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模板(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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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模板(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等任务的主要条件之一。为使我院的仪器设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计划供应,合理调配,勤俭节约,发挥效益及完善制度。第三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接受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都要按规定编入该部门的仪器设备账册。第四条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审、购置、对上审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核查、监督、报损、报废、赔偿及维修等均由教务处设备科统组织实施。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各系(室)、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教

2、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的实际可能,制订出一个合乎实际的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的长远规划,并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第六条各系(室)、部门要根据长远规划和本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本年度经费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第七条各系(室)、部门的下年度购置计划,应在当年_月底前交教务处设备科,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和主管处、院长,作为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依据。第八条计财处应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总额通知教务处设备科。教务处设备科根据院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参考经费总额)进行划块,编制全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各系(室

3、)。第九条教务处设备科根据实际经费并会同各系(室)商定,编制出年度采购计划,在主管处长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第十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作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若条件许可,按规定逐级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提出采购的系(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选型,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技术指标、数量等必须写清楚,凡有其他代用或几种可以通用的产品,应在购置计划中注明,以便采购不到计划产品时,改购注明的代用或通用产品。第十二条凡是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对仪器设备性能不了解,而盲目申请购置造成浪费的,均应追究申请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作经济赔偿。第十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以下

4、权限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批。第三章采购第十四条按规定审批后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教务处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按院文件规定安排采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会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一同进行采购。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必须按批准计划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及时采购。采购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变更计划,须请示有关领导和申报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第十六条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了解掌握市场货源情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选择具有同等效能而价值低廉的物品,杜绝盲目购置。第十七

5、条发挥集中购物优势,执行政府采购办法按院采购文件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并积极想法与厂家直接信函联系购置,节约出差及运杂费。第四章领用与验收第十八条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先由教务处设备科进行初步验收。核对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附件说明书,检查购置物品是否与计划相符,仪器设备是否有缺少和损坏。初步验收合格后,经教务处设备科入账、编号、制卡,方能调拨使用。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领用时,须由领用部门填写领用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一份,教务处设备科留一份,财务部门一份。第二十条领用的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验收和安装调试。一般仪器设备应在三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大型精密仪器

6、设备出需厂家安装调试的,厂家必须来技术人员,一般应在七天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对于少数复杂程度较高的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要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相同,在验收后一个月内调试结束,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验收时,要填写验收单(一式二份)教务处设备科、使用单位各留一份。如发现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报教务处设备科,以便及时联系办理退换或赔补事宜,逾期不报由验收单位负责一切后果。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验收要求。按照采购计划,核对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购置数相符;主机完整,零配件及技术资料齐全,仪器性能及技术指标达到要求标准。第二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7、验收要求。详细记载开箱及测试经过。验收力争既要检查宏观功能,又要深入检查仪器内部的主要参数。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作为仪器的原始资料存档。第二十四条凡属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均由教务处设备科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进口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商检机关办理索赔手续。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全院仪器设备均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教务处设备科有责任对有关部门和使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四定”(定人、定物、定点和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进行计算机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

8、操作规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主管部门、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造成损坏者,要批评教育直至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内,做好物资、设备的调剂使用。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积极参加校际社会协作或部门协作,充分提高利用率,并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力争完成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运行机时,对达不到规定使用时间的,视其情况限期整改,亦可另行分配。第二十八条教学仪器设备若确因工作需要,要在院内各系(室)之间出借的,应经系(室)主任批准。若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我院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设备科按审批权限

9、(视金额大小)批准后,办理出借手续,并适当收取仪器设备折旧费,各系(室)不得擅自出借。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出借给私人。第二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需先填写申请维修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报教务处设备科审查后,方能进行。修理单位由教务处设备科联系或委托系(室)联系,修理费用由教务处设备科核查后支付。若未经审批,擅自修理者,其费用将不予报销。使用人员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将维修情况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卡)上。教务处设备科应适应设备技术发展的要求,抓好维修队伍的建设,及时组织人员维护和修复损坏的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第六章报损与报失第三十条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

10、设备损坏,按报损处理;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以上两种情况不能按报废处理。无论报损或报失,均应及时向教务处设备科及院有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凡属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具体处理程序另订。第七章报废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不能修复(或修理费超过原价的_%以上),使用中自然损坏或年久失效均属报废的范围。第三十三条凡属报废物品一律凭实物鉴定。批准报废的物品由教务处设备科统一收回,作为拆卸零件或按废旧物品处理,亦可以折价或无偿支援有关单位,具体处理程序另订。第八章自制第三十四条全体教职员工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

