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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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张本植 第一讲: 党纪处分条例 出台的背景 情况和简要过程 第二讲: 违犯党纪行为与党纪处分 第三讲: 党纪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讲: 几种违纪行为认定和处理需要 把握的界限 2003年 12月 31日,中 共中央颁布了 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 党纪处分 条例 )。这部 党纪 处分条例 是在 1997 年颁布的 党纪处分条 例(试行) 的基础 上修订而成的,是系 统、完整地规范违犯党 纪的行为及其量纪标准 的党内法规。 新华社评论员文章: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

2、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 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 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 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 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 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 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一讲 党纪处分条例 出台的背景情况和简要过程 一、简要的历史回顾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第 一个纲领 就有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 任何党派的关系等多项纪律性规定。 1922年 通过的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专门设立了 “ 纪 律

3、” 一章,并规定了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 分。从建党到建国这一期间不可能出台一部 统一的党纪处分条例 。 1949年建国后到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召开之前,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 们党也没有能够出台一部统一的党纪处分 条例。但是在这 30年中,我们党出台了一 些局部的、单项的处分党员的规定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从 1983年到 1990年逐步制定出台 党员领 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 的暂行规定 等若干处分违纪党员的单项 规定,直至 1997年 党纪处分条例(试 行) 出台。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我们在处分 违纪党员的定性量纪上不够统一,畸轻畸 重,影响了党纪

4、处分的严肃性,影响了党员 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迫切 需要出台一部能够全面规范违纪行为及其量 纪标准的统一条例。 1997年 党纪处分条 例 (试行)的出台,是客观实践的需要, 较好地解决了党纪处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 对党员的处分更加严肃、更加客观、更加公 正。 二、制定 党纪处分条例 的必要性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 了一系列新要求。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 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修订 “ 试行条例 ”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从 1983年到 1990年,是准备阶段。 这个阶段重点研究起草、

5、出台一些单 项规定 ,为起草制定条例作准备。 1997年 2月 28日,研究起草并出台 了 党纪处分条例(试行) 。 2003年 12月 31日 ,研究起草并出台 了 党纪处分条例 。 三、 党纪处分条例 的起草过程 四、 党纪处分条例 的地位 党纪处分条例 的地位,是指 党纪 处分条例 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地 位。 党纪处分条例 的地位仅次于党章 和准则,效力等级处于第三级。 五、 党纪处分条例 的作用 为我们提供了与违纪行为作斗争的 锐利武器。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好的纪律教材。 为我们提供了提高工作效率的工 具。 为党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坚实有效 保护。 第二讲 违犯党纪行为与 党纪处分 一

6、、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是指有权制定 党内法规的机关根据 党章 制定颁布 的,运用党的纪律处分手段保障其实施 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 党内行为规则。 二、什么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 (一)违犯党纪行为的概念 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简称违犯党纪行 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 党章 和其 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 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 定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 (二)违犯党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犯党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任何 一种违犯党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若干基本 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犯党 纪行为,更谈

7、不上追究党纪责任。这些条 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纪行为的主体、违 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违纪行为的客体、违 纪行为的客观方面。 1、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纪行为的实 施者或称行为人。党的各级组织和所有党 员都可能成为违纪行为的主体。 2、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 的过错,是指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纪 行为及造成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 3、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党内法规和国家法 律保护的,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各种正常管理秩 序、管理制度和社会关系。 4、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纪行为客观的、 外在的表现,也就是说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 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

8、结果,它是连结违纪行为主体与客体的物质中 介。 ( 1)违纪行为方式 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 下,违反禁止性规范积极地实施党内法规和国家 法律禁止不得为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 配下,违反命令性规范消极地不为党内法规和国 家法律要求的行为。 ( 2)违纪行为的对象 违纪行为的对象,是指违纪行为 所侵犯或者直接影响的具体人或者事 物。 ( 3)违纪行为的危害结果 违纪行为的危害结果,就是违纪行为 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这 种消极影响可以是已经造成的,也可以是 可能造成的。 ( 4)违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或者

9、社会中 现象之间的一种联系。它表现为一种现 象引起或决定另一现象的发生。其中在 前的引起或决定后一现象的是原因,而 在后的被引起或被决定的现象是结果。 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 决定与被决定的联系,就叫因果关系或 因果联系。 准确认定违纪行为标准 1.形式违法性。 2.社会危害性。 所谓形式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必须是党内法规或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的某种行为。所谓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必须危害党、国家和人民 利益,或危害集体利益、其他党员群众合法权 益,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案例 张某,党员,某国家机关干部。 2004年 ,张某因自己的身份证丢失,而急需到 银行取钱支付购房款,遂以本人照

