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电子教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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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担 保 法 一 般 原 理 一、担保权两个权利;从属性; 二、担保权的性质从权利 (一)物权性质的担保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物保) (二)债权性质的担保权保证权(人保)、定金权(钱保) 三、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93】 1、 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2、 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 3、 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4、 保证人签字 四、反担保以保证人追偿权为主债权的担保权 五、最高额担保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 1、突破担保权的从属性担保合同先成立 2、债权的系列性 3、B点的确定约定;通知到达生效 (最高额保证)担保法27 4、主债权不得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法61】 第 二 章 保 证

2、 中 的 理 论 问 题 一、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主体:债权人保证人(第三人) 2、保证人的消极条件 (1)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担保法8】 (2)公益单位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担保法解释9】 (3)法人分支机构例外(法人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不明)【担保法10】【担保法解释17】 二、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要点:先诉抗辩权及其限制【担保法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担保法解释20】还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 无财产可

3、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练习: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2、按份的共同保证与连带的共同保证 要点1:连带/按份的确定“外部约定”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1

4、9】 要点2:连带、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外部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 任划分; 按份保证、连带保证内部各个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要点3:“一连到底”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连带-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连带) 【担保法解释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要点4:共同保证人的追偿 按份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 连带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向其他保证人(内部份额、平均) 注意:“先后顺序”【担保法解释20】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

5、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练习;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三、保证期间固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担保法解释31】) 练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6、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1保证期间的意义-行使保证权的的期间不行使,权利消灭 2怎样行使? 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连带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行使保证权的结果:保证诉讼时效起算 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34针对主债务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连带保证:担保法解释34向保证人提出要求之日 A(主 债 期 满 ) C(行 使 保 证 权 ) B(保 证 期 间 届 满 )CC C (针 对 主 债 务 人 的 判 决 或 者 仲 裁 裁 决 生

7、效 之日 ) 连 带 保 证 诉 讼 时 效一 般 保 证 诉 讼 时 效 4、主债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担保法解释36】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练习: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8、时效不中断 5、 保 证 期 间 的 确 定 (2)无约定: 原则:【担保法25、26】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担保法解释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例外:【担保法解释3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练 习 1.甲 向 乙 借 款 5 万 元 , 还 款 期 限 6 个 月 , 丙 作 保 证 人 , 约定 丙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直 至 甲 向 乙 还 清 本 息 为 止 。 丙 的 保 证 责 任 期 间 应如 何 计 算 ? A 主 债

9、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6个 月 B 借 款 发 生 之 日 起 2年 C 借 款 发 生 之 日 起 6个 月 D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2年 比 较 : 担 保 物 权 (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 的 担 保 期 间 为: 主 债 诉 讼 时 效 全 程 2年 2.甲 对 乙 享 有 60万 元 债 权 , 丙 、 丁 分 别 与 甲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但未 约 定 保 证 责 任 的 范 围 和 方 式 。 戊 以 价 值 30万 元 的 房 屋 为 乙 向 甲 设定 抵 押 并 办 理 了 登 记 。 若 甲 对 乙 的 债 权

10、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一 年 , 下 列 说法 何 者 正 确 ? A 乙 若 对 甲 进 行 清 偿 , 则 事 后 无 权 要 求 甲 返 还 B 丙 若 对 甲 进 行 清 偿 , 则 无 权 对 乙 进 行 追 偿 C 甲 不 能 对 戊 的 房 屋 行 使 抵 押 权 D 倘 甲 催 告 乙 还 款 , 乙 在 催 款 通 知 上 签 字 , 诉 讼 时 效 将 因 中断 而 重 新 起 算 四、主债变更、移转,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的变更(转让)对保证的影响 1、主债权转让 原则: “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22】 例外:【担保法解释28】 保证人与债权

11、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比较:抵押情况与之相似抵押,主债权让与,抵押权不受影响【担保法解释72】 不同之处在于在抵押中,无“事先相反约定”之规定【担保法解释72】 2、主债务转让【担保法23】【担保法解释29】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比较:抵押,主债务转让,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的,未经书面同意,抵押权消灭【担保法解释72】 练习: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

12、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3、合同内容变更 要点1:【担保法24】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要点2:【担保法解释301】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债额变更【担保法解释30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

13、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练习: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 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

14、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要点3:债期变更 【担保法解释30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法解释39】 原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外: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五、无效保证的责任 性质:“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 1、因主债权的无效而导致的保证无效 原则: 【担保法解释8】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8】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法解释41】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

