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合同汇总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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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保险合同汇总五篇有关保险合同汇总五篇保险合同 篇1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场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 _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撤销权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2、。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假设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

3、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缺乏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

4、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5、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责任免除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成心行为;二、受益人的成心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成心自伤身体;四、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6、;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完毕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展鉴定。假如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完毕,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展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

7、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缓慢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

8、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9、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

10、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局部视为解除合同

11、。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

12、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变更地址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批注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合同纠纷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以下定义的疾病:一、心脏病(心肌堵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局部心肌坏死,其

13、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1.新近显示心肌堵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承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堵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以下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

14、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别人加以扶助之状态。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承受定期透析治疗。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症

15、。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承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假设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管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九、爆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局部的肝脏坏死并失

16、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肝脏急剧缩小;2.肝细胞严重损坏;3.肝功能急剧退化;4.肝门脑病。十、主动脉手术:指承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以下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1.视力的测定,根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以下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才能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

17、)丧失不能发出。2.声带全部剔除。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别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别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

18、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保险合同 篇2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场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

19、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20、。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

21、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 至身故。假设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缺乏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

22、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假设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四、假设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红利事项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

23、单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一、提取现金;二、抵交保险费;三、购置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四、保存在本公司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责任免除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成心行为;二、受益人的成心行为;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成心自伤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成心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

24、车或其他违章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完毕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展鉴定。假如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展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

25、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26、件。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保险合同 篇3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

27、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展理解。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如今:一、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那么无需对价条件。二、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誉风险为合同的主要

28、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那么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四、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

29、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当责任。五、保证的程度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恳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30、强迫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回绝承当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六、适用的法律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根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那么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_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保险合同 篇

31、4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主要内容是:保险工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等。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缴给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对保险费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买保险的人交的钱。保险费率:单位保险金所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是保险金同保险费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来表示。保险金:保险公司承当赔偿或给付受益人的钱。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指规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

32、项的条文。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所承当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和范围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恳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投保单有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同意的格式。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是“投保人交的局部未使用掉的保险费”。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不承

33、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范围。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国务院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律、法规统一监视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保险合同 篇5总那么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第四条 本保险

34、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35、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

36、、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37、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保险拖拉机上其别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九条 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

38、_、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

39、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保险期限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

40、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

41、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惹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

42、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以下方式赔偿:(一)局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

43、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_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

44、额(责任限额)内,按以下免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展抗辩

45、、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恳求,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别人,被

46、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修改手续。未办理修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场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第 37 页 共 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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