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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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二月 目 录 1.总则11.1目的11.2范围12.工作目标和任务1 2.1工作目标12.2工作任务13.检查内容和依据23.1检查内容23.2检查依据24.职责分工24.1国土资源部2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3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35.工作流程55.1工作部署55.2工作准备5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65.4制发卫片7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7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95.7整改查处105.8信息填报105.9督查115.10挂牌督办125.11排序125.12约谈

2、125.13通报125.14验收135.15奖惩135.16组卷归档14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14【附录一】 名词解释15【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16【附录三】 判别标准17【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221.总则1.1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

3、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 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3.1

4、检查内容 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5、。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

6、1核查监测图斑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

7、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 5.1

8、.1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 5.2工作准备5.2.1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

9、要的工作装备。 5.2.3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相应的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立案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

10、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制发卫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5.1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

11、,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宗地或块地(以下统称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

12、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违法用

13、地类别判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将判定的违法用地按照统计要求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和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市、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14、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坑探、槽探、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市、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

15、登记卡中“违法类型”相关栏目(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5.7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

16、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信息填报 5.8.1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及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

17、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督查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 5.9.2督查任务 5.9.2.1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选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9.2.4提出整改意见。 5.9.2.5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

18、违法案件材料。 5.10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排序 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 5.12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5.13通报 5.13.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验收5.14.1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

19、予通过验收。 5.14.2.1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依照管辖权限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奖惩5.15.1奖励5.15.1.1通报表扬。 5.15.1.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惩戒 5.15.2.1通报批评。 5.15.2.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5.16组卷归档 5.16.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0、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要件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年度进行组卷归档。 5.16.3电子归档。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年度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

21、1本规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

22、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

23、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 10、 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

24、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上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涉及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

25、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26、。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

27、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将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

28、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

29、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5.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6.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7.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8.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9.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0.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1.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12.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13.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第 18 页 共 1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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