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文(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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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第二章

2、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_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

3、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_)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_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_。(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

4、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

5、品。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或行业标准。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第五章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_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_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_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第十九条各部门发

7、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人员每_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_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一条职业病的治疗由_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_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

8、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文(二)为了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匹配及资质1)公司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2)公司任命管理职业健康人员,应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2、医疗、健康设施与服务1

9、)依据风险评价在工作场所设置足够的急救箱,并对现场急救箱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2)工作现场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在生活区设立垃圾筒,且定期清理垃圾,同时为员工发放香皂盒毛巾等卫生用品。3)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4)定期对职业卫生设施、医疗设备进行维护与校验,保证职业卫生服务,卫生设施充分且有效。3、药物及相关物品的控制1)配备必要的满足许可制度要求的药物及相关物品。2)药物的派发与使用按照标准进行控制与检查,不得经非专业人员滥用药物。3)过期药物应及时进行处理。4、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1)加强员工体检制度,发现患伤寒、痢疾等传染病时要

10、及时调离、治疗。2)加强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加强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3)保证必要的营养供给,合理安排生活作息制度,有计划的进行预防接种。5、员工职业卫生的管理1)新职工岗前、职工退休前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存入职工卫生档案。2)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工作人员在换岗前应进行体检,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归入职工卫生档案,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对不符合特种工序身体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工种。4)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职工的职业健康

11、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5)工会应每年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一次检查。6)生产部应根据员工工作性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工人上工前,必须穿戴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7)安全办应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8)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6、教育与培训1)公司要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题培训或学习讲座,对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2)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

12、工作会议,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3)新招工人上岗前,或者变换工种的工人换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安全办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_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文(三)1目的依照_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2范

13、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扬中江洲运输公司的员工。3职责3.1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办法的制定、执行和年度更新,综合管理部部长是负责人。3.2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入职体检、在职体检和离职体检。3.3综合管理部负责和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入职、离职以及年度职业健康体检。3.4综合管理部应公示员工的体检结果,对有疑问的结果安排复检和跟踪。对疑似职业病要按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和上报。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保证健康档案齐全。3.5所有体检由公司支付费用,如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内离职,则入职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3.6所有参检人员要严格按照体检要求,遵守体检前的注意事项并配合体检,因本人原因造

14、成体检结果产生误差,由本人承担责任。4体检程序综合管理部每年对公司需要进行体检的员工_进行登记并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入职前、在职期间、离职体检。4.1入职体检新员工入职前,应到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交综合管理部再办理录用手续。4.2在职体检综合管理部根据各分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危害体检标准,确定体检频次:4.3离职体检员工离职前,应到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离职体检,凭离职体检报告,经综合管理部签字确认、在离职单上标注体检结果,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体检报告复印件交离职人员保存,原件留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文

15、(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

16、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

17、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_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_)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

18、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_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第四章作

19、业环境管理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0、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第五章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_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现职业病

21、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人员每_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一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第15页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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