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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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煤矿(以下简称XX煤矿) 瓦斯抽采管理,落实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定,依据上级相关 标准,结合 XX 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XX煤矿通防科作为专门的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达标监督工作。 XX煤矿其它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 负责。第四条 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标准体系。建立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 则,健全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 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五

2、条 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抽采管理机构、配备瓦斯抽采管理、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建立岗位责 任制和操作规程。第六条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 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项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l-L-l岗。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 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第八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 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超前、 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第九条 提前 3-5年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同时编制相应 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瓦斯抽采工作面 的正常衔接,实现矿井“抽掘

3、采”平衡。第五章 瓦斯抽采技术工艺第十条 矿井应当按照上级瓦斯治理要求,根据井上(下) 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 出特点等情况具体制定地面预抽采、采空区抽采等抽采达标 工艺方案。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 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应当符合煤 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GB50471-2018 )规定。进行 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 27-2006)规定。第十一条 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 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的设计原则。第十二条 抽采工艺方案的选择应按下述条件进行:(一)高瓦斯、容易自燃煤层

4、的矿井,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二)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 力、瓦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 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 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 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 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 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 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和 矿长批准。第十四条

5、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 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一)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 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 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二)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 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 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 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 以及其它保障措施。(三)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 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 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

6、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 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 的接替关系。(四)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 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审查。第十五条 区域及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根 据煤层原始含量、可抽采时间、抽采系统能力、衰减系数、 煤层透气性、抽采半径、地质等参数情况,进行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 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 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 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 件应当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7、。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具备以下瓦斯抽采图纸、记录、报 表、台账:(一)抽采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布置图、抽采钻场及 钻孔布置图。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二)抽采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运 行记录。(三)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其中抽采量年、季、月报表经矿井总工程师审阅后, 由通防科备案。(四)抽采设备台帐、抽采工程台帐、抽采量台帐。第六章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泵应使用水环式抽采泵,泵站的装 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 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第十八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

8、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抽采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应加设绝缘段 并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位置上风侧距管路出口 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 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行 人和运输;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并 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栅栏外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该巷道瓦 斯浓度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井下采空区低浓度瓦斯抽采时,应在靠近可 能的火源点一侧的管道上安设抑爆装置。第二十条 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 况,要制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如 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临无计划停止运转,必须立 即向矿调度

9、室报告,矿调度室立即向矿井总工程师、矿长及 相关部门汇报。第二十一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 等。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 域分支、钻场等地点必须设置检测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 参数的计量装置,并设置抽采观测牌板。瓦斯抽采参数人工 测定时,泵房内每2小时测定1次,主管、干管、支管及需 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地点每周至少测定1次。瓦 斯抽采泵站的主管路应留设有用于人工检测参数的检测口。 抽采队每旬对抽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除渣、堵漏、放 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

10、符合相关计量标准 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并 遵守以下规定:(一)瓦斯抽采泵站进气管或总进气管必须同时安装人 工和自动检测流量、压力、浓度、温度的装置,采空区抽采 管路入口 1015m范围内安装CO传感器。(二)井下瓦斯抽采主管、干管、支(分)管必须按装 设标准要求安装流量、浓度、压力自动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安装在巷道口 50m范围以内。(三)每个瓦斯抽采钻场、抽采评价单元及汇流管必须 装设流量、浓度、压力自动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瓦斯抽采 钻孔应装设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装置。第二十三条 安设检测、计量装置的地点应设置观测、管理牌板,定期进行及时检测,检测结果记

11、入现场管理牌板。()瓦斯抽采泵站每1h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一次检 测和记录,每7d人工检测一次,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校正。(二)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每7d至少检 测一次,并进行汇总分析。(三)矿井抽采量报表以泵站人工检测数据校准值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煤层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采空区抽采管路每 班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 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第二十五条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瓦斯抽采钻孔安排人 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放水、除渣,发现钻孔抽采效果不好 或者有发火迹象等问题时,及时处理。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 统和抽采钻

