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体育事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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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體育 事業目錄一 .了 解 收 益 來 源二 .贊 助三 .專 利 授 權四 .特 許 經 營五 .票 房 營 運六 .零 售 營 運七 .補 充 了 解 收 益來源1950年 之 前 , 美 國 職 棒 大 聯 盟 ( MLB) 、 全 國 籃 球 聯 盟 ( NBA) 、 全 國 美 式 足 球 協 會 ( NFA)及 全 國 冰 球 聯 盟 ( NHL) , 此 等 場 地 幾 乎 全 為 私 有 資 金 所 建 構 。 場 地 發 展 已 經 走 過 了 4個 可 辨 識 之 公 司 有 資 金 聯 合 時 代 ( Crompton et al.,2003)針 對 此 4個 時 代

2、 加 以 描 述 , 並 呈 現 出 隨 著 時 間 演 變 , 此 等 設 施 資 金 籌 措 之 責 任 歸 屬 的 巨大 轉 變 ( Crompton et al., 2003) 。 公 共 與 私 人 部 門 融 資 之 歷 史 時 期 比 較混 合 體 育 場 與 體 育 館 之 成 本 時 期 公 共 私 人醞 釀 期(1 9 6 1 -6 9 ) 8 8 % 1 2 %公 共 補 貼(1 9 7 0 -8 4 ) 9 3 % 0 7 %轉 型 期 , 公 私 合 夥(1 9 8 5 -9 4 ) 6 4 % 3 6 %完 備 期 , 公 私 合 夥(1 9 9 5 -2 0 0

3、3 ) 5 1 % 4 9 %未 來 的 合 夥(2 0 0 4 -2 0 1 5 ) 3 3 % 6 7 % 收 益 產 生 管 道(一 )公 共 來 源 (二 )私 有 來 源 (三 )公 司 聯 合 來 源 (四 )公 共 收 益 來 源稅 金稅 金 種 類 很 多 , 稅 金 提 供 的 收 入 , 支 付 運 動 機 構 成 本 中 公 共 部 門 須 分 擔 之 部 分 。 1.硬 稅 2.地 方 所 得 稅 3.不 動 產 稅 4.個 人 財 產 稅 5.一 般 營 業 稅 6.軟 稅 7.觀 光 發 展 8.租車 及 計 程 車 稅 9.旅 館 汽 車 旅 館 及 餐 廳 稅

4、10.罪 惡 稅 11.球 員 稅 12.免 稅 私 有 資 金 來 源私 有 機 構 以 下 列 方 式 定 期 資 助 運 動 設 施 : 現 金 捐 獻 、 物 質 捐 獻 、 命 名 權 、 國 家 特 許 權 獲 得 者 、 食 物 與 飲 料 服 務 權 、 特 級 餐 廳 權 、 贊 助 配 套方 案 、 終 身 保 險 配 套 方 案 。 轉 播 權 : 包 含 網 路 在 內 的 轉 播 權 種 類 共 有 10類 。轉 播 權 之 銷 售 為 職 業 運 動 、 第 一 聯 盟 大 學 校 際 間 運 動 及 許 多 中 學 校 際 間 巡 迴 賽 的 重 要 收 入 來

5、源 。轉 播 執 行 委 員 會 於 制 定 是 否 轉 播 某 一 運 動 賽 會 之 決 策 時 , 通 常 將 觀 眾 數 目 與 收 入 一 同 考 量 。節 目 所 能 產 生 的 廣 告 及 取 得 高 收 視 率 之 潛 力 為 轉 播 權 合 約 的 基 礎 。財 務 團 隊 : 成 功 的 禪 務 團 隊 應 包 含 擁 有 者 、 設 施 經 理 、 可 行 性 評 估 顧 問 、 查 核 會 計 師 、 營 運 規 劃 顧 問 、 財 務 顧問 、 設 施 顧 問 、 建 築 師 、 成 本 估 計 師 、 承 包 商 、 營 造 經 理 、 資 深 保 險 專 員 、

