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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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城镇供热治理方法聊城市城镇供热治理方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名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治理第四章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与热价治理第五章供热设施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供热行业治理,标准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和效劳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安康进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各类供热企业,依靠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地热、燃气、空气源、水源、电力等各类稳定

2、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供给生活用热的经营性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市城市治理局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的供 热及相关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对各县市供热治理工作进展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属地治理的原则, 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发改、住建、规划、财政、价格、质监、环保、气象、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治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进展城镇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建立完善的协调和保障机制;企业经营、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供热企业是城镇供热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安全运营,承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

3、投资多元化、效劳标准化和社会化,履行城镇供热的社会责任。第五条鼓舞利用工业余热,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可再生能源和自然气等清洁能源进展供热事业,实现供热资源多元化、灵敏性。鼓舞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技术、工艺、 材料、设备的争论开发和推广使用。鼓舞能源效劳公司参与供热经营。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属地治理的原则,授权供热主管部门 在各自供热专项规划的根底上,托付专业机构编制可再生能源和清 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的类型、区域、方式、规模、实现措施、可行性评估等作出安排。单个热源供热规模 较大时,供热主管部门应组织进展专家论证。城管、住建、发改、财政、物价部

4、门共同制定加快清洁能源供热进展的实施细则。其次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和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 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和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进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供热企业的供热力气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时, 供热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鼓舞各类投资主体参

5、与清洁能源供热工程的建设、运营与效劳。清洁能源类供热企业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工程的建设、运营与效劳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第八条城市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在地上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转变用途。第九条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和清洁能源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给、优先进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楼房集中连片居住小区延长。第十条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工程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

6、部门意见。供热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必需经过图纸审查合格前方可施工。施工图纸审查活动开发建设单位托付专业中介机构组织,邀请供热企业参与,承受供热主管部门监视。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状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第十一条在热电联产热源充分稳定、供热管网掩盖区域,主城区禁煤区限期取消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承受清

7、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城镇供热工程应当依法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第十三条建民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合称民用建筑,不包括工业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展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建民用建筑和民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温控计量装置。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供热计量的目标乐观推动供热计量工作。供热企业依据热计量产品牢靠性向供热主管部门推举

8、产品准入名目,并优先选购使用已纳入供热计量产品推举名目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杜绝假冒伪劣,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四条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投资管沟、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由供热企业负责供 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的投资、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 位与供热企业应做好施工连接,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开 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协作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在小区综合验收后, 应准时将换热站热备用房的使用治理权移交给供热企业,不再托付物 业公司代管,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接收。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双方 签订移交接收协议报供热主管部门

9、备案。为保证施工各环节连接顺畅,经供、用热双方协商全都,也可实行供热主管部门监视下的,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行业专家三三制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行供热工程总承包。供热经营设施含分户计量装置的建设资金,并入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据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第十五条供热企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应当到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第十六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供热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验收结论负责。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展监视,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工程未

10、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15 日起至 9 月 15 日止,向供热主管部门提报年度用热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及 申报信息,定期召集供热企业、用热单位、行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 确定当年度供用热进展工程。供热企业应当依据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进展打算实施供热工程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治理第十八条各类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治理一体化。国有企业自行治理的职工家属区,供热根底设施的移交、接收,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别移交和老旧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改造完成

11、并验收后, 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其他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全部实现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治理、并网运营。第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住宅小区内的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 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召 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 2/3 以上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 供用热合同含有供热经营设施移交选择条款,全体业主 2/3 以上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

12、居民 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其次十条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住宅小区内的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含小区内换热站、二次网和楼内公共立管,在移交接收过程中,进展提升改造。改造资金,由供热企业、业主或产权人共同担当。分户计量装置以内采暖设施改造资金由居民住户自行担当。改造后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业主或产权人不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应当确定代管单位,代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供热经营许可资质。其次十一条各类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当地 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

13、下条件:一依据可供热力气大于实际供热规模的要求,要有牢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二要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要有标准的经营治理制度、操作规程、效劳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供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办公场所等其他条件。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工程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力气、供热安全性等进展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次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实行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

14、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确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效劳标准、安全治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商定。其次十三条市主城区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 11 月 15 日至次年的 3月 15 日。各县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采暖供热期。如遇到特别状况,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实际状况调整采暖供 热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头前 7 天启动冬季供暖预热,并视天气状况适时延期停暖。供暖预热和延期停暖期间要有明显的感官效果。其次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据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

15、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供热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根本状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其次十五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 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头 6 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打算。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治理以 及配套费、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当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头 3 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其次十六条供用热双方应当使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合同应对供热面积、供热时