12、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 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抽采系统瓦斯浓度、抽采量、负压发生较大变化时,通防科必须查明原因,并向 总工程师汇报。第七章 瓦斯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第二十六条 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 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 素统筹确定,一般应设在回风井(巷)内。敷设在运输巷道 内的瓦斯抽采管路,其高度满足通车需要。瓦斯抽采管路通 过通风设施时,必须设置防止压挤管路的装置,设施两端封 堵严密不漏风,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在选择瓦斯抽采管路时,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金 属管路。采空区(封闭区)埋设的抽采管路应使用检验合格 的

13、非金属材质管路。(二)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抽采系统支、干、主管 径,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保持 通用性。抽采管路联接使用的绝缘管、变径管、柔性接头, 其断面应不小于被联接管路断面。(四)瓦斯抽采主管、干管应敷设在回风巷或专用回风 巷内,抽采管路通过回风井到达地面。井下临时抽放泵站的 正压管路不得敷设在进风巷道内。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路安设完毕后,应逐段对瓦斯 管路进行气密性试验,保证管路严密不漏气。第二十八条 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支护 完好,巷道畅道,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工作 面不能正常抽采瓦斯时,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第二十九条 瓦斯抽采管路上

14、的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 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主要阀门角度调节实行挂牌 管理,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第三十条 瓦斯抽采钻孔和抽采管路应设置除煤粉(渣)装置,定期进行除排渣,防止钻孔或管路堵塞。瓦斯抽采管 路必须采取防冻、防撞、防静电等措施。在温差变化较大的 地点,应设置防止抽采管路热胀冷缩的伸缩装置。第八章 瓦斯抽采工程管理第三十一条 钻孔施工前应编制有钻孔设计、打钻措施及 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如钻孔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异常或其它原因需要 改变钻孔设计时,由通防科编制抽采钻孔变更设计,报矿井 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钻孔施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悉 钻孔施工参数

15、和有关规定,严格按钻孔设计参数和有关要求 施工。第三十二条 钻孔钻进过程中,应对孔深、见顶、见底 或地质构造、吸钻、喷孔、卡钻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异 常情况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钻进。第三十三条 加强有害气体现场检测。在煤层中施工抽 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必须在钻孔下风侧连续监测甲 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甲烷或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时,应立即采取停止钻进,撤 离回风侧人员,停止供风,加大供水等安全措施,并进行汇 报与分析。施工钻孔发现有异味时,要加强回风流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第三十四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冲洗钻孔,确保 封孔前钻孔无塌孔、无积水、无煤渣。封

16、孔时应确保钻孔封 孔严实。瓦斯抽采钻孔应编号管理,并悬挂钻孔管理牌,准 确记录钻孔参数、钻孔施工负责人、封孔负责人及钻孔接抽时间。对于未能及时封联的钻孔,应采用临时封孔措施对钻 孔进行封孔,并入抽采系统进行抽采,否则应对该钻孔进行 封堵,确保孔内瓦斯不向巷道内扩散。第三十五条 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封孔应 推广使用“两堵一注”封孔,也可以采用其它经试验证实有 效的工艺,普通钻孔、定向长钻孔应采用封孔专用水泥封孔。(一)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不得采用金属材质,并具有 一定抗压强度。(二)普通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90mm , 封孔长度为18m30m。特殊钻孑L封孔管直径另行制定标 准。

17、(二)煤层瓦斯抽采钻孑L封孔管外露长度在100mm 300mm之间;岩石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不得大于500mm。(三)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后外部不得留有空洞,否则应 用水泥砂浆或黄泥等材料填实。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钻孔封联孔应采用符合煤矿使用 的合格材料。瓦斯抽采钻孔的联孔宜采用专用的联孔装置进 行联孔,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其它管路进 行联接。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和联孔遵循以下规定:(一)抽采钻孔可以单个或多个并入汇流管后接入主、 干、分支管路,接入前必须向下通过放水器,再向上连入主、 干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处必须接阀门。(二)采用多个钻孔并入汇流管联接方式时,根据百米钻孔流量计算确定汇

