公司组织机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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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 第六节 经理 第七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节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从“老三会”到“新三会” 党委会、工会、职代会 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二节 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概念、地位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 的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股东会的职权 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美

2、国标准公司法第 8.01条 公司的全部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 授权他人行使;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具 体事务的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的指挥下进行; 但公司设立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日本商法典 1950年第 260条: 除法律或章程规定为股东大会权限内的事 项外,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特点: 实质性的决策权(如授权资本制) 剩余权的归属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3、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 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 我国采股东会中心主义 三、股东会会议种类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4、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 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

5、的,股 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 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 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6、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案例: 宏智科技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 五、股东会的通知程序 1、通知时间和方式 有限公司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 除外。 股份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 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

7、召开三十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 临时提案通知时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 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 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通知的内容 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股东会的 通知 案例 案例: Tiessen v Henderson (1899) The

8、 plaintiff obtained an order invalidating the relevant resolution. The notice of an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must disclose all material facts to enable each sharehol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o attend the meeting. The fact that a director has a pecuniary interest in a proposed is a materi

9、al fact. 在本案中,无论对于 Henderson先生还是其他 任何人,会议的进行都不存在问题。问题仅仅 在于当每个股东接到会议通知时,他们对于会 议上将要提交的议题是否得到了合理的提示。 股东应当被视为普通谨慎人。从商业问题 的角度看,股东将金钱投资到这个公司,公司 陷入了困境,必须要重组,当他接到通知和文 件的时候,他必须要考虑从整体上看这是否是 最好的方案。股东或者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 人投票,也或者留给大多数股东来决定。股东 作为一个谨慎的人,必须要考虑他的一些董事 是否应该在重组中获利的问题,在我看来把这 个事项排除在股东考虑之外是不可能的。 我保护的不是持异议的股东,而是缺席

10、的股 东 其缺席是因为他收到了通知并或多或少 关注了这个文件,得出了总体上并不反对该计 划的结论,把提案留给了大多数股东来决定。 我无法判断如果他知道了真实情况,是否还会 将问题留给会上大多数股东来决定。他不知道 真实的情况,因此,我认为该决议不能够约束 他。 案例: Re Moorgate Mercantile Holding Ltd 1985年公司法 S.378(2): 一项特别决议的完整文 本或实质内容必须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阐明。 事实:“达到 1,356,900.48英镑的公司溢价账 目被取消了”这项特别决议案的通知已经发出 了,在会议上有必要修正这项特别决议案,最 后通过的特别决议是

11、“达到 1,356,900.48英镑 的公司溢价账目被减少到 321.17英镑”。这项 决议的通过被认定为是无效的,因为它在形式 和实质内容上都与通知给出的不同。 SLADE J:鉴于对先前判例的分析和 s.141( 2) 的表述,我将以我的判断尝试归纳一下有关特别决议案的通知和随后的修正方面的原则: 如果旨在提出一项特别决议案的通知要依据s.141( 2)成为一份有效的通知的话,它必须 具体化该决议案的文本并详细说明全部实质内 容以使得计划提出的决议案内容确定。就旨在 提出一项特别决议案的通知来说,附加有“修 正或改动将在会议上决定”之类的话就等于什么都没有说。 如果一项特别决议要在与 s.

12、141( 2)相一致的 前提下被有效通过的话,这项被通过的决议 必须是与之前通知中所确定的决议案是相同 的。 s.141( 2)中“ the resolution”指的是 “前已述及的决议案”。 一项被通过的决议可以被合适地认为是与之 前通知中所确定的“决议案”是一致的,尽 管( i)它在某些方面与通知中的决议案相背 离(例如,纠正语法错误或者笔误或者精简 词语形成更正式的语言)或( ii)它改变成为 未包括在通知中的一个新文本的形式,只要 在实质内容上两者没有任何背离。 我认为,可以公正地说,要求特别决议案的情 形都是特殊情形,那些决议案从本质上说似乎 要么影响到公司的组织制度,要么对公司的

