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际公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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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5-26 1 2 n 基 本 要 求u了 解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的 目 的u掌 握 条 约 中 关 于 国 际 申 请 程 序 、 国 际 检 索 、 国 际公 布 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规 定u掌 握 进 入 中 国 国 家 阶 段 的 特 别 规 定n 涉 及 主 要 法 律 法 规u专 利 法 u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u专 利 合 作 条 约 PCT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及 有 关 规 定 3 n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PCT u 目 的 : 方 便 申 请 人 就 同 一 发 明 向 多 国 申 请 专 利减 少 申 请 人

2、的 重 复 工 作减 少 各 国 专 利 局 的 重 复 工 作u 成 员 国 组 成 联 盟 , 对 保 护 发 明 的 申 请 的 提 出 、 检 索 和 审查 进 行 合 作u 对 巴 黎 公 约 成 员 开 放u 签 约 : 1970年 6月 于 华 盛 顿 签 订 u 生 效 : 于 1978年 1月 生 效 , 6月 开 始 实 施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及 有 关 规 定 4 n专 利 合 作 条 约 PCT u传 统 的 优 先 权 途 径 :uPCT途 径 :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及 有 关 规 定 5 u选 择 PCT途 径 的 优 点友 好 的 受 理 局国 际 检

3、 索 报 告 及 书 面 意 见推 迟 启 动 国 家 程 序如 需 要 可 使 用 初 审 程 序某 些 修 改 或 变 更 可 在 国 际 阶 段 完 成统 一 的 申 请 格 式 要 求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及 有 关 规 定 6 n PCT体 系 的 组 织 机 构u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IPO u PCT国 际 局 IB u PCT受 理 局 RO u PCT国 际 检 索 单 位 ISA AT、 AU、 CN、 EP、 ES、 JP、 KR、 RU、 SE、 US、CA、 FIu PCT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IPEA u PCT指 定 局 DO u PC

4、T选 定 局 EO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及 有 关 规 定 7 其 他 国 际 专 利 条 约n 基 本 要 求u了 解 国 际 承 认 用 语 专 利 程 序 的 微 生 物 保 存 布 达 佩斯 条 约 、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斯 特 拉 斯 堡 协 定 和 建 立 工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洛 迦 诺 协 定 签 署 的 目 的 和适 用 范 围u掌 握 微 生 物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微 生 物国 际 保 存 的 承 认 与 效 力u掌 握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 和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制 度 及 其

5、应 用06.1 8 一 、 布 达 佩 斯 条 约n 条 约 的 目 的 和 适 用 范 围u微 生 物 保 存 序 言 2向 接 收 与 受 理 微 生 物 的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送 交 微 生 物 或 由国 际 保 存 单 位 贮 存 此 种 微 生 物 , 或 兼 有 上 述 送 交 与 贮存 两 种 行 为u条 约 规 定 的 专 利 的 范 围 序 言 2应 解 释 为 发 明 专 利 、 发 明 人 证 书 、 实 用 证 书 、 实 用 新型 、 增 补 专 利 或 增 补 证 书 、 增 补 发 明 人 证 书 和 增 补 实用 证 书 9 一 、 布 达 佩 斯 条 约

6、n 国 际 保 藏 单 位u国 际 保 存 单 位 的 资 格 条 约 6 任 何 保 存 机 构 如 要 具 备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的 资 格 , 必 须 是设 在 缔 约 国 或 者 某 政 府 间 组 织 成 员 国 的 领 土 上 的 , 而且 必 须 由 该 国 或 者 组 织 做 出 该 保 存 机 构 符 合 并 将 继 续符 合 条 件 的 保 证 。 10 一 、 布 达 佩 斯 条 约连 续 存 在 拥 有 必 要 人 员 和 设 施 , 执 行 按 照 本 条 约 承 担 的 科 学 和 管 理任 务 公 正 和 客 观 对 任 何 要 求 保 存 的 交 存 人

7、按 照 同 样 条 件 提 供 服 务 受 理 各 种 或 某 些 类 别 的 微 生 物 的 交 存 , 审 查 其 存 活 能 力 并予 贮 存 发 给 交 存 人 存 单 , 以 及 所 要 求 的 关 于 存 活 能 力 的 声 明 遵 守 对 所 保 存 的 微 生 物 保 密 的 规 定 按 照 细 则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手 续 提 供 所 保 存 的 微 生 物 的 样 品 11 一 、 布 达 佩 斯 条 约u国 际 保 存 单 位 资 格 的 取 得 条 约 7 通 过 保 存 机 构 所 在 的 缔 约 国 或 者 政 府 间 组 织 递 交 总 干 事 的书 面 通

8、 知 , 包 括 一 件 声 明 保 证 该 机 构 符 合 并 将 继 续 符 合 规定 的 各 项 要 求 , 该 保 存 机 构 即 可 取 得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资 格上 述 通 知 还 应 包 括 按 照 施 行 细 则 规 定 需 提 供 的 关 于 该 保 存机 构 的 情 报如 果 总 干 事 确 认 该 通 知 包 括 了 所 要 求 的 声 明 , 并 且 收 到 了所 要 求 的 全 部 情 报 , 国 际 局 应 将 该 通 知 立 即 予 以 公 布国 际 保 存 单 位 资 格 自 该 通 知 公 布 之 日 起 取 得 , 或 者 规 定 的某 一 日 期

