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智能杆及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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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市多功能智能杆及配套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多功能智能杆及配套设施的管 理,有效利用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城 市品质,维护智慧城市感知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XX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 体方案(深府201847号)、XX市关于率先实现5G基 础设施全覆盖及促进 5G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 供公共管理与服务的多功能智能杆及配套设施的投资、规划、建 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仅供土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自用的多功能智能

2、杆,不适 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多功能智能杆(又称智能杆、智 慧杆)是指,可挂载两种以上设备,集智能照明、视频采集、移 动通信、交通管理、环境监测、气象监测、无线电监测、应急管 理、紧急求助、信息交互、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能持续产生 或接收信息流的新型、复合型公共基础设施;多功能智能杆是智 慧城市感知网络体系的重要载体,通过全市统一管理平台进行远 程监测、控制、管理、校时、发布信息。多功能智能杆包括杆体、基础地笼、横臂、设备仓和智能门 锁等模块,多功能智能杆配套设施包括智能网关、配电、通信、 防雷、接地等模块,和专用管线(电力、通信)、接线井、配电 箱、光交箱等设施以及管理平台

3、,不包括挂载设备。多功能智能杆及配套设施,以下统称“智能杆”。第四条【基本原则】智能杆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政府统筹编制智能杆专项规 划,按照智能杆标准、规范组织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需求 方利用智能杆挂载设备,或使用智能杆已挂载设备提供的服务。(二)统一运营、统一维护。在充分保障政府公共管理与服 务的前提下,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主 体”)负责对智能杆进行统一运营、统一维护,并探索智能杆运 营产业化、市场化;在智能杆挂载的设备,由运营主体组织统一 维护。(三)保障安全、开放共享。在确保安全可靠以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智

4、能杆向政府和社 会需求方开放共享,通过智能杆取得的数据信息依法有效利用。第五条【基本投融资模式】在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项目中, 由市、区按现行政府投资事权划分原则分别组织统一投资、同步 建设智能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智能杆专项规划、详细规 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结合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体系的需求, 统筹投资、同步建设智能杆,或建设配套设施(专用管线、接线 井、配电箱、光交箱等)并预留智能杆建设空间。其他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智能杆,由运营主体组织投资建 设。鼓励通过收益权质押、资产证券化、发行企业债券或设立市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智能杆建设资金。第六条【产权归属】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智能

5、杆分别由市、 区主管部门持有产权,履行产权管理主体职责;运营主体投资建 设的智能杆,产权归运营主体。在智能杆建设过程中同步投资建设的挂载设备,按前款规定 确定设备的产权归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智能杆、挂载设备的产权归属有特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统筹协调】市政府设立智能杆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 机构,统筹全市智能杆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 域、跨部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智能杆 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单位、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 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落实责任分工。各区政府负责成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推动辖区智能 杆规划、

6、建设,组织编制辖区智能杆详细规划,贯彻落实市政 府、市综合协调机构及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智能杆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程序组织制定智能杆建设和管理政策、专项规划、 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验收和运营相关规范;(二)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智能杆 投融资机制,建立智能杆建设和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定智能杆相关服务费支付标准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申请将市财政承担的智能杆相关服务费纳入部门年度 预算并予以支付;(四)指导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智能杆建设,参 与其智能杆竣工验收、移交,负责

7、所接收智能杆的产权档案信息 管理;(五)对运营主体建设智能杆的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资料进 行备案;(六)监督、检查智能杆运营、维护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 运营主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七)统筹、协调和督促市、区相关单位在智能杆挂载设备 或使用设备服务并予以备案,建立运营主体和设备挂载单位、设 备服务使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智能杆建设和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二)申请将区财政承担的智能杆相关服务费纳入部门年度 预算并予以支付;(三)指导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智能杆建设,参 与其智能杆竣工验收、

8、移交,负责所接收智能杆的产权档案信息 管理;(四)监督、检查智能杆运营、维护与安全生产工作;(五)统筹、协调和督促区相关单位在智能杆挂载设备或使 用设备服务并予以备案;(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新建、改扩建 道路等政府投资项目中落实智能杆建设费用;在投资管理领域强 化以新型基础设施为牵引推动传统基础设施优化提升,统筹推进 5G、智慧交通、雪亮工程、智能电网、智慧城市等新型基础设施 体系建设,推动智能杆配套设施的集约建设。公安机关负责智能杆挂载的公安监控、交通管理等设备的监 督管理,负责智能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依

