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劳动法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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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与社会福利部2009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发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主席办公室编号:05/PO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颁布劳动法修改法的主席令根据老过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六章第67 条第 1 点;根据2006 年 12 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劳动法修改法的决议编号: 06/NA 根据2007年7月 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编号: 05/NASC。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法令如下:第一条:特此颁布劳动法修改法; 第二条:本法令自签字日起生效;2007年1 月16日万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Choumaly

2、 XAYASONE目录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1 条:目标第2 条:术语的解释第3 条:劳动相关原则第4 条:劳动相关政策第5 条:工会的作用第6 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第7 条:国际合作 第二章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第8 条: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的形式 第9 条: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的主管机关 第 10 条:与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相关的义务 第 11 条:用于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的国家基金 第 12 条:劳动技能的标准 第 13 条:劳动信息第 14 条:劳动力市场 第三章 工作条例第 15 条:工作条例的内容第 16 条:工作时间第 17 条:工作时间的计算第 18 条:加班时间第 19 条:每周休息与公休

3、假日第 20 条:病假第 21 条:年假第 22 条:工作条例的违反 第四章 雇佣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终止 第 23 条:雇佣合同第 24 条: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期限第 25 条:雇员接受工作第 26 条:残疾人的接收第 27 条:雇员的试用与测试第 28 条:雇佣合同终止与期满第 29 条:以解职方式终止雇佣合同第 30 条:对雇主终止雇佣合同的限制第 31 条:预先通知期内雇主的权利第 32 条:由于雇员违约造成的雇佣合同终止第 33 条:不公正的雇佣合同终止第 34 条:雇员的临时调任第 35 条:雇佣合同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 36 条:新雇主的责任第 37 条:停止工作的雇员的就业证的发放 第

4、五章 妇女与儿童的雇佣 第 38 条:妇女的雇佣第 39 条:产假第 40 条:产妇支持第 41 条:童工的雇佣 第六章 劳动保护第 42 条:劳动与工作条件的保护措施第 43 条:工人的健康检查及卫生保健 第七章工资与收入税第 44 条:工资第 45 条:工资收入方面的平等权利第 46 条:工资水平的决定第 47 条:工资支付形式及相关规定第 48 条:加班时间的计算第 49 条:工资支付方案第 50 条:临时停工时的工资支付第 51 条:工资收入优惠权利第 52 条:工资中扣除的损失补偿的部分第 53 条: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劳动事故与职业病第 54 条:劳动事故与职业病第 55

5、 条:劳动事故或职业病受害者的护理第 56 条:劳动事故或职业病受害者的津贴 第九章社会保障第 57 条:社会保障的重要性第 58 条:强制性社会保障 第十章退休金与津贴制度第 59 条:退休金制度 第 60 条:一次性津贴的接受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 61 条:劳动争议的类型第 62 条: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第 63 条:负责解决与法律规定相关的劳动争议的组织 第 64 条:与收益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第 65 条:禁止停工 第十二章:劳动的行政管理与检查第 66 条: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第 67 条: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的权力与职责第 68 条:各省、市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的权利与职责第

6、69 条:各县、直辖市的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的权利与职责第 70 条:其它相关部门的权利与职责第 71 条:劳动检查部门第 72 条:劳动检查部门的权利与职责第 73 条:检查的类型 第十三章对有突出成绩的人的政策及对违反本法律的人所采取的措施第 74 条:对有突出成绩的人的政策第 75 条:对违反本法律的人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章最后条款第 76 条:实施第 77 条:效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编号:06/NA2006 年12 月 27 日劳动法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1 条:目标 本劳动法的目标是为了确定与劳动、工人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工作安置、 劳动力的使用、劳动

7、关系的调整及劳动力行政管理相关的原则、条例及措施,目 的是为了提高社会劳动力的质量与生产力,确保向现代化工业过渡,为国家及地 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以及国际一体化做出贡献,提高多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第2 条:术语的解释本法律当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下列意义: 1劳动系指人的身体或智力能力和技术专长。2劳动技能的建立系指为那些之前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工人提供基本的专业 培训以建立他们的能力。3劳动技能的发展系指提高那些拥有基本劳动技能的工人的专业技能以便 满足每一个时期不断扩大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4雇员系指在雇主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同时以工资、收益形式按照法律法规 及雇佣合同的规定获得劳动补偿的人。5雇主系指为了