6、債 券 協 調 會 及 擁 有 者 的 律 師 。 債 務 融 資 之 機 制 : 許 多 城 市 、 郡 及 州 政 府 於 一 段 時 間 內 藉 由 借 貸 巨 額 以 投 資 資 本 專 案 。 債 券 : 發 行 債 券 為 城 市 或 郡 取 得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所 需 之 資 金 來 源 。債 券 被 定 義 為 政 府 或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一 種 支 付 利 息 之 憑 證 , 表 示 其 同 意 支 付 一 系 列 的 利 息 , 並 在 某 一 特 定 時 間 將本 金 償 還 給 這 些 債 券 持 有 人 債 券 購 買 者 已 依 預 定 利 率 借

7、款 予 債 券 發 行 者 , 其 中 , 債 券 購 買 者 可 為 個 人 、 組 織 、 機 構 或 團 體 。 政 府 機 構 發 行 之 免 稅 債 券政 府 債 券 有 2種 , 一 為 完 全 信 用 擔 保 , 一 為 非 信 用 擔 保 。一 般 債 務 債 券 屬 於 完 全 信 用 擔 保 債 券 , 政 府 需 以 一 般 財 產 稅 收 支 部 分 來 償 還 , 此 種 債 券 有 2個 缺 點 , 一 為 需經 選 舉 人 同 意 , 一 為 它 提 升 了 地 方 債 務 負 擔 。另 一 種 完 全 信 用 擔 保 債 券 為 債 務 憑 證 , 此 憑 證

8、由 政 府 之 稅 收 擔 保 且 負 擔 之 利 率 較 低 , 對 於 政 治 客 而 言 它 最 大的 好 處 在 於 它 不 需 經 由 選 舉 人 公 投 同 意 。 私 有 機 構 發 行 之 應 稅 債 券 :應 稅 債 券 有 兩 種 :1.私 募 型 債 券 :由 運 動 單 位 所 銷 售 , 此 類 債 券 之 擔 保 品 為 運 動 單 位 未 來 所 有 收 入 。2.資 產 擔 保 證 券 :資 產 擔 保 證 券 亦 由 運 動 單 位 所 銷 售 。私 有 單 位 開 始 發 展 許 多 其 他 財 務 策 略 、 包 含 豪 華 套 房 , 白 金 或 俱 樂

9、 部 席 次 、特 級 餐 廳 、 命 名 權 及 私 募 型 債 券 。 稅 金 增 額 債 券 :當 城 市 區 域 被 認 定 有 重 建 或 在 開 發 的 必 要 後 , 租 金 增 額 融 資 唯 一 可 運 用 的 方法 , 由 於 所 需 繳 納 的 稅 金 不 必 增 加 , 因 此 , 對 股 東 而 言 , 跟 著 租 金 增 額融 資 發 展 的 不 動 產 是 有 吸 引 力 的 。任 何 稅 金 增 額 融 資 之 經 濟 仰 賴 於 選 定 場 所 及 其 周 圍 土 地 之 發 展 潛 力 。 特 殊 發 行 債 券 機 構 :特 殊 機 構 之 債 券 已 被

10、 具 有 公 權 力 的 特 定 公 共 管 理 局 用 來 資 助 體 育 場 之 營 造 。特 殊 機 構 之 債 券 主 要 用 來 規 避 大 眾 對 新 運 動 專 案 之 反 抗 , 並 在 無 需 經 由 公 民投 票 取 得 大 眾 同 意 的 情 形 下 營 造 運 動 設 施 。 贊 助 之 目 的 ?企 業 贊 助 關 係 ?(一 )贊 助 提 案 與 協 議(二 )贊 助 之 層 級涉 入 贊 助 之 程 度 基 本 上 有 四 個 層 級 :專 屬 贊 助 ( exclusive sponsorship)主 要 贊 助 ( primary sponsorship)次

