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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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引人瞩目的问题,犯罪虽不分年龄,但未成年人因其特殊性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照”。而在现实中一个人一旦犯罪就会产生犯罪标签,一个人就有了前科,在我国有前科的人在入伍、就业时有报告的义务。这种标签一旦产生就会跟随一个人一生,社会对其认识都会以这种标签先入为主,对其一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为突出,一旦产生很可能会使未成年人不被社会认可,无法融入社会进而再次犯罪,这就偏离了刑罚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世界各国司法系统都承认,儿童独一无二的身体和心理特性,意味着他们尤其脆弱,因而需要特殊保护。我国规定了未成年人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但这与前科消灭有

2、着本质的区别。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不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还是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前科消灭;制度建设AbstractJuvenile delinquency is an outstanding problem in the world today. Although the crime is not divided into ages, minors should be taken care of by the society because of their particularity. I

3、n reality, when a person commits a crime, he will produce a crime label, and a person will have a criminal record. In China, those who have a criminal record have a reporting obligation when they join the army and are employed. Once this kind of label is produced, it will follow a persons life. The

4、societys understanding of it will be based on this kind of label,whichwillhaveanegativeimpactonthedevelopmentofhislife.Theimpactofthecrimelabelonminors is even more prominent. Once it is produced, it is likely that minors will not be recognized by society. The inability to integrate into society and

5、 then commit crimes again deviates from the purpose ofpunishmentandisnotconducivetosocialharmonyandstability.Justicesystems around the world recognize that the uniqu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ldren mean that they are particularly vulnerable and therefore require special prote

6、ction. We exempt minors from the obligation to report their previous convictions, but this has its essence in the elimination of the previous convictionsKeywords:Juveniles;criminal record;Former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目 录摘要 IAbstract II目 录 III第1章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1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

7、度的内涵 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法律体系的完善第2章 中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索 2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司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及思考 3英美法系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3大陆法系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32.2.3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带来的思考 4第3章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5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体条件构建 5主体条件适用范围实质条件考察期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条件构建 6申请受理审查裁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法律后果与配套措施 7

8、法律后果配套措施结论 16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内涵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博登海默教授曾经说过:“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要想了解学习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前科和前科制度1。而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前科的含义,国外有前科消灭制度,所以可以先了解国外前科的含义然后再结合我国情况得出前科在我国的内涵。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有对前科制度的规定,对前科的定义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前科以实际科处刑罚为前提,另一种是前科必须以法院判处有罪判决为要件。前者长期以来是苏联的主流观点,现在被俄罗斯 所继承,在他们的法律中都规定了前科必须以行为人被法院判有罪并实际科处刑

9、罚为条件,由于东欧国家的政治法律受苏联影响较大,所以他们的对前科的定义与俄罗斯相似。后者是美国的主要观点,前科成立以法院有罪判决为标准,美国量刑指南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英国、法国、加拿大也是这样规定的。由此可见后者把前科的标准降低了。我国法律对前科没有规定,刑法只规定了受过刑罚的在就业或者入伍时应该向其单位报告其所受刑罚,这个规定被国学界称之为前科报告义务。学界经过长期的研究讨论对前科的含义有三种含义,第一,前科是被法院判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事实;第二,前科是被法院判处有罪的事实;第三,前科是受到处分的事实,这处分包括纪律处分、法律处分。本文研究的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注重前科对未成年人

10、的影响,而第一种定义过于宽泛,第三种定义又缩小了前科,所以我认为第二种定义比较合适。因为只要被法院判处有罪不管判不判刑罚都会有犯罪记录,这就是前科。前科消灭是前科的下为概念,从前科就可以推出什么是前科消灭,但国外对前科消灭的称谓上也不同,有的叫注销犯罪记录,有的叫污点记录消除,我国对什么是前科消灭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的观点是犯罪人在符合法定情形经过法定程序消除犯罪记录而获得与没有犯过罪的人一样的法律和社会地,享有同样的权利。以前科消灭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是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于前科消灭适用于所有人是不可能的,适用于成年人争议也是很大的,在我国也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但未成年人

11、因其特殊性,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借鉴国外的立法情况,在我国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现实有可能的。我国刑法规定来了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所以本文讨论的未成年人是14至18周岁的人2。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就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刑事上的法律后果,如可能构成累犯、再犯以及可以酌定从重出发,有前科报告的义务;行政和民事上的法律后果,如我国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职务,一些法律还规定的国家机关以外不得担任的情形。这些法律规定的职业

