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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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存货计划与控制第一条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第二条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_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第三条订有订购点、

2、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进货第一条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第二条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第三条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第四条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

3、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第五条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第六条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出货第一条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1.交货。2.交客户试用。3.示范表演。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5.展示中心陈列。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第二条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第三条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

4、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第四条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第五条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第六条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第七条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_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第八条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第六条各仓除仓管人

5、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第七条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第八条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第九条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第十条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第十一条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6、。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第一条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仓管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记簿上,如系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簿上,仓管单位并应于进货的怠日,根据实际进货之规格、数量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余第一、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条各分公司的进货应凭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向仓库部订货。第三条仓库部对各分公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一、二、三联应连同商品寄送

7、进货单位签收进货之。第四条各分公司于收到仓库部寄下的商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商品(供应品)调拨单上所载的进货内容办理验收进货后,于商品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入帐,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时签收后,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部,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第五条仓管人员应就所保管的商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列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第六条库存任何商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业经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商品(附件)领货卡等作为出货的凭单。第七条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查,第二联由仓管单位存查。商

8、品(附件)领货卡由仓管单位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单位各月内所领出商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依人员别过入新卡后,发文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第八条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仓管人员应即于当日凭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商品去向的追踪,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管人员签注后,即交还原出货人。第九条领货人除于出货的当日即行开立_交货外,否则统限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商品归还仓管单位。如经持往客户处试用致无法还仓时,亦应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业经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试用签收单,持交仓管人员保管。第十条领出的商品如系已洽妥欲

9、交货者,则领货人应于出货后,根据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上的型号、号码等有关的资料,另填交货通知请示单,请示核准后,交单位会计员开立_。第十一条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员于开立_时应先核对交货通知请示单内有关客户名称、型号、号码等的记载是否与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所载相符,同时并应根据卡上所载内容详细记载于_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第十二条领出的商品如系供客户试用、表演或更换等而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商品及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一并持至仓库部,由仓管人员负责验收后在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签收并将原领货人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加注商品还仓日期后作废。还仓的商品若经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缺情形时,则仓管人员

10、应依据实际验收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领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领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第十三条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应客户要求必须估回旧货时,应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事先请示核准后,始得办理估回旧货手续。旧货估回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旧货估回等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商品进仓。第十四条仓管人员于收到估回旧货的商品时,应依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所载的内容,办理签收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附于当日的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由仓库部留存。第十五条凡营业单

11、位于销售商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货物进仓。第十六条仓管人员于收到销货退回的商品时,应即行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者,应即在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予以签收后同时登入商品登记簿,内并将商品(供应品)进库单的第一联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办理销货退回手续后附于当日的销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仓库部留存。如商品经仓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时,应即依实际验收的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原持商品人签认后,第一联由原

12、持商品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第十七条供应品经出货后,如系耗用,则领货人应填具附件(供应品)耗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管单位凭以销帐。第十八条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于填制销货报告时,不得有漏填型号的事情发生。凡未经出货,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不得擅自虚开_。如因实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层呈所属副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先行开立_,惟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管单位保管之,如未经附送书面报告者,一律不予核计实绩。第十九条仓管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帐,不得误销或漏销。第二十条库存商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致有所毁损或待料时,仓管人员应填具商品送修单述

13、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商品送服务单位修护。分公司若无法自行克服时,亦应填具商品送修单,并应将货物寄送仓库部,统由仓库部转送服务部修护。第二十一条商品送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送修单位仓管人员存查,第二、三联由送修单位连同商品送仓库部转送服务部签收后,第二联由仓库部留存,第三联由服务部留存,第四联由服务部填妥预定修妥日期后,寄还送修单位交仓管人员收存。第二十二条服务部修妥送修的商品后,应将原留存的商品送修单第三联及商品一并持交仓库部并由仓管人员签收后收存,如该商品系分公司送修的商品,则仓管人员应于两日内寄还送修单位。第二十三条分公司送修的待料商品,除非向仓库部办理调拨手续转由仓库部进货,否则一律视

