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社会工作》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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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七 章 宏 观 社 会 工 作第 一 节 社 区 工 作 一 社 区 工 作 的 概 念 社 区 工 作 以 社 区 为 基 本 载 体 。 社 区 可 以 是 由 共 同 目 标和 共 同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组 成 的 社 会 团 体 , 也 可 以 是 一 定区 域 内 共 同 生 活 的 有 组 织 人 群 。 前 者 称 为 功 能 社 区 ,后 者 称 为 地 域 社 区 。 社 区 工 作 是 以 社 区 及 其 成 员 整 体 为 对 象 的 社 会 工 作 介入 手 法 。 社 区 工 作 是 由 若 干 要 素 组 成 的 系 统 。 首 先 , 社 区 工 作 以

2、 社 区 及 其 成 员 为 服 务 对 象 ; 其 次 , 它 有 两 个 层 面 目 标 : 任 务 目 标 和 过 程 目 标 ; 其 三 , 社 区 工 作 需 要 根 据 对 象 的 特 性 采 用 相 应 的 手 法。 二 社 区 工 作 的 价 值 和 原 则( 一 ) 价 值 观 社 区 工 作 的 价 值 观 体 现 为 对 “ 人 ” 、 “ 与 他 人 关 系 ” 、 “ 社 会 ” 和 “工 作 手 法 ” 等 问 题 的 看 法 。 关 于 “ 人 ” : 人 都 有 尊 严 和 价 值 , 人 都 有 发 展 的 潜 力 , 人 都 希 望改 变 也 都 能 改 变

3、 , 社 区 成 员 能 发 挥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关 于 “ 与 他 人 的 关 系 ” : 人 除 了 对 自 己 负 责 外 , 也 要 想 到 其 他 人; 人 人 需 要 归 属 , 需 要 互 助 成 群 ; 人 具 有 社 区 责 任 感 , 会 鼓 励 及 协 助他 人 实 现 自 我 ; 社 区 成 员 会 互 相 关 怀 和 互 相 照 顾 。 关 于 “ 社 会 ” : 个 人 与 社 会 相 互 依 赖 ; 社 会 必 须 提 供 公 平 机 会 , 让 每个 人 发 挥 潜 能 , 通 过 参 与 来 尽 社 会 责 任 , 充 实 精 神 和 物

4、质 生 活 ; 社 会应 提 供 资 源 和 服 务 , 以 满 足 个 人 需 求 , 社 会 应 尽 力 为 成 员 提 供 最 大 福利 。 关 于 “ 工 作 手 法 ” : 从 制 度 取 向 解 决 问 题 更 加 有 效 ; 社 区 自 发 的 改 变更 有 意 义 和 持 久 性 ; 社 区 民 众 应 该 合 作 地 参 与 社 区 事 件 ; 社 区 民 众 需要 协 助 进 行 组 织 ; 借 助 他 人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有 利 于 每 个 人 都 能 达到 自 己 意 愿 的 目 标 , 推 动 个 人 和 社 会 进 步 ; 以 综 合 方 式 能

5、 成 功 解 决 问题 , 而 以 片 段 方 式 则 不 然 。 ( 二 ) 行 为 守 则 社 区 工 作 的 价 值 观 需 要 通 过 行 为 守 则 得 以 体 现 , 这 些 原 则体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注 重 以 人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目 标 。 根 据 具 体 计 划 , 策 划 工 作 步 骤 ; 强 调 成 员 的 自 助 参 与 ; 充 分 开 展 组 织 工 作 ; 注 重 社 区 参 与 的 广 泛 性 和 包 容 性 , 让 不 同 阶 层 和 团 体 的 人士 都 有 机 会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 注 重 协 调 发 展 ; 尊 重 社 区

6、自 决 ; 采 取 民 主 和 理 性 的 社 区 行 动 方 式 ; 做 好 预 防 性 的 服 务 工 作 。 三 社 区 工 作 的 策 略 模 式 ( 1) ( 一 ) 地 区 发 展 地 区 发 展 就 是 发 动 社 区 内 不 同 人 士 和 团 体 广 泛 参 与 , 通 过 参与 过 程 使 他 们 达 到 自 助 和 互 助 的 目 标 , 改 善 社 区 关 系 , 增 强对 社 区 的 归 属 感 。 该 模 式 以 权 力 机 构 为 合 作 者 , 借 助 任 务 导向 小 组 进 行 相 互 沟 通 、 群 体 讨 论 , 从 而 形 成 发 展 共 识 。 社

