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导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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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险 学 ( 第 二 版 ) 主 编 魏 华 林 林 宝 清第 十 章 保 险 经 营 导 论 本 章 教 学 目 的 在 介 绍 保 险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行 为 的 特征 、 保 险 经 营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特 殊 原 则 的 基础 上 , 让 学 生 了 解 保 险 经 营 投 保 、 承 保 、防 灾 、 理 赔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含 义 、 主 要 内 容和 程 序 。 第 一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特 征 一 、 保 险 经 营 思 想 的 特 征 所 谓 现 代 保 险 经 营 思 想 是 把 保 险 作 为 一 种 商 品 来 经 营的 思 想 ,

2、即 按 照 商 品 经 营 的 客 观 经 济 规 律 来 经 营 保 险 商 品 ,而 不 是 把 保 险 经 营 局 限 在 互 助 互 济 方 面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 我 国 保 险 经 营 思 想 的 基本 特 征 表 现 如 下 :( 一 )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 按 照 保 险 市 场 的 需 求 来 安 排 保 险 经 营活 动( 二 ) 以 竞 争 为 手 段 ,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求 生 存 求 发 展( 三 ) 以 经 济 效 益 为 中 心 , 处 理 好 保 险 企 业 自 身 效 益 与 社 会效 益 的 关 系( 四

3、)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规 范 保 险 企 业 的 一 切 经 营 活 动 第 一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特 征 二 、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的 特 征( 一 ) 保 险 经 营 活 动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劳 务 活 动( 二 ) 保 险 经 营 资 产 具 有 负 债 性( 三 ) 保 险 经 营 成 本 和 利 润 计 算 具 有 特 殊 性 ( 四 ) 保 险 经 营 具 有 分 散 性 和 广 泛 性 第 二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原 则 一 、 保 险 经 营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 经 济 核 算 原 则 1.保 险 成 本 核 算 对 保 险 成 本

4、的 核 算 , 就 是 要 核 算 保 险 经 营 所 耗 费 的物 化 劳 动 和 活 劳 动 。 2.保 险 资 金 核 算 3.保 险 利 润 核 算 保 险 企 业 利 润 核 算 的 指 标 体 系 有 两 个 : 一 是 利 润 额 ;二 是 利 润 率 。 保 险 企 业 要 在 经 济 核 算 原 则 的 指 导 下 , 通 过 企 业 核算 和 险 种 核 算 两 种 形 式 , 全 面 衡 量 企 业 的 经 营 成 果 及 各 险种 的 经 营 状 况 , 以 达 到 提 高 保 险 企 业 偿 付 能 力 的 目 的 。 第 二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原 则 一 、

5、保 险 经 营 的 基 本 原 则( 二 ) 随 行 就 市 原 则 所 谓 随 行 就 市 , 是 指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及 时 调 整 保 险 商 品的 结 构 和 价 格 以 适 应 市 场 的 需 求 。 保 险 企 业 应 根 据 市 场 提出 的 现 实 要 求 , 随 行 就 市 调 整 保 险 商 品 的 结 构 和 价 格 才 能实 现 保 险 商 品 供 求 平 衡 和 保 险 商 品 的 价 格 。( 三 ) 薄 利 多 销 原 则 在 薄 利 多 销 原 则 下 , 保 险 企 业 可 以 略 高 于 保 险 成 本 的低 廉 价 格 , 打 开 保 险 销 路

6、, 依 靠 较 大 的 销 售 量 来 保 证 盈 利 。 具 体 做 法 是 , 保 险 企 业 在 制 订 保 险 费 率 时 , 应 尽 可 能合 理 。 第 二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原 则 二 、 保 险 经 营 的 特 殊 原 则( 一 ) 风 险 大 量 原 则 风 险 大 量 原 则 是 指 保 险 人 在 可 保 风 险 的 范 围 内 , 应 根据 自 己 的 承 保 能 力 , 争 取 承 保 尽 可 能 多 的 风 险 和 标 的 。 风 险 大 量 原 则 是 保 险 经 营 的 首 要 原 则 。 这 是 因 为 : 第 一 , 保 险 的 经 营 过 程 实 际