13、前 途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每一个股东得 到拟提出的特殊决议案实质内容的清晰而准确 的提前通知就越发显得重要了,他可以以此决 定是参加会议还是自愿缺席把决定权让给别人 行使 ;1948年公司法 s.141( 2)应当被用来像保 护那些决定出席的股东那样保护那些在某事项 中决定缺席的股东。 六、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1、股东法定出席比例 我国未规定股东会的法定出席比例 2、投票方式 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 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 直接投票制与累计投票制 委托投票 proxies Cousin v International Brick Co ltd 1931 The plaintiff orig

14、inally secured proxies representing the votes of a number of shareholders in the defendant company. These were intended to be used in a vote to secure the election of Mr C as a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proxies were counted, a number of the those who had originally given t

15、heir proxies to the plaintiff attended and were allowed to vote against MrC, although their proxies had not been validly revoked. Mr C was defeated and the plaintiff brought an action claiming that proxies had been wrongfully disallowed. Held: Where a proxy had not been validly revoked, the sharehol

16、der was free to attend the meeting and vote personaly, and this allowed the vote tendered by proxy to be properly rejected. Re the British union for the abolition of vivisection 1995 Didnt allow voting by proxy at meeting, but instead demanded attendance in order to vote. The meeting had to be close

17、d by the police for fear of breach of the peace after it degenerated into a disorderly tumult. Held: The court made the order. It was clear on the facts that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 in the companys constitution was impractic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Accordingly, a meeting would be ordered as

18、 requested by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at which postal votes would be allowed. 累积投票制 cumulative voting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试题: 北极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共有股份 12000股,需选举 3名董事,采取累计投票 权选举法,如果要保证获得该公司一个董 事席位,至少需购买该公司多少股

19、份? 2001股 3001股 4001股 9001股 3、决议通过的法定比率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 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

20、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理论问题:私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特殊性 Cutting corners in Private company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是否是 行使股东会职权的有效形式? Cane v Jones 1980 Two brothers, H and P, formed a company and were the sole directors of that company. The shareholding of the company was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members of Hs family

21、 and members of Ps family. The companys articles provided for the election of a chairman by the directors, who should have a casting vote at general meetings of the company. An agreement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shareholders that the chairman should cease to be entitled to use his casting vote. The

22、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became deadlocked. The plaintiff claimed the informal agreement was effective to alter the companys articles, and thus the defendant couldnot exercise a casting vote. Held: The agreement represented the unanimous will of the shareholders altering the companys articles so as

23、 to deprive the chairman of his casting vote. 【 案例 】 凯恩 (Cane) v. 仲斯 (Jones) 全体成员之一致同意具有最高效力 案件事实:本案涉及到一个家族公司 Kingsway石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它在 1946年由 珀西( Percy)和哈罗德( Harold)两兄弟组建。 其中,珀西与他的子女持有公司一半股份,哈 罗德和他的子女持有另一半股份。然而公司章 程赋予了(董事会)主席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上 以投出决定性一票的权利。为了不打破双方家庭对公司平等控制的平衡格局, 1967年公司所 有股东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主席不应该行使其决定

24、性投票权。其后家族发生争议。 Michael Wheeler QC 法官认为:当前双方都认 可珀西和哈罗德是仅有的两位董事。珀西一方 主张他是拥有决定性投票权的主席,而哈罗德 一方则主张主席没有决定性投票权。 “我认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 全体股东在某一事项上都表示同意,并且这一 事项公司股东会能够实施,那么该同意如同股 东会所作的决议一样具有约束力。” cutting corners in private company 则主要说的是私 营公司或者说私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很简单。 因为在私营公司中,其封闭性、人合性很强 (尤其像本案所讲的家族企业中情况更是如 此),股东和董事人数

25、都很少,基于股东之间 的相互信任和密切关系,可以无需通过召开股 东会,仅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书面同意意见或 是协议的方式即可进行决策,而该书面协议在 公司内部是具有最强约束效力的,甚至可以改变由多数票表决通过的股东会决议。 私营公司中这种简便易行的做出决定的方式,既 使股东意见都得到了充分表达,又为其节省了 大量的成本,实乃一种比较合理的选择,同时 也是其较于公营公司或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优 越之所在。 中国公司法 第 38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 ?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甲趁全体股东

