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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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身 保 险 理 赔 基 础 2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部 分 理 赔 基 础 知 识 理 赔 概 念 理 赔 原 则 理 赔 的 基 本 环 节 理 赔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理 赔 申 请 单 证 赔 款 的 领 取 索 赔 时 效 3 理赔概念 寿 险 理 赔 是 保 险 人 对 可 能 导 致 保 险 责 任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事 故 进 行 核 定 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的 行 为 。 若 从 经 营 角 度 延 伸 , 寿 险 理 赔 也 是 控 制 寿险 经 营 品 质 的 环 节 与 过 程 。 理 赔 是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获 得 客 户 满

2、 意 的 最 重 要 的 基 础 。 理 赔 功 能 的 切实 发 挥 , 足 以 体 现 人 寿 保 险 存 在 的 使 命 与 价 值 。 4 理赔原则 从 实 原 则 一 切 从 事 实 和 证 据 出 发 , 由 此 判 断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和 原 因 ; 一 切 以 条 款 与 法 律 为 基 准, 由 此 认 定 保 险 责 任 的 归 属 与 范 围 。 公 平 原 则 采 取 超 然 的 立 场 , 公 允 至 诚 , 遵 循法 律 的 精 神 , 尽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职 责 。 效 率 原 则 力 图 通 过 工 作 流 程 及 给 付 方 式 的 变革 ,

3、 缩 短 理 赔 时 效 , 以 改 善 对 客 户 的 服 务 , 提 高 客户 满 意 度 , 从 而 取 得 竞 争 的 优 势 。 5 理赔的基本环节 1、 报 案 2、 立 案 3、 初 审 ( 调 查 、 理 算 ) 4、 复 核 5、 结 案 6、 给 付 6 客 户 业 务 员 、 行 政 内 勤(支 公 司 ) 助 理 理 赔 岗 ( 分 公 司 ) 理 赔 岗 、 高 级 理 赔 岗 总 公 司 新理赔流程接收、清点、粘贴理赔申请资料出具交接凭证整理移交案卷资料报案受理资料受理保单是否有效是否属保障范围是否在申请时效内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属予以受理 结

4、案提请前期调查或抄单补录报案管理模块系统“报案”操作 立案初审是否需要交查复核 是否超权限是否通过复核超限上送 复核是否通过审核理赔申请资料 是 是是是是否否是 7 是 指 在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 知 情 人 将 该事 故 情 况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的 行 为 。 报 案 人 的 身 份 没 有 具体 的 限 制 , 可 以 是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 也 可 以 是 其 他 人 ,但 报 案 是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及 受 益 人 的 法 定 义 务 。 理 赔 报 案 8 1、 报 案 方 式 -包 括 上 门 报 案 、 电 话 报 案

5、。 全 国统 一 报 案 电 话 : 95500。 接 受 报 案 的 人 员 应 首 先 问 明 对 方 的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码 , 出 险 人 持 有 的 保 险 单 号 、 险 种 名 称 、 出 险 时 间 、 地点 、 简 要 经 过 和 结 果 , 就 诊 医 院 、 科 室 、 床 号 以 及 报 案人 姓 名 与 出 险 人 关 系 、 联 系 地 址 及 电 话 等 重 要 消 息 。理 赔 报 案 9 2、 对 所 报 案 的 信 息 进 行 查 询 ,对 出 险 人 的 身 份 进 行 确 认 , 根 据 查 询 结 果 分 作 下 述 处 理: 不 属 本 公

6、 司 理 赔 范 围 的 ,及 时 告 诉 客 户 , 并 说 明 不 受 理 的 理 由 ; 提 供 出 险 人 身 份 资 料 不 详的 , 无 法 确 认 出 险 人 身 份 , 应 及 时 向 报 案 人 询 问 ; 对 于 需 要 调 查 人 员 及 时 查勘 的 案 件 应 及 时 通 知 公 司 , 由 公 司 委 派 调 查 人 员 前 往 查 勘; 预 估 金 额 较 大 及 重 大 案 件,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上 级 主 管 汇 报 。 理 赔 报 案 10 理赔申请人资格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 ( 门 ) 急 诊 、 住 院 医 疗 及 医疗 补 贴 保