11、要 贊 助 ( subsidiary sponsorship)正 式 供 應 商 ( official supplier)例 如 : 北 京 奧 運 贊 助 廠 商 如 下 (三 )贊 助 計 劃 之 擬 定(四 )贊 助 之 效 益贊 助 為 一 種 存 在 於 企 業 與 運 動 賽 會 活 動 或 運 動 組 織 間 的 商 業 關 係 ,企 業 提 供 資 金 產 品 技 術 或 服 務 等 給 運 動 組 織 ,並 從 運 動 賽 會 活 動 或 組 織 得 到 某 些 權 利 (rights)及 相 關 利 益 作 為 回 饋 ,並 藉 此 關 係 達 成 企 業 行 銷 之 目

12、的 。贊 助 之 角 色 為 何 ? 企 業 贊 助 考 量 因 素 多 以 商 業 目 標 為 主 , 其 次 是 企 業 對 社 會 之 回 饋 。運 動 贊 助 已 是 第 二 大 經 費 來 源 , 僅 次 於 電 視 轉 播 權 利 金 。 因 此 運 動 賽 會 行 銷 人 員 在 尋 求 贊 助 機 會 時 , 務 必 認 清 尋 求贊 助 的 目 的 及 審 酌 企 業 形 象 與 賽 會 形 象 是 否 關 聯 或 一 致 。 例 如 強 調 健 康 形 象 的 活 動 , 對 於 菸 酒 廠 商 的 接 觸 就 得 斟 酌 。贊 助 之 哲 學 基 礎運 動 管 理 者 須

13、 為 期 贊 助 計 劃 建 構 一 哲 學 基 礎 建 構 哲 學 基 礎 的 關 鍵 要 素 包 含 :交 易 程 序 、 市 場 調 查 、 慈 善 行 為 、 投 資 報 酬 率 、 廣 告 之 成 本 與 效 益 。運 動 組 織 須 能 向 贊 助 商 顯 示 , 與 定 期 廣 告 之 成 本 與 效 益 相 較 , 贊 助 計 劃 如 何 能 使 企 業 受 惠 。贊 助 商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行 銷 活 動 , 運 動 組 織 須 能 提 供 例 證 顯 示 其 有 切 實 可 行 之 方 案 以 使 廠 商 獲 利 。贊助 兄 弟 象 2 0 0 7 廣 宣 贊 助

14、效 益 評 估以 球 場 廣 告 看 板 電 視 轉 播 曝 光 廣 宣 為 主 題 , 進 行 了 國 內 有 關 運 動 產 業 的 首 度 產 學 合 作計 劃 , 將 可 供 運 動 產 業 界 給 予 贊 助 商 更 明 確 的 效 果 測 定 , 有 助 於 企 業 界 未 來 在 尋 覓優 質 的 廣 告 目 標 , 而 結 果 分 析 可 以 讓 企 業 負 責 品 牌 與 廣 告 部 門 的 主 管 用 來 判 定 預 算支 出 的 分 配 、 記 錄 曝 光 率 與 印 象 率 , 以 及 與 其 他 贊 助 方 式 作 一 比 較 。經 過 初 步 測 定 以 職 棒 1

15、8年 4月 20日 與 5月 19日 熊 象 戰 兩 場 賽 事 為 測 試 樣 本 , 本 壘 板後 方 廣 告 看 板 兩 場 曝 光 秒 數 分 別 為 2,381秒 與 1,703秒 。 前 者 收 視 率 平 均 為 0.57, 後者 平 均 收 視 率 0.53, 如 以 電 視 台 託 播 廣 告 價 碼 每 十 秒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換 算 , 其 每 場 主場 的 付 費 廣 告 時 間 花 費 金 額 各 為 新 台 幣 七 十 一 萬 四 千 三 百 元 及 五 十 一 萬 零 九 百 元 。前 者 一 整 年 五 十 場 主 場 , 總 價 值 3,571萬 5千