9、12 一 、 布 达 佩 斯 条 约u国 际 保 存 单 位 资 格 的 终 止 和 限 制 条 约 8 任 何 缔 约 国 或 任 何 政 府 间 工 业 产 权 组 织 均 可 以 没 有 满足 要 求 为 理 由 , 请 求 大 会 终 止 任 何 保 存 单 位 的 国 际 保存 单 位 资 格 , 或 将 其 资 格 限 制 在 某 些 微 生 物 种 类 之 内如 果 大 会 确 认 该 请 求 有 充 分 的 依 据 时 , 则 应 决 定 终 止该 单 位 的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资 格 , 或 限 制 其 保 存 的 微 生 物种 类 。 大 会 的 这 种 决 定 需

10、要 以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的 赞 成 票通 过 。 13 一 、 布 达 佩 斯 条 约u微 生 物 国 际 保 存 的 承 认 与 效 力 条 约 3 缔 约 国 允 许 或 要 求 保 存 用 于 专 利 程 序 的 微 生 物 的 , 应承 认 为 此 种 目 的 而 在 任 一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所 做 的 微 生 物保 存 。 这 种 承 认 由 该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说 明 的 保 存 事 实 和交 存 日 期 , 以 及 承 认 提 供 的 样 品 是 所 保 存 的 微 生 物 样品任 一 缔 约 国 均 可 索 取 由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发 出 的 存

11、 单 副 本就 本 条 约 和 施 行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事 务 而 言 , 任 何 缔 约 国均 无 需 遵 守 与 本 条 约 及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不 同 的 或 另 外的 要 求 14 一 、 布 达 佩 斯 条 约u重 新 保 存 的 事 由 国 际 保 存 单 位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 尤 其 是 因 为 这 种 微 生 物不 能 存 活 时 , 或 者 提 供 的 样 品 需 要 送 出 国 外 , 而 因 出 境或 入 境 限 制 向 国 外 送 出 或 在 国 外 接 受 该 样 品 有 阻 碍 , 而不 能 提 供 所 保 存 的 微 生 物 样 品

12、的 , 应 立 即 将 这 种 不 可 能情 况 通 知 交 存 人 , 并 说 明 其 原 因 , 交 存 人 享 有 将 原 来 保存 的 微 生 物 重 新 提 交 保 存 的 权 利 。 u重 新 保 存 的 效 力重 新 保 存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5 二 、 斯 特 拉 斯 堡 协 定n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u协 定 所 称 专 利 的 范 围发 明 专 利 、 发 明 人 证 书 、 实 用 新 型 和 实 用 证 书u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 的 定 义 协 定 1 适 用 本 协 定 的 国 家 组 成 专 门 联 盟 , 对 发 明 专 利 、 发 明 人证

13、书 、 实 用 新 型 和 实 用 证 书 采 用 相 同 的 分 类 法 , 即 国 际专 利 分 类 法 16 二 、 斯 特 拉 斯 堡 协 定u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 的 语 言 协 定 3 本 分 类 法 应 用 英 语 和 法 语 制 定 , 两 种 文 本 均 为 同 等 的正 本本 组 织 国 际 局 应 与 有 关 国 家 政 府 协 商 , 或 在 各 该 政 府提 交 译 文 的 基 础 上 , 或 通 过 对 本 专 门 联 盟 或 对 本 组 织的 预 算 不 产 生 财 政 义 务 的 其 他 任 何 方 法 , 制 定 其 他 语言 的 正 式 文 本u国 际

14、 专 利 分 类 法 的 目 协 定 3 本 分 类 法 纯 属 行 政 管 理 性 质 。 17 二 、 斯 特 拉 斯 堡 协 定n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 的 使 用u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 在 缔 约 国 分 类 法 中 的 地 位 协 定 3本 专 门 联 盟 的 每 一 国 家 有 权 将 本 分 类 法 作 为 主 要 的 分 类系 统 或 者 作 为 辅 助 的 分 类 系 统 使 用 。u缔 约 国 使 用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 的 义 务本 专 门 联 盟 国 家 的 主 管 机 关 应 在 以 下 文 件 上 标 明 发 明 的完 整 分 类 号 :该 机

15、关 所 颁 发 的 专 利 证 书 、 发 明 人 证 书 、 实 用 新 型 、实 用 证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申 请 文 件 , 不 论 是 公 布 的 或 仅供 公 众 查 阅 的 官 方 期 刊 发 表 的 关 于 前 述 文 件 的 公 布 或 供 公 众 查 阅的 有 关 通 知 18 二 、 斯 特 拉 斯 堡 协 定n 专 家 委 员 会u专 家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专 门 联 盟 设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 每 一 国 家 应 派 代 表 参 加 。u专 家 委 员 会 的 职 权修 订 本 分 类 法 ;向 本 联 盟 国 家 提 出 旨 在 便 利 本 分 类

16、 法 的 使 用 和 促 进 本 分类 法 的 统 一 应 用 的 建 议 ;帮 助 促 进 对 用 于 发 明 审 查 的 文 献 进 行 重 新 分 类 的 国 际 合作 , 特 别 要 考 虑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在 对 本 专 门 联 盟 或 本 组 织 的 预 算 不 产 生 财 政 义 务 的 情 况下 , 采 取 其 他 一 切 措 施 促 进 发 展 中 国 家 应 用 本 分 类 法 ; 有 权 设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 19 三 、 洛 迦 诺 协 定n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u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