8、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及雇佣合同的规定以支付工资、提 供收益及政策方式使用雇员的人或组织。6强行使用劳动力系指雇员不自愿接收委派的工作情况下使用劳动力,符 合雇佣合同的规定。7劳动单位系指经济与社会部门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单位。第3 条:劳动相关原则 与劳动相关的原则如下:1 工作必须按照雇员与雇主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的规定进行;2 工作必须确保雇员与雇主双方的利益,不得出现种族、民族、性别、 宗教、信仰及经济-社会对位等方面的歧视。3 雇主必须根据雇员的能力使用劳动力;4 雇主必须确保雇员的劳动安全、工资及社保支付;5 雇主必须老挝籍工人,如有必要使用外国工人的话,必须获得劳动 管理部门的批准;6

9、 雇主必须确保雇员能够参加合法的群众组织及劳动单位内部的其它 社会组织并为其提供便利;7 希望出国的雇员应接受一般知识的培训并获得劳动管理部门的批 准;8 雇员必须遵守工作规定并遵守劳动法规;9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应符合雇佣合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 保公平;10禁止以武力的方式使用劳动力; 11在使用劳动力时,应同时建立并发展劳动技能; 12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应符合社会-经济计划及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第4 条:劳动相关政策 国家有与研究的促进、科学与技术的使用、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劳动 技能的竞争力、劳动力信息的提供相关政策,目的是为了为雇员提供就业机会, 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劳动力,增加

10、管理方式,保护雇主与雇员的合法权益。第5 条:工会的作用 工会的作用是作为工人的代表,增进团结,教育、培训、鼓励工人遵守劳动 纪律,根据生产计划顺利开展工作,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雇主和雇员执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所有劳动单位均应建立工会。若没有工会,应成立工人代表。 雇主应工会或工人代表提供适当的便利,确保按照其职能开展活动。第6 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在劳动单位开展活动的雇主和雇员。本劳动法不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军人、党内与国家机关及老挝国家建设统一 战线及群众组织的人员。第7 条:国际合作 国家在劳动部门内部广泛地开展形式和层次的国际合作,例如:建立和

11、发展 劳动技能,就业安置,劳动管理,相关国际劳动惯例的实施、交流及协助;第二章 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第8 条: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的形式 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有多种形式:在校学习、劳动技能发展中心培训、在 职培训、考察旅游、经验交流及其它提高劳动技能的活动。第9 条: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的主管机关 劳动主管机关有责任建立和发展技能,同时鼓励和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发展劳动 技能,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国家与私立部门。第 10 条:与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相关的义务 雇主有直接培训、提高工人的专业资历及技术的义务,目的是为了使他们成为技 术熟练并拥有专业技能的工人。同时,工人有义务学习和发展工作技能以提高专

12、业技能。所有劳动单位均应制定并实施 “从员工的年薪金备用金当中预留 1%的专用 资金用于提高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人的专业资格的”方案。若劳动单位未能实施劳 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那么该劳动单位应将该项资金转为国家基金,用于劳动技 能的建立与发展。第 11 条:用于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的国家基金 国家有与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相关的政策。资金来源为:国家预算:按雇员薪金税中扣除1.5%的方式;不能够自行建立和发展劳动技能的劳动单位的资金:从雇员的薪金备用金中拿出1%作为劳动单位的直接基金,该项资金不得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国内外其它资金来源用于建立和发展劳动技能的该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照具体规定。第 12

13、条:劳动技能的标准 劳动技能的标准系指根据每一个专业内的雇员的技能水平在劳动技能的建立与 发展方面决定、测试、采用的质量水平。国家应通过向劳动技能标准委员会分派责任的方式决定劳动技能的标准。 雇主应接受国家机关测试和批准后的雇员职位与工资相关的劳动技能的水 平。第 13 条:劳动信息 劳动管理机关,劳动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有相关交换劳动信息的责任。 劳动单位应定期向劳动管理机关报告劳动信息。 劳动管理机关应向雇主提供劳动相关信息。要求工作的人员应在劳动管理机关处登记或在法律批准的就业企业进行登 记。第 14 条:劳动力市场 国家和相关部门应注意研究国内外劳动力市场,建立和发展符合每一个时期 的劳

14、动力市场要求的劳动技能。这家与社会应不时地扩宽劳动力市场,通过增加生产、经营与服务方面的投 资的方式为雇员提供就业机会,建立和发展更好的劳动技能。送老挝劳动力出国和提高外国劳动力应具有可选择性,符合劳动相关规定并 经劳动管理机关的授权。向国内外劳动力市场提供劳动力的就业安置企业应为劳动管理机关。第三章工作条例第 15 条:工作条例的内容 工作条例是约束雇主与雇员的法律文件。工作条例的内容包含雇佣合同及劳动单 位的内部规定所规定的雇员与雇主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单位的内部规定必须向所有的工人进行宣传与公开,以便所有人都知道。 雇主与雇员有严格执行工作条例的义务。任何劳动单位的雇员的工作时间均应为每

