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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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一、吸收合并及其优点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 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合并 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 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 负债。简单的说,有A、B两个公司,A是吸收合并方,B是被吸收合并 方,那么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最后只剩下A公 司一个法人主体。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减少同业竞争 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层级

2、,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运作 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2. 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痼疾,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见,这不但违背市场定 价的公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通过吸收合并,有利于 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3. 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吸收合并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强,实现与我国我国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这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 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4. 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 大

3、部分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吸收合并, 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 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二、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 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丽1年第13 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 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 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

4、中 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适用解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 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 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 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4. 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5. 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 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移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

5、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1 年第51 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内容:1.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 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 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 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10 月1 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 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

6、中增加“转让 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 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本 通知自 2012年 2月 1 日起执行。适用解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 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 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3. 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 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 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

7、征,但需 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4. 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5. 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 房地产,可以享 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 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解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 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3.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4. 上述政策强调的是“

8、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 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 纳土地增值税。5. 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 如,如新设合并等。6. 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 收。(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 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 号)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 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 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9、免征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 日至 2014年 12 月31 日。适用解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2. 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3. 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 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4.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5. 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10、3183 号)主要内容:1.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 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 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 合并。(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其他会计 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 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 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 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3. 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 予贴花。适用解析:按照

11、上述政策执行。(六) 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 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 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4 号)主要内容:1.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 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2. 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

12、理:(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 计税基础。(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3.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 主要目的。(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比例。(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 活动(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 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3、4. 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 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 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 产公允价值X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 率。(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 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5

14、. 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 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 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金额三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适用解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2. 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 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3. 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 税务处理规定。4. 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15、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 主要目的。(2)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 活动(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 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5. 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 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6. 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 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

16、合并中, 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27 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 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41 号)主要内容:1.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 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 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

17、其他名目收回的 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 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 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 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 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 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适用解

18、析: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 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 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 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 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合理的选择重组方式并正确的适用国家 税收政策,可以大大降低重组中企业的综合税负,从而大大降低了企 业的重组成本。为此,律师建议企业重组前,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对 企业重组规划战略进行审核,或者委托专业律师指定企业重组指定方 案,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会大大降低企 业重组的中的综合税负,少则可以为企业节税上千万元,多则可以为 企业节税上亿元。因此,企业应审慎对待重组中的税务筹划问题,做 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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