9、 法查处损毁智能杆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完善智能杆投融资模式,按政府要求做好 资金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编制智能杆专项规划、指导各 区智能杆详细规划的编制,将智能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和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智能杆挂载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的监督管 理,组织开展5G基站电磁辐射科普宣传教育。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对随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智能 杆履行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智能杆相关规划要求,在本部门建设的 项目中同步建设智能杆;将智能杆年度建设计划中涉及挖掘道路 事项纳入道路挖掘年度计划,采取批量报批方式,简化行政许可 手续;负责智能杆挂载

10、的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支持在水库、河道、堤防、河口滩涂、滞洪 区、积水易涝点等区域按智能杆相关规划建设智能杆或建设配套 设施并预留智能杆建设空间,配合开发防洪排涝、积水易涝监测 等防灾功能场景应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依法对智能杆开展文化体育艺 术、广播电视、旅游等运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主管部门指导运营主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国资部门负责根据智能杆投融资需要,对涉及国有企业的智 能杆等经营性资产处置事项办理相应国有资产管理手续,依法对 运营主体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依托国资国企综合改革 试验指导运营主体有序推动智能杆市场化、商业化运营。城管和综

11、合执法部门负责将智能杆纳入城市部件管理体系; 按智能杆相关规划建设智能杆或建设配套设施并预留智能杆建设 空间;负责智能杆挂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 监督指导智能杆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指导运营主体开展与城 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的智能杆管理、维护和应急抢险工 作;采取批量报批方式,简化智能杆建设项目涉及迁移或砍伐城 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许可手续。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将智能杆纳入全市统一物联感知 体系;指导智能杆综合管理平台与全市统一物联感知平台的关联 协同,构建城市感知平台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智能杆建 设,将智能杆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纳入智慧城市、数字政府 有关

12、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气象部门负责智能杆挂载的气象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指导 气象监测设备建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运营主体开展信息通信相关业务以及 网络安全运行、防护等工作。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和运营主 体对存量杆塔改造为智能杆,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利用智能杆挂载 设备或使用智能杆已挂载设备提供的服务,依据职责分工配合支 持智能杆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相关单位职责】供电单位负责保障智能杆供电,支 持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直供电改造等,强化集约建设、资源共享 与智能杆相关规划做好衔接,按照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 在确需增容的情况下,建设小容量公用变压器、配电箱、电力线

13、 路等设施,并会同建设主体协调解决供电设施用地、通道,合力 确保及时接入;支持智能杆建设,简化用电报装手续。电信运营单位负责在 5G 建设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 程中统筹利用智能杆挂载设备或使用智能杆已挂载设备提供的服 务,加强与运营主体在智能杆建设和信息通信、车联网、物联网 等领域的业务合作,保障智能杆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运营主体承担运营范围内智能杆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智能杆建设与移交相关具体工作,成立专业化 公司具体负责智能杆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组织探索 充电桩运营、广告服务、设备挂载租赁、通信网络合作运营、车 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服务等依法可开

14、展的商业化、市场化服 务。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市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 通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智能杆专项规划并及时修订。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智能杆专项规划,结合各区 实际,组织编制各区智能杆详细规划。各区智能杆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体系的建设 需要,增加或局部调整智能杆杆址及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并申 请纳入智能杆专项规划。第十二条【规划实施】智能杆专项规划应与智慧城市、地下 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城市照 明、供电设施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市 “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智能杆专项规划的智能杆杆址、供电设施用地

15、、配电箱、光 交箱、专用(电力、通信)管线等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 项规划。第十三条【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智能杆相关规划、各单位上 报的智能杆建设建议,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区两级、相关行业 所涉道路改扩建、存量杆塔改造等需求,组织编制智能杆年度建 设计划;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智能杆的, 须上报列入智能杆年度建设计划。因政府投资计划变更或新增智能杆建设任务,经市主管部门 同意后可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第十四条【纳入道路挖掘计划】 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智能 杆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经市主管部门提出,交通运输 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道路挖掘年度计划或及时调整。第十五条【规划动态

16、调整】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建成的 智能杆杆址,依规定程序申报纳入智能杆专项规划、全市“多规 合一”信息平台,并批量办理规划报审。第十六条【规划计划效力】在已建智能杆或智能杆专项规划、 年度建设计划规定的杆址控制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同类杆塔。在已建智能杆杆址控制范围内,新增设备应当在智能杆挂 载,存量杆塔挂载设备应当根据设备更新周期、存量塔杆设计使 用年限等情况逐步迁移至智能杆挂载。第十七条【统筹配套资源建设】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 源、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市主管部门按照共建共享、资源统筹的总 体部署,通过“多规合一”“项目赋码”等多种措施,在相应部 门的配合下,组织通信、供电、管线等市政基础设