15、周 6 天。每天工作应不超过 8 个小时, 或每周不超过48 小时,不考虑所付工资的种类。涉及下列行业工作的雇员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每天 6 个小时或每周 36 个小时:与辐射或危险传染病直接接触的职业;与危害健康的烟汽直接接触的职业;与诸如炸约的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的职业;坑道作业、地下沟渠作业、水下作业或空中作业;在异常冷或热的地方的工作; 经常与振动设备在一起的工作。第 17 条:工作时间的计算 下列类型的时间损失应作为每日工作时间:工作前的技术准备时间和工作结束时所用时间; 每小时休息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短暂休息,在某些部门不同的任务分不同的 时间,或基于轮班制。轮班制工人每次换班 45

16、 分钟吃饭时间。 雇主必须建立相应的生产方案,确保工人在工作两个小时后拥有至少 5 至 10 分钟的休息时间。若因技术或机械原因而出现必要的情况的话,那么应组织 轮流工作以确保工人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算作每日工作时间的时间损失应在劳动单位的工作规定当中进行具体规定。 第 18 条:加班时间如有必要的话,经工会或工人代表和雇主的事先同意,雇主可要求雇员加班。 加班时间应不超过每个月 45 个小时或每天 3 小时,但是禁止每天都加班,诸如 自然灾害或对劳动单位造成巨大损害的意外事故的情况除外。若有必要,在雇主让雇员开始加班之前,雇主首先应咨询工会或工人代表, 通知劳动单位的相关雇员,对加班的必要性

17、做出解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他们进行公正的补偿。第 19 条:每周休息与公休假日 工人有权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以是星期天或工人与雇主达成一致的某一天。 公休假日由政策决定。在出示了医院证明后,按月发报酬的工人应有权享有每年 30 天以下的带薪病假。 对于按小时、生产单位或具体工作合同的规定发工资的工人,若其工作时间已超 过 90 天的话,根据社保政策的规定应享有带薪病假。 本条款规定不适用于劳动事故或职业病。第 21 条:年假 对于合同期限不明或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雇佣合同下的工人,若其工作时间已超 过 1 年的,工人应享受 15 天的年假。涉及繁重工作或对健康有影响的工作的工 人应享有

18、18 天带标准全薪的年假。每周休息及公休假日应不含年假。第 22 条:工作条例的违反 违反工作条例的情形主要有:经营(劳动单位),损毁劳动单位的财产; 偷盗、诈骗、挪用劳动单位的资产;渎职;不遵守劳动单位的内部规定和雇佣合同的规定;第四章雇佣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终止第 23 条: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系指雇主与雇员或其代表之间达成的协议。雇主与雇员必须严格遵守雇 佣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雇员必须根据规定及经验履行其职责,雇主必须按照雇 佣合同的规定向雇员委派工作或职位,支付工资,并遵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确保 其合法权益。雇佣合同必须具体说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水平及其它雇员享有的政 策。第 24 条:

19、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期限 雇佣合同必须在雇主与雇员之间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平等 一致的基金之上。雇佣合同的合同期限可为固定期限或不定期限,取决于雇主与雇员达成的一致。 劳动单位有权按照其自身的要求但应优先考虑老挝公民的原则接受雇员,特别是 扶贫计划中的目标所涉及的人员:在必要情况下,劳动单位可以接受外籍员工,但是他们必须经过选拔并通过劳动 管理机关的批准。所接受的比例如下:对于体力劳动,劳动单位接受的外籍雇员的人数可占总雇员人数的10%;对于具体专业知识的工人,允许接受的外籍雇员的人数可占总雇员人数的 20%。若有必要的话,外籍雇员的引进可超过上述比例,但是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

20、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外籍员工仅允许进入老挝工作,有义务将专业知识传授 给老挝工人。国家不允许外籍员工受雇于为老挝公民的职员专业。 保留职业列表另行规定。第 26 条:残疾人的接收 劳动单位应优先考虑残疾人,根据他们的能力与技术接收他们在劳动单位工作, 且为他们提供适合的职务并支付与其他普通员工相同的工资。第 27 条:雇员的试用与测试 雇主有权试用工人,目的是为了确定他们是否能够做相应的工作。如果雇员的表 现令人满意能够做那份工作的话,雇主有权另行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他们进行检 测。试用期限视具体的工作特点而定,如下: 对于主要使用体力劳动且要求检测的话,试用期限应不超过30天;对于要求专业技术的工