7、险 金 -由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 身 故 保 险 金 -由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 则 由 其 法 定 监护 人 代 为 申 领 保 险 金 。 11 投 保 人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了 保 险 费 , 保 险 合 同 诚 信 、 真实 、 合 法 、 有 效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出 险 人 为 保 险 单 上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 事 故 属 于 保 险 合 同 列 明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理 赔 申 请 在 保 险 法 规 定 的 时 效

8、 内 。 索 赔 单 证 提 供 齐 全 等 。理 赔 立 案 的 条 件 12 理赔申请单证 1、 理 赔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及 最 后 一 次 的 缴 费 凭 证 ; 3、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学 死 亡 、 意 外死 亡 、 残 疾 程 度 的 证 明 等 ; 4、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5、 法 医 的 检 验 报 告 及 殡 葬 部 门 出 具 的 火 化 证 明 ; 6、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户 籍 证 明 , 如 委 托 他 人 时 应 出具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9、受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 7、 被 保 险 人 ( 投 保 人 ) 的 身 份 证 明 ; 13 理赔单证 8、 原 始 住 院 或 门 诊 病 历 、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 出 院 小 结 ; 9、 门 诊 、 住 院 的 原 始 发 票 , 住 院 明 细 结 帐 清 单 、 转 院证 明 ; 10、 意 外 事 故 的 证 明 材 料 ; 11、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的 死 亡 判 决 书 ; 12、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 高 度 残 疾 、 患 重 疾 的 证明 ; 13、 监 护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 身 份 证 及 与 被 保 险 人 关

10、 系 的证 明 14、 公 司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等 。 14 理 赔 申 请 书 填 写 要 求 : 理 赔 申 请 书 要 求 由 申 请 人 亲 自 填 写 , 填 写 时 需 用 黑 色 或 蓝 黑 色 笔认 真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 请 勿 涂 改 。 申 请 人 签 名 处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亲 笔 签 署 ,切 勿 代 签 。 由 授 权 人 填 写 的 应 持 有 两 份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授 权 人 和 代 理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对 于 投 保 人 投 保 多 个 险 种 , 但 因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导 致

11、多 项 给付 申 请 的 案 件 , 可 以 只 填 写 一 份 申 请 书 。 15 赔 款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 监 护 人 ) 或 受 益 人 提 供 银 行账 号 实 施 转 帐 给 付 。 如 果 业 务 员 受 人 委 托 申 请 办 理 各 类 保 险 金 申 请 业务 , 则 应 提 供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委 托 书 、 身份 证 及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在 授 权 书 上 亲 笔 签 名 , 写 上自 己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及 联 系 电 话 等 事 项 。 为 避 免 将 来 发 生 不 必 要 的 纠 纷 , 在 客

12、户 接 到 上 述款 项 时 , 分 公 司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短 信 的 形 式 告 知 客 户 。赔款的申领事项 16 索赔时效 事 故 通 知 的 时 限 ( 门 ) 急 诊 、 住 院 医 疗 、 住 院 补 贴 -3至 5日 内通 知 ; 意 外 伤 害 -5日 内 通 知 ; 身 故 -7日 内 通 知。 索 赔 时 效 保 险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 人 寿 保 险 以 外 的 其他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或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13、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 人 寿 保 险 的 被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效 期 间 为 五 年 ,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之 日 起 计 算 。 ” 17 提高理赔时效、避免理赔纠纷 投 保 时 应 提 醒 客 户 仔 细 阅 读 条 款 , 尤其 是 保 险 责 任 、 责 任 免 除 、 如 实 告 知 及理 赔 申 请 等 内 容 。 业 务 人 员 应 理 解 条 款 内 容 , 避 免 条 款解 释 不 清 而 引 起 纠 纷 。 业 务 人