17、的 含 义 协 定 1 本 联 盟 国 家 采 用 统 一 的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分 类 法u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组 成 协 定 1 国 际 分 类 法 包 括 大 类 和 小 类 表 使 用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的 按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的 商 品 目 录 ,包 括 这 些 商 品 分 成 大 类 和 小 类 的 分 类 标 记 用 法 说 明 20 三 、 洛 迦 诺 协 定u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语 言 协 定 1 国 际 分 类 法 应 当 使 用 英 语 和 法 语 制 定 。大 会 可 以 指 定 的 其 他 语 言 的

18、 国 际 分 类 法 正 式 文 本 , 应当 由 建 立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公 约 所 述 的 知 识 产 权 国 际局 与 有 关 国 家 政 府 协 商 后 制 定 。n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使 用u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性 质 协 定 2 国 际 分 类 法 纯 属 管 理 性 质 。 21 三 、 洛 迦 诺 协 定u国 际 分 类 法 在 缔 约 国 分 类 法 中 的 地 位 协 定 2 每 个 国 家 可 以 将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法 定 范 围 归 属 于 国 际 分类 法 。 特 别 是 本 专 门 联

19、盟 各 国 对 本 国 给 予 外 观 设 计 的保 护 性 质 和 范 围 应 当 不 受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约 束 。本 专 门 联 盟 的 每 一 国 家 保 留 将 国 际 分 类 法 作 为 主 要 的分 类 系 统 或 者 作 为 辅 助 的 分 类 系 统 使 用 的 权 利 。u缔 约 国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义 务 协 定 2 本 专 门 联 盟 国 家 的 主 管 局 应 当 在 外 观 设 计 保 存 或 注 册的 官 方 文 件 上 以 及 在 正 式 公 布 这 些 文 件 时 在 有 关 刊 物上 标 明 使 用 外 观 设 计 的 商 品 所 属 国 际

20、 分 类 法 的 大 类 和小 类 号 。 22 三 、 洛 迦 诺 协 定u国 际 分 类 法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协 定 3 对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的 建 议 可 以 由 本 专 门 联 盟 的任 何 国 家 主 管 局 或 者 由 国 际 局 提 出 。 由 主 管 局 提 出 的 任何 建 议 应 当 由 该 局 通 知 国 际 局 。 由 主 管 局 以 及 由 国 际 局提 出 的 建 议 应 当 由 国 际 局 在 不 迟 于 审 议 该 建 议 的 专 家 委员 会 会 议 开 会 前 二 个 月 送 交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每 一 成 员 。

21、专 家 委 员 会 关 于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的 决 定 应 当 由本 专 门 联 盟 国 家 的 简 单 多 数 通 过 。 然 而 , 如 果 决 定 涉 及建 立 新 的 大 类 或 者 将 一 些 商 品 由 一 个 大 类 转 移 至 另 一 大类 时 , 需 要 全 体 一 致 同 意 。 23 三 、 洛 迦 诺 协 定n 专 家 委 员 会u专 家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协 定 3 本 专 门 联 盟 的 每 一 国 家 , 在 专 家 委 员 会 都 应 当 有 代 表 ,该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出 席 国 家 的 简 单 多 数 所 通

22、过 的 议 事规 则 进 行 组 织 。u专 家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协 定 1、 3 可 以 对 大 类 和 小 类 表 作 出 修 正 和 补 充通 过 按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的 商 品 目 录 和 用 法 说 明对 国 际 分 类 法 进 行 修 正 和 补 充 。 24 相 关 国 际 条 约一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n 基 本 要 求u了 解 巴 黎 公 约 的 基 本 背 景 知 识u了 解 巴 黎 公 约 确 定 的 工 业 产 权 的 概 念u掌 握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专 利 国 际 保 护 的 基 本 原 则 和基 本 制 度 25 (

23、 一 ) 巴 黎 公 约 基 本 知 识n 巴 黎 公 约 的 签 署u1883年 , 经 过 多 次 修 改 , 有 很 多 版 本n 我 国 加 入 巴 黎 公 约 的 时 间 、 版 本u1985年 3月 19日u1967年 斯 德 哥 尔 摩 文 本 26 ( 一 ) 巴 黎 公 约 基 本 知 识n 工 业 产 权u专 利 、 实 用 新 型 、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u商 标 、 服 务 标 记 、 厂 商 名 称 、 货 源 标 记 或 原产 地 名 称u制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27 ( 二 )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n 国 民 待 遇 原

24、 则 A2 A3u含 义 本 联 盟 任 何 国 家 的 国 民 , 在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方 面 , 应 在 本 联盟 所 有 其 他 国 家 内 享 有 各 该 国 法 律 现 在 或 今 后 授 予 各 该 国国 民 的 各 种 利 益 , 应 和 各 该 国 国 民 享 有 同 样 的 保 护 , 对 侵犯 他 们 的 权 利 享 有 同 样 的 法 律 上 的 救 济 手 段 。u条 件国 民 或 者 居 民遵 守 成 员 对 国 民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手 续不 能 以 住 所 或 者 营 业 所 作 为 享 有 国 民 待 遇 的 条 件 成 员 国 的 司 法 和 行

25、 政 程 序 、 管 辖 权 、 指 定 送 达 地 址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规 定 例 外 28 n 专 利 独 立 性 A4之 二 u同 一 发 明 在 不 同 国 家 获 得 的 专 利 相 互 独 立u尤 其 对 于 对 享 有 优 先 权 的 申 请 授 予 的 专 利 , 其 无效 、 权 利 丧 失 的 理 由 以 及 保 护 期 间 是 独 立 的( 二 )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29 n 优 先 权 A4 u享 受 优 先 权 的 条 件成 员 国 国 民 或 者 其 权 利 继 受 人在 成 员 国 首 次 提 出 正 规 申 请 (