7、 上 就 是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 而风 险 的 发 生 是 偶 然 的 、 不 确 定 的 , 保 险 人 只 有 承 保 尽 可 能多 的 风 险 和 标 的 , 才 能 建 立 起 雄 厚 的 保 险 基 金 , 以 保 证 保险 经 济 补 偿 职 能 的 履 行 。 第 二 , 保 险 经 营 是 以 大 数 法 则 为 基 础 的 , 只 有 承 保 大量 的 风 险 和 标 的 , 才 能 使 风 险 发 生 的 实 际 情 形 更 接 近 预 先计 算 的 风 险 损 失 概 率 , 以 确 保 保 险 经 营 的 稳 定 性 。 第 三 , 扩 大 承 保 数 量 是

8、保 险 企 业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个 重 要 途 径 。 第 二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原 则 二 、 保 险 经 营 的 特 殊 原 则( 二 ) 风 险 选 择 原 则 风 险 选 择 原 则 要 求 保 险 人 充 分 认 识 、 准 确 评 价 承 保 标的 的 风 险 种 类 与 风 险 程 度 , 以 及 投 保 金 额 的 恰 当 与 否 , 从而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投 保 。 保 险 人 对 风 险 的 选 择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尽 量 选 择 同质 风 险 的 标 的 承 保 ; 二 是 淘 汰 那 些 超 出 可 保 风 险 条 件

9、或 范围 的 保 险 标 的 。 1.事 先 风 险 选 择 事 先 风 险 选 择 是 指 保 险 人 在 承 保 前 考 虑 决 定 是 否 接 受承 保 。 此 种 选 择 包 括 对 “ 人 ” 和 “ 物 ” 的 选 择 。 所 谓 对“ 人 ” 的 选 择 , 是 指 对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评 价 与 选 择 。所 谓 对 “ 物 ” 的 选 择 , 是 指 对 保 险 标 的 及 其 利 益 的 评 估 与 选 择 。 第 二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原 则 二 、 保 险 经 营 的 特 殊 原 则( 二 ) 风 险 选 择 原 则 2. 事 后 风 险 选

10、择 事 后 风 险 选 择 是 指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物 的 风 险 超 出 核保 标 准 的 保 险 合 同 作 出 淘 汰 的 选 择 。 保 险 合 同 的 淘 汰 通 常 有 三 种 方 式 : 第 一 , 等 待 保 险 合 同 期 满 后 不 再 续 保 ; 第 二 ,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事 项 予 以 注 销 合 同 ; 第 三 , 保 险 人 若 发 现 被 保 险 人 有 明 显 误 告 或 欺 诈 行 为 ,可 以 中 途 终 止 承 保 ,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第 二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原 则 二 、 保 险 经 营 的 特

11、殊 原 则( 三 ) 风 险 分 散 原 则 风 险 分 散 是 指 由 多 个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共 同 分 担 某 一风 险 责 任 。 1.核 保 时 的 风 险 分 散 ( 1) 控 制 保 险 金 额 ( 2) 规 定 免 赔 额 (率 ) ( 3) 实 行 比 例 承 保 2.承 保 后 的 风 险 分 散 承 保 后 的 风 险 分 散 原 则 应 用 以 再 保 险 和 共 同 保 险 为 主要 手 段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一 、 投 保 投 保 , 亦 称 购 买 保 险 , 投 保 人 通 过 保 险 业 务 人 员 或 保险 中 介

