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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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执法检查。 (二)负责对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和职业卫生健康等工作实施执法检查,依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

2、罚。 二、执法检查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非”、“三违”行为。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检查是否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是否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对本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自查;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否制定各级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逐一签订安全

3、生产目标责任书,是否落实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明示上墙,是否有考核标准、奖罚措施。 (四)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落实了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是否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是否每季、每年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辖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档案。 (六)安全设施情况。检查剧毒物品的管理、危化品仓库(原料库、成品库)安全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物流场所消防

4、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建筑设施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 (七)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化工、矿山、建材等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措施,是否落实职工定期体检制度,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足额发放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应急救援情况。检查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定期演练、定期修改完善,是否按规定配备配足应急救援、抢险器材、消防器材。 (九)安全基础工作。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方式发布,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并分门别类、规范记录、档案化管理。 (十)安全生

5、产宣传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宣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是否在生产作业区内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四、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重点领域监督监察覆盖率、举报投诉案件查办率和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100%,无行政复议、行政差错案件和投诉案件发生。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重点和方法 (一)执法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执法检查重点。 1.重点单位。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大、从业人员

6、多的生产经营单位。 2.重点时段。重大节日、中省市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月以及生产任务紧张和季节变化等时段。 (三)执法检查方法。采取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询问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深入生产经营现场查勘,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等方法进行。 六、执法检查的整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危及生产安全的,及时移送其它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二)执法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

7、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对被检查单位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检查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督查销号”制度。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使用。 七、执法检查的责任追究被检查单位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治理或者整治不力,致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

8、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执法检查主体、职责明确、机制规范、制度健全。 (二)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亮证执法率达到100%。 (三)使用的所有安全生产法律文书要做到统一格式、表述准确、填写规范、妥善保管和归档管理。 (四)实施执法检查活动时要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五)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或案件发生。xx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

9、品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

10、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三)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 (四)可能受事故影

11、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五)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七)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

12、大危险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价和修改档案: (一)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和外部环境因素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二)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13、当及时申请核销。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安全评价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单位从业及周边单位人员。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第十四条生产经

14、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

15、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第十八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其完好,并协助建立场外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第

16、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

17、的情况; (十一)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处罚。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

18、矿库和放射源由有关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进行辩识。,存在危险能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场所和设施,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xx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19、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二)中、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xx市辖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 (三)在xx市辖区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该由市级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第四条市及各区市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同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市及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第五

20、条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安经开区管委会)领导人员。 (二)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一)安全

21、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分管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通报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

22、府及有关部门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业或领域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依据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

23、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人员、职责、经费等方面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有效保障条件,支持、督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障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编制、职责、经费、装备,确保与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和任务相适应。 (六)把安全

24、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实行“一票否决”。 (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组织开展公共设施、场所、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

25、成果转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装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和高效运转的预警、联动机制。 (十一)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调查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十二)鼓励公众举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三)应当履行的

26、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

27、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本级政府及其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履行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还要履行川办发202120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以下责任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政府主

28、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广电、经济和信息化、林业、住房城乡建设

29、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协调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有效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

30、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其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隐患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整改,收到隐患整改意见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指标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1、,并因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见。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2、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级对应部门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接到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火灾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通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续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认定事故性质,确定

33、事故责任,对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自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为较大安全事故的,各区市县事故调查组将案件移送市上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

34、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六条市政府或委托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市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6、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对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三)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四)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37、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履行职责的,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事故发生地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应当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者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三)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以及与事故发生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

38、部门主要领导,依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第二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xx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3月4日发布的xx市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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