26、 能 够 确 定 申 请 日的 申 请 , 而 不 论 其 结 果 如 何 )在 优 先 权 期 限 内履 行 相 应 手 续( 二 )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30 u享 受 优 先 权 的 手 续作 出 声 明 ( 截 至 日 期 由 成 员 国 确 定 ) , 说明 申 请 日 和 受 理 国提 交 在 先 申 请 的 副 本 ( 经 在 先 受 理 机 构 证明 , 在 后 一 申 请 提 出 3个 月 内 提 交 均 有 效 )各 成 员 国 不 得 规 定 其 他 手 续不 遵 守 前 述 手 续 的 后 果 仅 限 于 丧 失 优 先 权( 二 )

27、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31 u优 先 权 期 限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均 为 12个 月外 观 设 计 和 商 标 为 6个 月在 先 申 请 是 实 用 新 型 , 在 后 申 请 是 外 观设 计 , 为 6个 月可 以 以 专 利 申 请 和 实 用 新 型 申 请 相 互 为基 础 要 求( 二 )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32 u效 力申 请 人 在 某 个 成 员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申 请 后 , 在 一 定期 限 内 又 就 相 同 主 题 向 其 他 成 员 国 申 请 的 , 其 申请 具 有 优

28、 先 地 位 。不 因 优 先 权 期 间 的 任 何 行 为 影 响 权 利 的 获 得 或 者导 致 权 利 无 效 首 次申 请 再 次申 请 ( 2000-2-1) ( 2001-2-1)现 有 技 术 ( 二 )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33 n 国 际 展 览 会 的 临 时 保 护 A11 u对 象 : 官 方 的 或 者 官 方 承 认 国 际 展 览 会 上 展 出u效 力 : 不 得 延 长 优 先 权 期 限u条 件 : 成 员 国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证 实 其 为 展 品 和 展 出 日 期( 二

29、)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34 n 对 专 利 权 的 限 制u强 制 许 可 A5 06.24各 国 有 权 规 定 强 制 许 可 , 以 防 止 滥 用 专 利 权申 请 之 日 4年 内 或 者 授 予 之 日 3年 内 ( 以 后 届 满 为 准 ) ,不 得 以 不 实 施 或 者 实 施 不 充 分 为 理 由 授 予 强 制 许 可强 制 许 可 不 是 独 占 性 的 , 且 不 得 转 让 ( 除 非 与 企 业 一并 转 让 ) 或 者 授 予 分 许 可对 实 用 新 型 也 可 以 强 制 许 可( 二 )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30、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35 u临 时 过 境 的 交 通 工 具 上 的 使 用 A5.3 暂 时 或 者 偶 然 进 入 成 员 国 的 船 只 的 船 身 、 机 器 、 船 具 、索 具 及 其 他 附 件 上 所 用 的 器 械暂 时 或 者 偶 然 进 入 成 员 国 的 飞 机 或 者 车 辆 的 构 造 、 操纵 或 者 其 附 件 上 所 用 器 械n 成 员 国 签 订 专 门 协 定 的 权 利 A19 u各 成 员 保 留 相 互 间 分 别 签 订 关 于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的专 门 协 定 的 权 利 , 只 要 该 协 定 与 本 公 约 不 相 抵

31、触( 二 )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36 二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n基 本 要 求u了 解 协 议 签 署 的 背 景u了 解 协 议 确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客 体 的 范 围u掌 握 协 议 确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以 及 关 于 专 利 、 工 业 品外 观 设 计 和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的 保 护 规 定u理 解 协 议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执 法 的 规 定 和 争 端 解 决 机制 37 ( 二 ) 协 议 的 基 本 知 识n协 议 的 签 署u 建 立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马

32、拉 喀 什 协 定 的 附 件 1C,签 订 于 1994年 4月 15日 , 1995年 1月 1日 生 效n知 识 产 权 的 性 质 : 私 权 ( 序 言 )n协 议 的 目 标 u 渴 望 减 少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扭 曲 和 阻 碍 , 考 虑 到 需 要 促 进 对 知识 产 权 的 有 效 和 充 分 的 保 护 , 并 需 要 保 证 知 识 产 权 的 执 法措 施 和 程 序 本 身 不 致 成 为 合 法 贸 易 的 障 碍 38 n目 标 A7 u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和 执 法 应 有 助 于 促 进 技 术 革 新 和 技 术 转 让与 传 播 ,

33、使 技 术 知 识 的 创 造 者 和 使 用 者 互 相 受 益 并 有 助 于社 会 和 经 济 福 利 的 增 长 及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平 衡 。n原 则 A8 u 在 制 订 或 修 改 其 法 律 和 法 规 时 , 各 成 员 可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来保 护 公 共 健 康 和 营 养 , 促 进 对 其 社 会 经 济 和 技 术 发 展 至 关重 要 部 门 的 公 共 利 益 , 只 要 这 些 措 施 符 合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 u 只 要 符 合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 必 要 时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来 防 止知 识 产 权 持 有

34、 人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或 采 取 不 正 当 地 限 制 贸 易 或严 重 影 响 国 际 技 术 转 让 的 做 法 。( 二 ) 协 议 的 基 本 知 识 39 ( 二 ) 协 议 的 基 本 知 识n 协 议 的 基 本 原 则 06.61u国 民 待 遇 原 则 A3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面 , 每 个 成 员 给 其 他 成 员 国 民 的 待 遇 不应 低 于 它 给 本 国 国 民 的 待 遇 , 除 非 巴 黎 公 约 、 伯 尔 尼 公 约 、罗 马 公 约 或 关 于 集 成 电 路 的 知 识 产 权 条 约 中 已 分 别 有 例 外规 定 。 对