7、会工 作 者 是 使 能 者 、 老 师 和 社 区 领 袖 的 开 发 培 养 者 。 社 区 居 民是 工 作 的 服 务 对 象 和 活 动 的 积 极 参 与 者 。 ( 二 ) 社 会 策 划 社 会 策 划 就 是 针 对 具 体 社 会 问 题 , 根 据 相 关 信 息 制 定 工 作 目标 , 并 将 社 会 目 标 转 化 为 实 务 手 段 的 过 程 。 该 模 式 以 整 体 或部 分 的 地 理 和 功 能 社 区 为 工 作 对 象 。 该 模 式 认 为 专 家 和 策 划者 的 信 息 最 丰 富 , 策 划 者 能 根 据 所 收 集 的 事 实 和 各 类

8、 组 织 的利 益 , 进 行 理 性 决 策 , 解 决 问 题 是 其 工 作 目 标 。 社 区 工 作 者是 其 中 的 资 料 收 集 者 、 分 析 员 、 项 目 执 行 者 和 催 化 者 , 社 区成 员 是 服 务 的 消 费 者 和 接 受 者 。 三 社 区 工 作 的 策 略 模 式 ( 2) ( 三 ) 社 区 照 顾 社 区 照 顾 就 是 动 员 并 连 接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社 区 资 源 , 去 协 助 有 需 要 的 人士 , 让 他 们 能 和 其 他 人 一 样 , 居 住 在 家 里 和 生 活 在 社 区 里 , 又 得 到 适 当照 顾

9、 , 从 而 社 区 成 员 之 间 休 戚 与 共 、 相 互 扶 持 。 该 模 式 的 工 作 对 象 为 残弱 人 士 。 该 模 式 认 为 个 人 自 助 、 家 庭 支 持 、 机 构 照 顾 、 市 场 服 务 和 政 府介 入 都 存 在 某 些 不 足 , 而 社 区 照 顾 则 利 于 建 立 输 送 体 系 , 满 足 差 别 需 要, 提 升 居 民 自 治 能 力 和 强 化 社 区 意 识 。 在 社 区 照 顾 中 , 工 作 对 象 基 本 上是 服 务 的 消 费 者 。 ( 四 ) 社 区 教 育 社 区 教 育 是 有 关 机 构 或 主 体 针 对 社

10、 区 成 员 的 需 要 和 社 区 发 展 的 需 要 , 组织 协 调 社 区 内 外 资 源 , 采 用 灵 活 多 样 的 方 法 传 授 相 关 教 育 内 容 , 以 达 成某 类 工 作 目 标 的 活 动 。 该 模 式 可 借 助 家 庭 式 、 课 堂 式 、 社 区 活 动 式 三 种手 法 , 进 行 补 偿 教 育 、 控 制 教 育 和 解 放 教 育 。 补 偿 教 育 弥 补 知 识 空 白 , 控 制 教 育 教 导 行 为 规 范 的 知 识 , 解 放 教 育 激 励 个 人 潜 能 。 在 社 区 教 育 中, 社 区 工 作 者 承 担 研 究 者 、

11、 倡 导 者 、 组 织 者 、 联 络 者 、 策 划 者 、 老 师 等多 种 角 色 , 社 区 居 民 则 具 有 决 策 者 、 消 费 者 等 多 重 身 份 。 四 社 区 工 作 的 过 程 模 式 ( 一 ) 探 索 和 准 备 探 索 和 准 备 旨 在 通 过 系 统 方 法 , 收 集 和 处 理 资 料 ,安 排 工 作 进 度 和 内 容 , 以 形 成 有 效 的 工 作 方 案 。 包括 : 了 解 社 区 一 般 背 景 ; 发 现 问 题 和 需 要 ; 建 立 目标 及 标 准 ; 进 行 可 行 方 案 。 ( 二 ) 计 划 执 行 社 区 工 作 的