16、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其他事项等进展商定。供热企业应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顿供热。在采 暖供热期内,因特别缘由需要连续停顿供热超过 24 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 2 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马上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准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顿供热 24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其次十七条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建节能建筑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到达小区总户数的 50%以上,既有非节能建筑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到达小区总户数的 7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到达前款规定标

17、准的,原则上不予供热;状况特别确需用热的,对供热企 业本钱增加局部,由供热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业委会协商达成 协议后,可以供热。其次十八条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明确充水试压时 间,并提前 7 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消灭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特别状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展处置,供热企业应当准时进展处 置,配件费用由用户担当。其次十九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构造符合当时采暖设计标准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房、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 18。供用热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

18、测要求, 供热企业应当在 24 小时内进展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与。托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展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担当。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展监视。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当事人可向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恳求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十条因供热企业缘由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措施,保证供热温度到达规定标准,并依据有关规定减收热费, 并应依据以下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一)低于达标温度 2以

19、内(含 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20%;(二) 低于达标温度 2到 4(含 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50%;(三)低于达标温度 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100%。依据供用热合同商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 缘由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完毕之日起30 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依据供 热用热合同的商定准时足额交纳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设立效劳大厅自 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托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 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供热企业和受委 托的收费单

20、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发票。受托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 取任何额外费用。鼓舞供热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互联网、微信交费平台建设,便利居民多渠道交纳热费。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治理和标准化效劳,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网格化供热效劳站点,打造热力效劳品牌,建立健全客户信息治理系统,向社会公示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效劳 ,并在采暖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效劳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 供热企业应当在 3 日内予以答复。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效劳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标志, 标准用语、文明效劳,用户应当予以协作。第三十三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

21、,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供热企业应当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呈现场查勘,符合供热条件的,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供用热手续。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用户应依据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 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依据供用热合同商定可停顿供 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30%。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别照看的家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定赐予热费补助,具体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用户应当妥当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

22、施,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担当责任:一擅拘束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转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用户门窗不保温的、棚户区未依据设计要求加装保温层的;五用户室内装修或其它设施严峻遮挡散热器的;六用户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七发生不行抗力大事,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八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九其它非供热单位缘由造成室内温度未到达规定标准的。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

23、任。第三十六条用户拟停顿或恢复用热的,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 件,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头 30 日前向供热企业书面提出,供热企业应当为用户办理停顿或恢复用热手续。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停顿或 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把握条件,用户拟停顿或恢复供热的,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顿供热;具备停顿或恢复供热条件的,供热管道应当进展隔断处理, 隔断及恢复费用由用户担当。供热企业不得因局部用户欠交热费,停顿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第三十七条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效劳等事项, 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供

24、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效劳质量进展监视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 、信箱等,并准时处理用户投诉。第四章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与热价治理第三十八条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是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重要组成局部,专项用于城镇集中供热热源、管网、换热设施及用房、分户计量装置等根底设施建设,属政府性基金。但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开发建设,或自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接入各类热源使用集中供热时,均需缴纳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第三十九条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由供热主管部门使用本级财政部门供给的专用财政票据,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所收资金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严禁供热企业以任何理由收取供热根底设施配

25、套费。第四十条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治理,专款专用。供热企业使用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政府全部。第四十一条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范围及收费标准应依据当地社会经济进展,结合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的市场变化,合理确定或调整配套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分户供热温控计量一体扮装置收费标准单独规定,2023 年 10 月1 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以来,建设的节能建筑的分户计量装置列入建设本钱,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各县市供热根底设施配套 费的建设范围及收费标准,可参照聊城市城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保障供热行

26、业安康进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建设资金缺乏问题,市、县两级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范围应明确全都, 收费标准相差不宜超过 20%。第四十二条供热根底设施配套费应包含在房价中,并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再单独向购房人收取供热费用配套费。第四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供热主要原 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本钱进展监审的根底上, 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本钱,依据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第四十四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用热

27、量收费。收费依据根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 依据供热面积核算的根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依据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 30%。对用户依据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依据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局部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 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费。供热收费具体标准和方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五章供热设施治理第四十五条分户计量装置含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修理、更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修理、更和改造。第四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依据规定设置明显

28、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治理的供热设施进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缘由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准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供给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赐予赔偿。第四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展演练。供热企业觉察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实行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准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29、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状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效劳企业等应当予以协作。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管线的状况。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准时供给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实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前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马上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第五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撤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撤除方案前方可实施。第五十一条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分别建立供热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和远程监控调整平台,对供热系统进展自动把握和数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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