14、为存货帐上的库存商品。第二十四条仓管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商品,分公司的仓管人员并应于每周末及每月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寄送总公司仓库部及财务部核对,仓库部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_日前呈报迄上月底止全公司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商品运输第一条本章所称商品运输系指业经抵达本公司仓库部的一切商品其正式销售前之运送,凡新购商品其抵库前的一切运输问题概由采购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洽办。第二条凡有关仓库部与各单位间的商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部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第三条凡本公司库存商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

15、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第四条商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商品的安全。第五条商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登载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往运往单位凭以签收外,并应另行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运往单位签复,同时作为其进货的入帐凭证。第六条凡商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悉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企业部定货单编号办法附则第一条各分公司商品管理可本办法办理。第二条本办法自呈奉总经理核准之日起实施。1.凡本公司产品的订货单编号及工程承揽的工作号,均依本办法的规定编订。2.本编号由_位数字组成,共分三

16、段,其代表内容如下:(1)合约号。_位数字,各企业部从0001依次与客户所订合约次序流水编号,每三年另从头开始。(2)项号。同一合约内有多项不同工程须分别登记成本或分别计价者,又如同一合约内有多项规范不同须分别登记成本,分别计价,分别发工制造者,均在同一合约号后附加两位数字之流水编号,不同合约号之项号均从01开始,一合约只有一种二种工程或一种产品者,此项号乃为01。(3)变号:表某合约中某项遇设计变更,规范变更,数量变更者依次编为1、2、3。各上项变更则为0。3.各项工程或各项产品制造的发工、领料、成本等制造费用均以此项编号归户登帐,工程及制造进度的追踪亦以此为准。注。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二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

18、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四)协调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立项第五条每年_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19、;(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三章起草和审查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

20、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_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第十

21、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

22、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审查应当在_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

23、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

24、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章发布和解释第二十四

25、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_年_月_日_次(总第_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_年_月_日_次(总第_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第二

26、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

27、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

28、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

29、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四)协调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立项第五条每年_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三)起草负责人、_、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项建议

30、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三章起草和_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_协

31、调。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_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_等附加部分。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

32、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_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

33、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_;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_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_应当在_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_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第十八条在_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

34、条规定要求的;(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

35、。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_,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章发布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院校长认为

36、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_年_月_日_次(总第_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_年_月_日_次(总第_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_、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_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一)基于政策

37、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_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

38、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四)第一条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

39、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存货计划与控制第一条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第二条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_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第三条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进货第一条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第二条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

40、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第三条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第四条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第五条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第六条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

41、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出货第一条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1.交货。2.交客户试用。3.示范表演。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5.展示中心陈列。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第二条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第三条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第四条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第五条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

42、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第六条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第七条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第八条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第六条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第七条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第八条每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

43、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第九条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第十条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第十一条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第一条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仓管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

44、记簿上,如系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簿上,仓管单位并应于进货的怠日,根据实际进货之规格、数量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余第一、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条各分公司的进货应凭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向仓库部订货。第三条仓库部对各分公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一、二、三联应连同商品寄送进货单位签收进货之。第四条各分公司于收到仓库部寄下的商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商品(供应品)调拨单上所载的进货内容办理验收进货后,于商品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入帐,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时签收后

45、,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部,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第五条仓管人员应就所保管的商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列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第六条库存任何商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业经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商品(附件)领货卡等作为出货的凭单。第七条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查,第二联由仓管单位存查。商品(附件)领货卡由仓管单位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单位各月内所领出商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依人员别过入新卡后,发文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第八条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仓管人员应即于当日凭商品(供应品)领货单

46、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商品去向的追踪,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管人员签注后,即交还原出货人。第九条领货人除于出货的当日即行开立发票交货外,否则统限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商品归还仓管单位。如经持往客户处试用致无法还仓时,亦应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业经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试用签收单,持交仓管人员保管。第十条领出的商品如系已洽妥欲交货者,则领货人应于出货后,根据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上的型号、号码等有关的资料,另填交货通知请示单,请示核准后,交单位会计员开立发票。第十一条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员于开立发票时应先核对交货通知请示单内有关客户

