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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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 2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2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3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6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 11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2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2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 13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15第四章附 则 18附件 1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附件 2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附件 3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附件 4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 健运行,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 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 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 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 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 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 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3、会)依法对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 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 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 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 制。第八条 商

4、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 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 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五)其他有关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 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

5、各部门职责分工,确 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 监测和控制。(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 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 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 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一)拟定流动性风

6、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 和董事会审核批准。(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 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 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 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层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 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

7、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 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 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 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 况。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 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 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8、:(一)相关管理体系、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 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 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 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 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 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

9、审计。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 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 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应当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 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 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其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

10、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三)融资管理。(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五)压力测试。(六)应急计划。(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 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 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 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 意。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

11、场变 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 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 险状况,运用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 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 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 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

12、的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 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 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 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 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七)货币错配程

13、度增加。(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信用评级下调。(十四)股票价格下跌。(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 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 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 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 性风险限

14、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 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 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 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 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 源。(二)加强表内外资产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质) 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

15、资交易对手的关系, 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能力。(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 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 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 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 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及 机构,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 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 间要求。商

16、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 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 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 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 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情景, 并区分轻度、中度以及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 持续经

17、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 当不少于 30 天。(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 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 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 试。(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 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 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 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 验应当有书面记录。(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

18、好、风险限额和优质流动性资产水 平,以及制定业务发展、财务和应急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 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 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 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 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 进行修订。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

19、资规模和所需时 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 可靠性和充分性。(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 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 来不利影响的措施。(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 权限与职责。(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 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 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 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 障碍资产,可以

20、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 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 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 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测试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其具有 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情景下出售资产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 响,必要时应当加大测试频率。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 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 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

21、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 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务所在国 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 流动性转移限制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 管理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 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 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 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

22、息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二)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 测频率。(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金 额、所在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和币种等信息的监测。(六)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金额、所在地域和机构、 托管账户和币种等信息的监测。(七)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 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

23、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 流动性比例。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 监管标准。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 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 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 天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X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 2 相关规定的现金类 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 各类资产。未来 3

24、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本办法附件2 规定的压力情景下, 未来 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 100%。除本办法第五十五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 管标准。第三十八条 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存贷比=贷款余额 存款余额X100%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 75%。第三十九条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性比例二流动性资产余额 流动性负债余额X100%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 25%。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 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比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 监管的

25、相关规定。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 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之 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 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 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 险进行分析和监测。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 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

26、内外项目 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 天、1个月、 2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2 年、3 年、5 年和 5 年以上 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 和流动性缺口率。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 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 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 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 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

27、存款比 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 类、金额和所在地。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超额备付金率、本办 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 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 配情况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 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金 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 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

28、性 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转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析 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银监会用于分析、监测市场流动性的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间市场相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 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 指标外,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 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参考其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运用 其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现 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29、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 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 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 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 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 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 部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送。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 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 容和频率。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 4 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 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30、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 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 情况等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 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流动性 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商业 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 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 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一)

31、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五)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 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的重大调整。(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 重大事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 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 金净流出比例

32、超过50%的,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 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 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四)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六)压力测试情况。第五十五条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未

33、遵守流动性风 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并视情形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 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报告。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 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2 的相关规定,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六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 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 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

34、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 计划。(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 率。(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 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 要求。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 状况,银监会

35、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 限制性要求。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 情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在日常及危机 期间的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 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重大流动性事件时,银监会应当与境 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 低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第四章 附 则第五十九

36、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 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 规模小于 2000 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 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 收、外汇管制以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 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 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 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

37、债占 商业银行负债总额 5%以上的货币。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第六十四条 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 4 是本办法的组成 部分。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 年底前达到 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 2014年底、2015 年底、2016 年底及 2017 年底前分别达到 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 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 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 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 100%之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 性风险管理指引同

38、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 1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一、现金流测算分析和限额设定(一)商业银行应当在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基础上,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 币种,区分正常和压力情景,并考虑资产负债未来增长,分别测算未来不同时间 段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并形成现金流量报告。(二)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确定到 期日现金流是指有明确到期日的表内外业务形成的现金流。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 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表内外业务(如活期存款)形成的现金流。商业银行应当 按照审慎原则测算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三)商业银行应当合理评

39、估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 汇票、衍生产品交易、因其他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 合同义务进行支付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将其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并 关注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变化对潜在流动性需求的影响。(四)商业银行在测算未来现金流时,可以按照审慎原则进行交易客户的行 为调整。商业银行所使用的行为调整假设应当以相关历史数据为基础,经充分论 证和适当程序审核批准,并进行事后检验,以确保其合理性。(五)商业银行各个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为该时间段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 的差额。根据重要性原则,商业银行可以选定部分现金流量少、发生频率低的业 务不纳入现

40、金流缺口的计算,但应当经其内部适当程序审核批准。(六)商业银行应当由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确 保现金流缺口限额与流动性风险偏好相适应,并经其内部适当程序审核批准。商 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现金流缺口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予以修订。(七)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定未来特定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限额:1. 商业银行应当预测其未来特定时间段内的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 银行机构的批发融资能力,并依据压力情景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2.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理审慎的方法计算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所能产生的 现金流入。3. 商业银行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时应当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