21、作,试用期限应不超过60天。 若因疾病或其它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接受测试的,缺习时间应不算在试用期内。 假若工人持续地不能够做好工作,那么试用期允许延长30天或雇主可不雇佣该 工人。在试用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试用,对于不熟练的工人,应提前至少三 天通知对方;对于熟练的工人,应提前至少五天通知对方。 在试用期间的工人所发工资应不低于同种工作工资的 90%。试用期结束前 7 天,雇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确认其雇用与否。第 28 条:雇佣合同终止与期满 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终止雇佣合同。对于合同期限不定的雇佣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终止合同,前提条件是另一 方至少提前 30 天收到通知(针对体力劳动);

22、对于技术劳动,提前至少 45 天收 到通知。合同期限固定的雇佣合同的对方应在合同期满至少 15 天之前通知对方。若 希望继续一起工作,双方应签订新的雇佣合同。对于基于工作量的雇佣合同,可在规定的工作完成时终止合同。 假若工人死亡,那么雇佣合同可终止。但是,雇主应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及其 它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对工人进行补偿。第 29 条:以解职方式终止雇佣合同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雇佣合同可通过解职的方式终止合同:工人缺乏专业技术或健康状况不良导致不能够继续工作。雇主认为有必要减少员工以提高劳动单位的工作质量。若隐若现户主发现工人缺乏技术或健康状况不良的话,那么雇主应首先考虑 根据他们的能力及健康状况

23、分派工作。若没有合适的工作或雇员未能够承担新的 工作的话,那么雇佣合同可根据本法第28 条的规定终止。在通知期限内,工人 有权每周至少有一天的时间去寻找新工作,在此期间内工资照常发放。若劳动单位认为有必要减少人员数目以改善内部工作的话,那么雇主应咨询 工会或工人代表,拟定裁减名单并报劳动管理机关;同时,雇主应提前给出通知 被裁掉的人员,对裁员的原因做出解释。对于基于上情况导致的雇佣合同的终止,雇主必须支付解雇津贴,对于工作 年限在3年以内的工人,按月基本工资收入的 10%计算;对于工作超过 3年的工 人,按 15%计算。对于按生产单位进行支付工人或工资不固定的工人来说,解雇津贴的计算应 按解雇

24、之前最后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第 30 条:对雇主终止雇佣合同的限制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雇主无权终止雇佣合同或强制停止工作:由医生证明雇员生病或正接受医务治疗、处于康复期或面对灾难,例如: 房子被大火或洪水损坏。女性雇员,怀孕或生孩子不到一年。雇员正在度年假或经雇主批准休假。雇员仍在雇主指定的另一个工作地进行工作的雇员。雇员正在起草投诉或诉讼雇主的文件的过程中或与政府部门合作实施劳 动法和处理劳动单位的劳动争议过程中。经雇主同意,雇员开展工会活动或(本法第32条所述不法行为除外)第 31 条:提前通知期内雇主的权利 在预先通知终止雇佣合同期限内,若雇员遭受劳动意外事故或生病不能工作的, 那

25、么治疗期应算在预先通知内。在预先通知期内,雇员应被给予工作并支付工资。第32条:由于雇员违约造成的雇佣合同终止 若雇员出现下列违约情况,雇主有权在不支付解雇津贴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同, 但是必须提前3天通知。故意对雇主造成损害的情况,有充足证据证明。 尽管雇主预先通知,但是仍然违反工作条例。无故旷工连续 4 天以上。 因不法行为而受到监禁。第 33 条:非公正条件下的雇佣合同终止 非公正条件下的雇佣合同终止雇主在未给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同。 雇主通过滥用权力或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强迫工人终止雇佣合同。 雇主违反雇员的基本权利。尽管雇员反对,雇主仍然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未给正当理由的情况

26、下终止雇佣合同的雇员有权要求恢复其原来的职位 或委派其它适合的工作。若雇主未能恢复雇员的工作或雇主停止工作,雇主应对该雇员进行津贴补 贴,对于工作年限在三年以内的,按其工作时间和每个月的工作终止之前的基本 月工资的 15%计算,对于工作年限超过三年的,按月工资的20%进行津贴补贴。第 34 条:雇员的临时调任 在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若因临时业务停止或对雇员的纪律处分,雇主可 将雇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接收新的工作岗位,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业务受到可能的损 害或自然灾害。那么,若调任时间超过三个月,雇主与雇员必须考虑重新签订新 的雇佣合同。在临时调任期间,若新的工作的工资相对来说较高且雇员能够根据工