17、施单位科学合 理开展建设,将通信管道、电缆沟、变压器、配电箱、电缆或光 缆接口等配置到利于智能杆接入的范围,同步做好建设预留,在实现“多杆合一”的同时统筹推动变压器、配电箱等“多箱合o城市照明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市政公变等市政基础设施单 位应当为智能杆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接入提供便利。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全市新建、改扩建道路等政府投资项 目同步建设智能杆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在项 目赋码阶段通过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落实智能杆建设需 求,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向主管部门、运营主体及相关 设备挂载或使用单位征求关于智能杆建设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 源部门在进行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

18、规划许可时,应当审查智能杆 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运营主体建设智能杆,按照智能杆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标 准、规范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小散工程 或零星作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以及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无须办理 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手续。涉及道路占用挖掘、迁移或砍伐城市 树木、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取得相应许可文件。第十九条【政府项目验收与移交】由政府投资的智能杆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主管部门、运营主体及相关设备挂载或使用单 位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竣工验收备 案回执 30 日内与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

19、位应当将智能杆杆址、所建配套设施纳入竣工测绘资 料和建设项目城建档案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应当签订移交接收证明书,载明所移交 的智能杆及配套设施、挂载设备、城建档案资料及移交归档证明 文件等。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运营主体到场参与,同步完成智能杆 的委托运营手续。第二十条【运营主体验收与备案】 由运营主体建设的智能杆 项目,经市主管部门指导并参与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报告报 市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主体应当将智能杆杆址、所建配套设施纳入竣工测绘资 料和建设项目城建档案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

20、档案资料。第二十一条【移交条件】向主管部门移交及委托运营主体的 智能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智能杆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具备纳入智能杆综合管理平台的技术和安全条件;(三)竣工验收合格并具有完整的智能杆建设竣工资料;(四)具备安全通电运行条件;(五)已结清电费并承诺完成过户等用电变更手续;(六)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 移交。受托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出具检 测报告。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对交通杆、监控杆、通信杆、路灯 杆等各类存量杆塔改造为智能杆的,原杆塔及配套设施、挂载设 备由原产权或管理单位按照国有

21、资产管理规定予以处置;原挂载 设备继续在智能杆挂载的,由原挂载单位持有产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改造实施前,将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方 案书面征求原杆塔及配套设施、挂载设备的原产权或管理单位的 意见;原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改造工作,不得拒绝改造或拖 延改造进度,但可预留不超过 48 小时的调整时间。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改造完成后挂载设备满足相关标准、规 范。第四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三条【统一运营和维护】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智能 杆由市、区主管部门分别委托运营主体统一运营、统一维护。在智能杆挂载设备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与运营主体签署挂 载证明书,明确维护规范,由运营主体对挂载设备进行维护,作 为主管部

22、门委托运营主体对挂载设备日常维护的依据。使用运营主体挂载设备提供服务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 服务需求,作为主管部门委托运营主体提供服务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费用支付标准】 智能杆相关服务费由市、区主 管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后向运营主体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主管 部门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执行。支付标准施行之前的相关服务费,按成本规制的方法由市、 区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后申请资金予以支付。第二十五条【设备挂载规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气象等 法律、法规、规章对设备挂载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运营主体应当 提请主管部门征询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后挂载。政府部门需要在已建成智能杆新增挂载设

23、备的,运营主体应 予配合,并按季度汇总情况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政府部门委托运营主体开发并提供设备场景应用、投资购置 挂载设备等属投资项目范畴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支。第二十六条【用电报装】简化用电报装流程,运营主体可以 凭智能杆移交接收证明书或市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向供电单位办理 用电报装。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将智能杆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报送供 电单位,与供电单位协调一致、进行集中统一报装。第二十七条【管理平台与信息安全】 运营主体在市主管部门 的指导下,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智能杆综合管理平台,通过智能 杆数据接入及管理,实现对智能杆及挂载设备的监测、分析、设 备数据归集及互联互通等集约化管理功能,保