18、流管直径,但不得小于封孔管直径。(三)抽采钻孔连接管应保持水平并略低于孔口位置100 mm左右,接入放水器及抽采系统管路的连接管保持竖 直或水平,不得出现存水的弯曲段。(四)主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抽采钻孔的三通应设置在 管路的正下方或外侧,不得设置在管路中心线上方。第三十七条 建立瓦斯抽采钻孔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钻 孔验收组成人员、验收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应对钻孔施 工参数、封联孔等内容进行重点核查。第三十八条 瓦斯抽采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矿井总工程 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后, 及时编绘瓦斯抽采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图及其它竣工验收资 料(参数表等),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

19、,还应包括各 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 (如喷孔、顶钻、卡钻)等内容。第三十九条 钻孔验收并联孔抽采后,应在一定时间内 检测新联接钻孔的流量、浓度、负压等参数,对无流量或无 浓度的堵塞钻孔,应拆除联孔装置后重新掏孔,确保钻孔抽 采效果。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做到各类 牌板齐全,吊挂整齐,内容全面清晰。钻孔施工的全过程要 保证施工地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保持现场的环境卫生。瓦斯抽采钻孔的现场管理应包括:(一)实行对抽采钻孔编号挂牌管理,设置钻孔管理牌板及抽采参数牌板,钻孔管理牌板应包括封孔人、封孔时间 施工人、施工时间等内容,抽采参数牌板应包括抽采负

20、压、 抽采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等参数。(二)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浓度的气孔,安设控 制阀门,必须按设计安设流量计量装置。(三)瓦斯抽采钻孔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经 通防科批准。第四十一条 因采掘、巷修等工作期间拆除及揭露钻孔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钻孔拆除程序、瓦斯检测方法及瓦斯异常涌出的现场处置要求。第四十二条 因现场施工需拆除的钻孔,应在确保钻孔的覆盖区域内瓦斯抽采达标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严禁拆除。在采掘前应先通孔,避免出现堵孔现象。第四十三条 采掘过程中遇到巷帮和顶底板揭露的钻孔时,应先检查钻孔内瓦斯情况,若钻孔内瓦斯浓度较小时, 应及时将钻孔封堵;若钻孔内瓦斯涌出较

21、大时,应及时联孔 抽采。第四十四条 井下施工的锚杆锚索孔内若有瓦斯涌出时, 应在托盘固定前将锚杆锚索孔充填密实。施工的探放水孔内 瓦斯涌出较大时,应及时与工作面同步延伸的临时抽采管路 连接抽采。第九章 抽采达标评判第四十五条 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在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对抽采效果、指标进行评价验收。第四十六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 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 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长和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第四十七条 有下

22、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 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 验收资料不真实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 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 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 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 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第四十八条 预抽煤层瓦

23、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第四十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 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 2 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 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 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第五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 对预抽

24、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 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第五十一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 30%,计算方法参见煤矿瓦斯抽 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 计量等参数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 A2、A3 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煤矿瓦斯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 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 指标。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 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 按

25、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 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 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 暂行规定附录A4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第五十二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 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二)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 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 规定的,判定采煤工 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表1釆煤工作面回釆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3t)10001001-2500250140

26、008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100004第五十三条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 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 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 标。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 (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2010Q3020Q4040Q5070Q6010070第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 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 达标。第五十五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 A6 计算)满足表 3 规定时,判定矿井瓦

27、斯抽采率达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 (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Q2520SQV403540SQV804080SQV16045160SQV300300SQV500505550060第五十六条 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 达标情况向矿长和矿井总工程师报告。第五十七条 矿井总工程师牵头相关技术科室定期检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 专项检查,并编制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报告。第五十八条 瓦斯抽采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 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 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和资料。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所有井巷揭煤、 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一)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二)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 报告的。第六十条 瓦斯抽采未达标,擅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的, 按程序追究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煤矿通防科,其它未 尽事宜执行国家、上级及公司井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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