27、标准开 展工作的话,那么雇员应接受新的岗位工资。相反,若新的工作的工资低于原来 的工作的工资的话,那么仍维持原来的工作工资。 若雇员因纪律处分的原因调到低一级工作岗位工作的话,那么工资将按照新 的岗位标准发放。当其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工资将按其原来的岗位发放。 雇员无论因什么原因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调到上述工作岗位工作,新的工作岗位 的工作条件均不得不同于原来的工作条件,且须与前一份工作相类似。第 35 条:雇佣合同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雇主有权终止雇佣合同,但必须就违约的情况事先通知雇员。若没有变化的话, 那么雇主可考虑终止雇佣合同。但是,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雇佣合同之前,雇主 有必要通知劳动单位

28、的工会或工人代表,并将原因报告给有相关劳动管理机关以 备终止雇佣合同。该组织应在收到报告后 15 天以内做出回应。若无回应的话, 雇主可终止雇佣合同。未经劳动管理机关事先同意或未事先通知劳动单位的工会或工人代表之前 不得单边终止雇佣合同或解雇工人。所有情况下的雇佣合同的终止均必须由雇主以书面形式进行,必须清楚地说 明雇佣合同终止的原因,并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付清雇员合同终止前的应得工 资。第 36 条:新雇主的责任 若因雇员违反雇佣合同条款的规定而导致雇佣合同终止且雇员申请了新的工作 的话,那么新的雇主必须对原雇主造成损失的以下几种情况负责:若证据证明新雇主涉及雇员终止雇佣合同。若新雇主雇用了雇

29、员,但雇员明知雇员仍受原来雇佣合同的约束。第37 条:雇员停工时工作证明的发放 雇员在停止工作后七天以内,雇主应向雇员发放就业证。此证明只需清楚说明工 作开始和停止的日期及专业技术职务,雇员要求对其工作补偿和工作表现进行证 明的情况除外。第五章 妇女与儿童的雇佣第 38 条:妇女的雇佣 在妇女怀孕或照看新生儿的期间,禁止雇佣妇女进行下列工作:重型装卸或搬运长时间站立的工作 本法第 16 条规定的其它工作 在以上情况下,雇主应将工作委派给其他人去做。 在进行其它临时工作的过程当中,工人接受普通工资的时间应不超过三个月。若超出三个月的话,她应接受新工作相应的工资待遇。禁止雇佣怀孕妇女或新生儿未满

30、12个月的妇女加班或在节假日上班。第 39 条:产假在妇女生产前后,女工有权拥有至少 90天的产假,但其中至少 42 天以上是在生 产之后。在此期间,雇主或社会保障基金(若已对该基金出资的话)应保证按普 通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她们的工资。若因生产的原因导致妇女生病的话,经医生证明,该工人应有权获得另外的 30 天假期,此期间的工资按普通标准的一半发放。在生产之后一年内,工人有权拥有每天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目的是为了喂 养或照看小孩(若该妇女将其小孩送到托儿所或根据相关规定送小孩接受免疫。) 如果女工遭受流产,那么她应有权休假,休假时间的长短由医生决定,并按普通 标准发放工资。第 40 条:产妇支持

31、女工在生产时有权获得至少 60%的雇主或社保基金支付的津贴(若已全额支 付社保基金的话)。若她一次生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孩,那么应获得另外 50% 的产妇津贴。在流产的情况下,经医生证明,她同样有权获得该津贴。第 41 条:童工的雇佣雇主可雇佣年龄在 14岁-18 之间的儿童,前提条件是他们每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 过八个小时,不涉及重型或对其健康可造成危害的工作,具体如下: 所有采矿工作;使用化学、爆炸物或有毒物质的生产活动; 涉及处理尸身的工作 加班 酒水服务或赌博行业从晚上 10:00 工作到次日凌晨 5:00 本法第 16 条规定的工作第六章 劳动保护第 42 条:劳动与工作条件的保护措施

32、 劳动保护系指为雇员高效的工作而建立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确保工人安全的 措施。雇主应负责确保工作场地、机械、设备、生产工艺(包括在其监督下的化学 物质的使用)的安全,不会对工人的健康造成危害。雇主应制订与劳动和健康保护相关的内部规定,包括通过与劳动单位的工会 和工人代表协商后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机械及各种安全设备的安装。这些规定必须 向工人进行宣传并公开张贴以供大家阅读。工作场所采取的必要劳动与卫生保护措施包括:安装适当的灯或通以充足的自然光,限制过度的燥音,通风,除尘;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和用水、淋浴、马桶、自助餐、房间;为有毒物质提供能够安全存储且无泄露危险的仓储室;若有必要的话,提供生产一线工