16、 元 , 後 者 總 價 值 2,554萬 5千 元 。 兄 弟 象 行 銷 企 劃 部 總 監 黃 瑛 坡 表 示 , 上 述 超 過 二 千 五 百 萬 的 廣 告 價 值 , 以 目 前 國 內 職棒 球 場 三 合 一 (三 面 廣 告 看 板 合 成 一 長 條 )本 壘 板 的 廣 告 看 板 , 一 整 年 五 十 場 的 例 行賽 , 每 面 實 際 售 價 約 五 百 萬 元 , 而 除 上 述 電 視 轉 播 的 廣 告 曝 光 外 , 還 附 贈 有 其 他 免費 配 套 方 案 , 包 括 可 以 場 邊 與 球 迷 互 動 的 主 題 日 、 賽 事 現 場 的 促

17、銷 活 動 、 官 方 球 團指 定 用 品 、 企 業 交 叉 促 銷 、 觀 賽 貴 賓 証 禮 遇 等 , 除 對 企 業 品 牌 知 名 度 與 企 業 形 象 的 提 昇 外 , 還 有 助 於 直 接 販 售 的 促 銷 , 堪 稱 是 最 划 算 的 投 資 。 專利 授權專 利 授 權 (licening)已 成 為 許 多 運 動 組 織 有 利 可 圖 的 商 機 。 從 品 牌 使 用 、 品 牌 名 稱 、品 牌 圖 案 或 註 冊 商 標 所 得 之 專 利 權 稅 為 運 動 組 織 提 供 了 另 一 種 財 源 。 專 利 授 權 可 定義 為 一 種 契 約

18、型 態 的 協 議 , 其 中 一 公 司 得 以 支 付 專 利 權 稅 或 一 筆 費 用 的 方 式 來 交 換對 另 一 公 司 商 標 的 使 用 權 。 自 從 1963年 美 式 足 球 聯 盟 (NFL)成 立 後 , 專 利 授 權 已 成為 最 流 行 的 運 動 商 品 策 略 之 一 (Shank,1999)。(一 )為 何 需 要 專 利 授 權 ?(二 )被 授 權 人 的 招 募 :基 本 上 應 要 求 廠 商 提 供 以 下 資 訊 : 財 務 穩 定 性 、 行 銷 與 配 銷管 道 、 生 產 能 力 、 預 期 之 銷 售 業 績 和 目 前 所 獲 授

19、 權 的 清 單 。(三 )專 利 授 權 之 申 請 程 序 TM 註 冊 商 標 ; 聯 邦 註 冊 商 標 ; 版 權 。除 了 商 標 以 外 許 多 運 動 組 織 要 求 商 品 須 有 正 式 授 權 的 貼 紙 或 標 籤 , 其 有 助 於 確 保 商 品 的可 靠 性 , 且 提 供 一 管 道 以 監 督 或 控 管 市 場 。 營 或 委 外 經 營運 動 組 織 決 定 加 入 專 利 授 權 案 後 接 下 來 便 需 決 定 在 營 運 上 是 要 自 營 或 委 外 經 營 。自 營 式 授 權 : 意 指 指 派 職 員 監 督 授 權 案 。委 外 經 營

20、式 授 權 : 指 購 買 外 部 授 權 代 理 商 或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之 服 務 。 要 決 定 選 擇 自 營 式 或 委 外 經 營 條 件 取 決 於 : 專 利 授 權 案 之 規 模 、 產 品 銷 售 的 潛 力 、 預 算 、 專 門 技 術 之可 及 性專 屬 被 授 權 人管 理 者 須 決 定 專 利 授 權 之 執 行 是 專 屬 或 非 專 屬 。 專 利 授 權 的 國 際 機 會 正 與 日 俱 增 。 美 國 運 動 普 及性 的 遞 增 與 大 量 國 際 球 員 湧 入 美 國 全 國 籃 球 聯 盟 (NBA)、 美 國 職 棒 大 聯 盟 (