47、名称、型号、号码等的记载是否与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所载相符,同时并应根据卡上所载内容详细记载于发票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第十二条领出的商品如系供客户试用、表演或更换等而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商品及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一并持至仓库部,由仓管人员负责验收后在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签收并将原领货人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加注商品还仓日期后作废。还仓的商品若经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缺情形时,则仓管人员应依据实际验收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领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领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第十三条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应客户要求必须估回旧货时,应依权责

48、划分办法的规定,事先请示核准后,始得办理估回旧货手续。旧货估回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旧货估回等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商品进仓。第十四条仓管人员于收到估回旧货的商品时,应依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所载的内容,办理签收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附于当日的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由仓库部留存。第十五条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货物进仓。第十六条仓管人员于收到销货退回的商品

49、时,应即行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者,应即在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予以签收后同时登入商品登记簿,内并将商品(供应品)进库单的第一联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办理销货退回手续后附于当日的销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仓库部留存。如商品经仓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时,应即依实际验收的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原持商品人签认后,第一联由原持商品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第十七条供应品经出货后,如系耗用,则领货人应填具附件(供应品)耗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管单位凭以销帐。第十八条各营业单位会

50、计员于填制销货报告时,不得有漏填型号的事情发生。凡未经出货,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不得擅自虚开发票。如因实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层呈所属副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先行开立发票,惟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管单位保管之,如未经附送书面报告者,一律不予核计实绩。第十九条仓管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帐,不得误销或漏销。第二十条库存商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致有所毁损或待料时,仓管人员应填具商品送修单述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商品送服务单位修护。分公司若无法自行克服时,亦应填具商品送修单,并应将货物寄送仓库部,统由仓库部转送服务部修护。第二十一条商品送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送修单位仓管人员存查,第

51、二、三联由送修单位连同商品送仓库部转送服务部签收后,第二联由仓库部留存,第三联由服务部留存,第四联由服务部填妥预定修妥日期后,寄还送修单位交仓管人员收存。第二十二条服务部修妥送修的商品后,应将原留存的商品送修单第三联及商品一并持交仓库部并由仓管人员签收后收存,如该商品系分公司送修的商品,则仓管人员应于两日内寄还送修单位。第二十三条分公司送修的待料商品,除非向仓库部办理调拨手续转由仓库部进货,否则一律视为存货帐上的库存商品。第二十四条仓管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商品,分公司的仓管人员并应于每周末及每月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寄送总公司仓库部及财务部核对,仓库部在核

52、对无误后,于次月_日前呈报迄上月底止全公司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商品运输第一条本章所称商品运输系指业经抵达本公司仓库部的一切商品其正式销售前之运送,凡新购商品其抵库前的一切运输问题概由采购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洽办。第二条凡有关仓库部与各单位间的商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部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第三条凡本公司库存商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第四条商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商品的安全。第五条商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登载

53、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往运往单位凭以签收外,并应另行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运往单位签复,同时作为其进货的入帐凭证。第六条凡商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悉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企业部定货单编号办法附则第一条各分公司商品管理可本办法办理。第二条本办法自呈奉总经理核准之日起实施。1.凡本公司产品的订货单编号及工程承揽的工作号,均依本办法的规定编订。2.本编号由_位数字组成,共分三段,其代表内容如下:(1)合约号。_位数字,各企业部从0001依次与客户所订合约次序流水编号,每三年另从头开始。(2)项号。同一合约内有多项不同工程须分别登记成本或分别计价者,又如同一合约内有多项规范不同须分别登记成本,分别计价,分别发工制造者,均在同一合约号后附加两位数字之流水编号,不同合约号之项号均从01开始,一合约只有一种二种工程或一种产品者,此项号乃为01。(3)变号:表某合约中某项遇设计变更,规范变更,数量变更者依次编为1、2、3。各上项变更则为0。3.各项工程或各项产品制造的发工、领料、成本等制造费用均以此项编号归户登帐,工程及制造进度的追踪亦以此为准。注。此项编号虽各企业部重复,但领料单、发工单均载有部门编号与此联合运用,当不致混淆。第36页共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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