33、人要求的个人安全设备及衣服;安全设备的安装或危险机械或其它场地周围的围栏的修建及其它触电、火灾 警报装置的安装等。雇主应进一步确保工人充分了解与他们的安全、健康相关的规定并组织相关 培训课程。所采取上述措施对工人是免费的。所有的工人均应认真、严格地执行与其自身或他人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任务, 并与雇主同共实施与其安全和健康相关的措施。禁止雇主在劳动单位内使用麻醉剂或有害于工人健康的物质。第 43 条:工人的健康检查及卫生保健 当申请工作时,每一个劳动单位可以要求工人提供医务证明,该证明他们在前一 份工作当中没有职业病或传染病。若申请人患有严重的职业病或传染病的话,那 么雇主可以拒绝其就业申请。遵照

34、本法第16 条的规定,雇主应每年为雇员安排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 特别是对于这些在重型工作或有害于健康的职业。若医生发现某一个工人工作场 所的原因患上职业病,那么雇主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为工人支付医疗费。对于传染 性的职业病,雇主必须让工人休假接受治疗直到工人完全康复时为止,然后恢复 工人原来的工作。所以与健康检查及职业病治疗相关的费用均应由雇主或劳动单 位的社保基金承担。第七章 工资与收入税第 44 条:工资与收入 工资系指雇主必须支付给雇员具有货币价值的收入。雇员的工资可在月初、 月中及月末工作完成前后支付。第 45 条:工资收入方面的平等权利 对于完成相同数量、质量、价值的工人均有权接受相同

35、的工资或享受其它政策, 不得有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社会&经济上的歧视。第 46 条:工资水平的决定 政策有权决定每一个行业在每一时期内的最低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水平的确定是为了根据每一个时期内的生活成本的变化确保雇员 的最低生活标准。雇主设置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水平。 劳动单位在每一个时期内的最低工资应经劳动管理机关的检查。 基于下述情况,雇主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水平之上自行设定雇员的工资水平。为了实现与不同社会团体的知识能力或与其它劳动单位的工资支付水平之 间的平衡;所做工作的价值; 雇员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需要;工人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收益; 工人、工会与工人代表同

36、样有权与雇主协商工资水平。第 47 条:工资支付形式及相关规定 雇主应根据工作时间(按每小时、每天、每月或在其它劳动合同的基金上)向雇 员支付工资。所有工资的支付(包括津贴及奖金在内)均应造工资表,经雇员签 字。若有必要进行澄清且保证符合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的规定,所有的雇员均有 权要求其雇主提供工资的计算方法。若雇主授权雇员在劳动单位之外另行完成工作的话,那么工资应按包干价或 产品的产量进行支付。雇员的工资必须以现金的方式全额、及时地支付,政府政策另行规定的情况 或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除工资以外,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单位的内部规定向雇员支付奖金、津贴或额 外的收益以激励工人。禁止以麻

37、醉剂、兴奋剂或有害于健康的物质替代工资的方式支付雇员。第 48 条:加班时间的计算 加班工资的支付必须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计算:正常工作日的白天加班应按小时计,工资按正常的小时工资的150%发放;正常工作日的晚上加班应按小时计,工资按正常的小时工资的200%发放; 周末或节假日的白天加班应按小时计,工资按正常的小时工资的 250%发 放;周末或节假日的晚上加班应按小时计,工资按正常的小时工资的 300%发 放;假若工人轮到值夜班,应支付额外的奖金,其额度不低于正常小时工资的 15%,时间按当天晚上的 10:00至次天凌晨5:00计。第 49 条:工资支付方案 工资必须按月定时发放给雇员,劳动单位内

38、部规定的额外津贴、奖金或其它收益 除外。按单位产品或按小时发放工资的工人的工资,每个月应支付至少两次。 若雇员因困难或紧急情况(例如:生孩子、生病、意外事故)等而要求提前发放 工资的话,那么雇主应考虑提前支付工资。第50条:临时停工时的工资支付若因雇主的原因,雇主命令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的话,那么雇主必须向每一个雇 员支付津贴,额度不低于临时经营活动停止期间的工资的 50%;一旦生产、经营活动恢复正常用,那么之前的工资必须发放。第 51 条:工资收入优惠权利 若劳动单位正进行清算、破产或收到没收财产的传票的话,那么,在将剩余资产 用于支付其它债务之前,雇员有权首先获得他们的工资(包括所有的奖金与

