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再审申请书模板锦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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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再审申请书模板锦集8篇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诞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恳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事实与理由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全部,原告XXX须向被告

2、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依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全部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需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恳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

3、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峻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订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4、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恳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订正。其中当事人恳求制作调解书,假如不恳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恳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

5、,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刚好判决。”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恳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爱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此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刘花娥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

6、0月诞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被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居处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再审恳求: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

7、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申请人认为,依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确定”详细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确定”详细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

8、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自不待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

9、恳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自不待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超期结案。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

10、人民法院严峻超期结案,其行为严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峻违反法定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

11、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魏崇敏20xx年8月7日再审申请书 篇3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

12、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XX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XX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XX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XX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

13、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

14、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

15、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

1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

17、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

18、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

19、、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

20、(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诞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XXXXXXXX。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居处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

21、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恳求:再审申请恳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料接着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

22、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担当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供应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高校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

23、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供应了以下证据。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恳求: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恳求。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再审事实与理由

24、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轿车全部人,该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_年_月_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轿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行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全部人只担当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

25、说明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限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行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缘由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洁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

26、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恳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恳求。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申请日期: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6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春风一度,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风花雪月,男,。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1日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

2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1、恳求撤销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如下: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申请再审人,在200X年至20xx年期间,依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洪广镇政府办公楼工地、西夏区、光华活性炭厂等工地供应砖、石料,并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雇人对上述施工的地面进行平地、垫土方等劳务工作。20xx年9月18

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供应的上述货物,劳务工作进行了结算,依据申请再审人实际供应的货物清单、支出的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得出结论: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供应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合计为25555元。结算后被申请人出具结算单一张,确认申请再审人为其供应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共计154322元。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再审人为此起诉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平原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再审人欠款为136624.5元。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

29、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平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xx年3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院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该内容作出的。申请再审人认为,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通知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被申请人有意缺席不出庭参与诉讼,其行为是恶意的。而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在被申请人缺席的状况下,法院无法对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

30、但却引用了未生效且又发回重申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面对上述错误判决,申请再审人上诉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该错误判决的基础上又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平原区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是特别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的上诉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平原区法院的(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是未生效的判决,重审后该判决书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法

31、院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重新审理,意味着要对重新审理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查明、核实。要对重审案件的全部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重新加以确认,而不能干脆采纳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平原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却在被申请人未出庭参与诉讼、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状况下,干脆接受(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法院面对这个荒唐的判决视而不见,尽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岂不是与平原中院(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裁定相互冲突吗。退一步讲,假

32、如法院认为可以干脆接受原审判决内容的话,也应当接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的录音光盘的内容,因为该录音中的内容被申请人是没有异议的,该证据是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审法院接受原审中被申请人的质证看法,那么也应当接受该录音证据,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但一、二审法院未接受该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本案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并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重新审理中也未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事实上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故申请再审人恳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订正,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不清,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判决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实物

33、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的单据金额23298元进行确认,但对申请再审人主见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决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因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恳求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状况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实状况,且判决内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判决内容,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错误。理由如下:1、为证明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购买建材、供应劳务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地人员,以及应被申请人要求供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张、收条1张、空心砖款收条1张、砖款收条1张、空心砖发砖发票6张、水泥款收条1张、垫土方证明1份、被申请人签字领(收)料单4张

34、、欠条1张、由被申请人收料员张建军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据261张、录音光盘1份、结算单1份。以上单据、录音、结算单符合证据三性,相互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有被申请人陈述在案的记录为凭,充分的证明白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再审人清偿欠款。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与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否认申请再审人的主见,但原审法院代替被申请人否认相应证据,例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出现“因结算单系复印件,且结算单相关票据中没有被告的签名,而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恳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审时未进行答辩,

35、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认定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权利,就不能相互冲突的认定被申请人的质证看法。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订正。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既然是重审案件,就应当全面审查本案的基本领实,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认证,客观、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请再审,恳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此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xx 年4月20日 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 篇7申请再审事由: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

36、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恳求: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担当工伤接着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有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2)、朱黎宾主见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殊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有意混淆。(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确定

37、20xx年3月7日起其次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样。原审有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样,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谛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混淆黑白,规避法律,混淆责任。(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供应”的特殊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

38、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见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4)、朱黎宾主见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样再审申请书 篇8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职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2、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资料列明)申请理由1、再审事由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2、再审事由二: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综上所述: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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