26、参加其生 日宴会时,于餐会中提议变更章程,并请股东 于同意书上签字,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该决 议的效力如何? 几个小问题: 股东参加会议的费用应否由公司承担? 在股东会召开时,部分股东发现董事长安排许 多新闻媒体参加会议,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八、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可

27、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 : 济南东方新兴车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案 确认有效之诉? 郑百文事件 郑百文公司案 郑百文原为国有企业, 1988年 12月,改制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 1995年 1月 20日,股东大会通过股票上 市的决议。 1996年 4月 17日,郑州百文 5149 万 A股在沪上市交易。 1996年,郑百文每股收益 0.37元,净资产收 益率 15.88%。 1997年,每股收益 0.44

28、8元, 净资产收益率 19.97%。 1998年每股收益 - 2.54元,净资产收益率 -1148.46%。 1999年 4月 27日,郑百文被实施特别处理,股 票简称由“郑州百文”改为“ ST 郑百文”。 中国建设银行是郑百文的主要贷款银 行,截止到 1999年 9月 20日的贷款本金及应 付利息共计 19.36亿元, 1999年 12月,中国 建设银行将 19.36亿元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次日,郑百文设立资产重 组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临时机构, 开始对资产重组的可能性进行研究,争取 获得债务与资产重组机会。 2000年 3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29、郑百文破产还债,申 请债权共计人民币 213021万元 (截止到 2000 年 3月 1日的已到期债权本息 )。 2000年 11月 30日,郑百文董事会通过 关于公司资产、债务重组议案。 2001年 2月 22日,郑百文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关于 资产债务重组方案 。 内容如下: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简称信达 )拟向 三联集团公司出售对公司的约 15亿元的债权,三联集 团公司取得信达该约 15亿元债权的价格为 3亿元人民币; 2、三联集团公司向信达购买上述债权后将其全部豁免; 在三联集团公司豁免债权的同时,公司全体股东,包 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须将所持的

30、50%的公司股份 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 3、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 约 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将由公司按公平价 格回购,公平价格由下一次股东大会以 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确定的价格为准。 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通过 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 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 ,决定在原 章程第九章第 162条中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议,需要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采用 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的意思 表示”。 此外,还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 续的决议 ,授权董事会为股东办理股份变动手续。 其后,在实行过程中,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拒绝为 股权

31、变动办理过户手续。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以 “默示同意”及董事会代股东办理股权过户没有法律 依据。 2001年 10月 24日,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等八家股东,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郑百文,请求 法院: 1、确认郑百文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 出的 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 方式的决议 合法有效。 2、确认郑百文 200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 变动手续的决议 合法有效。 3、判令被告履行上述郑 百文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义务,即根据股东依照股东 大会决议进行意思表示的结果,代股东完成办理股份 变动的有关手续。 10月 30日

3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 审判庭开庭审理。 11月 8日,郑州中院( 2001)郑经初字第 4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郑州百文 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01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作出的 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 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 有 效; 2、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 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 议 有效; 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 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同时,郑州中院向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 38名股东明确向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表示,既不同

33、意过户,也不同意被回购, 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 过的 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 回购并注 销了 38名股东的全部股票。 2003年 7月 18日,李香玲、王娅琳、苏洁华、 苏建华、邢慧云、史永国分别起诉被告郑 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现改名为三联 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侵权纠纷六人原分别 持有郑百文流通股 1000股、 2000股、 3000 股、 1000股、 7600股、 1000股。在郑百文 重组过程中 ,上述六原告均在公司规定的期 间提交了股东声明,表示既不同意过户也 不同意被回购。 法院支持他们的主张,但考虑到郑百文股 票已改

34、变为三联商社股票 ,若依原告的请求 , 原数返还原告股票已不现实,对其他“默 示同意者”股东而言不公平,根据公平原 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二分之一比例 予以返还。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判决:两被告分别返还上述原告三联商社 流通股 500股、 1000股、 1500股、 500股、 3800股、 500股,于判决生效后 30日内履行 完毕。 郑百文(三联商社)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不适当 ,向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于 2004年 10月 14日进行了二审。 2005年 4月 13日,郑百文公司收到 郑州中院 (2004)郑民四终字第 378号、 379号、 380号、 381