39、津 贴)。第52条:工资中扣除的补偿损失的部分 若因雇员的原因,工资中扣除用于劳动单位的财产损失的补偿应根据实际损失的 价值进行。若雇员无任何财产作为补偿的话,那么其工资应被扣除用于补偿,最低额度 不超过工资的 20%。第 53 条: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所有在老挝国家工作及在国外工作的老挝籍工人均应根据税收规定向政策 支付个人收入税。雇主有权将其雇员的工资收入通报税务部门以便扣除个人所得 税用于国家预算,并通知劳动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在老挝国家工作的外籍工人也应根据具体的规定向政策支付个人所和税。第八章 劳动事故与职业病第 54 条:劳动事故与职业病 劳动事故系指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事

40、故,具体如下:在工作场所或其它雇主委派工作的地方履行职责的人或代表雇主行动的人; 在劳动单位负责范围内的娱乐场所、自助餐厅或其它场所;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通勤途中。若事故发生在工人执行个人任务(非雇主或 代表委派的任务)的过程中或所委派的任务完成之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将不被视为 意外事故。职业病系指因职业而发生的疾病。职业病的种类另行规定。第 55 条:劳动事故或职业病受害者的护理 雇主应向遭受劳动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人提供适当的帮助,此外,经医生证明,雇 主应支付治疗的实际费用或社保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费用(若该雇员为此组织的一 名成员的话)。若雇员遭受严重的劳动事故或职业疾病或死亡的话,那么业主必须在4

41、8小 时之内向最近的劳动管理机关报告。若雇员已经死亡的话,那么雇主应负责相应 的葬礼费用,不少于死者六个月的工资总额。假若工人受雇主至另一个工作场所过程中死亡的话,那么雇主应承担送遗体 到工人家里的费用。此外,死者的继承人有权根据规定接受一次性津贴。第 56 条:劳动事故或职业病受害者的津贴 劳动事故受或职业病受害者的津贴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在整个治疗期间及健康恢复期间(经医生证明),雇员有权接受正常的工资, 但不超过 6 个月。若超过六个月的话,那么每超过一个月,雇员有权接受 50% 的正常工资,但是时间不得超过八个月。对于社保组织成员,采取相应的社保制 度。若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导致工人残疾或

42、部分身体器官丧失或死亡的话,那么 雇主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害者及其继承人支付津贴。第九章 社会保障第 57 条: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治安重要性在于其能够保证雇员的基本物质与精神需要,目的是为了在生 病、生孩子、能力丧失、退休、死亡、劳动事故、职业病、残疾、失业或面临其 它困难时确保雇员有一个稳定的生活。雇主与雇员应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第 58 条:强制性社会保障 所有的劳动单位均应通过向社会保障基金出资的方式参与社会保障机制以 便根据政策规定为雇主和雇员提供社会保障。第十章 退休金与津贴制度第 59 条:退休金制度 达到下列条件的各劳动单位的工人有权接受退休金:

43、达到60岁年龄的男女。妇女可早一些退休,但不超过55岁;工作年限达到55年; 对于在一个有害于健康的工作场所工作的工人,若其接受退休金之前连续工作超过5年以上,那么工作年限为20年,退休年龄为55年,妇女可提前退 休,但不早于 50 岁;社会保障条例适用于缴纳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人。对于非社会保障组织成 员,其劳动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障条例负责支付。第60条:一次性津贴的接受对于不符合上述第 59条要求的工人,应按照本法第 29 条的规定接受津贴。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 61 条:劳动争议的类型当雇主与雇员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劳动争议出现。劳动争议分为两类:与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单位的内部规定、劳动

44、条款、雇佣合同及其它与劳动立法相关的争议;与雇员对新的权力及其要求雇主提供的利益相关争议;第 62 条: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假若工人、工会或工人代表投诉雇主违反劳动法、劳动单位的内部规定、劳 动条例或雇佣合同,那么雇主或其授权代表必须考虑和适时解决相关问题。在考 虑投诉的过程当中,工人可提议工会或工人代表参加。若各方就部分或全部投诉达成一致协议的话,那么必须准备协议备忘录,经 各方签署,经证明人证明其接受。该备忘录必须在备忘录签署后5天之内送给劳 动管理机关和工会或工人代表。第 63 条: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若在向雇主提交了投诉后 5 天以内雇主未招集相关方解决争议或不考虑

45、投诉且 未达成一致或达成一致协议但未履行协议的话,那么廖员有权要求劳动管理机关 解决争议。若劳动管理机关未能在15 天以内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的话,那么对争议解 决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将投诉提交法院解决。第 64 条:与收益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 与利益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根据上述第62条和63条所述劳动争议解 决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若劳动管理机关未能在收到争议后15 天以内解决争议,那么可将争议提交 到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委员会由劳动管理机关、工会、工人、雇主及其它相关方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另行规定。第 65 条:禁止罢工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工人、雇主或其代表不允许罢工:若出