12、 执 行 要 求 以 社 区 成 员 为 基 本 力 量 , 动 员组 织 资 源 , 采 用 某 种 工 作 策 略 达 成 计 划 目 标 。 包 括: 联 系 群 众 和 发 动 群 众 ; 建 立 组 织 和 联 系 组 织 ; 迈向 计 划 目 标 。 ( 三 ) 撤 离 、 评 估 和 反 思 工 作 接 近 尾 声 , 社 区 工 作 者 应 该 准 备 撤 离 工 作 现 场、 评 估 工 作 成 效 , 并 反 思 整 个 工 作 过 程 。 第 二 节 社 会 工 作 行 政一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概 念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是 一 种 间 接 社 会 工 作

13、, 其 中 , 政 府 社 会福 利 部 门 或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根 据 社 会 福 利 的 政 策 、 立 法或 决 策 , 按 照 一 定 程 序 将 之 转 化 为 实 际 服 务 ; 作 为 一个 由 诸 多 策 略 合 成 的 过 程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旨 在 保 证 政策 对 象 的 福 利 权 利 , 发 挥 社 会 福 利 的 功 能 。 根 据 执 行 主 体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可 以 分 为 政 府 层 面 的 社会 工 作 行 政 和 机 构 层 面 的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两 大 类 型 。 前者 是 政 府 社 会 福 利 主 管 机

14、关 按 照 社 会 福 利 的 政 策 和 法律 , 在 其 辖 区 内 运 用 各 种 工 作 技 术 和 策 略 , 解 决 、 处理 和 预 防 社 会 问 题 。 后 者 是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各 自 功 能 承担 职 责 , 与 民 众 一 起 工 作 , 充 分 发 掘 和 运 用 所 有 资 源, 从 而 有 效 地 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 二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价 值 和 原 则( 一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价 值 观 就 专 业 视 角 而 言 , 其 价 值 观 体 现 在 关 于 “ 人 ” 和 关 于 “ 工 作”

15、两 方 面 。 首 先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关 于 “ 人 ” 的 认 识 是 : 每 个 工 作 人 员 都十 分 重 要 , 他 们 有 天 赋 的 价 值 和 尊 严 , 值 得 尊 重 、 信 任 和 关怀 ; 人 无 完 人 , 但 是 人 都 有 动 机 和 能 力 不 断 完 善 自 己 ; 人 有共 性 , 也 有 独 特 性 。 其 次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关 于 “ 工 作 ” 的 认 识 是 : 提 高 社 会 的 整体 福 利 是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责 任 ; 福 利 工 作 的 人 文 环 境 对 个 人能 量 的 发 挥 极 其 重 要 ;

16、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是 保 证 行 政 效 率 的 基 础; 必 须 提 供 公 平 机 会 , 让 每 个 人 发 挥 潜 能 ; 只 有 所 有 人 都 发挥 了 最 大 潜 能 , 工 作 才 有 可 能 得 到 良 好 运 作 ; 集 体 决 策 比 个人 决 策 更 有 效 ; 沟 通 、 互 助 和 团 队 精 神 有 利 于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 ( 二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行 为 守 则 ( 1) 工 作 体 制 上 应 该 注 意 如 下 守 则 : ( 1) 认 为 服 务 提 供 是 福 利 部 门 和 服 务 机 关 的 基 本 责 任 , 并有

17、 明 确 、 容 易 理 解 和 实 现 的 目 标 。 ( 2) 设 立 完 整 的 部 门 机 构 , 以 利 于 发 挥 相 应 的 功 能 。 ( 3) 建 立 明 确 的 工 作 关 系 , 对 领 导 、 部 门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责权 利 有 清 晰 说 明 。 ( 4) 制 定 详 细 可 行 的 内 部 工 作 条 例 和 对 外 服 务 守 则 。 ( 二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行 为 守 则 ( 2) ( ) 服 务 领 域 : 整 合 福 利 政 策 由 上 而 下 的 要 求 和 福 利 对 象 由 下 而 上 的 需 要 ,发 现 提 供 服 务 的

18、 最 有 效 途 径 ; ( ) 工 作 方 案 : 制 定 完 整 、 可 行 的 工 作 计 划 ; ( ) 管 理 人 员 : 必 须 承 担 大 部 分 职 责 , 负 责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专 业 性 服 务 ; ( ) 分 工 授 权 : 有 必 要 进 行 专 业 分 工 , 把 职 责 和 权 力 授 权 给 不 同 人 士 共 同 承担 ; ( ) 民 主 参 与 :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政 策 的 形 成 和 具 体 执 行 ; ( ) 强 化 权 能 :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理 解 行 政 、 组 织 、 心 理 学 、 医 学 、 法 律 、 社