12、禁止规定很多,严重束缚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尤其是对判处轻罪的未成年人,也不利于人权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方面的特点是其犯罪动机单纯性、盲目性,大多都是冲动型犯罪,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心理上的稳定,未成年人出于少年期、青年期,性格品质还未塑造成熟,另一原因就是他们生理上不成熟,生理成熟和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很容易导致犯罪3。但是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的可塑性非常强,即使犯罪后也很容易把他们很好的改造,尤其是那些性质、情节都很轻的犯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的内涵也在丰富,现代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

13、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人权状况直接反应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发展情况。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权利,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更渴望回归社会,不受到社会的歧视,但无疑前科制给未成年人回归后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相比较没有犯过罪的人权利上还是有所“折扣”。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无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要不就是内容过于简单笼统,要不就是一些倡导性、引导性的内容,缺乏可实际操作性。人权需要社会关注每一个弱小群体,让每一个人不因自身的缺陷而得不到发展、得不到认可。社会的稳定需要法律来维护,而未成年人犯罪显然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预防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14、最重要的是再次犯罪。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以及前科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不易被社会接受,生存压力加大很容易再次犯罪。由此很容易导致恶性循环,回归社会的信心受到打击,对社会更加抱怨仇视,再次犯罪几率增加,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自古就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尊老爱幼”之称呼,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相关条例为主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4。但这些法律在实际中还有很多不足,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上,也缺乏相关配套措施。202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免除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202X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

15、即符合相关条件,行为人可以申请对其前科记录予以封存,除非法定机关依法查询外,任何人不得查询,这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有益探索,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应该相应的完善。第2章中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析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1984年,我国签署并加入了北京规则(全称是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规定了“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对未成年罪犯人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的档案要进行保密管理,不得

16、泄露,不能让这些档案影响未成年人成年后的生活,这是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体现5。1991年和1999年我国分别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都有关于前科后果的规定,都规定了未成年人在以后的就业、入学中不受歧视,平等对待,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202X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这是对意见的积极配合,这都显示出了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决心6。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可以有条件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只有当未成年人犯罪时未

17、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刑罚才可以免除在以后工作、入伍中的报告义务,这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犯罪时必须是未成年人。第二,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五年以下。这已经和成年人的前科制度形成了区别,但规定的过于简单,只是从大方面的年龄、刑罚加以考虑。刑法也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于累犯的规定,即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在以后其犯罪中加以引用,不得作为量刑的依据。以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存在矛盾之处,第一,北京规则规定了要对未成年人前科要予以保密,但我国却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虽然刑罚规定了对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人有免除报告的义务,但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人仍有前科报告的义务,报告和保密显然是矛盾的

18、。第二,刑诉法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和刑罚规定的“轻罪”的免除前科报告的义务这些规定的都太笼统,都缺乏可实质操作性,犯罪记录的封存和前科消灭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要消除前科对未成年人以后的负面影响,促进其健康成长,但法律规定显然没有消除前科人的影响。第三,刑法对于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尽是考虑的是年龄和刑罚,并没有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心、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如果一个人的主观恶性特别大,那么他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也就相应的增加,对于这样的人前科报告也就是必须的,对其免除报告义务也就失去了刑法的意义。当然,对其主观恶心的调查不仅仅是侦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单独所能解决的,这需要基层组织的

19、配合以及犯罪人所在单位的配合,因为他们与未成年人生活工作在一起,对未成年人更加了解。第四,法律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改造表现免除其前科报告的义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官审判时应当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必要时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让心理专家进行辅导。司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基层法院也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进行了相关的尝试。最早的就是199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前科进行限制公开,进而将未成年人前科这一话题引入实践,开始引起了司法界的注意。以下选取了部分法院的司法实践,石家庄长安区的司法实践情况:202X年,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发布了关于

20、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定是适用主体、适用程序、评审委员会、考察期间、前科消灭的后果等,具体而言就是初犯、情节轻微的犯罪以及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犯罪并且确有悔改表现,在刑罚执行完毕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保证书,由公、检、法组成评审委员会是否受理,然后再设定考验期,在考验期满后符合消灭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发给前科消灭证书,将其前科不存入人事和户籍档案中,其在以后入学、就业方面与无前科的人一样7。山东部分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州市人民法院和乐陵市人民法院。202X年,乐陵市人民法院发布了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的

21、前科予以明确定义,及本文所说的前科即使被法院判处有罪的事实,将前科在消灭模式上分为自然消灭和申请消灭,即根据所判处刑罚轻重来决定使用何种模式,三年以下刑罚以及单处罚金执行完毕或者免于刑罚的适用于自然消灭,三年以上的刑罚适用于申请消灭,但同时还设置了排除条件,即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不得消灭前科。德州市人民法院在202X年发布了发布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其规定与以上法院类似,根据刑罚决定其是否可以申请,经过考验期后符合规定的向其颁发前科消灭证书8。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X0年公布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