12、购 买 保 险 后 , 就 与 提 供 这 种 保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建 立 了一 种 较 为 长 期 的 关 系 。 ( 一 ) 保 险 企 业 有 义 务 为 投 保 人 提 供 良 好 投 保 指 导 服 务 在 保 险 活 动 中 , 投 保 人 需 要 保 障 的 基 本 权 利 有 : 得到 准 确 保 险 信 息 的 权 利 ; 保 证 安 全 的 权 利 ; 可 自 由 选择 保 险 险 种 的 权 利 ; 有 申 诉 、 控 告 所 遭 受 不 良 待 遇 的 权利 ; 要 求 开 发 和 改 进 险 种 的 权 利 ; 获 得 良 好 售 后 服 务的 权 利 ; 要

13、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得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 在 上 述 的 投 保 人 权 利 中 , 获 得 准 确 保 险 信 息 的 权 利 是投 保 人 利 益 得 到 保 障 的 首 要 权 利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一 、 投 保( 一 ) 保 险 企 业 有 义 务 为 投 保 人 提 供 良 好 投 保 指 导 服 务 其 次 ,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有 要 求 良 好 服 务 的 权 利 , 这 要求 保 险 人 应 该 做 到 : 1.帮 助 投 保 人 分 析 自 己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 2.帮 助 投 保 人 确 定 自

14、己 的 保 险 需 求 ; 3.帮 助 投 保 人 估 算 可 用 来 投 保 的 资 金 ; 4.帮 助 投 保 人 制 定 具 体 的 保 险 计 划 。 在 制 定 保 险 计 划 时 一 般 要 注 意 处 理 好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 ( 1) 综 合 投 保 与 单 项 投 保 ( 2) 保 障 与 收 益 ( 3) 保 额 与 免 赔 额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一 、 投 保( 二 ) 投 保 人 有 充 分 享 受 自 由 选 择 投 保 的 权 利 1.选 择 保 险 中 介 人 2.选 择 保 险 公 司 第 一 , 注 意 保 险 公 司 的

15、类 型 ; 第 二 , 注 意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险 种 与 价 格 ; 第 三 , 考 虑 保 险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和 经 营 状 况 。 考 察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的 方 法 有 两 种 : 一 是 查 看 保险 监 管 部 门 或 评 级 机 构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评 定 结 果 。 二 是 对 保险 公 司 的 年 终 报 表 进 行 直 接 分 析 。 第 四 , 要 考 虑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务 。 投 保 人 选 择 保 险 公 司 时 , 要 从 两 个 方 面 注 意 其 获 得的 服 务 : 一 是 从 其 代 理 人

16、 那 里 获 得 的 服 务 , 二 是 从 该 公 司本 部 那 里 获 得 的 服 务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二 、 承 保 承 保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的 签 订 过 程 , 即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双方 通 过 协 商 , 对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取 得 意 见 一 致 的 过 程 。 ( 一 ) 保 险 承 保 工 作 的 意 义 1.有 利 于 合 理 分 散 风 险 2.有 利 保 险 费 率 的 公 正 3.有 利 于 促 进 被 保 险 人 防 灾 防 损 ( 二 ) 保 险 承 保 工 作 的 内 容 1.审 核 投 保 申 请 (

17、 1) 审 核 投 保 人 的 资 格 即 审 核 投 保 人 是 否 具 有 民 事 权 力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及 对 标 的 物 是 否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也 就 是 选 择 投 保 人 或 被 保险 人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二 、 承 保( 二 ) 保 险 承 保 工 作 的 内 容 1.审 核 投 保 申 请 ( 2) 审 核 保 险 标 的 即 对 照 投 保 单 或 其 他 资 料 核 查 保 险 标 的 使 用 性 质 、结 构 性 能 、 所 处 环 境 、 防 灾 设 施 、 安 全 管 理 等 情 况 。 ( 3) 审 核