35、号、 382号、 38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郑百文 公司及登记公司将李香玲等 6人所持公司流通股予以回 购和办理注销手续,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符合法律 规定,对李香玲等 6人不构成侵权,终审判决如下: ( 1)撤消金水法院 (2003)金民二初字第 1068号、 1202 号、 1203号、 1204号、 1205号及 1223号民事判决书; ( 2)驳回李香玲等 6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 理费及保全费由该 6人负担。 问题 : 1、郑州中院( 2001)郑经初字第 417号民事判决书的 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郑州中院 (2004)郑民四终字第 378号、 379号、 380号

36、、 381号、 382号、 383号民事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3、李香玲、王娅琳、苏洁华、苏建华、邢慧云、史永 国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郑百文临时股东 大会 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 方式的决议 和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 手续的决议 无效?为什么? 4、李香玲、王娅琳、苏洁华、苏建华、邢慧云、史永 国是否可以请求对郑州中院( 2001)郑经初字第 417号 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为什么? 第三节 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概念、特征与职权 概念: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 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

37、十三人;但 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 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征: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 3、对外代表机关; 4、经营决策机关; 常设机关,非必设机关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限责任

38、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 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 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

39、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权范围: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日常经营 二、董事 1、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自然人 或法人? 法人董事问题: 关于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持肯定态度 的有 法国商法典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 我国香港地区的 香港公司条例 以及我国澳 门地区的 澳门商法典 等。 法国商法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领 导和管理”第 1小节“董事会”第 91条规定: “法人可被任命为董事;进行任命时,法人必 须指定一名常任代表。该代表受以其本人名义 担任董事时同样的条件和义务约束,并承担相 同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但不影响其所代表

40、的法 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解除其代表职务时,必 须同时指定另一名代表予以接替。”参见金邦 贵译: 法国商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11月版,第 121页。 2000年 11月 15日修正的 台湾公司法 第 27条 规定:“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被推为执行 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但须指定自 然人代表行使职务。”参见林纪东,郑玉波等 编纂: 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 ,五南 图书出版公司, 2002年修订版,叁八。 1984年 8月 31日颁布的 香港公司条例 第 143 条规定:“公司须在注册事务所设置董事或经 理登记册,对于每一董事或经理须并载明下列 详细事项 (乙)如为法

41、团,则该法团之名 号暨其注册或总事务所。” 澳门商法典 第二卷第一编“公司”第 234 条第 2款规定:“如法人被指定为行政管理机 关成员,则应指定自然人以其本人名义担任职 务;该法人须对被指定之人之行为负连带责 任。” 澳门商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 11月版,第 80页。 关于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持否定态度的有美 国 示范公司法修正本( 1984) 、 德国股份法 等。 美国 示范公司法修正本( 1984) 第 8.03条( a)规 定,只有个人( individual)才能担任公司董事。 汉米尔顿教授在他的有关著作中指出:“在某些国家, 公司或其他实体可以担任董事;

42、但非常明显,这种做 法在美国从来都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 德国股份法 第 7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 第( 3)款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只能是具 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学说在这一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 规定,采取了较为模糊的立场。如 英国公司法 、 瑞士债法典 、 日本商法典 、 韩国商法 等。 虽然 1985年英国公司法 并未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担 任公司董事,但有关的司法判例肯认了法人可以成为 公司董事的立场,尽管这主要限于承担董事责任的场 合。 根据 瑞士债法典 第 26章“股份有限公司”第 707条 的规定,作为股东的“无限公司”不能成为董事,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43、限公司等是否可以成为公 司董事,则语焉不详。 尽管 1981年修订的 日本商法典 增加了一些董事资 格的有关规定,但“法人能否担任董事的问题仍未得 到解决,归如何解释的问题。” 韩国商法 也没有法人可以担任董事的明确规定, 但其 公司重整法 第 95条规定,法人可以担任重整 管理人。在公司重整过程中,重整管理人享有董事代 表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 公司法 在此问题上缺乏明确的 规定。尽管 1997年 2月 16日证监会颁布的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 76条规定“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明确否定了法人的董事资格,但该指 引并不当然代表我国的立法趋势,理论界仍然 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