11、约的精神。学院大力支持和提倡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与标本模型。第三十五条自制实验设备的科(室)或个人,须事先提出项目申请,申请项目先由各系、实验室自行评定,经实验室主任、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批准。自制实验设备完成后,由教务处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验收合格后,给予科(室)或个人一定的劳务费(包括技术服务)作为奖励。第三十六条凡通过审核鉴定的自制实验设备,验收后必须按固定资产增值入账,价格为自制实验设备的材料成本加上所付的劳务费。第三十七条已作固定资产增值的自制实验设备,按本管理细则的有关条例进行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

12、条例,凡与本条例不符合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九条行政部门的仪器设备参照本管理细则进行管理。第四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模板(二)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教高_“_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_”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

13、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设备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具、行政办公设备等十大类物资的管理工作,并负有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1.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设备工作,并设专职院长(系主任)助理或者院长(系主任)秘书,协助管理设备工作。各院(系)实验室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

14、层单位。2.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上海大学,均应按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账手续。三、范围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学校专用仪器设备1.单价_元人民币(含_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以及_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2.需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实验室小批量试制产品和科研样机所需配置的外购设备,均应凭合同任务书(复印件)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审核手续后报销。3.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转账手续。第五条仪器设备的资产值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

15、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原值。2.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3.原有的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份时,应减少其原值。第六条各院(系)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必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实验设备处的指导。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凡教学、科研系统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管理员,需报实验设备处登记备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办理移交手续。四、管理第七条仪器设备购置1.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的

16、需要,制定出下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主管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实验设备处汇总。实验设备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办理申购手续。2.实验室申购单价在_万人民币以上(含_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_万元人民币以上计算机):或者有一定批量,总、价值超过_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超过_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买前必须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单价_万元以上(含_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及各院(系)共同组织专家论证,要求由两位校外专家,一位校内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报告及审购单交实验设备处审核报校长审定备案。3.申购仪器时应

17、该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及使用条件等。4.凡教学需要自制设备、装制,一律事先以书面报告报实验设备处批准,在自制完成后应验收、入帐。5.所有仪器设备一律通过实验设备处认可才能报销入帐。第八条仪器设备的验收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填写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

18、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第九条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根据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级设置固定资产帐。1.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基金总帐户(资金来源),同时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户(资金结存类),并按规定设置明细帐。2.实验设备处设置与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相对应的收支日记帐、分户帐

19、、分类帐。3.财产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分yf帐,并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单位。财务、财务管理、财产使用三方面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4.实验设备处每年将当年入库的设备帐报财务处核对,财务处也应将当年报销的设备帐报实验设备处核对,确保帐帐相符。5.凡属上海大学所有的仪器设备均应以实验设备处的“上海大学设备固定资产帐册”上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6.使用单位均应到实验设备处填写“上海大学固定资产(教学科研设备)验收入库单”,以下简称(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经审核盖章后,财务处方可报销。第十条各使用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做到充分利用,坚持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0、,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一条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账。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2.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

21、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设备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1)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和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批准,报实验设备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2)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_%收取罚款。3)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

22、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5)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五、处置第十三条校内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上海大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实验设备处,经实验设备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已不适用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随便

23、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院(系)和实验设备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上海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2.外调仪器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学校投资设备转让所得款项应全额归学校。3.单价_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由院(系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10以上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外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1.仪器设备符号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

24、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大型设备报废审判,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实验设备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实验设备处备案、销帐。3.单价_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处备案销帐,单价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单价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单价_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教委审批;单价_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总价值在_万元日内、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校长审批。第十

25、五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植列入低值品帐中,以利备查。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对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模板(三)(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等任务的主要条件之一。为使我院的仪器设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计划供应,合理

26、调配,勤俭节约,发挥效益及完善制度。第三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接受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都要按规定编入该部门的仪器设备账册。第四条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审、购置、对上审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核查、监督、报损、报废、赔偿及维修等均由教务处设备科统_实施。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各系(室)、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教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的实际可能,制订出一个合乎实际的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的长远规划,并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第六条各系(室)、部门要根据长远规划和本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本年度经费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27、。第七条各系(室)、部门的下年度购置计划,应在当年_月底前交教务处设备科,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和主管处、院长,作为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依据。第八条计财处应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总额通知教务处设备科。教务处设备科根据院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参考经费总额)进行划块,编制全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各系(室)。第九条教务处设备科根据实际经费并会同各系(室)商定,编制出年度采购计划,在主管处长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第十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作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若条件许可,按规定逐级审批后,_实施。第十一条提出采