46、现与法律法规的实施及利益相关的劳动争议;若双方同意通过会议的方式考虑和解决争议;由劳动争议解决会员会正在解决与工人与雇主相关的劳动争议过程中;由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或已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工人、雇主或其代表罢工(无 论是口头形式的,还是通过物质或金钱支持以至对工人、雇主或社会造成损害 的),那么将根据相应法律的规定受到处罚。第十二章:劳动的行政管理与检查第 66 条: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管理机关包括: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各省、市级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各县及自治市的劳动与社会福利办公室。第 67 条: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的权力与职责劳动社会福利部有下列权力及与劳动活动相关的职

47、责:1研究和起草战略方案、与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就业、劳动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并提交政府审批;2宣传、监督、检查战略方案、劳动法及其它劳动法规的实施;3研究、考虑、批准或取消企业、协会或劳动基金的成立或建立;4建立和开展与劳动、数据信息、劳动市场信息及其它方面相关的科学研究;5在建筑、劳动技能发展及就业领域与其它部门和组织合作;6管理在国内与国外工作的老挝籍工人及在老挝工作的外籍工人,若有必 要的话,与老挝外交部、国防部及其它中央和地方部门合作; 7管理和检查就业企业的活动;8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检查用于建立与发展劳动技能的基金;9监督劳动争议的调解;10协调国际劳动活动; 11使用法律规

48、定的其它权力并履行相应职责。第 68 条:各省、市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的权利与职责各省、市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有下列与劳动相关的权力与职责:1劳动战略方案与发展计划方面的合作; 2宣传、监督、检查其管辖范围内的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3在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就业及劳动管理等方面与其它部门和组织合作 4管理在国内和国外工作的老挝籍工人及在老挝国内工作的外籍工人,并 在劳动与社会福利部指定范围内与其它部门合作;5根据相关法规管理、使用和检查用于劳动技能建立和发展的基金; 6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7考虑申请建立或取消企业与组织的执照及劳动基金,并提交劳动与社会 福利部审批;8监督、管

49、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组织及相关劳动基金; 9监督和收集与劳动及劳动力市场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10总结劳动活动并向上级部门报告;11行使和履行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力与职责;第 69 条:各县、直辖市的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的权利与职责 各县、直辖市的劳动与社会福利办公厅有下列与劳动相关的权力和职责: 1宣传、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2在劳动技能建立与发展、就业和劳动管理方面与其它办公室或组织合作 3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4监督和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组织及相关劳动基金的活动; 5监督和收集与劳动和劳动力市场相关的数据和信息;6总结劳动活动并报告上级部门;7行使和履行

50、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力和职责; 第 70 条:其它相关部门的权利与职责 地方劳动部门及劳动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为:根据其在劳动技能发展、就业及 劳动管理方面的具体作用和责任,与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合作,扩大劳动范围, 强快国家的社会与经济发展。第 71 条:劳动检查部门劳动检查部门与本法第 66 条规定的劳动管理机关具为同一个组织 第 72 条:劳动检查部门的权力与职责劳动检查部门具有下列权力与职责1检查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案的实施; 2检查工作条件、社会福利和与劳动相关的社会保障 3检查工作地的安全与健康;4检查劳动管理、就业及女工和童工的使用;5检查劳动技能的建立与发展;6检查就业企业;7行使和

51、履行法律赋予其它权力和职责;第 73 条:检查的类型 劳动检查分为三类: 1定期检查; 2跟踪检查; 3突击检查;定期检查是根据拟定方案实施的检查;跟踪检查是被提出警告并给予整改建议的劳动单们定期检查后所实施的 复查; 突击检查是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实施的紧急检查;第十三章对有突出成绩的人的政策及对违反本法律的人所采取的措施第 74 条:对有突出成绩的人的政策 本法中任何有突出成绩的人或组织均可根据相关条款授予或享受其它政策。第 75 条:对违反本法律的人所采取的措施 任何违反本法律的个人或法律实体均应接受教育、警告、罚款、临时停业、取消 营业执照或提交法律诉讼等不同方式的处罚,视其违法程度而定,遵照法律法规, 包括所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在内。第 76 条:实施 本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施。第 77 条:效力本法律将替代老挝法编号002/NA日期1994年3月14日。 本法律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公布90天后生效。任何与本法律相矛盾的法律条款均以本法为准。Thong Sing THAMMAV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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