22、消灭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考擦时间、申请主体。适用对象即是本文所指的判决有罪的人;适用范围较广,大致都是一些被判处三年以下轻罪的人;考察时间根据犯罪人被判处刑罚轻重而不同,分别是一个月和六个月;申请主体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然其也设置了排除条件,对一些严重的犯罪予以绝对排除。还有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是将前科予以封存。各地的司法实践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探索,表明我国也在努力构建此制度,但这些实践也有很多不足,具体而言:第一,有些地区在司法实践中是将前科予以封存,这当然是不符合前科消灭制度的本意。第二,在适用范围上前科多适用于判处刑罚轻的,可能会造成不公,没有结合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

23、影响等考虑。第三,对前科消灭的评议审查机关不集中,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程序上公开力度不够。第四,颁布前科消灭证书,这种“自证其白”的方式背离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意,使得不知情的人知道未成年人的前科,这将不利于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第五,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健全,前科消灭制度无法发挥其效果,前科消灭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事,而且要求社会参与进来,如政府的人事档案部门、社区、学校等,只要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掌握相关资料的机关单位都应有相应的义务。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思考形式污点消灭制度也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前科消灭制度起源于法国,是自17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法国通过国土的赦免

24、将那些刑罚执行完毕以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为他们去除名誉上的污点9。随着社会的发展1971年法国刑法典把污点消权赋予给了法院,随着法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前科消灭制度得以不断完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采用前科消灭制度,帮助那些轻罪的人或者主观恶性不大的人回归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以下是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的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分析。英美法系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很成熟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很全面,美国是公认的以少年司法审判制度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源。在美国有专门的少年法庭法,对少年犯的处罚的方式和种类也多种多样,美国规定的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犯罪记录予

25、以全部封存,该资料在法院、检察院、警察局的资料都要进行封存,以后该未成年人可以回答自己没有前科。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福利制度规则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前科予以封存的制度,申请主体是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条件是未成年人满18周岁或者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的,满足其中任一条件即可,但对于一些重犯则不能封存其前科,程序上一般是由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在其年满十八岁后向缓刑官申请,缓刑官简单审核后提交法院,由法院举行听证会,对于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对其前科予以封存10。其法律后果是在未成年人以后的入学、就业中就可以宣称无前科。英国虽然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英国制定了前科消灭法作为其刑事司法的渊源,由此英国

26、有了对前科制度的明文规定,以法典刑事确立起了前科消灭制度。例外就是如果法院让其说明其前科,其必须有报告的义,还有就是法律规定了终身监禁的人和判处30个月监禁的人不适用于前科消灭。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是对前科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前科不能被消灭,消灭的只有前科制度带来的影响。英国的少年立法历来以福利型为基本特征,强调尊重和维护少年权利,对少年犯的处罚体现了非监禁化和轻缓化的特点,这些都有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后的前科消灭。大陆法系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当代的德国的少年刑法的突出特色在于其“教育刑法模式”,体现了“以教代罚”的保护处分优先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不应以其结果判处刑罚,应当以教育感

27、化为主。德国在1974年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该法的97到101条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内涵、程序、刑罚等,少年法官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亦可以经检察官的申请来消灭未成年人的前科,法律也规定了前科消灭的期限,但前科消灭对未成年人特别重要的不再此列11。在适用范围上除性犯罪以外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申请前科消灭。实质条件就是要求其行为正派达到法官确信的可能。日本有专门的少年法,其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更加宽松,规定了无论少年犯被免予刑罚的执行还是执行完毕都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罚。可以看出其对前科消灭是自动消灭,没有考验期、无轻罪重罪的规定。如此宽松的法律也就被称为“爱的法律

28、”,可以看出日本法律不承认未成年人存在前科,理所当也就不存在前科消灭。在日本有完善的综合矫正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使得少年犯在犯罪后能够改过自新,前科对他们来说也就意义不大了。此外,俄罗斯联邦法典也对前科消灭是制度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有一定的实用性,罪行不论轻重都在其使用犯罪内,但有前科的人不得担任法官。根据罪行轻重设置考验期,考验期内如果自己表现好的话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前科的消灭,对待未成年人更特殊,其考验期明显缩短。消灭方式上采取法定消灭,不需要申请。可见俄罗斯的前科制还适用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更加宽松,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12。2.2.3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带来的思考上文总结了英、美

29、、德、日、俄罗斯五个国家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虽然各个国家法系不同、国情不同、前科消灭的条件和程序也不尽相同,但对前科消灭也有共性,都构建了此制度,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国也应该结合本国国情、社会发展情况建立起自己的制度。第一,各国在消灭模式上无非就是自动消灭和裁量消灭两种,其各有利弊,日本采用的是自动消灭,这样节省司法资源而不用设置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彻底,但这需要相关的配服务来保障实施,如健全的矫正制度和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我国目前条件还不够,所以不适合自动消灭模式。裁量模式就是依申请或者职权经法官裁定是否对其前科予以消灭。第二,上述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设置了自己的