35、 表 演 者 、 唱 片 制 作 者 和 广 播 组 织 , 该 项 义 务 仅 适用 于 本 协 定 的 权 利 。各 成 员 可 利 用 第 款 所 允 许 的 司 法 和 行 政 程 序 方 面 的 例 外 ,包 括 指 定 服 务 地 点 和 指 定 一 成 员 司 法 管 辖 内 的 代 理 人 , 但这 些 例 外 是 为 确 保 遵 守 不 与 本 协 定 规 定 抵 触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所 需 , 且 实 施 这 种 做 法 不 对 贸 易 构 成 变 相 限 制 。 40 ( 二 ) 协 议 的 基 本 知 识u最 惠 国 待 遇 原 则 A4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36、 护 方 面 , 成 员 给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国 民 的 任 何 好处 、 优 惠 、 特 权 或 豁 免 , 应 立 即 无 条 件 地 给 予 所 有 其 他 成员 国 民例 外源 于 一 般 性 的 司 法 协 助 或 法 律 实 施 的 国 际 协 定 ;依 伯 尔 尼 公 约 或 罗 马 公 约 规 定 给 予 的 、 非 国 民 待 遇 性质 的 待 遇 ;本 协 定 未 作 规 定 的 有 关 表 演 者 、 唱 片 制 作 者 以 及 广 播组 织 的 权 利 ;源 于 建 立 WTO的 协 议 生 效 前 已 生 效 的 有 关 知 识产 权 保 护 的 国 际 协

37、定 , 要 通 知 给 TRIPS理 事 会 。 41 ( 二 ) 协 议 的 基 本 知 识u最 低 保 护 标 准 原 则 A1 各 成 员 应 实 施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 各 成 员 可 以 , 但 没 有 义 务 在其 法 律 中 实 施 比 本 协 定 要 求 更 广 泛 的 保 护 , 只 要 这 种 保 护不 违 反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各 成 员 应 给 予 其 他 成 员 的 国 民 以 本 协 定 规 定 的 待 遇 。 就 有关 的 知 识 产 权 而 言 , 其 他 成 员 的 国 民 应 理 解 为 符 合 巴 黎 公约 、 伯 尔 尼 公 约 、 罗

38、马 公 约 和 关 于 集 成 电 路 的 知 识 产 权 条约 规 定 的 保 护 资 格 标 准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如 同 世 界 贸 易 组织 的 所 有 成 员 均 为 那 些 公 约 的 成 员 。 42 n 与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条 约 的 关 系 A2 A5 u就 本 协 定 的 第 二 、 第 三 和 第 四 部 分 而 言 , 各 成 员应 遵 守 巴 黎 公 约 第 一 至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九 条u本 协 定 第 一 至 四 部 分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应 减 损 各 成 员之 间 现 有 的 依 巴 黎 公 约 、 伯 尔 尼 公 约 、

39、罗 马 公 约和 关 于 集 成 电 路 的 知 识 产 权 条 约 所 相 互 承 担 的 义务u第 3条 和 第 4条 的 义 务 不 适 用 于 在 WIPO主 持 下 达 成的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获 得 或 维 持 的 多 边 协 定 规 定 的程 序 ( PCT/马 德 里 协 定 )( 二 ) 协 议 的 基 本 知 识 43 n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A1 06.81 u就 本 协 定 而 言 , “ 知 识 产 权 ” 一 词 系 指 第 二 部 分第 一 节 至 第 七 节 所 提 到 的 所 有 类 别 的 知 识 产 权 。著 作

40、权 和 邻 接 权商 标 权地 理 标 志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权专 利 权植 物 新 品 种 权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未 公 开 信 息( 二 ) 协 议 的 基 本 知 识 44 n版 权 和 有 关 权 利 06.85u协 议 与 伯 尔 尼 公 约 的 关 系 A9 各 成 员 应 遵 守 伯 尔 尼 公 约 第 1至 21条 及 其 附 录 的 规 定但 公 约 第 6条 之 二 ( 作 者 所 享 有 的 精 神 权 利 ) 除 外版 权 的 保 护 应 该 延 及 表 述 方 式 , 但 不 延 及 思 想 、 程 序 、操 作 方 法 或 数 学 概 念 本 身

41、。u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汇 编 A10 计 算 机 程 序 , 应 根 据 伯 尔 尼 公 约 作 为 文 字 作 品 来 保 护 。数 据 汇 编 或 其 他 资 料 汇 编 , 应 作 为 智 力 创 造 加 以 保 护 。不 延 及 数 据 或 资 料 本 身 , 并 不 应 损 害 数 据 或 资 料 本 身 的版 权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45 u出 租 权 A11 至 少 在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电 影 作 品 方 面 , 各 成 员 应 给 予 作 者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许 可 或 禁 止 向 公 众 商 业 性 出 租

42、 其 作 品 的原 件 或 复 制 品 的 权 利 。一 成 员 对 电 影 作 品 可 以 不 承 担 此 义 务 , 除 非 这 种 出 租 已实 质 性 地 损 害 了 专 有 复 制 权 。对 计 算 机 程 序 , 如 该 程 序 本 身 不 是 出 租 的 主 要 客 体 时 ,此 义 务 不 适 用 于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出 租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46 u对 表 演 者 、 录 音 制 作 者 和 广 播 组 织 的 保 护 A14 表 演 者 应 有 权 阻 止 下 列 未 经 其 授 权 的 行 为 : 录 制 其 未录 制 过