18、保 险 费 率 一 般 的 财 产 和 人 身 可 能 遭 遇 的 风 险 基 本 相 同 , 因 此可 以 按 照 不 同 标 准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制 定 不 同 的 费 率 等级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使 用 。 但 是 , 有 些 保 险 业 务 的 风 险 情 况 不 固 定 , 承 保 的 每 笔业 务 都 需 要 保 险 人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 结 合 风 险 的 特 性 , 制定 单 独 的 费 率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二 、 承 保( 二 ) 保 险 承 保 工 作 的 内 容 2.控 制 保 险 责 任 ( 1)

19、控 制 逆 选 择 所 谓 逆 选 择 , 就 是 指 那 些 有 较 大 风 险 的 投 保 人 试 图以 平 均 的 保 险 费 率 购 买 保 险 。 保 险 人 控 制 逆 选 择 的 方 法 是对 不 符 合 承 保 条 件 者 不 予 承 保 , 或 者 有 条 件 地 承 保 。 ( 2) 控 制 保 险 责 任 一 般 来 说 , 对 于 常 规 风 险 , 保 险 人 通 常 按 照 基 本 条款 予 以 承 保 , 对 于 一 些 具 有 特 殊 风 险 的 保 险 标 的 , 保 险 人需 要 与 投 保 人 充 分 协 商 保 险 条 件 、 免 赔 数 额 、 责 任

20、 免 除 和附 加 条 款 等 内 容 后 特 约 承 保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二 、 承 保( 二 ) 保 险 承 保 工 作 的 内 容 2.控 制 保 险 责 任 ( 3) 控 制 人 为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是 指 人 们 以 不 诚 实 或 故 意 欺 诈 的 行 为 促 使保 险 事 故 发 生 , 以 便 从 保 险 中 获 得 额 外 利 益 的 风 险 因 素 。 投 保 人 产 生 道 德 风 险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两 点 : 一 是 丧 失道 德 观 念 ; 二 是 遭 遇 财 务 上 的 困 难 。 从 承 保 的 观

21、点 来 看 , 保 险 人 控 制 道 德 风 险 发 生 的 有效 方 法 就 是 将 保 险 金 额 控 制 在 适 当 额 度 内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二 、 承 保( 二 ) 保 险 承 保 工 作 的 内 容 2.控 制 保 险 责 任 ( 3) 控 制 人 为 风 险 心 理 风 险 心 理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人 们 的 粗 心 大 意 和 漠 不 关 心 , 以 致 增 加了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机 会 并 扩 大 损 失 程 度 的 风 险 因 素 。 保 险 人 在 承 保 时 常 采 用 控 制 手 段 包 括 : 第 一 , 实 行 限

22、额 承保 。 第 二 , 规 定 免 赔 额 (率 )。 法 律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有 : 主 管 当 局 强 制 保 险 人 使 用 一 种 过 低的 保 险 费 标 准 ; 要 求 保 险 人 提 供 责 任 范 围 广 的 保 险 ; 限 制 保 险人 使 用 可 撤 销 保 险 单 和 不 予 续 保 的 权 利 ; 法 院 往 往 作 出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的 判 决 等 等 。 保 险 人 通 常 迫 于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社 会 舆 论 的 压 力 接 受 承 保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二 、 承 保( 三 ) 承 保

23、工 作 的 程 序 1.接 受 投 保 单 2.审 核 验 险 ( 1) 审 核 ( 2) 验 险 财 产 保 险 的 验 险 内 容 第 一 , 查 验 投 保 财 产 所 处 的 环 境 。 第 二 , 查 验 投 保 财 产 的 主 要 风 险 隐 患 和 重 要 防 护 部 位及 防 护 措 施 状 况 。 第 三 , 查 验 有 无 正 处 在 危 险 状 态 中 的 财 产 。 第 四 , 查 验 各 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落 实 情 况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二 、 承 保( 三 ) 承 保 工 作 的 程 序 2.审 核 验 险 (

