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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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三 章 o2009年,我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同比增长9.8%。消费税成为增收最多的税种,占税收总增收额的四成多。o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燃油产品从每升油两毛钱大幅提升到1块。消费税增加主要是燃油消费税增加比较多。o消费税的增加还包括卷烟消费税、白酒消费税的调整。 o o o 国富尤重要! 身体价更高! 切记:吸烟有害健康! 本 章 学 习 要 点 :o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与 申 报 o 消 费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o消费税的特点: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一)纳税人o范围:在中华人

2、民共和国境内的消费行为 o具体包括:生产、进口、委托加工o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在移送使用时缴纳。o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二)纳税范围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 高档奢侈品花露水、洗发水、浴液已经成为人 们生活必需品 o 鼓励生产、使用小排量汽车 二、消费税税目和税率o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以及复合税率o采用复合税率(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有:2.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o消费税适用最高税率n未分别核算的n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o使用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

3、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凡酒精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3)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

4、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o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

5、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o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烟1.卷烟工业(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商业批发5%批发环节2.雪茄36%生产环节3.烟丝30%生产环节调整后的烟产品

6、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o注意:n从事卷烟批发的,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的,都要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n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o只在一个环节纳税:销售环节o自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 四、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到外县市销售,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一地的,分别纳税;经授权后可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进

7、口的,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缴纳;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o销售额的确定o销售数量的确定o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纳税义务的确认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o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o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o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o对包装物的规定:n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8、n 2.收取押金的: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入 : 未 逾 期 的 , 不 征 税 ; 逾 期 未 收 回 而 没 收 的 押 金 , 应 按 所 包 装 货 物 适 用 的 比 例 税 率 计 征消 费 税 ;啤酒、黄酒为从量计征消费税,即啤酒、黄酒计征消费税和销售额没有关系,所以其逾期包装物押金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算缴纳消费税。 三、销售数量的确定目 前 只 有 黄 酒 、 啤 酒 、 汽 油 、 柴 油 四 种 产 品 。 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o注意:n将自产与外购或自产的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n消费税一般没有减免规定。现行对达到低污染排放

9、限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n减免:P113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1.生产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销售额含义与增值税中相同 销售额消费税率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以同类消费品的最高价格计算。 3.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后销售o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中已纳消费税额。o原因:若不扣除,则会出现二道征税环节,重复征税。o扣除金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o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用于连续生产应

10、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注意消费税中“成本利润率”与增值税中的区别。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1.委托加工消费税的确定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两个条件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 部分辅助材料 o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o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

11、纳消费税。 o对受托方来讲,只有加工业务收入,没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因此受托方不缴纳消费税。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该价格(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o“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o“加工费”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成本。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o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则不再缴纳消费税;o若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则当销售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原已纳消费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五、从量定额的计算

12、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六、复合计税的计算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o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o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o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o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o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纳或待抵扣 应缴纳的消费税 的消费税多缴消费税 尚未缴纳消费税 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1.销售实现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3.销售退回时,红字重回原有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注意:包装物应交消费税核算o若消费品为从量计征消费税,

13、则包装物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o若为从价计税,则两税都应征收;o若为复合计税,则只对从价金额部分征收消费税;从量部分,不计消费税。o随同产品销售单独计价: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消费税按其所包装的消费品适用的税率计算,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o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营业外收入 o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o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核算 o与

14、增值税视同销售比较:n范围基本相同,只是多出了一个用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规定。n在方法上:纳税人用于换取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核算(一)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增(销项税)(二)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1 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小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180000 元,该汽车成本110000元,消费税税率5。

15、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应交增值税税额1800001730600(元)应交消费税税额18000059000(元) 借:在建工程 140600贷:产成品 110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借:在建工程 9000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9000 例2 某啤酒厂将自己生产的啤酒(乙类啤酒)2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10吨用于广告宣传,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每吨成本2000元。计算应交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30吨220元吨6600(元)计提消费税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4400销售费用 2200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6600 结转自用啤酒成本时:

16、借:应付职工薪酬 40000销售费用 20000贷:产成品 60000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6600贷:银行存款 6600 (三)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低偿债务的核算 1.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o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费增(进)(按平均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按平均价)o借:主营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最高售价) 2.低偿债务的核算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销) 营业外收入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o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n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n委托方将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

17、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n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委托方的处理(直接销售)受托方的处理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支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增(进) 贷:银行存款收取加工费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销)支付消费税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代收消费税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加工物资入库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上缴代扣税费借:应交税费-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例3】甲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甲烟厂提供原材料10 000元,加工费2 00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

18、30,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加工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甲厂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 贷:原材料 10 000(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 000 应交税费增(进)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10 000+2 000)(1-30%) =17 143应交消费税17 143305 143借:委托加工物资 5143 贷:银行存款 5143(4)加工烟丝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17 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7 143注:产品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o收回后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n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

19、n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待最终应税消费品消费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委托方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账务处理同上。(2)支付代扣税费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3)加工物资入库时借:产成品或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4)销售连续生产的产品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实际上缴时(已经抵扣后的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例4】以上例资料,假定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还要继续加工成卷烟再销售,则甲厂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分录同前。(2)支付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