19、会工 作 等 知 识 , 在 维 持 专 业 实 务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自 我 发 展 服 务 专 长 和 效 能 ; ( ) 互 相 接 受 : 对 待 同 事 应 该 尊 重 、 公 正 、 礼 貌 和 诚 实 ,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应该 互 相 激 励 和 接 受 对 方 ; ( ) 沟 通 协 调 : 在 任 何 时 间 都 应 该 和 其 他 成 员 真 诚 地 、 团 结 地 交 流 , 并 积 极进 行 多 方 面 的 互 动 ; ( ) 利 用 资 源 : 充 分 发 挥 既 有 的 内 外 人 力 和 物 力 资 源 , 不 断 发 掘 其 潜 力 ,

20、 并进 行 资 源 的 恰 当 整 合 ; ( ) 评 估 应 变 :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 针 对 变 化 的 状 况 及 时 评 估 可能 的 应 变 策 略 , 并 在 其 中 选 择 可 行 的 对 策 。 三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一 般 程 序 ( 1) ( 一 ) 方 案 策 划 方 案 策 划 就 是 依 托 部 门 或 机 构 的 目 标 , 提 出 若 干 可 能 工 作 方 案 , 并 决 定 合 适 的 方案 。 方 案 策 划 应 体 现 实 际 性 、 可 行 性 、 具 体 性 、 弹 性 和 整 体 性 五 项 原 则 。 (

21、 二 ) 人 力 组 织 人 力 组 织 是 人 事 部 署 、 工 作 分 工 和 制 度 制 订 组 成 的 系 统 , 是 落 实 工 作 方 案 、 达 成工 作 成 效 的 体 制 准 备 。 人 事 部 署 就 是 约 聘 、 任 用 、 训 练 、 奖 赏 不 同 层 面 的 工 作 人 员 。 量 才 录 用 、 人 事 最优 结 合 、 考 训 用 结 合 和 奖 赏 分 明 是 人 事 部 署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 工 作 分 工 就 是 形 成 责 权 分 配 体 系 以 实 现 分 工 合 作 和 分 层 负 责 。 制 度 制 订 就 是 围 绕 服 务 目 标

22、 形 成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对 外 服 务 守 则 。 ( 三 ) 效 能 发 挥 效 能 发 挥 需 要 借 助 领 导 艺 术 , 在 内 部 进 行 沟 通 协 调 、 督 导 和 激 励 , 并 与 外 部 的 政府 、 机 构 、 媒 体 等 进 行 有 效 联 络 , 目 标 在 于 促 使 服 务 能 够 高 效 地 得 到 利 用 , 保 障服 务 对 象 的 福 利 。 领 导 是 行 政 主 管 的 职 责 ; 沟 通 协 调 可 以 提 高 内 在 的 行 政 效 能 ; 督 导 是 领 导 或 管 理 人 员 对 下 属 的 工 作 给 予 指 导 、 协 调

23、 、 强 化 和 评 估 , 是 渗 透 了 社会 工 作 价 值 观 、 工 作 技 能 、 人 际 关 系 、 工 作 规 范 的 综 合 性 活 动 。 激 励 就 是 激 发 员 工 动 机 , 诱 导 其 行 为 , 发 挥 其 潜 力 , 满 足 员 工 的 成 就 需 要 、 权 力需 要 和 归 属 需 要 。 公 共 关 系 与 宣 传 就 是 与 其 他 服 务 机 构 、 政 府 、 媒 体 和 大 众 进 行 积 极 联 络 。 三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一 般 程 序 ( 2) ( 四 ) 资 金 运 作 资 金 运 作 涉 及 经 费 筹 集 、 预 算 、

24、会 计 和 审 计 等 方 面 。 资 金 募集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重 要 任 务 。 预 算 、 会 计 、 审 计 则 是 政 府 福利 部 门 和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共 同 工 作 。 ( 五 ) 评 估 和 总 结 评 估 和 总 结 是 总 结 过 去 经 验 、 改 善 服 务 质 量 、 提 升 机 构 和 部门 能 量 的 关 键 步 骤 , 有 利 于 加 强 政 府 与 民 众 之 间 的 沟 通 , 促进 福 利 体 制 的 完 善 。 评 估 就 是 机 构 行 政 人 员 、 服 务 对 象 、 主管 部 门 或 专 家 利 用 科 学 的 评 估