14、 员 指 导 客 户 正 确 填 写 投 保 单 ,避 免 代 签 名 的 发 生 , 做 好 初 级 核 保 工作 。 出 险 后 提 醒 客 户 及 时 报 案 , 尽 快 协 助客 户 收 集 好 相 关 单 证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如 遇 到 问 题 及 时 与 理 赔 人 员 联 系 , 获 得支 持 。 在 处 理 赔 案 过 程 中 , 如 理 赔 人 员 需 要客 户 或 业 务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时 , 客 户或 业 务 人 员 应 积 极 配 合 ,及 时 向 理 赔 人 员进 行 反 馈 。 在 理 赔 部 门 做 出 理 赔 决 定 前 避 免

15、对 客户 做 出 任 何 的 赔 付 承 诺 。 加 强 业 务 部 门 与 理 赔 部 门 的 沟 通 了 解, 建 立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 有 利 于 从 整 体上 提 高 理 赔 服 务 时 效 。 理 赔 部 门 应 进 一 步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 简化 理 赔 手 续 。 18 主 要 内 容 第 二 部 分 理 赔 资 料 受 理 身 故 类 残 疾 类 重 大 疾 病 类 门 急 诊 、 住 院 医 疗 、 补 贴 类 19 理赔资料受理 理赔资料一览表.doc 20 疾 病 死 亡 : 1、 2、 3、 4、 5、 6、 7、 8、 14 意 外 死 亡 :

16、 1、 2、 3、 4、 5、 6、 7、 10、 11、 12 门 诊 、 住 院 医 疗 、 住 院 补 贴 : 1、2、 6、 7、 8、 9、 14 重 大 疾 病 : 1、 2、 6、 7、 8、 12、 残 疾 : 1、 2、 3、 6、 7、 10、14 所 有 证 明 材 料 应 为 原 件 , 如 只 能提 供 复 印 件 的 ( 如 为 医 疗 费 收 据 , 应 加 盖 支 付 单 位 的 公 章 和 已赔 付 金 额 的 分 割 单 ) , 应 先 将 原 件 交 理 赔 人 员 审 核 , 确 定 其 效 力 后 , 由 理 赔 人 员 在 复 印 件 上 注 明 “

17、 原 件 已 核 ” 及 复 印 日 期 ,并 签 名 确 认 。 不同理赔申请的单证类型 21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意外身故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死 亡 证 明 ( 被 保 险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人

18、民 法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6、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交 通 事 故 : 交 警 部 门 出 具 的 责 任 认 定 书 ; 其 它 事 故 由 有 关部 门 出 具 事 故 证 明 , 如 为 一 般 出 险 单 位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 须 由 主 管 部 门 进 一步 证 明 ) 7、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转 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8、 死 亡 未 指 定

19、 受 益 人 的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继 承 关 系 公 正 书 .9、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 需 提 供 有 效 驾 驶 证 、 行 驶 证 。 一 、 身 故 类 22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疾病身故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20、 证 明5、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死 亡 证 明 ( 被 保 险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 6、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转 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7、 死 亡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的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继 承 关 系 公 证 书 . 23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意外残疾 1、 理

21、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6、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交 通 事 故 : 交 警 部 门 出 具 的 责 任 认 定 书 ; 其 它 事 故 由 有 关 部 门出 具 事 故 证 明 , 如 为 一 般 出 险 单

22、 位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 须 由 主 管 部 门 进 一 步 证 明 ) 7、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 转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8、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公 立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及 法 医 机 构 、 残 疾 评 定 委 员 会 出具 的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证 明 .9、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 需 提 供

23、有 效 驾 驶 证 、 行 驶 证 。 二 、 残 疾 类 24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疾病残疾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 6、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24、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 转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7、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公 立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及 法 医 机 构 、 残 疾 评 定 委 员 会 出具 的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证 明 .8、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 需 提 供 有 效 驾 驶 证 、 行 驶 证 。 25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重大疾病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25、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门 诊 病 历 6、 出 院 小 结 7、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相 关 医 学 检 查 报 告 单8、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9、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26、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转 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 重 大 疾 病 类 26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意外住院医疗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医 药 费 原 始 收 据 ( 如