20、交消费税 5 143 贷:银行存款 5 143(3)加工烟丝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12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0 000 o受托方的处理:借:银行存款 7 483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增(销) 34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143 【例5】o芳媛化妆品有限公司2009年3月委托红星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一批,发出材料成本45500元,该公司支付加工费14000元,增值税2380元,收回时支付运费1000元。该化妆品厂无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该批化妆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税率30%)o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45500 贷:原

21、材料45500 (2)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45500+14000)(130%)=85000(元) 应支付消费税8500030%=25500(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3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 贷:银行存款41880 (3)支付运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银行存款1000 【例6】承上例,该批化妆品收回后将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化妆品,并全部实现对外销售,不含税销售收人为120000元,其他条件相同。则雅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时会计处理同上。 (2)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

22、材料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 应交消费税25500 贷:银行存款41880 (3)支付运费时会计处理同上。 (4)最终化妆品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计算消费税时: 最终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2000030=36000(元)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000 (5)计算缴纳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时: 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3600025500=105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500 贷:银行存款 10500 【例7】承前例,红星公司(

23、受托方)取得加工费收人并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人时: 借:银行存款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2)代收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2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5500 (3)代缴消费税(略)。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o P 综合练习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薯类白酒200公斤,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2)购入机械化生产线一套,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费6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3)

24、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收取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由于5天内将全部货款收回,根据合同规定,给予购买方5%的销售折扣,实际收取28500元。(4)销售给某超市果酒500瓶(500毫升/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销售额12500元。酒厂负责送货上门,向超市收取运费5000元。 o(5)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两批,两张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分别为30000元、31000元,当月将第一批农产品投入生产,第二批用于本厂职工食堂。 o(6)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支付买价7200元。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其中包含保险费、装卸费2000元,取得运输单

25、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o(7)将特制粮食白酒25公斤用于厂庆活动,实际生产成本66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o(8)购进粮食酒精一批,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本月以购进粮食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一批白酒并于本月销售5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 o(9)发出原材料一批,委托某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端薯类白酒,原材料成本12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本月尚未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加工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将收回的100公斤白酒直接对外销售,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

26、含税销售额1800元。 o(10)销售厂房取得销售收入1400万元,该厂房为3年前以1000万元购买。 o(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1.04万元,该设备为2007年购入,原值3万元。该酒厂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o已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固定税额每公斤1元,果酒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成本利润率10%,酒精消费税税率5%,大豆为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货物,取得的合法凭证已在当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o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o1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o2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o3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o4该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o5该酒

27、厂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o6该酒厂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解答】 (1)计算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应纳税额=6600(1+10%)+500.5(120%)20%=1821.25(元) (2)计算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应纳税额=100020%+20020.5+3000020%+20210000.5+(125005000)(1+17%)10%+6600(1+10%)+500.5(120%)20%+500.5+20000020%+5210000.5=74741.98(元) (3)计算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12000+2000+10020.5)(120%)20%

28、+10020.5=3625(元) (4)计算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o销项税额=100017%+3000017%+(125005000)(1+17%)17%+6600(1+10%)+1821.2517%+20000017%+180017%=43662.55(元) o进项税额=17000+60007%+3000013%+720013%+(100002000)7%+17000=39816(元)o应纳税额=43662.5539816=3846.55(元) (5)计算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4001000)5%=20(万元) (6)计算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4(1+4%)4

29、%50% =0.02(万元) o【解析】 o酒厂购入的机械化生产线虽属于固定资产,但2009年之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o酒厂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o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两批粮食,第一批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二批粮食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o酒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

30、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 o酒厂将特制的白酒用于厂庆活动,视同销售,应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o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o酒厂以外购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白酒,应按照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计税时,不得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o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

31、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o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o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以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o纳税人将购置或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o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

32、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o例某烟厂2009年5月份收回委托加工的特制烟丝一批,用于生产A牌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其材料成本为50 000元,支付加工费35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 950元,当月生产全部领用,该材料月初无库存余额。当月销售A牌卷烟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30 000元,增值税税额22 100元。 o 1.委托方提货时,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中: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5000035000)(130)3036428.57(元)借:委托加工材料 121428.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33、项税额) 5950贷:原材料 50000 银行存款 77378.57借:原材料 121428.57贷:委托加工材料 121428.57 o2.委托方生产领用时,应按当期的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出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借:生产成本 85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原材料 121428.57 o3.销售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借:银行存款 1521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o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5000 o4.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6500036

34、428.5728571.43(元)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571.43贷:银行存款 28571.43 本 章 小 结本 章 第 一 节 介 绍 了 消 费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和 纳 税 环节 , 为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做 基 础 知 识 的 准 备 ; 第二 节 比 较 系 统 地 讲 解 了 应 纳 税 额 地 计 算 方 法以 及 在 不 同 的 纳 税 环 节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 第三 节 集 中 讲 述 消 费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也 兼 顾 了 增 值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 这 部 分 应 重 点掌 握 。 本 章 结 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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