41、和托管等业 务对现金流的影响。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参考压力情景(一)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二)批发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三)批发和零售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五)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造成损耗。(六)交易对手要求追加抵(质)押品或减少融资金额。(七)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八)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九)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 (十)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十一)跨境或跨机构流动性转移受到限制。(十二)中央银行融资渠道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十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断运行。三、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参考内容(

42、一)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1. 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电子支付系统突然出现运作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2. 信用评级大幅下调或出现重大声誉风险。3. 交易对手大幅减少融资金额或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4. 特定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测指标达到触发值。5. 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6. 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传染。7. 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二)应急措施1. 资产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货币市场资产,出售原定持有到期 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线(机构)等。2. 负债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中央银行融资便利,从货币市场融 资等。(三)

43、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1. 危机处理小组的构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2. 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支持,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收到相关报告, 了解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度。3. 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员工 之间的信息沟通。4. 危机处理小组与外界,包括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分析师、投资者、中 介机构、媒体、主要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附件 2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一、压力情景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以及影 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如:1. 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2.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能力下降;3. 以特定抵(质)押

44、品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短期抵(质)押融资的能力下 降;4. 银行信用评级下调 13 个档次,导致额外契约性现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 抵(质)押品;5. 市场波动造成抵(质)押品质量下降、衍生产品的潜在远期风险暴露增加,导致抵(质)押品扣减比例上升、追加抵(质)押品等流动性需求;6. 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在计划外被提取;7. 为防范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回购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 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 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

45、征,并满足相关操作性要求:(一)基本特征1. 属于无变现障碍资产;2. 风险低,且与高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低;3. 易于定价且价值稳定;4. 在广泛认可、活跃且具有广度、深度和规模的成熟市场中交易,市场波动性低,历史数据表明在压力时期的价格和成交量仍然比较稳定;5. 市场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存在多元化的买卖方,市场集中度低;6. 从历史上看,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倾向于持有这类资产。(二)操作性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政策、程序和系统,能够在流 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 30 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以 弥补现金流缺口,并确保变现在正常的结算期内完成。1.

46、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由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控制。负 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持续具有法律和操作权限,可以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作为应急资金来源单独管理,或者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 30 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并使用变现资金,而且不与银行现有的业 务和风险管理策略相冲突。2.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相关政策和程序,能够获得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所在地 域和机构、托管账户和币种等信息,并且每天能够确定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 成。3. 商业银行可以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市场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应当考 虑由于套期保值提前终止而引发的现金流出。4. 商业银行变现合格优质流动

47、性资产,不应当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5. 如果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出现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情形,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超过 30 天的期限内继续将其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三)构成和计算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政 策和限额,确保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现金、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主权实 体和中央银行债券除外)的多元化,避免资产类别、发行机构或币种等过于集中。1. 一级资产一级资产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1)现金;(2)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3)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

48、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 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第一,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 0%; 第二,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第三,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 第四,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4)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 不为 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本币债券;(5)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 不为 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但仅限于流动 性覆盖率所设

49、定的压力情景下,银行在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该外 币现金净流出。2. 二级资产二级资产由2A资产和2B资产构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二级资产占比不 得超过40%, 2B资产占比不得超过15%。2A 资产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 85%的折扣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包括:(1)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 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第一,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 20%; 第二,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三,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 流动性压力时期,该证券在

50、 30 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 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 不超过10个百分点。第四,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2)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 第二,不是由本行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 第三,经银监会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A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 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AA-及以上对应 的违约概率相同;第四,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五,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

51、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 流动性压力时期,该债券在 30 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 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 不超过 10个百分点。2B 资产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 50%的折算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 第二,经银监会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 BBB- 至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 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BBB-至A+对 应的违约概率相同;第三,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四,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

52、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 流动性压力时期,该债券在 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 2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 不超过 20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监测和控制2B资产潜在风险的政策、程序和系统。商业银行收到的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如果根据法 律和合同可以用于再抵(质)押融资,则可以纳入本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计算, 但交易对手根据合同有权在30天内收回该抵(质)押品的除外。3. 上限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应当将30天内到期的涉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抵(质)押融资、 抵(质)押借贷以及抵(质)押品互换交易还原,相应调整各类合格优质流动性 资产的数量,包括: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

53、资产交换一级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 到调整后一级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 2A 资产的上述交易还 原,得到调整后2A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B资产的上述交易 还原,得到调整后2B资产数量。计算2A资产和2B资产数量时,应当采用相应 的折扣系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B资产调整项和二级资产调整项。2B资产调整项=Max 调整后2B资产一15/85X(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 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一15/60X调整后一级资产,0二级资产调整项二Max 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一2B资产调整项一 2/3X调整后一级资产,04.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1