27、意 外 门 诊 使 用 中 草 药 , 需 提 供 处 方 ) ; 如 已 在 其 他 单 位报 销 , 需 提 供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复 印 件 , 同 时 必 须 附 有 报 销 单 位 方 出 具 的 费 用 报 销 证明 )6、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清 单7、 门 诊 病 历 8、 出 院 小 结 9、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交 通 事 故 : 交 警 部 门 出 具 的 责 任 认 定 书 ; 其 它 事 故 由 有 关 部门 出 具 事 故 证 明 , 如 为 一 般 出 险 单 位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 须 由 主 管 部 门 进 一 步 证明 )10、

28、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相 关 医 学 检 查 报 告 单 11、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12、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转 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 门 急 诊 、 住 院 医 疗 、 补 贴 类 27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 意外门诊医疗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29、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医 药 费 原 始 收 据 ( 如 意 外 门 诊 使 用 中 草 药 , 需 提 供 处 方 ) ; 如 已 在 其 他 单 位报 销 , 需 提 供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复 印 件 , 同 时 必 须 附 有 报 销 单 位 方 出 具 的 费 用 报 销 证明 ) 6、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清 单7、 门

30、 诊 病 历 8、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转 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 28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意外住院补贴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31、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医 药 费 原 始 收 据 ( 如 意 外 门 诊 使 用 中 草 药 , 需 提 供 处 方 ) ; 如 已 在 其 他 单 位报 销 , 需 提 供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复 印 件 , 同 时 必 须 附 有 报 销 单 位 方 出 具 的 费 用 报 销 证明 )6、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清 单7、 门 诊 病 历 8、 出 院 小 结9、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交 通 事 故 : 交 警 部 门 出 具 的 责 任 认 定 书 ; 其 它 事 故 由 有 关 部门 出 具 事 故 证 明 , 如 为 一 般 出 险 单 位

32、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 须 由 主 管 部 门 进 一 步 证明 )10、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11、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转 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29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疾病住院医疗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33、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医 药 费 原 始 收 据 ( 如 意 外 门 诊 使 用 中 草 药 , 需 提 供 处 方 ) ; 如 已 在 其 他 单 位报 销 , 需 提 供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复 印 件 , 同 时 必 须 附 有 报 销 单 位 方 出 具 的 费 用 报 销 证明 )6、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清 单7、 门 诊 病 历 8、 出 院 小 结 9、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34、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相 关 医 学 检 查 报 告 单 10、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11、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转 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 30 申 请事 项 申 请 资 料 资 料类 型疾病住院补贴 1、 理 赔 申 请 书2、 保 险 凭 证 ( 包 括 保 险 单 、 能 证 明 合 同 效 力 的 保 费 收 据 )3、 被 保 险

35、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4、 如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5、 医 药 费 原 始 收 据 ( 如 意 外 门 诊 使 用 中 草 药 , 需 提 供 处 方 ) ; 如 已 在 其 他 单 位 报销 , 需 提 供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复 印 件 , 同 时 必 须 附 有 报 销 单 位 方 出 具 的 费 用 报 销 证 明 )6、 门 诊 病 历 7、 出 院 小 结8、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9、

36、 理 赔 申 请 书 中 保 险 金 领 取 方 式 选 择 转 账 , 且 需 转 入 多 个 受 益 人 账 户 , 勾 选 “ 转账 ” 后 , 需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 存 折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31 主 要 内 容 第 三 部 分 相 关 注 意 事 项 32 1、 被 保 险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时 , 申 请 人 是 其 法 定 监护 人 , 申 请 书 、 委 托 书 均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填 写 及 签 名 。 2、 如 受 益 人 为 法 定 时 , 则 要 求 提 供 公 证 处 出 具的 法 定 继 承 人 证 明 书 ,