10、片、 真实身份证号码、地址等资料通过他人 办理假身份证一张,到银行提取了自己 的存款。此后,张某又丢失驾照,并在 用这张假身份证补办驾照时,被公安机 关查获。 公安机关建议纪检机关给予其处分。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三、什么是党纪处分 (一)党纪处分的概念 党纪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违纪 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的有 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 (二)党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 指出其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和 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严 重告诫,指出其违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

11、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 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的一种党纪处 分。 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 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暂时 留在党内,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以观后效的一 种党纪处分。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 察看二年。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 纪,已经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 党籍,将其清除出党的一种党纪处分。 (三)党纪处分的影响期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 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 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 职务相当或者

12、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 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 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 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 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 规定。 第三讲 党纪处分运用规则 一、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 运用规则 (一)合并处理的概念 合并处理,是指党员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 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 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对其所有的 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依 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 分。 (二)合并处理的条件 1、必须针对同一个违纪党员。 2、违

13、纪党员必须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 质的违纪行为,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 3、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依照 规定必须都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4、必须是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在作出处分 决定前发现该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合并处理的适用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 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依照规定分别量纪的基础上,在其中最重的处分 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吸收原则,即同一个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 (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 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

14、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从一重处分 从一重处分,是指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 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适用的条件 和处断原则是: (一)必须是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触犯 党纪处分条例 分 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 (三)依照处分最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三、共同违纪 共同违纪,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 意违纪。 (一)共同违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共同违纪必须由二人以上(含二 人)的主体实施。 2、主观要件: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 3、客观要件: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违纪的行 为。 (二)共同违纪的表现

15、形式 1、事前无通谋的共同违纪。指在事前未形成共同 违纪的约定,只是偶尔纠合在一起,共同实施了 违纪行为。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违纪。指各行为人在共同违 纪行为实施前,就已将共同违纪行为的目标、时 间、地点、方法、分工等确定,各行为人按预定 的安排实施违纪行为。 3、违纪集团。指数人(三人以上)为实施某一个 或数个违纪行为而结成的组织。 (三)对共同违纪的处理原则 1、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另有规 定的外,从重处分。 2、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 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 予处分。 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 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 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

16、违纪的总数额 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 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 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四、比照制度 比照制度,是指对于 党纪处分条例 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 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 类似的条款处理的制度。 适用比照制度必须具备以下 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并且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二)必须是 党纪处分条例 中没有规定的行 为。 (三)必须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定性处理。 (四)对违纪行为适用比照处理,必须履行严格 的批准程序。 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17、应当如何处理 对违犯党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方式有 三种: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 党员资格。 六、违纪党员死亡后, 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已死亡的违纪党员的违纪行为是应当受到 开除党籍处分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 按照处分党员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批 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以消除其违纪行为造成 的不良影响。 如果已死亡的违纪党员的违纪行为是应当受到 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则应当由 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讲 几种违纪行为认定 和处理需要把握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 分则共分 10章 130条。这 10章 列举了 10类违犯党纪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 纪

18、处分种类,它们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 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 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 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 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或者邪 教组织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组织、领 导、参加我国党纪国法所明令取缔的 “一贯道”“先天道”等反动会道门 或者“”等邪教组织的行为。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以及用人 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 用规定以及

19、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是指行为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 (中办发 2010 9号)等规定,以 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王亚丽致干爹王破盘的一封信 王破盘干爹: 你还好吗? 22日,我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的案子在河北衡水市桃 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结束,法院并未宣布审判结果。法庭 上,律师为我做了无罪辩护,认为我的行为属于单位行 贿。但中纪委文件显示,我为了官位先后两次修改年龄 并编造假身份。 事情到今天这步,我真的好后悔。如果我当年没有投靠 你,或许不会进入官场,更不会为了升官而先后两次修 改

20、年龄并编造假身份,可能现在我只是一个相夫教子、 靠自己劳动生存的普通妇女;如果我在你死后没有生 出贪念,想占有属于你亲生子女的遗 产,或许谁也不 会知道我王亚丽依靠两次修改年龄并编造假身份、通过 至少 10名官员的帮辅失察取得了步步晋升,可能现在我 还在安安稳稳地做我的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 三、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违反规定从业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从业的行 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党和 国家有关限制其从业行为的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 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

21、 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 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而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 行为。 四、贪污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1、要注意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成贪污行为,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行为的非法占有 目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刑事立法中 ,但理论上一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应当是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 2、要注

22、意把握:贪污行为客观方面的要求 贪污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是指利用 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 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 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方面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 1)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审查、批准、调 拨、支配、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 ( 2)管理,是指负有监管、保管公共财物的职责。 ( 3)经手,是指因执行公务而具有的领取或者支出 财物的职权。 认定贪污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 。 案例 1:在