24、障全市智能杆的正 常运行,满足统一运营、统一维护的要求。通过智能杆采集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接受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并通过智能杆综合管理平台 交互至市、区政务数据平台和各单位管理平台。对智能杆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在满足信息安全、数据 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 监督下,开展车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服务等,不得违法泄露数 据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不得发布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或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信息。第二十八条【维护要求】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主体约定下列 维护要求:(一)遵守智能杆、挂载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5、技 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结 构、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 施;(三)负责智能杆、相关配套设施以及已委托运营主体维护 的挂载设备的巡检、养护和维修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转,并建立 巡检、维修档案;对需要更换挂载设备的,及时通知设备挂载单 位更换;(四)组织制订智能杆应急预案,发生台风雷雨等自然灾害 或事故破坏等人为原因导致的险情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或抢 修;(五)定期对智能杆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负 责智能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发现有违法违纪行 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查处

26、;(六)对可能影响智能杆、相关配套设施以及挂载设备安全 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以及施工行为的监管 部门;(七)对智能杆维护过程所破坏的城市绿地、电缆、路面等 进行恢复;(八)保障智能杆安全运行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九条【设备挂载的管理责任】 智能杆设备挂载单位应 当遵循设备挂载的下列要求:(一)承担挂载设备质量的安全责任,配合主管部门及运营 主体做好挂载设备的安全运行;(二)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自行维护或委托运营主体维护 挂载设备并依法使用,将可获取的设备状态信息实时传输至智能 杆综合管理平台;(三)配合主管部门制定智能杆应急预案以及智能杆挂载设 备运行维护规范;(四)保障挂载设备

27、安全运行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妨碍或损坏智能杆、挂载设 备的行为:(一)在智能杆上刻划、涂污、张贴、晾晒;(二)在智能杆底座堆放或倾倒腐蚀物、易燃易爆物品,或 未经批准在智能杆底座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 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三)擅自在智能杆架设管线或安置其他设施;(四)擅自操作智能杆配电箱等配套设施或改变其运行方 式;(五)擅自迁移、拆除、改动智能杆,或在智能杆连接的地 下管线上方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 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六)擅自从智能杆接电;(七)擅自在智能杆上设置广告或装饰物;(八)窃取、破坏智能杆挂载设备,或

28、擅自实施影响挂载设 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一条【施工协调】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改动 智能杆,或在智能杆连接的地下管线上方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 制定安全防范及实施方案,提请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并按协调要 求在工程竣工时恢复或新建智能杆,或协商支付相关费用。确因应急抢险需要无法按前款规定提请协调的,应急抢险单 位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第三十二条【临时装饰】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市相关部 门确需在智能杆上临时设置公益广告或装饰物的,运营主体应积 极配合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举办方或实施方对设置物的安全使用 负责,并应及时拆除、清理设置物,恢复智能杆原状

29、。第三十三条【绿化协调】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智能杆的设 置科学合理选择绿化树种,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及时修剪树枝。因台风、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危及智能杆安全运行的,运 营主体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修剪树木的,应当在险情排除 后 24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养护责任人;迁移、砍伐树木或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险情排除后5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到绿化管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现有城市道路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要求的,绿化管理部门应当 逐步改造完善。第三十四条【事故损害】因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损坏智能杆 或其配套设施、挂载设备的,事故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防止事

30、故扩大,立即通知运营主体,依法赔偿损失。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督与日常监管】 市、区主管部门和各挂 载设备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智能杆、挂载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 检查,依法查处涉及智能杆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绩效考核】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智能杆建 设和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区政府、市和区有关职能部门、运 营主体等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要求、智能杆相关 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一)在政府投资的主体工程项目同步建设智能杆或配套设 施的情况;(二)在政府

31、投资的主体工程项目的智能杆设计阶段征求主 管部门、运营主体和设备挂载或使用单位意见的情况;(三)在政府投资的主体工程项目验收阶段邀请主管部门、运营主体和设备挂载或使用单位参与和听取意见的情况;(四)政府投资的主体工程项目向主管部门移交智能杆及配 套设施的情况;(五)运营主体组织投资建设智能杆的进度、质量等情况;(六)运营主体统一运营、统一维护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 况;(七)相关设备挂载部门在智能杆挂载设备的情况;(八)各区智能杆相关服务费预算与支付情况;(九)其他必要的绩效考核内容。智能杆建设和管理绩效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年度绩效考 核。被考核单位应当配合绩效考核工作。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及工

32、作人员职责】 主管部门及有关职 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智能杆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第三十八条【违反禁止行为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的,由相关挂载设备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泄露智能杆数据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泄 露智能杆或挂载设备所取得、形成的数据信息的,由相关挂载设 备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存量智能杆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由政府投资且已 建成的智能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施行】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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