54、)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二一级资产+ 2A资产+ 2B资产一2B资产调整项 二级资产调整项,或者(2)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二一级资产+ 2A资产+ 2B资产一Max (调整后 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一2/3X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B资产一15/85X(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资产),0三、现金净流出量(一)定义及计算 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 天的预期 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预期现金流出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 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与其预计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 之和。预期现金流入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表内外

55、相关契 约性应收款项余额与其预计流入率的乘积之和。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 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 75%。本办法中预计流失率、提取率、流入率统称为折 算率。(二)现金流出:项目及折算率1. 零售存款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分为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 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或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并且存 放于交易性账户(如自动存入工资的账户)或者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存在 其他关系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欠稳定存款包括未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 全覆盖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网上存款)等。若难以判定某项存款为 稳定存款,则应当将其视为欠稳定存款。5

56、%3%活期存款和30天内到期的定期存款(1) 稳定存款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2) 欠稳定存款 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且存款人无权在30天内提款或者提前 0% 提款导致的罚金显著超过利息损失的定期存款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是指有能力迅速赔付、保险覆盖范围明确且公众广泛知晓 的存款保险计划。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保险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正式法定授 权,并在操作上具有独立性、透明度和问责机制。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包括:(1) 保险人能够定期从接受保险的商业银行预先收取费用;(2) 保险人具有充足的手段确保在发生大额偿付需求时,能够及时获取额 外资金,如获得明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担

57、保或从政府借款的常设授权;(3) 存款保险计划被触发后,存款人可在 7个工作日内获得保险偿付。零售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但商业银行允许存款人在 不支付相应罚金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2.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是指由非自然人客户提供,且未用本行拥有的、可在 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 客户有权在30天内收回、最早合同到期日在30天内和无确定到期日的无抵(质) 押批发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客户有权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收回, 但合同明确规定且有约束力的提款通知期超过 30 天

58、的批发融资项目,不纳入流 动性覆盖率计算。对于商业银行有权在未来 30 天内提前偿还的无抵(质)押批 发融资,若商业银行不行使该提前还款权可能导致市场认为其面临流动性压力 时,商业银行为防范声誉风险将被迫行使该提前还款权,相关的预期现金流出应 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小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1)稳定存款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2)欠稳定存款业务关系存款(不包括代理行业务)由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所覆盖的部分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5%3%10%25%5%3%由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提供40%的非业务关系

59、存款100%该存款全额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覆盖20% 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小企业客户是指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 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 客户还应当满足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剩余期限或提款 通知期超过30天的小企业客户定期存款比照零售定期存款处理。业务关系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为非自然人客户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商业银行对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应当经银监会认可。清算服务是指客户通过直接参与境内支付结算系统的商业银行间接地将资 金(或证券)转移给最终接受方,仅限于对

60、客户支付指令的传送、对账和确认, 日间透支、隔夜融资和结算后账户维护,以及日间和最终结算头寸的确定。托管 服务是指在客户交易或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代表客户对资产进行保 管、报告、处理或者对相关营运和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仅限于证券交易结算、契 约性支付的转移、抵押品处理与托管相关的现金管理服务,以及股利和其他收入 的收取、客户申购赎回、资产和公司信托服务、资金管理、第三方保管、资金转 移、股票转移、支付结算等代理服务(不含代理行业务)和存托凭证。现金管理 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现金流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等以及客户日常经营 所必需的金融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仅限于汇款、收款、资金归集、工

61、资支付管 理和资金支出控制。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及相关的业务关系存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客户在未来30天内对商业银行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存在实质 性依赖。如客户具有充足的备份安排,则不满足该项条件。(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 务合同。(3)客户终止上述服务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至少为30天,或者客户转移相关 存款的成本(如交易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提前终止成本或法律成本)较高。(4)业务关系存款存放于专门账户,该账户向客户提供的收益不足以吸引 客户存放超出其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所需的多余资金。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如账户余额与支付结算规模的比值

62、、账户余额 与托管资产规模的比值等指标)识别业务关系存款账户中的多余资金,并将其按 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商业银行不具备多余资金识别方法的,应当将全部存款 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如果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业务关系存款的客户集中度过高,可以要求对这部 分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3. 抵(质)押融资 抵(质)押融资是指以本行拥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法定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所有将在30 天内到期的抵质)押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折算率抵(质)押融资项目以一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或以中央银行为交易对手以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本国主权实体、多边开发

63、银行或风险权重不高于20%的本国公共部门实 体为交易对手,且不是以一级资产和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2B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其他0%15%25%50%100%4. 其他项目折算率/现金流出100%其他项目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出融资交易、衍生产品以及其他合约中包含降级触发条款所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市值变动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中非一级资产抵(质)押品估值 变化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根据合同能被交易对手随时收回的超额非隔离抵(质)押品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抵(质)押品对外交付义务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合同允许交易对手以非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替换合 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抵(质)押品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 求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及其他结构 性融资工具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工具、证券 投资载体和类似融资工具未来30天内交易对手可以行使权力的未提取的不可 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1)提供给零售和小企业客户(2)提供给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和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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