25、 技 术 , 对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多 个方 面 进 行 评 价 和 测 量 。 总 结 就 是 对 活 动 的 整 个 过 程 进 行 回 顾。 四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的 特 点 社 会 工 作 是 一 种 讲 究 奉 献 、 不 求 经 济 回 报 的 高 尚 专 业 和 职 业 。 社 会 工 作行 政 有 六 个 特 征 : ( ) 服 务 对 象 是 人 , 涉 及 到 价 值 判 断 , 价 值 判 断 可 能 对 服 务 对 象 和 结果 判 断 产 生 影 响 ; ( ) 服 务 涉 及 机 构 成 员 与 消 费 者 的 互 动 , 服 务 结 果 由 双 方

26、 共 同 形 成 而从 不 确 定 ; ( ) 服 务 对 策 往 往 是 模 糊 的 , 从 而 最 终 结 果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 ) 目 标 旨 在 产 生 针 对 单 个 消 费 者 的 私 人 福 利 和 针 对 社 会 的 公 共 福 利, 因 此 , 可 能 产 生 政 府 、 不 同 机 构 、 家 庭 、 消 费 者 乃 至 专 业 人 员 之 间 相互 妥 协 的 结 果 ; ( 5) 服 务 依 托 于 专 业 人 员 , 其 不 同 训 练 背 景 使 他 们 采 用 的 技 术 存 在 差 异; ( ) 组 织 依 赖 于 外 在 环 境 , 其 中 的

27、不 同 主 体 可 能 存 在 矛 盾 需 求 , 因 此外 在 因 素 影 响 大 于 内 部 因 素 , 维 持 组 织 的 稳 定 性 成 为 一 项 严 重 挑 战 ; 第 三 节 社 会 政 策 一 社 会 政 策 的 概 念 社 会 政 策 由 目 标 、 策 略 、 背 景 等 因 素 合 成 。 目标 就 是 政 策 希 望 达 成 的 效 果 , 策 略 就 是 实 现 政策 和 目 标 可 以 采 用 的 工 作 技 术 , 背 景 就 是 影 响策 略 的 诸 多 因 素 。 社 会 政 策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 社 会 政 策 始 终 是 一 个 动 态 过 程

28、; 社 会 政 策 在 内 容 和 范 围 上 体 现 出 特 殊 性 ; 社 会 政 策 是 社 会 工 作 实 务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二 社 会 政 策 的 意 识 形 态 和 价 值 观 社 会 政 策 与 意 识 形 态 紧 密 相 关 , 后 者 代 表 某 类社 会 人 群 对 人 、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概 念 。 意 识 形 态影 响 统 治 和 政 治 机 制 , 后 者 又 作 用 于 经 济 机 制和 社 会 机 制 , 经 济 机 制 和 社 会 机 制 互 动 中 又 共同 对 社 会 福 利 施 加 影 响 。 价 值 观 是 社 会 政 策 的 基

29、础 , 其 中 , 社 会 公 正 、需 求 与 权 利 、 民 主 参 与 等 三 个 方 面 值 得 关 注 。 三 社 会 政 策 的 一 般 过 程( 一 ) 社 会 政 策 的 制 定 社 会 政 策 的 制 定 是 政 策 制 定 者 根 据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并 使之 转 化 为 社 会 政 策 的 过 程 。 策 划 和 合 法 化 是 制 定 阶 段 的 两 项 重 要 工 作 。 社 会 政 策 的 策 划 由 诸 多 策 略 合 成 , 它 需 要 完 成 以 下 任 务 : ( 1) 确 认 问 题 的 存 在 ; ( 2) 界 定

30、 政 策 问 题 及 其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 ( 3) 弄 清 有 利 于 解 决 问 题 的 影 响 因 素 ; ( 4) 认 识 关 键 的 政 策 议 题 及 其 意 义 , 包 括 评 估 目 前 的 政 策 和 项 目 的 状况 ,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历 史 经 验 , 弄 清 关 键 的 任 务 和 决 策 主 体 ; ( 5) 弄 清 可 能 的 有 效 对 策 , 测 算 不 同 对 策 的 各 类 成 本 和 效 应 , 再 根 据综 合 估 算 排 列 各 项 政 策 的 先 后 次 序 , 最 终 向 决 策 者 推 荐 候 选 政 策 。 社 会 政