28、购的系(室)要_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选型,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技术指标、数量等必须写清楚,凡有其他代用或几种可以通用的产品,应在购置计划中注明,以便采购不到计划产品时,改购注明的代用或通用产品。第十二条凡是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对仪器设备性能不了解,而盲目申请购置造成浪费的,均应追究申请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作经济赔偿。第十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以下权限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批。第三章采购第十四条按规定审批后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教务处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按_文件规定

29、安排采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会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一同进行采购。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必须按批准计划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及时采购。采购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变更计划,须请示有关领导和申报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第十六条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了解掌握市场货源情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选择具有同等效能而价值低廉的物品,杜绝盲目购置。第十七条发挥集中购物优势,执行政府采购办法按院采购文件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并积极想法与厂家直接信函联系购置,节约出差及运杂费。第四章领用与验收第十八条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先由教务处设备科进行初步验收。核对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

30、附件说明书,检查购置物品是否与计划相符,仪器设备是否有缺少和损坏。初步验收合格后,经教务处设备科入账、编号、制卡,方能调拨使用。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领用时,须由领用部门填写领用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一份,教务处设备科留一份,财务部门一份。第二十条领用的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及时_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验收和_调试。一般仪器设备应在三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出需厂家_调试的,厂家必须来技术人员,一般应在七天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对于少数复杂程度较高的仪器设备的_调试,要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相同,在验收后一个月内调试结束,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验收时,要填写验收单(一式

31、二份)教务处设备科、使用单位各留一份。如发现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报教务处设备科,以便及时联系办理退换或赔补事宜,逾期不报由验收单位负责一切后果。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验收要求。按照采购计划,核对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购置数相符;主机完整,零配件及技术资料齐全,仪器性能及技术指标达到要求标准。第二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要求。详细记载开箱及测试经过。验收力争既要检查宏观功能,又要深入检查仪器内部的主要参数。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作为仪器的原始资料存档。第二十四条凡属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均由教务处设备科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进口设备

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商检机关办理索赔手续。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全院仪器设备均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教务处设备科有责任对有关部门和使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四定”(定人、定物、定点和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进行计算机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主管部门、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造成损坏者,要批评教育直至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内,做好物资、

33、设备的调剂使用。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积极参加校际社会协作或部门协作,充分提高利用率,并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力争完成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运行机时,对达不到规定使用时间的,视其情况限期整改,亦可另行分配。第二十八条教学仪器设备若确因工作需要,要在院内各系(室)之间出借的,应经系(室)主任批准。若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我院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设备科按审批权限(视金额大小)批准后,办理出借手续,并适当收取仪器设备折旧费,各系(室)不得擅自出借。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出借给私人。第二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需先填写申请维修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报教务处设备科_后,方能进行。修理单位

34、由教务处设备科联系或委托系(室)联系,修理费用由教务处设备科核查后支付。若未经审批,擅自修理者,其费用将不予报销。使用人员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将维修情况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卡)上。教务处设备科应适应设备技术发展的要求,抓好维修队伍的建设,及时_人员维护和修复损坏的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第六章报损与报失第三十条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按报损处理;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以上两种情况不能按报废处理。无论报损或报失,均应及时向教务处设备科及院有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凡属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

35、责任。具体处理程序另订。第七章报废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不能修复(或修理费超过原价的_%以上),使用中自然损坏或年久失效均属报废的范围。第三十三条凡属报废物品一律凭实物鉴定。批准报废的物品由教务处设备科统一收回,作为拆卸零件或按废旧物品处理,亦可以折价或无偿支援有关单位,具体处理程序另订。第八章自制第三十四条全体教职员工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学院大力支持和提倡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与标本模型。第三十五条自制实验设备的科(室)或个人,须事先提出项目申请,申请项目先由各系、实验室自行评定,经实验室主任、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批准。自制实验设备完成后,由教务处设备科_有关人员进行鉴定,验收合格后,给予科(室)或个人一定的劳务费(包括技术服务)作为奖励。第三十六条凡通过审核鉴定的自制实验设备,验收后必须按固定资产增值入账,价格为自制实验设备的材料成本加上所付的劳务费。第三十七条已作固定资产增值的自制实验设备,按本管理细则的有关条例进行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条例,凡与本条例不符合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九条行政部门的仪器设备参照本管理细则进行管理。第四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23页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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