43、的 表 演 和 翻 录 这 些 录 制 品 ;将 其 现 场 表 演 向 大 众进 行 无 线 广 播 和 传 播 。唱 片 制 作 者 应 享 有 准 许 或 禁 止 直 接 或 间 接 翻 录 其 唱 片的 权 利广 播 组 织 者 应 有 权 禁 止 下 列 未 经 其 授 权 的 行 为 : 录 制其 广 播 、 复 制 其 录 制 品 及 通 过 无 线 广 播 方 式 转 播 其 广播 , 以 及 将 同 样 的 电 视 广 播 向 公 众 再 转 播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47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出 租 权

44、比 照 适 用 于 唱 片 制 作 者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对 唱 片享 有 权 利 者 。表 演 者 和 唱 片 制 作 者 的 保 护 期 限 , 应 自 该 录 制 或 表演 发 生 当 年 年 底 起 , 至 少 持 续 到 第 50年 年 末 。 对 广播 组 织 者 的 保 护 期 限 应 自 广 播 当 年 年 底 起 , 至 少 持续 20年 48 n 商 标u可 保 护 的 客 体 A15 任 何 标 记 或 标 记 的 组 合 , 只 要 能 区 分 一 企 业 和 其 他 企业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就 应 可 构 成 一 个 商 标 ( 文 字 、 字 母 、

45、数 字 、 图 形 和 色 彩 ) 。 如 果 标 记 缺 乏 区 分 有 关 商 品 或服 务 的 固 有 特 征 , 各 成 员 可 依 据 有 关 标 记 在 使 用 后 获得 的 显 著 性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注 册 。 各 成 员 可 要 求 , 这 些标 记 应 是 在 视 觉 上 可 以 感 觉 到 的第 款 不 应 理 解 为 阻 止 成 员 以 其 他 理 由 拒 绝 商 标 的 注册 , 只 要 这 些 理 由 不 违 反 巴 黎 公 约 的 规 定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49 各 成 员 可 以 把 使 用 作 为 获 得 注 册

46、 的 前 提 。 然 而 , 一商 标 的 实 际 使 用 不 应 是 申 请 注 册 的 一 项 条 件 。 不 能仅 仅 因 为 自 申 请 日 起 三 年 期 满 前 商 标 未 使 用 而 驳 回一 申 请 。拟 使 用 一 商 标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性 质 不 得 在 任 何 情 况下 成 为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的 障 碍 。各 成 员 应 在 商 标 注 册 前 或 立 即 在 注 册 后 公 布 该 项 商标 , 并 应 给 予 请 求 撤 销 注 册 者 以 合 理 的 机 会 。 此 外 ,各 成 员 可 以 提 供 对 商 标 之 注 册 提 出 异 议 的

47、 机 会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0 u权 利 的 范 围 A16 排 他 权 : 制 止 所 有 第 三 方 未 经 其 同 意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将 相同 或 类 似 的 标 记 使 用 与 其 所 注 册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相 同 或 类似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 若 这 种 使 用 可 能 会 产 生 混 淆 。巴 黎 公 约 第 6条 之 二 应 比 照 适 用 于 服 务 。 在 确 定 一 商 标是 否 驰 名 时 , 各 成 员 应 考 虑 到 该 商 标 在 相 关 领 域 为 公 众所 知 晓 的 程 度 , 包 括 该

48、商 标 因 宣 传 而 在 该 有 关 成 员 获 得的 知 名 度 。巴 黎 公 约 第 6条 之 二 应 比 照 适 用 于 与 已 获 得 商 标 注 册 的商 品 或 服 务 不 相 似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1 u商 标 权 利 的 例 外 A17 各 成 员 可 对 商 标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规 定 有 限 制 的 例 外 , 如说 明 性 词 语 的 合 理 使 用 , 只 要 这 些 例 外 考 虑 到 了 商 标所 有 人 和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利 益 。u商 标 的 保 护 期 限 A18 商 标 首

49、 次 注 册 及 其 每 次 续 展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7年 。 商标 的 注 册 应 可 无 限 期 地 续 展 。 06.16(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2 u商 标 使 用 的 要 求 A19 如 果 使 用 是 维 持 注 册 的 必 要 条 件 , 只 有 在 至 少 连 续 3年 未 使 用 后 才 可 取 消 注 册 , 除 非 商 标 所 有 人 提 出 有效 的 理 由 说 明 存 在 着 使 用 该 商 标 的 障 碍 。在 受 所 有 人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 另 一 方 使 用 该 商 标 应 视为 为 保 留 商 标 注

50、册 而 使 用 商 标 。u商 标 的 许 可 和 转 让 A21 各 成 员 可 对 商 标 许 可 和 转 让 规 定 条 件 , 但 这 应 理 解为 不 允 许 商 标 的 强 制 许 可 , 而 且 注 册 商 标 的 所 有 人有 权 把 商 标 连 同 或 者 不 连 同 其 所 属 的 企 业 转 让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3 n地 理 标 志u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A22“ 地 理 标 志 ” 是 表 明 某 一 货 物 来 源 于 一 成 员 的 领 土 或该 领 土 内 的 一 个 地 区 或 地 方 的 标 记 , 而 该 货