44、。 2、董事分类: 内部董事(执行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 务 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 与独立董事比较 3、董事的任职资格 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如: 国籍限制 年龄限制 age limit, 如英国 70岁 持股限制, share qualification 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45、、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4、董事的任免 ( 1)董事由股东会任免 ( 2)累积投票制与董事的选举 设想一家公司由两名股东组成,甲持有 20股,乙持有 80股,供选举 5名董事 首先

46、 ,可以采用直接投票法 ,这是全胜或全败的投票法 每次投票选举一名,每一次甲可投 20票,乙可以投 80 票,结果是:乙可以选出所有的董事。所以,要能选 出自己的董事,必须拥有 50%的股份 +1股的投票权, 其实,如果这样,也可以选出全部董事。 所以,这是 一个全胜或全败的结果。 而累计投票权则如下操作 :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为其拥有的股份数乘所要选举的 董事数,所有的董事被一次性的投票选举产生,得票 最多的 5人将成为董事,单个股东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 任意分配投票权。 这样 , 甲可投 20 x5=100票 ,如投向一个候选人 , 该候选人 则得 100票 乙可投 80 x5=400票 如

47、果 5个候选人均分 每人 80票 , 不管 怎样分配票数 ,只能保证 3个候选人得 101票 ,其他两人低 于 100票 . 所以 ,甲的候选人必然当选 . 试试回答下面的问题 : 某公司需选举 3名董事, 采取累计投票权选举法,公司共有股份 10000 股,如果要保证一个董事席位,需购买该公司 多少股份? ( 3)董事的解除 1993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将此规定删除 ( 4)董事任免与公司的雇佣合同关系 反收购战术中的降落伞战术 案例:张鸿诉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违法增补董事侵权案 张鸿系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

48、司(以下简称申华 公司)股东,申华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 2月 25日,申华公司召开三届二次董事会,会议 通过第 5号、第 6号两份决议,增补马竣莫全富为公司 董事。同年 8月 12日,申华公司召开来三届三次董事会, 会议通过第 7号决议,增补李伟荣为公司董事并增选其 为常务副董事长。申华公司董事会增补李伟荣等三人 为董事的依据是, 1994年 4月 28日申华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的公司章程。 该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 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人 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第 20条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

49、事长 1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和更换”。原告认为申华公司董事会增补李伟荣、 马竣莫全富为董事,是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权益,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 令被告停止侵权并确认增补李伟荣、马竣莫全富三董 事的决议无效。 原告张鸿诉称:被告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三届二次、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增 补马竣莫全富为公司董事,李伟荣为公司董事、 常务副董事长,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侵害股东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确认董事会三届二次、三次会议关于增补李伟 荣等董事的决议无效。 被告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公司 董事会关于增补

50、李伟荣、马竣莫全富等董事的 决议是依据公司章程实施的行为,而公司章程 是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故增补董事决议有 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伟荣、马竣莫全富述称:同意被告 的意见,且第三人在出任董事后,履行了董事 职责,故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案例:董事任免一拆四案 起 诉 状 原告:深圳市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春风路 5号 法定代表人:余紫秋 被告 (1):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宁波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瞿建国 董事长 被告 (2):瞿建国 地址:上海市宁波路 1号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1996年依法购入被告上市股票共计 3263.03万股,经公告后成为被告

51、第一大股东 (证据一)。而后,原告派出五名代表依法进 入被告董事会,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证据 二)。 1998年 11月,因原告派出的董事杨骏与 康晓阳涉案,原告向被告提出更换谢荣兴与张 伏波为董事。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正式向被 告即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证据 三)。 1998年 12月 19日被告董事会召集人擅自将原告 的提案改变成罢免和任命董事的二项内容,将 原告要求更换原代表杨骏和康晓阳改作罢免议 案,而将原告选派的新代表谢荣兴和张伏波采 用选举议案方式(证据四)。 原告作为第一大股东,依照我国 公司法 规 定,选派和更换代表系原告权利,原告的提案 是行使权利的一个整体,被告召