37、法 定 继 承 人 为 父 母 、 子 女 、 配 偶, 并 签 定 给 付 协 议 书 。 如 多 个 享 有 继 承 权 的 法 定 继 承 人委 托 其 中 一 个 继 承 人 前 来 办 理 理 赔 手 续 , 还 需 要 提 供 授权 委 托 公 证 书 。 3、 如 受 益 人 因 故 不 能 亲 自 来 办 理 理 赔 申 请 及 领款 手 续 并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需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一 式 两 份 ) ,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注 意 事 项 33 4、 所 有 保 险 金 给 付 , 须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38、 ( 或 受 益人 ) 帐 户 ,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的 须 提 供 监 护 人 帐户 ; 医 疗 保 险 金 若 确 需 转 第 三 者 ( 包 括 投 保 单 位 ) 帐 户的 , 需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来 分 公 司 或 龙 岗 、 宝 安 支 公 司 柜 面办 理 确 认 手 续 , 需 亲 笔 签 署 保 险 金 转 帐 授 权 书 , 受理 人 员 需 在 转 帐 授 权 书 上 签 名 确 认 。 5、 医 疗 费 用 的 发 票 要 求 是 原 件 ; 医 疗 补 贴 的 发 票 可以 是 复 印 件 , 但 需 加 盖 原 件 已 核 章 。 6、

39、 死 亡 案 件 的 单 证 , 如 : 医 学 死 亡 诊 断 证 明 书 、 公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火 化 证 明 ( 土 葬 证 明 ) 要求 其 中 有 一 份 为 原 件 , 其 它 可 以 是 复 印 件 , 但 需 加 盖 原件 已 核 章 ;注 意 事 项 34 7、 如 被 保 险 人 属 驾 车 出 险 的 , 应 提 供 有 较 的 驾 驶证 、 行 驶 证 的 正 副 本 。 8、 新 版 医 疗 费 用 、 医 疗 补 贴 保 险 住 院 的 医 院 必 须 是 我 司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 9、 建 工 险 要 求 提 供

40、安 监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事 故证 明 及 劳 动 合 同 书 。 10、 收 取 客 户 资 料 后 需 开 具 资 料 签 收 单 , 双方 签 字 后 各 留 一 份 , 以 作 凭 证 。注 意 事 项 35 业务档案的整理 1. 业 务 资 料 整 理 : 遵 循 业 务 档 案 资料 形 成 的 规 律 , 确 保 档 案 资 料 之 间 的有 机 联 系 。 以 件 为 单 位 根 据 移 交 清 单依 次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 2.整 理 方 法 : ( 1) 剔 除 案 件 资 料 中 所 有 金 属 物, 案 卷 的 归 集 不 得 出 现 漏 页 、 倒

41、页 ,且 左 边 和 下 边 应 保 持 整 齐 粘 贴 。 ( 2) 对 于 案 卷 字 迹 或 已 破 损 的 资料 要 进 行 裱 糊 , 对 传 真 件 进 行 复 印 ,复 印 后 与 传 真 一 并 归 档 。 ( 3) 对 于 小 于 A4纸 的 资 料 ( 住 院医 疗 发 票 原 件 ) 应 按 要 求 粘 贴 在 A4纸上 , 粘 贴 方 法 从 下 向 上 平 铺 式 粘 贴 , 每 纸 上 粘 贴 的 单 据 不 得 超 过 3页 , 不 得叠 加 粘 贴 。 对 于 大 于 A4纸 的 资 料 应 按A4纸 的 规 格 和 要 求 折 叠 压 平 , 具 体 方法 要

42、 左 、 上 对 齐 , 先 从 下 向 上 折 , 再从 右 向 左 折 。 36 理赔资料排放顺序 1、 理 赔 申 请 书 ; 2、 理 赔 申 请 材 料 签 收 单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4、 申 请 人 申 请 索 赔 的 各 种 事 故 证 明 材 料 ; 5、 医 疗 费 用 等 有 关 单 据 ; 6、 保 险 合 同 ; 5、 被 保 险 人 、 受 益 人 ( 未 成 年 人 包 括 监 护人 )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影 印 件 37 整理与交接 建 立 赔 案 案 卷 及 时 移 交 ( 请 在 收 齐 相 关 理 赔 资 料 后 1个 工 作 日 内移 交 给 支 公 司 内 勤 , 支 公 司 内 勤 整 理 后 于 1个 工 作 日 内移 交 给 分 公 司 理 赔 室 ) 交 接 手 续 ( 各 支 公 司 内 勤 岗 每 天 移 交 案 卷 前 需编 制 “ 理 赔 资 料 交 接 清 单 ” 与 理 赔 室 进 行 交 接 。 )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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