24、2) 验 险 人 身 保 险 的 验 险 内 容 人 身 保 险 的 验 险 内 容 包 括 医 务 检 验 和 事 务 检 验 。 前 者主 要 是 检 查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情 况 后 者 主 要 是 对 被 保 险 人 的工 作 环 境 、 职 业 性 质 、 生 活 习 惯 、 经 济 状 况 等 方 面 的 情 况进 行 调 查 了 解 。 3.接 受 业 务 4.缮 制 单 证 填 写 保 险 单 要 求 : ( 1) 单 证 相 符 ; ( 2) 保 险 合 同要 素 明 确 ; ( 3) 数 字 准 确 ; ( 4) 复 核 签 章 , 手 续 齐 备 。 第 三 节

25、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二 、 承 保( 三 ) 承 保 工 作 的 程 序 5.续 保 续 保 是 在 原 有 的 保 险 合 同 即 将 期 满 时 , 投 保 人 在 原 有保 险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续 保 申 请 , 保 险 人 根 据 投保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 对 原 合 同 条 件 稍 加 修 改 而 继 续 签 约 承 保的 行 为 。 保 险 人 在 续 保 时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有 : 及 时 对 保 险 标 的进 行 再 次 审 核 , 以 避 免 保 险 期 间 中 断 ; 如 果 保 险 标 的 的危 险 程 度 有 增

26、 加 或 减 少 时 , 应 对 保 险 费 率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 保 险 人 应 根 据 上 一 年 的 经 营 状 况 , 对 承 保 条 件 与 费 率 进行 适 当 调 整 ; 保 险 人 应 考 虑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的 影 响 , 随 着生 活 费 用 指 数 的 变 化 而 调 整 保 险 金 额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三 、 防 灾( 一 ) 保 险 防 灾 的 概 念 保 险 防 灾 是 保 险 防 灾 防 损 的 简 称 , 是 指 保 险 人 与 被保 险 人 对 所 承 保 的 保 险 标 的 采 取 措 施 , 减 少 或 消 除

27、 风 险 发生 的 因 素 , 防 止 或 减 少 灾 害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从 而 降 低保 险 成 本 , 增 加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种 经 营 活 动 。 保 险 防 灾 与 社 会 防 灾 的 区 别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面 : 第 一 , 防 灾 的 主 体 不 同 。 第 二 , 防 灾 的 对 象 不 同 。 第三 , 防 灾 的 依 据 不 同 。 第 四 , 防 灾 的 手 段 不 同 。 保 险 防 灾 与 社 会 防 灾 又 密 切 相 关 , 互 为 补 充 , 其 共同 之 处 表 现 在 : 第 一 , 两 者 都 是 处

28、理 风 险 的 必 要 手 段 ; 第二 , 两 者 都 是 为 了 减 少 损 失 , 达 到 保 护 社 会 已 有 的 财 富 ,保 障 社 会 安 定 的 目 的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三 、 防 灾( 二 ) 保 险 防 灾 的 内 容 1.加 强 同 各 防 灾 部 门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2.进 行 防 灾 宣 传 和 检 查 3.及 时 处 理 不 安 全 因 素 和 事 故 隐 患 4.提 取 防 灾 费 用 , 建 立 防 灾 基 金 5.、 积 累 灾 情 资 料 , 提 供 防 灾 技 术 服 务( 三 ) 保 险 防 灾 的 方 法 1.法

29、律 方 法 即 指 通 过 国 家 颁 布 有 关 的 法 律 来 实 施 保 险 防 灾 管 理 。 2.经 济 方 法 保 险 人 在 承 保 时 , 通 常 根 据 投 保 人 采 取 的 防 灾 措 施 情况 而 决 定 保 险 费 率 的 高 低 , 从 而 达 到 实 施 保 险 防 灾 管 理 的目 的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三 、 防 灾( 三 ) 保 险 防 灾 的 方 法 3.技 术 方 法 保 险 防 灾 的 技 术 方 法 可 以 两 个 角 度 来 理 解 : 一 是通 过 制 定 保 险 条 款 和 保 险 责 任 等 技 术 来 体 现 保