23、某案中,某机关党员干部甲因 病到医院就诊,在向单位报销时,多次 涂改单据,虚报费用,累计多报销 1万余 元。 案例 2:在某案中,某机关党员干部乙执 行公务出差期间,向单位借款 2万元,报 销时涂改单据,虚报费用,将未用完的 余款 1万余元占为己有。 3.要注意把握:客体要件 贪污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 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 职务的廉洁性。 王某,党员,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在本 单位购进一批设备时,与私营企业老板 甲商议,要求对方给予自己 20万元好处 费。甲表示,如将设备价格由 280万元 提高到 300万元就可以给,王某同意。 对此

24、,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收受对方所 送贿赂,应认定为受贿。另一种意见认 为,王某故意抬高价格,变相贪污本单 位的公共财物,应认定为贪污。 五、受贿行为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还包括职务上有 隶属、制约 关系的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权。 所谓“隶属”关系,是指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 之间,一种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 系。例如县长向县财政

25、局局长打招呼,利用财 政局局长的职权,为他人提供优惠政策等。 所谓“制约”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职权能够产 生生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约束力。例如市 财政局局长向教育局局长打招呼,请教育局局 长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交易形式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 为(也就是受礼受贿行为的新形 式) 1、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 属于受贿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 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 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 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 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

26、格与实际 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 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 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 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解读: 上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 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 受贿。 2、收受干股属于受贿 干股未登记转让 以实际分红计受贿数额 司法解释: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 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 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 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 息处理。股份

27、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 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解读: 意见 其实主要解决了两方面问题:一是 收受干股是否需要经过登记才可以认定,二是干股没 有实际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某县国家工作人员汪某,未出资一分钱 却挂名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股东长达 6年之 久,并占有该公司 10%的干股。 2010年 12月间,温某借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 接网络及视频监控项目给予了大力帮助 ,收受该公司按 10%干股兑现的人民币 30万元。 3、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 司属受贿行为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

28、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 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 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解读 此类受贿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请托人出资,国 家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这 与直接收受贿赂财物没有本质区别,应以受贿处理。二是以合作 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 与管理、经营,这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获取所谓“利 润”,属于打着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行受贿 之实的变相受贿行为 4、

29、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属于受贿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 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 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 “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 差额计算。 解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 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收受

30、他人财物的;二是他人虽然将国 家工作人员出资实际用于投资活动,但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收益 ”与实际赢利明显不符。 5、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应区分贿赂与赌 博活动、娱乐活动界限 司法解释: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 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 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 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31、。 解读 司法实践中反映,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定性处理意 见,但在具体查证和认定中存在一定困难。 为此, 意见 列举了种 可资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的参考因素。要求在具体认 定时主要应当结合这种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 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 金额大小。 6、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官员难逃受贿罪责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 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 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解读: 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 的

32、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 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二 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 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 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 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故 意见 对 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 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案例 某县城建局局长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情妇 李某安排于某业务往来公司工作。李某实际未 从事任何业务,却在长达两年实际内领取工资 、奖金收入十五万元 。

33、7、亲属收钱应以受贿论处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 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 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 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 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解读: 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 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 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

34、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 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 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 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故应以受贿论处 8、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 登记亦属受贿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 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 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 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 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 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 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

35、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 表示及行为。 9、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 是受贿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 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 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 响认定受贿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 上交的,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因此,不是受 贿。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 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从法律上讲 受贿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而且主观上也没有悔罪的意 思,依法依理均应定罪处罚。 10、离职后收钱计入受贿金额

36、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 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 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 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解读: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 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 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变“现货”为“ 期权”的隐蔽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因此, 意见 明 确这种行为属受贿。 案例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局长赵小平,于 2002年 2月 6日至 2005年 10月 28日期间担任江北区贸 易局局长。

37、 2002年 7月,姚某向时任区贸易局局长的 赵小平提出要承包庄桥菜场。在赵小平的帮助下,姚 某等人不久取得了庄桥菜场 8年的承包权。为表示感 谢,姚某在 2003年至 2008年期间送给赵小平人民币 共计 19万元。其间,在姚某女儿上大学之际,赵小平 送还 5000元,在姚某买车上牌的时候,赵小平出资 1.5万元。 最后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 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赵小平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零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7万元。 解读:即使赵小平在 2005年后已不具备区贸易局局长身份,也 不能掩饰其收受姚某钱财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其离职后收 受请托人财物,不影响受贿罪的

38、构成。 六、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是 指违反有关规定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 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私自以 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 经营活动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 直接经商办企业,另一种是 “ 借他人名 义 ” 经商办企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 借机敛财的行为 违纪行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 响的。这里所称的 “ 造成不良影响 ” ,是指造成 负 面反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另一种是借举办 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对于借举办婚丧喜 庆事宜敛财的,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都要追 究责任。 八、严重违反社会主义 道德的行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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