21、MLB)與 美 國 全 國 冰球 聯 盟 (NHL)等 , 為 商 品 的 專 利 授 權 提 供 了 絕 佳 良 機 。 此 等 機 會 在 本 質 上 看 似 相 當 有 利 可 圖 , 但 運 動 管 理 者 仍 須 了 解 產 品 配 銷 目 的 地 國 的 商 標 法 。 一 熟 悉 國 際 商 標 議 題 之 專 利 授 權 代 理 商將 事 運 動 組 織 參 與 國 際 專 利 授 權 案 的 售 要 媒 介 。國 際 配 銷 專 利 授 權 的 國 際 機 會 正 與 日 俱 增 。 美 國 運 動 普 及 性 的 遞 增 與 大 量 國 際 球 員 湧 入 美 國 全 國

22、籃 球 聯 盟(NBA)、 美 國 職 棒 大 聯 盟 (MLB)與 美 國 全 國 冰 球 聯 盟 (NHL)等 , 為 商 品 的 專 利 授 權 提 供 了 絕 佳 良 機 。此 等 機 會 在 本 質 上 看 似 相 當 有 利 可 圖 , 但 運 動 管 理 者 仍 須 了 解 產 品 配 銷 目 的 地 國 的 商 標 法 。 一 熟 悉國 際 商 標 議 題 之 專 利 授 權 代 理 商 將 事 運 動 組 織 參 與 國 際 專 利 授 權 案 的 售 要 媒 介 。 偵 查 與 減 少 非 法 贗 品 控 管 與 減 少 贗 品 的 有 效 之 道 乃 是 發 展 一 專

23、利 授 權 案 之 強 制 執 行 策 略 。 此 策 略 亦 只 採 取 行 動 以 確 保 廠商 在 使 用 運 動 組 織 的 商 標 時 是 獲 得 授 權 的 。 倘 若 廠 商 正 未 經 許 可 或 未 獲 授 權 而 使 用 商 標 , 便 須 將 該廠 商 淘 汰 在 外 。 強 制 執 行 策 略 包 含 在 當 地 、 地 區 與 全 國 層 級 上 之 措 施 。 在 當 地 層 級 , 確 認 所 有 當 地零 售 商 , 未 獲 授 權 而 販 售 商 品 之 零 售 商 變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 摘 要 一 旦 確 認 了 商 標 , 運 動 組 織 應 將

24、 該 商 標 註 冊 , 此 外 , 亦 應 發 展 出 被 授 權 人 、 強 制 執 行 、 專 利 權 稅 之選 擇 別 與 稽 核 等 相 關 政 策 。 國 際 專 利 授 權 案 為 運 動 組 織 提 供 了 更 多 機 會 , 但 仍 需 注 意 特 定 目 標 國 的商 標 法 。 專 利 授 權 實 例 球 員 與 不 同 品 牌 合 作 , 亦 是 重 要 的 授 權 業 務 範 圍 , 其 中 足 球 與 時 裝 界 的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 舉 例 來 說 , C羅 納 度 去 年 替 VOGUE 拍 攝 彩 頁 造 型 照 後 , 便 吸 引 多 個 品 牌

25、洽 商 代 言 , 預 計 人 氣 走 勢 大 有 取 代 貝克 漢 的 可 能 。 球 隊 商 標 融 合 時 裝 或 其 他 產 品 設 計 , 亦 帶 來 巨 大 商 機 , 從 Armani為 阿 仙 奴 設 計 隊 伍 制服 , 便 可 見 一 斑 。 但 同 時 補 充 , 球 會 對 設 計 選 擇 非 常 小 心 , 會 要 求 形 象 獨 特 、 不 會 跟 其 他 球 會 類 近 。面 對 中 國 巿 場 , 他 認 為 增 加 球 隊 照 片 在 內 地 的 流 通 度 , 以 及 免 費 電 視 轉 播 都 是 成 功 要 素 。 NBA早 於 80年 代 已 利 用

