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人民币汇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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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角度看人民币汇率问题关键词:人民币汇率汇率操纵,财政补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96.2文献标识码:A汇率制度,又称汇率安排,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本国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2005年以前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钉住美元制度,2005年以后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了更富有弹性的人民币汇率制度。1人民币汇率之争概述近年,某些西方国家频频地对我国的人民币汇率问题横加指责和非难,指称我国当前保持人民币的稳定是在操纵汇率以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已严重违反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应尽早改革汇率制度,让人民币升值。中国政府则坚持人民币汇率与西方国家贸易逆差并无直接联系,并始终坚持汇率制度是中国内政。保持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既有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人民币汇率制度怎么改,何时改是国家主权问题,中国会根据自己的节奏、速度以及对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最有益的方式,逐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2从IMF及WTO协定角度看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合法性2.1人民币汇率制度符合IMF协定,不构成汇率操纵2.1.1IMF成员国避免操纵汇率的义务IMF成员国有关操纵汇率的禁止性义务,主要规定在基金协定第4条第1节的第3项“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

3、货币制度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1.2汇率操纵的界定和判断方法操纵汇率的主观要件:在基金协定特定的语境中,操纵是指操纵者以本身的能力或技能影响或掌握其他事物。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则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动机、目的和效果。事实上,任何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汇率调节都会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利益。但是,此类经常采用的汇率调整措施并非都构成基金成员国对汇率的操纵,关键是要看成员国相关行为的主观方面。汇率操纵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第一,实施了某一或者某一些具体的行为和措施;第二,从表面判断,某成员国对其汇率的调整和政策的改变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金融情势不相关;第三

4、,实施这些行为缺乏或者违背其所实行的汇率制度的特点和要求,违背基金协定的规定;第四,对相关国家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或者导致汇率的波动或波动的威胁。发生这些行为时既没有通报基金组织,也没有与相关的成员国进行协商;第五,上述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1.3中国有管理的汇率制度不构成汇率操纵我国当前人民币是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为IMF协定第4条第2款所允许,其运行基础是采用银行的结售汇方式,可见,我国中央银行干预汇市,既是出自于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更是维护我国汇率制度,使然不应被视为一种汇率上的操纵。2.2人民币汇率制度符合WTO规则,不构成禁止

5、性补贴美国某些利益集团除了指责中国的汇率制度构成“汇率操纵”,违反IMF协定之外,还声称此种操纵行为构成了对出口商品的补贴,违反了WTO协定的附件SCM协议。2.2.1SCM协定下禁止性补贴的定义和构成要求从SCM协定补贴定义中可以提取出三个最基本的要素:“补贴的提供者”、“财政资助”和“授予一项利益”。一项政府行为只有符合SCM协定对这三个基本要素的规定条件,才可能构成一项“补贴”。(1)补贴的提供者根据SCM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补贴的提供者必须是WTO成员方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即排除了由私人提供的补贴。同时还指出,如果政府通过筹资机构或私营机构来履行上述政府职能,所涉资助也可能被视

6、为SCM协定管辖下的补贴。所以说,SCM协定所管辖的补贴,从补贴提供者的角度来看,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任何机构都有可能成为补贴的提供者。关键则是要在个案中根据提供者的职能和具体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就可能进入“补贴”的领域。(2)财政资助根据SCM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补贴的行为必须是“财政资助”,或者GATT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其中第(a)项(i)-(iii)确定了财政资助的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政府进行直接或潜在的资金或债务转移,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是指赠款、贷款、资本注入或政府给予的款项减免或退还等情况;第二种是放弃或

7、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这类补贴给予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利益就是在其原本应当缴纳的税收、社会保障缴款份额等项目上的节省;第三种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最后一种是政府向一筹资机构支付,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前三种行为,这种形式的资助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也是比较隐蔽的。(3)授予一项利益根据SCM协定第1条第1款(b)项,补贴要求财政资助的影响结果是授予被补贴者一项利益。但是SCM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利益的标准含义,在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将“利益”解释为使接受者处于一种比在没有该财政资助的情况下更有利的地位。”2.2.2汇率操纵构成补贴的定