51、 物 所 具 有的 质 量 、 声 誉 或 其 他 特 性 实 质 上 归 因 于 其 地 理 来 源 。在 地 理 标 记 方 面 , 各 成 员 应 为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各 方 提 供法 律 手 段 以 阻 止 :用 任 何 方 式 在 标 示 和 说 明 某 一 货 物 时 指 示 或 暗 示该 有 关 货 物 来 源 于 一 个 非 其 真 实 原 产 地 的 地 理 区域 , 从 而 在 该 货 物 的 地 理 来 源 方 面 误 导 公 众任 何 构 成 巴 黎 公 约 第 十 条 之 二 意 义 下 不 公 平 竞 争行 为 的 使 用(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52、的 基 本 要 求 54 n 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A22 u 如 果 一 商 标 包 含 一 个 商 品 的 地 理 标 记 , 或 者 由 地 理 标 志 组成 , 而 该 商 品 并 非 来 源 于 该 标 志 所 表 示 的 地 域 , 并 且 如 在该 商 品 的 商 标 中 使 用 这 一 标 记 会 使 公 众 对 其 真 实 的 原 产 地产 生 误 解 , 则 该 成 员 在 其 立 法 允 许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经 有 利 益关 系 的 一 方 请 求 , 拒 绝 该 商 标 的 注 册 或 撤 销 注 册 。u 这 种 保 护 应 可 适 用 于 虽 在 字

53、面 上 表 明 了 商 品 来 源 的 真 实 领土 、 地 区 或 地 方 , 但 却 虚 假 地 向 公 众 表 明 该 商 品 源 于 另 一领 土 的 地 理 标 记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5 u对 葡 萄 酒 和 烈 酒 地 理 标 志 的 补 充 保 护 A23 每 一 成 员 应 当 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各 方 提 供 法 律 手 段 , 以 制止 将 识 别 葡 萄 酒 的 地 理 标 志 用 于 标 示 不 是 来 源 于 该 地 理标 志 所 指 明 地 方 的 葡 萄 酒 , 或 者 将 识 别 烈 酒 的 地 理 标 志用

54、于 标 示 不 是 来 源 于 该 地 理 标 志 所 指 明 地 方 的 烈 酒 , 即使 同 时 标 示 了 商 品 的 真 实 来 源 地 , 或 者 该 地 理 标 志 使 用的 是 翻 译 文 字 , 或 者 伴 有 诸 如 “ 类 ” 、 “ 式 ” 、 “ 仿 ”或 类 似 的 表 述 , 也 一 样 。如 果 葡 萄 酒 商 标 中 包 含 或 组 合 有 识 别 葡 萄 酒 的 地 理 标 志 ,或 者 烈 酒 商 标 中 包 含 或 组 合 有 识 别 烈 酒 的 地 理 标 志 , 而该 葡 萄 酒 或 烈 酒 并 非 来 源 于 该 地 , 成 员 如 其 法 律 允

55、许 应当 依 职 权 , 或 者 依 利 害 关 系 方 的 请 求 , 拒 绝 该 商 标 的 注册 或 撤 销 注 册(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6 在 葡 萄 酒 有 多 个 同 音 或 同 形 的 地 理 标 志 的 情 形 ,应 当 对 每 一 个 标 志 给 予 保 护 。为 了 便 利 对 葡 萄 酒 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 与 贸 易 有 关的 知 识 产 权 理 事 会 应 就 建 立 一 种 多 边 制 度 举 行 谈判 , 使 参 加 该 制 度 的 成 员 中 有 资 格 获 得 保 护 的 葡萄 酒 地 理 标 志 进 行 通 知

56、 和 登 记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7 u地 理 标 志 保 护 的 例 外 A24 如 果 一 成 员 的 国 民 或 居 民 在 该 成 员 的 领 土 内 , 在 商 品 或服 务 方 面 连 续 使 用 另 一 成 员 用 以 识 别 葡 萄 酒 或 烈 酒 的 某一 地 理 标 志 , 在 1994年 4月 15日 以 前 至 少 已 有 10年 , 或者 在 该 日 以 前 的 使 用 是 善 意 的 , 则 本 节 的 任 何 规 定 并 不要 求 该 成 员 制 止 其 国 民 或 居 民 在 相 同 或 有 关 的 商 品 或 服务 方

57、面 继 续 以 同 样 方 式 使 用 该 地 理 标 志 。如 果 在 某 一 成 员 按 照 第 六 部 分 规 定 适 用 这 些 规 定 以 前 ,或 者 在 地 理 标 志 在 其 来 源 国 获 得 保 护 以 前 , 某 一 商 标 已经 善 意 地 提 出 申 请 或 者 获 得 注 册 , 或 者 商 标 权 利 已 经 通过 善 意 使 用 而 获 得 , 则 为 实 施 本 节 规 定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不应 因 该 商 标 与 某 一 地 理 标 志 相 同 或 类 似 , 而 损 害 商 标 的注 册 资 格 或 商 标 注 册 的 有 效 性 , 或 者 损

58、害 使 用 该 商 标 的权 利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8 如 果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适 用 于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某 一 地 理 标 志 ,与 某 一 成 员 在 其 领 土 内 以 普 通 语 言 中 惯 用 的 词 语 作 为 此类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普 通 名 称 相 同 , 则 本 节 的 任 何 规 定 并 不要 求 该 成 员 适 用 本 节 的 规 定 。 如 果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协 定生 效 之 日 ,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关 于 葡 萄 树 产 品 的 某 一 地 理 标志 , 与 某 一 成 员 在