26、免 費 轉 播 賽 事 形 式 進 入 中 國 巿 場 。 現 時 於 內 地 的 業 務 , 除 來 自 轉 播 賽 事 , 另 亦 出 售 球 隊產 品 , 他 預 計 未 來 3至 5年 NBA有 計 劃 於 內 地 設 立 專 門 零 售 店 。 但 他 表 示 , 商 標 產 品 的 種 類 、 以 及 分 銷發 行 地 點 的 選 取 , 都 需 要 相 當 周 詳 的 規 劃 , 例 如 印 有 球 隊 標 誌 的 床 上 用 品 , 未 必 獲 零 售 商 接 受 ; 而隨 著 現 時 女 球 迷 比 率 增 至 47%, 產 品 選 擇 在 百 貨 公 司 上 架 , 效 果

27、 亦 會 較 佳 。 IMG數 字 媒 體 亞 太 區 業 務發 展 總 監 江 啟 航 則 表 示 , 隨 著 數 碼 新 媒 體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 如 何 回 應 巿 場 開 發 新 產 品 , 將 成 專 利 授 權商 的 挑 戰 , 如 網 上 遊 戲 、 手 機 鈴 聲 、 印 上 商 標 的 多 類 電 子 用 品 配 件 等 , 都 有 相 當 發 展 潛 力 。 特許經營可 定 義 為 一 種 行 銷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手 段 , 其 典 型 財 務 協 議 之 基 本 特 性 包 含 : 特 許 權 所 有 人 (franchisor)允許 特 許 權 使 用

28、 人 (franchisee)目 睹 其 名 稱 或 品 牌 ; 特 許 權 所 有 人 對 待 特 許 權 使 用 人 擁 有 持 續 性 管 理支 配 權 ; 特 許 權 所 有 人 對 待 特 許 權 使 用 人 提 供 協 助 ; 特 許 權 使 用 人 向 待 特 許 權 所 有 人 支 付 定 期 款 項 。特 許 經 營 的 優 缺 點優 點 : 給 予 特 許 權 所 有 人 一 個 機 會 , 讓 生 意 藉 由 特 許 權 使 用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本 與 勞 力 而 成 長 。 此 商 業 拓 展已 由 職 業 運 動 的 擴 展 所 驗 證 。缺 點 : 喪 失

29、對 平 日 營 運 的 控 制 權 。 特 許 經 營 同 樣 有 著 財 務 風 險 , 即 特 許 權 使 用 人 不 見 得 能 有 效 地 經 營 事業 , 或 無 足 夠 資 本 以 維 繫 其 經 營 。何 謂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可 以 是 一 個 球 隊 特 許 經 營 , 如 職 業 運 動 球 隊 ; 亦 可 能 是 一 家 產 品 製 造 商 , 如 服 飾 公 司 簽 署 專 利 授 權 協 議 EX: 達 欣 工 程 籃 球 隊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商 得 以 下 述 3種 主 要 方 式 之 一 來 獲 准 加 入 聯 盟 。1

30、.藉 由 聯 盟 之 擴 展 已 開 發 出 新 的 特 許 經 營 。2 .獲 准 加 入 聯 盟 的 方 式 為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之 重 新 安 置 。3 .獲 准 方 式 是 透 過 現 有 特 許 經 營 權 之 出 售 。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如 何 從 一 地 轉 至 他 地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之 轉 至 可 能 表 示 該 單 位 得 以 有 機 會 從 一 原 本 無 利 可 圖 的 市 場 轉 出 。 身 為 特 許 權 所 有 人 的 聯盟 有 權 同 意 或 否 決 意 欲 之 轉 置 。 為 解 決 特 許 經 營 商 之 控 訴 或 其 有 轉 置