15、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意: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并不无效 原则:【担保法解释10】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担保法解释8】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2、主债权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释7】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7】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一 ) 主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串 通 , 骗 取 保 证 人

16、 提 供 保 证 的 ; ( 二 ) 主 合 同 债 权 人 采 取 欺 诈 、 胁 迫 等 手 段 , 使 保 证 人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况 下 提 供 保 证 的 。 【 担 保 法 解 释 40】 主 合 同 债 务 人 采 取 欺 诈 、 胁 迫 等 手 段 , 使 保 证 人 在 违 背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保 证 的 , 债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欺 诈 、 胁 迫 事 实 的 , 按照 担 保 法 第 三 十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3、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对象:【担保法解释9】主债务人、有过错的反担保人 行使方式

17、同案处理、另行起诉 【担保法解释9】【担保法解释42】,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六、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原则承担保证责任后【担保法31】 要点:导致主债权消灭(清偿范围内)善意无过失 甲 对 乙 享 有 60 万 元 债 权 , 丙 与 甲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但 未 约 定 保 证 责 任 的 范 围 和方 式 。 若 甲 对 乙 的 债 权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一 年 , 丙 若 对 甲 进 行 清 偿 , 可 否 对

18、乙 进 行 追偿 ? (二)例外预先行使【担保法32】 1、条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追偿权申报; 2、申报方式:连带共同保证各个保证人作为一个债权人申报; 2、追偿权的保护:债权人明知破产事实,既未申报、又未通知导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责任。 在本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三)追偿范围 (1、履行范围;2、不得大于主债权范围【担保法司解43】) 总结:保证关系中,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选择余地 1、 申 报 破 产 债 权 自 破 产 程 序 终 结 之 日 , 6个 月 内 , “ 行 使 保 证 权 ” ; 2、 不 申 报 债 权 直 接 行 使 保 证 权 保 证 人 追 偿

19、权 的 预 先 行 使 。 第 三 章 抵 押 人 的 处 分 权 一、出卖 1、出卖登记的抵押物【担保法49】与【担保法解释67】的关系 【担保法49】 A、 通知告知 B、 抵押权人的异议权另行提供适当担保,否则不得转让 C、 价金代位,物上负担涤除 未通知告知,怎么办? 【担保法解释67】 a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b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c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出卖未登记的抵押物 【担保法解释67】: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抵押人就抵押物再次抵押【担保法35】与【

20、担保法解释51】的关系 【担保法35】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超出了,怎么办? 【担保法解释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抵押人出租抵押物 1、先租后押【担保法48】【担保法解释65】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先押后租【担保法解释66】 对外: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内: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已书面告知的,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1、第 四 章 担 保 权 之 间 的 关 系 一、一个债权人,享有两个或者以上的担保权 (一)共同抵押 1、连带关系与按份关系【担保法解释75】 外部约定份额、顺序 连带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练 习 :甲 向 乙 借 款 20万 元 , 甲 的 朋 友 丙 、 丁 二 人 先 后 以 自 己 的 轿 车 为 乙 的 债权 设 定 抵 押 担 保 并 依 法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但 都 未 与 乙 约 定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份 额 及 顺序 , 两 辆 轿 车 价 值 均 为 15万 元 。 若 甲 到 期 未 履 行 债 务 , 下

22、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乙 应 先 就 丙 的 轿 车 行 使 抵 押 权 , 再 就 丁 的 轿 车 行 使 抵 押 权 弥 补 不 足 B 乙 应 同 时 就 两 辆 轿 车 行 使 抵 押 权 , 各 实 现 50 债 权 C 乙 可 以 就 任 一 轿 车 行 使 抵 押 权 , 再 就 另 一 轿 车 行 使 抵 押 权 弥 补 不 足 D 乙 可 同 时 就 两 辆 轿 车 行 使 抵 押 权 , 各 实 现 任 意 比 例 债 权 2、弃权与免责【担保法解释75】【担保法解释123】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 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

23、除担保责任。 说明:可适用于所有“物保”并存 (二)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担保法解释19】 外部约定份额 连带责任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20】 (三)担保物权与保证之间【担保法解释38】 1、行使顺序 (1)担保物,由债务人所提供先主张“物保” (2)担保物,由第三人所提供任意主张 练 习 :甲 向 乙 借 款 20 万 元 , 以 其 价 值 10 万 元 的 房 屋 、 5 万 元 的汽 车 作 为 抵 押 担 保 , 以 1 万 元 的 音 响 设 备 作 质 押 担 保 , 同 时 还 由 丙为