8、义及构成要求对照SCM协定的条文,若一国的汇率政策,目的是为了取得贸易上的竞争优势,且已构成了汇率操纵,那么对于补贴的专向性构成要件的认定就不存在法律障碍。(1)汇率操纵构成财政资助或者价格支持的情形判断汇率操纵是否构成SCM协定中的补贴,关键是看汇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审查在调控汇率的行为和措施中,是否有公共费用的发生和支出。卖出债券和投放基础货币等措施具有公共费用支出,构成财政资助或其中的价格支持。而其他的措施不属于财政资助范围,也就不属于补贴的范畴。可见,并非所有操作汇率的措施都属于财政补贴。(2)汇率操纵和利益授予的关系具备了财政资助的构成要件后,还要审查

9、出口企业是否因此而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必须是通过对汇率的操纵而获得的,与没有资助时的从市场获得的地位相比,是更有利的。缺乏上述要件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认定汇率操纵构成禁止性补贴。2.2.3人民币汇率制度不构成禁止性补贴所谓禁止性补贴就是指符合SCM协定补贴定义、被直接认定为具有拟制上的专向性且应当予以禁止的补贴,此类补贴包括了“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和“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两种。SCM协定对被视为补贴的政府行为作了严格限制,将宏观的汇率制度排除在禁止性出口补贴之外。由于不存在公共财政或服务向私有实体转

10、移,所以中国的汇率制度不符合政府财政资助的要件。此外,中国的汇率制度旨在实现宏观经济稳定而非出口实绩。所以该汇率制度事实上不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且很明显,多种货币做法、货币保留计划、出口信贷计划与中国的宏观汇率制度无关。因此,中国汇率制度并不符合SCM协定对禁止性出口补贴的要求,也就不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3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是我国独立行使货币主权的表现3.1国家货币主权的定义及行使方式国家货币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以及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对外货币政策、平等地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货币主权作为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家享有独立自主地行使本国

11、的货币主权,只不过这种自主性必须在其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允许的框架内,不能违背该国对外所作的承诺或其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IMF就是限制和协调各国对外行使货币主权的国际组织。因为加入IMF就意味着各成员国已经一致同意授权IMF行使原只属于各国的部分货币主权,从而使各国原有的货币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即要接受IMF宗旨和章程的约束,承担IMF协定中相应的义务,比如在外汇安排、汇兑措施、国际收支和划拨等方面的义务。3.2中国行使货币主权的正当性我国对IMF的承诺是保证履行IMF协定第8条款项下的义务,即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事实上,这一承诺在1994年的汇率体制改革后就早已完

12、全兑现。所以,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在已经履行了IMF协定义务的基础上遵照其要求进行的,西方国家根本没有理由对之加以指责和干涉。4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应对措施综上,我国现行汇率制度是符合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关于汇率义务的相关规定的,我国在遵循有关国际组织规章的前提下有权力自主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汇率制度。中国并没有根据某一国家所提出的汇率要求而进行汇率制度改革的义务。但是,面对国际社会的种种压力和国内经济的种种困难,中国政府应该如何应对,人民币汇率应何去何从?本章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在此对我国政府如何应对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一些措施建议,以供参考。4.1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汇率机制改革我国要

13、进一步加快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继续减轻人民币的升值压力、继续加快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要从根本上解决中美贸易长期巨额逆差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一国的汇率问题,而要着眼于整个世界经济的平衡。从调整中国国内经济结构而言,应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管理;坚持引进外资的质量,加大“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要确立放慢海外上市节奏,积极发展本土资本市场的战略安排;进一步运用好货币对冲操作手段;增加双边贸易协定,提高亚洲区内货币的结算功能;更重要的是应该积极落实并长期坚持内需主导战略。4.2加强货币金融立法建设,培养风险意识,建立预警机制我国要加强我国货币金融立法建设、制定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建立预案应对报复措施,同时要改变观念,积极实践和创新。学习更多新的调节手段和方法,要学会自己创造适合国情的新方法和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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