31、 意 圖 時 , 可 考 慮 援 引 反 托 拉 斯法 案 。 可 能 須 由 法 院 裁 決 之 控 訴 包 含 : 一 聯 盟 否 決 某 持 有 人 將 特 許 經 營 權 轉 置 另 一 城 市 之 訴 求 ; 互相 競 爭 的 聯 盟 間 產 生 異 議 ; 某 特 定 運 動 市 場 產 生 永 久 型 獨 占 或 達 到 獨 佔 操 控 之 情 事 ; 一 城 市 反 對 將某 特 許 經 營 商 轉 出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於 當 地 經 濟 上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政 客 對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產 生 興 趣 , 藉 由 它 來 提 升 自 身 形 象 與

32、展 現 領 導 才 能 。 吸 引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的 常 見 副 作用 為 需 要 興 建 新 的 體 育 場 館 已 安 置 特 許 經 營 球 隊 。 許 多 人 皆 假 設 此 等 建 設 專 案 將 可 為 當 地 增 加 就 業 ,雖 然 有 可 能 在 觀 光 收 入 上 有 所 成 長 , 但 卻 無 顯 著 的 收 入 成 長 以 平 衡 對 於 特 許 經 營 與 設 施 所 提 供 公 共補 貼 之 成 本 。 所 以 必 須 在 招 募 與 規 劃 的 階 段 儘 早 判 定 公 眾 投 資 之 成 本 是 否 能 創 造 經 濟 效 益 。 公 眾 對於 稅

33、金 如 何 使 用 的 監 督 , 是 呈 現 正 面 經 濟 影 響 評 估 結 果 的 重 要 關 鍵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如 何 影 響 當 地 課 稅 ? 公 共 部 門 通 常 藉 由 補 助 與 興 建 設 施 來 對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進 行 投 資 。 房 地 產 稅 有 可 能 會 提 高 以 協 助 對 於 新 設施 的 資 金 提 供 。 其 他 可 能 用 以 補 助 運 動 特 許 經 營 與 設 施 的 稅 金 包 含 : 營 業 稅 、 旅 館 稅 、 公 用 事 業 稅(utility tax)、 租 車 稅 、 餐 廳 稅 、 計 程 車 或 巴

34、士 稅 、 罪 惡 稅 (菸 酒 稅 )、 道 路 稅 、 資 本 改 善 稅 (capital improvement tax)營 業 稅 的 課 稅 範 圍 和 納 稅 依 據 可 以 是 商 品 生 產 、 商 品 流 通 、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 銷 售 不 動 產 、 提 供 應 稅 勞 務或 服 務 等 等 的 營 業 額 , 特 殊 情 況 下 也 有 不 計 價 值 而 按 商 品 流 通 數 量 或 者 服 務 次 數 等 計 稅 的 。 在 商 品的 生 產 和 流 通 中 , 在 最 終 到 達 商 品 的 消 費 和 使 用 者 手 中 之 前 , 其 所 經 過

35、 的 環 節 越 多 , 各 環 節 所 累 計的 營 業 額 也 越 多 , 這 就 使 按 營 業 額 計 收 的 營 業 稅 有 可 能 成 為 商 品 成 本 的 主 要 增 長 因 素 。 所 以 , 在 不同 國 家 或 同 一 國 家 不 同 的 歷 史 時 期 , 營 業 稅 的 課 稅 範 圍 是 有 所 不 同 或 有 所 變 動 的 , 如 商 品 生 產 和 流通 及 勞 務 服 務 等 , 不 再 徵 收 營 業 稅 , 而 以 在 流 通 環 節 稅 負 較 低 的 增 值 稅 代 之 。 票 房 是 擁 有 球 隊 運 動 企 業 的 核 心 , 是 與 顧 客