31、策 的 合 法 化 是 法 定 主 体 为 使 方 案 获 得 合 法 地 位 而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所 实 施 的 一 系 列 审 查 、 通 过 、 批 准 、 签 署 、 颁 布 社 会 政 策 的 行 为 过程 。 ( 二 ) 社 会 政 策 的 执 行 执 行 就 是 将 合 法 化 的 政 策 进 行 操 作 化 后 付 诸 实 践 , 包括 政 策 细 化 和 政 策 落 实 及 监 督 两 方 面 。 政 策 细 化 就 是 根 据 政 策 目 标 列 出 具 体 、 清 晰 、 可 行 的项 目 、 计 划 、 行 政 条 例 和 行 动 , 确 定 这 些

32、 内 容 具 体 需要 在 那 些 层 面 执 行 , 安 排 执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组 织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 管 理 制 度 、 工 作 经 费 、 物 质 资 源 等 细 节 ,并 确 定 具 体 的 近 期 、 中 期 、 远 期 任 务 , 对 可 能 的 不 良后 果 做 好 预 防 工 作 。 政 策 落 实 就 是 将 已 操 作 化 的 社 会 政 策 进 行 实 际 运 作 ,政 策 监 督 就 是 安 排 相 应 人 士 对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过 程监 督 。 ( 三 ) 社 会 政 策 的 评 估 社 会 政 策 的 评 估 就 是 根 据

33、 一 定 标 准 和 程 序 , 对 其 效 益、 效 率 、 效 果 和 价 值 进 行 判 断 的 一 种 管 理 行 为 , 目 的在 于 取 得 有 关 这 方 面 的 信 息 , 作 为 决 定 社 会 政 策 变 化、 改 进 和 制 订 新 政 策 的 依 据 。 社 会 政 策 评 估 涉 及 评 估 者 、 评 估 重 点 、 评 估 资 料 运 用、 评 估 成 功 可 能 等 四 个 要 素 。 社 会 政 策 需 要 依 托 社 会工 作 的 研 究 方 法 , 具 体 工 作 步 骤 为 : 陈 述 研 究 问 题 进 行 文 献 回 顾 建 立 研 究 假 设 设

34、计 研 究 方 法 收 集原 始 资 料 得 出 研 究 结 论 提 出 对 策 建 议 。 四 不 同 主 体 的 角 色 社 会 政 策 与 政 府 、 实 务 工 作 者 及 市 民 的 角 色 紧 密 相 关 。 , 三 类 主 体 在 社会 政 策 中 的 作 用 有 很 大 差 异 。 政 府 在 社 会 政 策 中 的 角 色 极 其 复 杂 , 往 往 是 在 一 定 时 间 和 地 点 下 的 特 殊产 物 。 实 务 工 作 者 在 社 会 政 策 的 不 同 层 面 和 不 同 阶 段 的 角 色 存 在 差 异 , 在 制 定政 策 中 他 们 应 该 是 分 析 师

35、和 计 划 师 , 在 执 行 政 策 中 他 们 应 该 担 任 行 政 管理 者 角 色 , 在 评 估 政 策 阶 段 他 们 又 应 该 是 研 究 者 。 市 民 参 与 有 利 于 确 保 更 公 平 可 行 的 社 会 政 策 , 使 社 会 政 策 的 合 法 性 提 高和 执 行 难 度 下 降 , 市 民 多 层 面 多 角 度 地 参 与 社 会 政 策 过 程 , 是 体 现 权 利、 促 进 公 正 、 强 化 自 身 和 利 用 资 源 的 有 效 途 径 。 社 区 工 作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和 社 会 政 策 是 宏 观 社 会 工 作 的 三 大 部 分 , 它 们在 社 会 工 作 中 紧 密 相 关 。 三 者 的 实 务 架 构 相 近 , 界 定 问 题 、 分 析 原 因 、 提 出 方 案 、 计 划 推 行 、 工 作 评 估 等 是 三 者 共 同 遵 守 的 实 务 程 序 。 社 区 工作 项 目 是 社 会 政 策 的 产 物 , 也 需 要 借 助 某 些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技 巧 予 以 推 行;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可 以 形 成 某 些 决 策 或 政 策 , 而 政 策 落 实 又 是 社 会 工 作 行政 的 主 要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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