30、险 防 灾精 神 ; 二 是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从 事 保 险 防 灾 活 动 。 前 者 表 现 在 三 方 面 , 首 先 , 在 设 计 保 险 条 款 订 明被 保 险 人 防 灾 防 损 的 义 务 。 其 次 , 在 保 险 责 任 的 制 定上 , 也 有 防 止 道 德 风 险 的 规 定 。 再 次 , 在 保 险 理 赔 上提 出 了 抢 救 和 保 护 受 灾 财 产 的 要 求 。 后 者 通 常 是 指 保 险 企 业 专 门 设 立 从 事 防 灾 技 术 研究 部 门 , 对 防 灾 进 行 有 关 的 技 术 研 究 的 方 法 。 第 三 节 保

31、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四 、 理 赔( 一 ) 保 险 理 赔 的 含 义 保 险 理 赔 是 指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风 险 事 故 后 , 对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索 赔 请 求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第 一 , 保 险 理 赔 能 使 保 险 的 基 本 职 能 得 到 实 现 。 第 二 , 保 险 理 赔 能 及 时 恢 复 被 保 险 人 的 生 产 , 安 定 其生 活 , 促 进 社 会 生 产 顺 利 进 行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安 定 , 提 高 保险 的 社 会 效 益 。 第 三 , 保 险 理 赔 还 可 以 发 现 和 检

32、 验 展 业 承 保 工 作 的 质量 。 保 险 理 赔 人 员 作 为 专 门 从 事 保 险 理 赔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以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一 是 保 险 公 司 的 专 职 核 赔 人 员 ; 二 是 保 险代 理 人 。 前 者 直 接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处 理 保 险 公 司 的 理 赔 事 务 。 后 者 则 接 受 保 险 公 司 的 委 托 从 事 理 赔 工 作 。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四 、 理 赔 ( 二 ) 保 险 理 赔 的 原 则 1.重 合 同 、 守 信 用 的 原 则 2.实 事 求 是 的 原

33、则 所 谓 通 融 赔 付 , 是 指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 本 不应 由 保 险 人 赔 付 的 经 济 损 失 , 由 于 一 些 其 他 原 因 的 影 响 ,保 险 人 给 予 全 部 或 部 分 补 偿 或 给 付 。 具 体 来 说 , 保 险 人 在 通 融 赔 付 应 掌 握 的 要 求 有 : 第 一 ,有 利 于 保 险 业 务 的 稳 定 与 发 展 ; 第 二 , 有 利 维 护 保 险 公 司的 信 誉 和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的 地 位 ; 第 三 , 有 利 于 社 会 的 安 定团 结 。 3.主 动 、 迅 速 、 准 确 、 合

34、 理 的 原 则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四 、 理 赔 ( 三 ) 保 险 理 赔 的 程 序 1.损 失 通 知 2.审 核 保 险 责 任 ( 1) 保 险 单 是 否 仍 有 效 力 ( 2) 损 失 是 否 由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所 引 起 ( 3) 损 失 的 财 产 是 否 为 保 险 财 产 ( 4) 损 失 是 否 发 生 在 保 单 所 载 明 的 地 点 ( 5) 损 失 是 否 发 生 在 保 险 单 的 有 效 期 内 ( 6) 请 求 赔 偿 的 人 是 否 有 权 提 出 索 赔 ( 7) 索 赔 是 否 有 欺 诈 第 三 节 保 险 经 营 的 环 节 四 、 理 赔 ( 三 ) 保 险 理 赔 的 程 序 3.进 行 损 失 调 查 ( 1) 分 析 损 失 原 因 ( 2) 确 定 损 害 程 度 ( 3) 认 定 求 偿 权 利 4.赔 偿 给 付 保 险 金 5.损 余 处 理 6.代 位 求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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