36、聯 繫 的 第 一 個 單 位 ,其 管 理 則 是 財 務 成 功 之 關 鍵 , 任 何 的 運 動 賽 會 活 動 均 需 要 管 理 及 行 銷的 專 業 , 才 能 確 保 財 務 資 源 之 無 虞 。 門 票 是 票 房 的 主 要 產 品 , 蒞 臨 現 場 觀 賞 賽 會 的 一 個 進 場 證 明 , 必 須 先 透過 門 票 才 能 進 入 , 其 背 面 可 用 以 警 告 顧 客 可 能 的 危 險 (例 :購 買 一 張 曲 棒 球 比賽 的 門 票 時 , 警 告 坐 在 前 十 排 的 觀 眾 很 有 可 能 會 被 棒 球 所 擊 中 ) ; 買 門 票 時售

37、 票 員 給 予 顧 客 的 印 象 就 像 是 求 職 面 談 時 的 第 一 印 象 , 將 影 響 球 迷 的 再 購 率 ,所 以 售 票 員 一 定 要 了 解 關 於 表 演 或 表 演 團 體 的 資 訊 。 票 房營運門 票 銷 售 與 會 員 之 重 要 性隨 著 不 同 職 業 聯 盟 與 不 同 大 學 校 際 層 級 而 異(例 :擁 有 良 好 媒 體 關 係 的 美 國 全 國 美 式 足 球聯 盟 (NFL)是 唯 一 並 非 以 門 票 銷 售 做 為 首 要收 入 來 源 的 職 業 聯 盟 )銷 售 金 額 取 決 於 兩 個 相 關 因 素 :1.銷 售

38、門 票 數 量2.每 張 門 票 單 價 (1 )觀 眾 /消 費 者 面 相(2 )運 動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面 向(3 )贊 助 商 面 相(4 )內 部 考 量 因 素(5 )資 源 之 獲 得門 票 之 類 別1 .預 售 票2 .一 般 票3 .季 票4 .迷 你 季 票 方 案5 .單 場 賽 會 票6 .贈 送 票7 .學 生 票8 .因 故 延 期 票 9 .折 扣 票 保 留 票預 留 門 票 的 原 因 包 含 :觀 眾 席 /事 故 席接 待 員 座 位阻 擋 視 野 座 位視 野 受 限 座 位表 演 者 所 需 座 位貴 賓 席 賽 會 票 房 之 準 備賽 會

39、 前賽 會 中賽 會 後 零 售營運多 年 來 運 動 組 織 明 瞭 ” 零 售 營 運 ” 可 創 造 可 觀 穩 定 的 收 入 來 源1 9 7 8 年 Joe Robbie體 育 場 的 開 幕 為 餐 飲 特 許 經 銷 產 業 帶 來 了 最 顯 著 的 變 革Joe Robbie體 育 場 開 啟 了 豪 華 包 廂 與 俱 樂 部 座 位 的 年 代Joe Robbie體 育 場 知 所 有 人 為 其 顧 客 提 供 了 運 動 設 施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服 務 等 級 ,包 含 :男女 服 務 生 的 到 位 服 務 與 全 場 空 調 ,以 及 鋪 上 地 毯 的

40、 私 人 大 廳 ,並 配 有 完 善 的 自 助 餐 ,特許 經 銷 商 需 要 心 水 準 的 烹 調 專 業 ,且 特 許 經 銷 商 的 技 能 將 有 助 於 顧 客 在 運 動 場 內 或得 成 功 的 完 整 娛 樂 體 驗 。 . 零 售 營 運 特 許 經 銷 營 運 特 許 經 商 之 全 國 組 織 零 售 營 運 找 尋 零 售 利 基 於 促 銷 與 採 購 時 採 用 最 重 要 的 零 售 策 略 零 售 的 四 個 有 效 的 店 面 擺 設 空 間 極 大 化 控 制 與 引 導 人 潮 零 售 商 與 經 銷 攤 位 之 職 員 聘 雇 典 型 薪 資 成 本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擔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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