52、集的临时股东 会议在进行表决时应作为一项议案内容,或同 意,或反对不予通过,如不予通过则免去原董 事内容也一并不能通过,除非董事杨与康具有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再担任董事的行为, 则可进行罢免。 由于原告更换董事的议案不涉及人数的变化, 而被告将此议案一拆四后,造成董事人数的实 际减少,根本上影响了董事会的构成和章程的 规定。所以被告擅自将原告提案一拆为四 ,造 成原告在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实际减少是侵犯原 告合法的股东权利,违反我国 公司法 规定。 同时,被告董事会及召集人对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资格未尽核查义务,有部分股东非法购入 公司股票,不具有法定股东权利,特别是部分 股东的授权委托也明显

53、违法。为此,股东大会 的出席代表和表决权利也存在无效行为。 一、 关于“一拆四”的董事提案问题。 原告说“君安”提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 体,被告不能擅自“一拆四”,况且公告 与开股东会的议案不一致。被告则说可以 “一拆四”。于是有人说,如果免去的二 位董事未通过,新增的二位董事又通过, 一下子多出二名董事怎么办?也有人计算 会出现 16种结果,而造成目前实际少二名 董事怎么办?假如二位免去未通过,应采 用什么方式再议等等,法律、规章和公司 章程都不明确。由于“一拆四”,造成公 司少二名董事,造成“君安”作为第一大 股东在董事会失控,权利怎么保障?如果 这种游戏发生在国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怎 么办

54、?由于再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时 间限制,董事长利用董事会人数缺陷,擅 自作出许多损害大股东权益的行为,造成 既成事实,怎么办?法律该不该有一个司 法救济和限制措施。 现 规范意见 规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但该规定仍有不妥 之处。股东大会对程序性问题表决,应视为一 项新的表决议案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让主持 人临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显得不太规范。 英国董事任免案 案情: Bush Court(Southgate)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 东 两姐妹和

55、她们的一个兄弟,这三个人每人持有 100股。两姐妹希望通过 200票对 100票的优势通过一项 决议来解除她们兄弟的董事资格。而她们的兄弟主张 以公司章程的第 9条来对抗两姐妹对他董事资格的罢免。 他们公司章程的第 9条规定,在决议免去一个董事的职 务时,他自己的股份每股将带有三票表决权。如果依 此计算的话,在这个罢免决议中,该兄弟就可以以 300 票对 200票的优势对抗他的姐妹,从而保护自己不被罢 免。 三、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 董事长是否是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是公司“第一把手”? 董事长职权 主持股东会 41条 102条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48条 110条 一票表决权 112条 检查董事会

56、决议的实施情况 110条 董事长职务的代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7、。 中复电讯公司案 夫妻 50% -50%股权 案例: Role of chairman 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权 John v Rees 1969 A conflict of views arose and there was evidence of noise, disorder and some minor violence. The plaintiff, as chairman, warned that it would be impossible to continue the meeting if the disorder persisted. Upon the continuance

58、 of the disorder,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e adjournment of the meeting and left. The meeting continued without the chairman and new officers were elected. The plaintiff sought an order invalidating these actions. Held: The chairman possessed an inherent power to adjourn a meeting in the event of di

59、sorder if he acted bon fide and if the adjournment is no longer than necessary for the restoration of order. However, the disorder was not sufficient to warrant an adjournment .The meeting remained in being and the elections of the new officers were thus valid. 四、董事会会议 1、种类:普通会议 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

60、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 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2、 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

61、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董事会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董事因董事会决议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2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

62、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英国公司法中董事的特殊制度 董事会秘书 替补董事( alternate directors) 第四节 独立董事制度 一、概念: independent director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我国现有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 、法规、规章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 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997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2001 三、我国的具体规定 (一 )

6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64、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65、人员。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66、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 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会是会 计专业人士。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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