59、其 领 土 内 存 在 的 一 种 葡 萄 品 种 的 惯 用名 称 相 同 , 本 节 的 任 何 规 定 也 不 要 求 该 成 员 适 用 本 节 的规 定 。本 节 规 定 决 不 应 损 害 任 何 人 在 贸 易 中 使 用 其 姓 名 或 者 其业 务 上 前 任 的 姓 名 的 权 利 , 但 如 以 误 导 公 众 的 方 式 使 用这 种 姓 名 , 则 应 除 外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59 n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u外 观 设 计 保 护 的 条 件 A25 各 成 员 应 当 规 定 保 护 独 立 创 作 而 且 是 新 颖

60、 的 或 者 原 创的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 各 成 员 可 以 规 定 , 外 观 设 计 如 果与 已 知 的 外 观 设 计 或 者 已 知 的 外 观 设 计 特 征 的 组 合 没有 显 著 区 别 的 , 则 不 是 新 颖 的 或 者 原 创 的 外 观 设 计 。各 成 员 可 以 规 定 , 这 种 保 护 不 应 延 及 主 要 是 根 据 技 术或 功 能 的 考 虑 而 作 出 的 外 观 设 计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60 u外 观 设 计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A26 受 保 护 的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的 所

61、 有 人 , 应 当 有 权 制 止第 三 方 未 得 所 有 人 同 意 而 为 商 业 目 的 制 造 、 销 售 或者 进 口 载 有 或 体 现 受 保 护 的 外 观 设 计 的 复 制 品 或 者实 质 上 是 复 制 品 的 物 品 。u外 观 设 计 的 保 护 期 限 A26 可 享 有 的 保 护 期 间 至 少 为 10年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61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n 专 利u可 获 得 专 利 的 客 体 A27 在 所 有 技 术 领 域 的 任 何 发 明 , 不 论 是 产 品 还 是 方

62、 法 , 只要 是 新 颖 的 , 包 含 创 造 性 , 并 且 能 在 产 业 上 应 用 的 , 都可 以 获 得 专 利 。 专 利 的 获 得 和 专 利 权 的 享 有 , 不 应 因 发明 地 点 、 技 术 领 域 以 及 产 品 是 进 口 还 是 本 国 生 产 的 不 同而 受 到 歧 视 。 u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A27 只 要 是 新 颖 的 , 包 含 创 造 性 , 并 且 能 在 产 业 上 应 用 62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u可 不 给 予 专 利 保 护 的 客 体 A27 各 成 员 为 了 保 护 公 共 秩

63、 序 或 道 德 , 包 括 保 护 人 、 动 物 或 植物 的 生 命 或 健 康 , 或 者 为 了 避 免 对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 有必 要 制 止 某 些 发 明 在 其 领 土 内 进 行 商 业 上 利 用 的 , 可 以 将这 些 发 明 排 除 在 可 享 专 利 性 以 外 , 但 是 以 这 种 除 外 并 非 仅仅 因 为 法 律 禁 止 这 种 利 用 为 限 。各 成 员 还 可 以 将 下 列 各 项 排 除 在 可 享 专 利 性 以 外医 治 人 或 动 物 的 诊 断 、 治 疗 和 手 术 方 法 ;植 物 和 动 物 ( 微 生 物 除

64、外 ) , 和 生 产 植 物 或 动 物 的 主 要是 生 物 学 的 方 法 ( 非 生 物 学 方 法 和 微 生 物 学 方 法 除 外 ) 。但 是 , 各 成 员 应 当 规 定 依 专 利 或 依 有 效 的 特 别 制 度 , 或依 二 者 的 结 合 , 保 护 植 物 的 品 种 。 本 项 规 定 在 世 界 贸 易组 织 协 定 生 效 之 日 以 后 4年 应 予 以 审 查 。 06.7 63 u专 利 权 人 的 权 利 A28 专 利 应 当 授 予 其 所 有 人 以 下 列 排 他 权在 专 利 的 主 题 是 产 品 的 情 形 , 制 止 第 三 方 未

65、 得 所 有人 的 同 意 而 进 行 下 列 行 为 : 制 造 、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或 者 为 这 些 目 的 而 进 口 该 产 品 ;在 专 利 的 主 题 是 方 法 的 情 形 , 制 止 第 三 方 未 得 所 有人 的 同 意 而 使 用 该 方 法 ,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或 者 为 这 些 目 的 而 进 口 依 照 该 方 法 直 接 所 获 得 的 产品 。专 利 所 有 人 还 应 有 权 转 让 或 者 依 继 承 而 转 移 该 专 利 ,以 及 订 立 许 可 合 同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66、要 求 64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u专 利 权 的 例 外 A30 各 成 员 可 以 对 专 利 所 授 予 的 排 他 权 规 定 有 限 的 例 外 ,但 是 , 在 顾 及 第 三 方 合 法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只 要 这 种 例外 不 会 不 合 理 地 与 对 专 利 的 正 常 利 用 发 生 冲 突 , 也 不会 不 合 理 地 损 害 专 利 所 有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65 (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u专 利 强 制 许 可 的 条 件 A31 这 种 使 用 的 许 可 应 当 根 据 个 案 情 况 予 以 考 虑 。这 种 使 用 , 只 有 在 使 用 前 , 意 图 使 用 的 人 曾 经 努 力 按 合理 的 商 业 条 款 和 条 件 请 求 权 利 持 有 人 给 予 许 可 , 但 在 合理 的 期 间 内 这 种 努 力 没 有 成 功 的 , 才 能 允 许 。 在 国 家 处于 紧 急 状 态 或 有 其 他 极 端 紧 急 的 情 形 , 或 者 在 公 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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