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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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概述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概述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 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 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的发展 非全日制就业作为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之一,是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应运而生的,它的产生与发展对于改善 我国的就业环境,适应企业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均起到了良 好的促进作用。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 活用工。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就业环境,减少 失业现象

2、。 二、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的发展 当前,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1、社区服务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2、洋快餐企业中的非全日制用工较为普遍 3、立法滞后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综述 (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 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该 意见 分为 5部分共 18条,分别规定了非全日制用 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以及 管理与服务等内容,对规范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综述 (二)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有两种形式。一是在 各地方规定的劳动合同地方立法

3、中,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 进来。二是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单独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的 规定。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 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特征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4、的用工形式。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 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 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合同订立形式更加多样化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原则和订立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原则 (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 ( 2)公平原则 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 的权利义务。 ( 3)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

5、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 4)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 5)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2、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形式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用工合同的订立形 式具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至于选择那种形式由双方当 事人决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

6、同的内容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和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福利 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对于从事特殊岗位的 劳动者,双方还可以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 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 商来确定。不过,规定 的内容越细致,则对于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保护和减少劳动争议越有利。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在订立会同时,应注意以 下事项: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

7、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 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日 (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效力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 工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的生效事件,当事人可以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 生效。采取口头协议订立的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 生效。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 (

8、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影响了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的,那么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 它部分的效力。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履行合 同变更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履行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和第五章第三 节“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履行应遵循如下规定: 1、用人

9、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 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 班费。 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 反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进行有效,劳动合同 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0、可以变更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 果原合同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可以在变更时也采用口头形 式。 四、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 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五、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 对于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并没有做出相 应的规定,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 问题的意见 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 理规定执行。因此,如果非全日制

11、用工合同双方因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国家劳动争 议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目前,我国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 等。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争议的处理应主要依循 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 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 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过程

12、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 矛盾的行为。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 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 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 程序。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 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所导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处理。 老王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 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 合适的工

13、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 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 了。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 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 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 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 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 劳务合同,并向老王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 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老王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楼梯 时,一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 药费 8000多元。 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

14、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 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 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老王说, 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 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 。 老王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 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 霉。 请对老王与该公司建立的“非全日制临时工”与 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关系,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建立的劳 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关系做分析。 (分析见案例分析 .doc 例 10)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概述 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劳动者的监督 工会

15、的监督 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第一节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概述 一、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督检查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的客体 (三)监督检查的目的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1、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劳动者的监督 4、工会的监督检查 5、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一、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是指具有监督检查权的主体对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个体组织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促、处罚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一)监督检查的主体 具有监督检查权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会组织和劳动者 个

16、人。 (二)监督检查的客体 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劳动 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以及劳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目的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职权主体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 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贯彻执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 章,对劳动合同法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 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7、。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 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 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 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我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体系:

18、行政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的监督 社会监督检查 工会的监督检查 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1、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 的监督检查活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最为全面和 最为有力的监督手段。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 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3、劳动者的监督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劳动关系

19、的参与者, 其对劳动合同的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具有时效性和针 对性,可以直接反映劳动者的诉求。 4、工会的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 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 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 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5、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

20、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 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节 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 三、监督检查的对象与内容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手段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六、监督检查的决定 七、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一、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概念 和特征 根据法条规定,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是指依法 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进行纠举、处罚的活 动。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 条,专门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劳动行政机关

21、的监督检查制度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 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2、内容的全面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合同制 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 执行情况; (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的情况; (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 标准的情况; (

22、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手段的行政性 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 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行政 执法程序的规定和劳动监察程序的特殊规定。 4、决定的强制性 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检查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当事人对决 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决定的,劳动行政 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

23、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 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 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劳动合同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直接监督,并且要起到统筹的作用,制 定劳动合同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有监督 的权力。并且为了保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法性、有 效性,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劳动合同制度

24、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作中,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包括: ( 1)听取工会的意见;( 2)听取企业方面代表的意 见;( 3)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监督检查的对象与内容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 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 标准

25、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与手段 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 定,监督检查主要有日常巡视检查、根据书面报送材料的审 查、根据举报投诉的专查、应急预警系统建设以及推行用人 单位劳动诚信制度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 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26、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 明执法。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时应 注意以下几点: ( 1)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工作人 员不得少于 2人,其中 1名为主办人员。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 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 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合同 监督员检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 2)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今昔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 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 3)劳动

27、合同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 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 ( 4)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力度合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调 查、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 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 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纪律、录像、录音、照 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

28、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 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 查、检查措施。 ( 5)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 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 致证据灭失的;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 得的;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清晰的。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劳动保障检察机构根据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 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2)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 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 章的

29、,由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注明情况; ( 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 7日内及 时做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 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 助调查应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30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的决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律的行为事 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可以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 依法当场做

30、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3)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 当由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处罚决定 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 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 批表。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 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

31、法要求举 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劳动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做出 行政处罚或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劳动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 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七、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 不再查处。该期限自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32、 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相关主管部门的范围及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 这一规定与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主管 部门的指责密切相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 通知 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象与 内容 建设部门主要监督建设行业内,尤其是建筑行业中劳动 合同的

33、签订及履行情况;另外,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厂的建 设有一定的监督权。 卫生部门主要监督各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 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 提供了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为劳动者提 供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 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的实现 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对其职权范围内有关劳 动合同执行情况,主要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举报监督 等方式开展其监督工作。各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对所发现的问 题可以分别通过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来实 现监督。 第四节 劳动者的监督 一、劳动者监督的意义 二、

34、劳动者监督的内容 三、劳动者监督的手段 一、劳动者监督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 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 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 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监督权,反映了劳动合同法 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

35、旨。同时,劳动者 的监督是最为及时且有针对性的监督形式。因为,劳 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劳 动合同内容的理解及实现情况有着最直接的感受,这 为劳动者的有力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得劳动者 的监督成为劳动合同的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 二、劳动者监督的内容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环节 劳动者都有行使其监督权的权利,参照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监 督权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 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的情况; (四)用

36、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 标准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三、劳动者监督的手段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 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结合 劳动法 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监督的手段包括: (一)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也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二)申请调解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 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

37、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 事人应当履行。 (三)申请仲裁 劳动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 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

38、裁决一 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 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 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形式为民事诉讼,被告是与其发生 劳动争议的相对方用人单位。 劳动者起诉时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 ( 1)原告是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

39、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节 工会的监督 一、工会监督概述 二、工会监督的内容 三、工会监督的手段 一、工会监督概述 工会劳动合同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法律法 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律监 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 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 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目前,我国工会组织的劳动合同监督职责主要体系在 劳 动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40、中, 工会法 第三章也对工会的 权利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颁布了 工会劳动保护监 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 二、工会监督的内容 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会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各级工会对涉及劳动合同的以下内容有监督的权 利: (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 ( 3)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的情况。 (

4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工会监督的手段 ( 1)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与用 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 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3)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可以依 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

42、讼。 ( 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 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 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六节 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一、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的意义 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体现出非利害关系人对社会现象的 关注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赋予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劳动合同 的监督权,鼓励这些主体对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合同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使用人单位处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 能够督促其依法、依约从事相关活动。 二、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的方式和保障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 奖励。 所以,法律赋予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方式是进行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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