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订立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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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订立合同4篇订立合同 篇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里的“应当”是“必需”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依据法理,这应当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解除口头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敏捷、简便,但不便于履行

2、和监督、检查,特殊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肃穆、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因此,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需采纳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同 篇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同样要实行要约、承诺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其次、三条件侧重于对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件是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

3、的民事行为实力干脆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贷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确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借款人主体可以分为法人(主要为公司)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其主体资格的存续状况(主要依据是否参与工商年检来推断其接着经营资格和存续状态)偿债实力、商业信誉。在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个人信贷借款合同中,银行应首先通过有效身份证明、印章等核实签约人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已满18周岁,精神正常,能够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为确定港澳居民的国籍,对港澳居民申请贷款的,应当由

4、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身份公证。订立合同 篇3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样时,合同即可成立。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一)

5、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依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详细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将来合同的必要内容;(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在实践中要留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扬资料为

6、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

7、生的。假如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期限。

8、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盼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先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先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先计算。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9、不须要通知的,自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5.承诺的拖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拖延承诺,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拖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根据通

10、常情形能够刚好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由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样。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须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订立合同 篇4教化合同,是教化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教化目的所达成的,一方实施教化教学行为、另一方亲自或派员接受教化的协议。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数量及质量要求的提高,教化合同已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我国学者对该合同的探讨却很少。由于合同法

11、对教化合同没有作出规定,教化合同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对其订立存在诸多疑问。一、教化合同当事人的厘定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化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化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化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始终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xx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

12、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加缔约,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旧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需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当。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实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探讨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见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

13、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高校)。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定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样,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

14、”二要件。)由于教化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实行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化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别要件。一般状况下,教化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样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化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化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一般教化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化合同)中,教化机构和受教化者参加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托付教化合同

15、(即为第三人利益教化合同)中,教化机构和受教化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别状况,当受教化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受教化者、教化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托付代理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托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加缔约的代理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关于教化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实力、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受教化者是否必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干脆参加合同的订立?他们干脆订立的教化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实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注:民事权利实力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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