24、其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其 间 汽 车 遇 车 祸 损 毁 , 获 保 险 赔 偿 金 3 万 元 。如 果 上 述 担 保 均 有 效 , 丙 应 对 借 款 本 金 在 多 大 数 额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A 7万 元 B 6万 元 C 5万 元 D 4万 元 2、放弃担保物权,保证免责【担保法28】 要点:怠于行使物保,致担保物毁损灭失,视为放弃【担保法解释38】。 注意:不再区分物保是第三人提供,还是债务人提供例外:无效、撤销、意外灭失不算放弃【担保法解释38】 练 习 :甲 对 乙 享 有 60万 元 债 权 , 丙 、 丁 分 别 与 甲 签 订 保 证 合同 ,

25、 但 未 约 定 保 证 责 任 的 范 围 和 方 式 。 戊 以 价 值 30万 元 的 房 屋为 乙 向 甲 设 定 抵 押 并 办 理 了 登 记 。 下 列 关 于 丙 、 丁 、 戊 关 系 的表 述 何 者 正 确 ? A 若 甲 放 弃 对 戊 的 抵 押 权 , 则 丙 、 丁 只 对 甲 的 30万 元 债 权 承担 保 证 责 任 B 若 甲 要 求 丙 、 丁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丙 、 丁 可 主 张 先 诉 抗 辩 ,要 求 甲 先 行 使 对 戊 的 抵 押 权 C 甲 可 以 在 丙 、 丁 、 戊 中 任 意 选 择 一 人 , 要 求 承 担 担 保

26、 责 任 D 若 甲 、 戊 之 间 的 抵 押 被 宣 告 无 效 , 丙 、 丁 应 对 全 部 债 务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练 习 】 甲 、 乙 签 订 了 一 份 借 款 合 同 , 甲 为 借 款 人 , 乙 为 出 借 人, 借 款 数 额 为 500万 , 借 款 期 限 为 两 年 。 丙 、 丁 为 该 借 款 合 同 进 行保 证 担 保 , 担 保 条 款 约 定 , 如 果 不 能 如 期 还 款 , 丙 、 丁 承 担 保 证 责任 。 戊 对 甲 、 乙 的 借 款 合 同 进 行 了 抵 押 担 保 , 担 保 物 为 一 批 布 匹 (价 值 300万

27、) , 未 约 定 担 保 范 围 。 请 回 答 1-5题 1、 设 甲 、 乙 均 为 生 产 性 企 业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A、 甲 、 乙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无 效 B、 丙 、 丁 与 乙 之 间 的 保 证 合 同 亦 无 效 C、 戊 与 乙 之 间 的 抵 押 合 同 有 效 , 因 为 该 抵 押 合 同 办 理 了 抵 押 登记 , 具 有 公 信 效 力 D、 如 甲 不 能 如 期 还 款 , 丙 、 丁 、 戊 如 有 过 错 , 仍 应 对 乙 承 担 相应 的 过 错 责 任 2、 设 甲 、 乙 之 间 合 同 有 效 , 甲 与

28、 乙 决 定 推 迟 还 款 期 限 1 年 , 并 将推 迟 还 款 协 议 内 容 通 知 了 丙 、 丁 和 戊 , 丙 、 丁 、 戊 是 否 承 担 担 保 责任 ?A、 丙 、 丁 、 戊 均 应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B、 丙 、 丁 、 戊 均 不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C、 丙 、 丁 可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D、 戊 仍 应 承 担 抵 押 担 保 责 任 3、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

29、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保证责任 4、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区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 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可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B、乙只能从戊的布区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队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 权 5、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A

30、、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可向甲、庚、戊行使 二、一个担保物(人),为两个或者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担保 (一)一个保证人,为两个或者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的平等性 (二)一个担保物,为两个或者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物权的排他性 1、抵押权之间【担保法54】【担保法解释76】 A、登记的抵押权与登记的抵押权并存,先登记的优先 B、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登记的优先 C、未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按照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 注意:【担保法解释58】【担保法解释77】 “先”与“后”,以天计。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 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顺序保留 2、质押权之间转质【担保法解释94】 (1)条件:经出质人同意;担保自己的债务否则:转质无效,损害赔偿 (2)效力:物上担保责任不变;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3、抵押、质押、留置之间【担保法解释79】 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任意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与执行权之间抵押权优先【担保法司解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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