30、适用范围,大多都相对宽松,德国将性犯罪排除在外,美国将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排除在外。罪行轻重都有适用前科消灭的机会,这才体现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大,即便是有些重罪也可以对其进项改造。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把严重的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排除在外,这些犯罪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至于毒品犯罪,我国虽然对其严厉打击,但是否可以纳入适用范围,本文认为至少对轻微的毒品案件还可以纳入的。第三,在考察期间上,俄罗斯根据犯罪轻重分等设置了考察期限,其他国家的考察期也不长,本文认为考察期限不宜过长,这有利于对未成年的保护,若果过长使得未成年人在“期待”中生活

31、,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另外考察期过长也需要安排司法资源,对于我国目前司法资源不充足来说是不现实的。对于考察条件当然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矫正制度,从实质上对其考察。第四,法律后果上,英国和美国注重对前科予以封存,但对封存后的结果可以视为前科消灭,有严格的程序设定,基本上相当于前科消灭。大陆法系是前科消灭。从未成年人彻底保护角度出发,前科消灭还是比较合适的这样才能实现该制度的根本目的。第3章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犯罪标签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尤其对未成年人来说影响更是持久,未成年人由于其特殊性可能会一时冲动而犯罪,这就会产生前科,而有前科的人无形中会受到社会的种种歧视,这也背离了社会的发展要求,我

32、国没有统一的少年法典,对前科消灭制度,我国中央和地方都进行了积极地尝试,尤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有可能的,也是有必要的,这更是法治的要求。我国当前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不上社会的需要。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笔者提出观点以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体条件主体条件本文讨论的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主体当然是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并且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十四至十六岁只对特定的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主体应该是十四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应当是犯

33、罪时是未成年人13。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上域外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自己的适应范围,大多数国家都对适用范围规定的相对宽松,像日本对于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予以前科消灭,这对于有些国家是不现实的,本文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应该更加宽松,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还是比较保守的,就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而言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人才可以免除前科报告的义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国情,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仍处于尝试阶段,可以将一些轻罪纳入此犯罪,结合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具体上可以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免于处罚纳入适用犯罪,这样也不会引起社会的较大争议,有利于制度

34、的推进,在以后社会的发展中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被人们所日益接受,保护力度更大的时候,可以慢慢的将适用犯罪逐渐扩大。对于特定犯罪可以绝对排除在外,我国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以及毒品犯罪有着特殊的规定,对于这几种犯罪应该绝对排除在外,但对于轻微的毒品犯罪笔者认为还是可以考虑纳入适用范围的14。根据刑罚轻重来考虑是否适用前科消灭制度有时是不公平的,我国法律也从在漏洞,行为人有可能犯罪情节轻微但法律规定判处五年以上刑罚,对于这样的犯罪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下的犯罪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酌情使用,这样才能

35、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更加灵活,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避免法律对规定的僵化死板。实质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条件有的国家规定相对宽松即只要行为人在法定期间没有犯罪就可以将其前科予以消灭,有的国家规定就很严格,必须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其证明具有法定的内在品能够使法官相信其以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文认为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实质条件的考察应该严格些更为合适,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的经,如果对实质条件的考察宽松,一旦行为人在前科消灭以后再次犯罪,那么社会对其是不能容忍的,前科消灭制度也将受到严厉批评,并且在我国“杀人偿命”的思想依然存在,该制度依然

36、会受到社会大众的阻力,所以说实质条件应该更严格些以缓和这种阻力。有前科的人在规定期间内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影响其前科消灭的重要要件之一,对这种悔改表现应该足以使其以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良好的品质,这就需要法院的审查,相关部门的配合,这中审查应该是全方面的,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社会组织、行为人所在单位的配合,对其作出综合评价。审查的目的就是就是让行为人彻底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悔悟,认识到犯罪前科对其的不利影响,从而以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考察期限对于考验期国外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是按照刑罚轻重,有的是按照是按照犯罪性质来确定,按照刑罚轻重来规定考察期间相对简单,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方便快捷

37、,而起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是以犯罪性质为重要因素,犯罪性质在审判中得到充分的考虑。按照犯罪性质考虑就要考察行为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结果、自首立功等相关情节的因素也必须考量,相对来说任务量增加。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地方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笔者提出应当将刑罚和犯罪性质综合考虑来统一标准。结合犯罪情节、性质,对于过失犯罪以及判决有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和单处附加刑的人考验期应为三到六个月,因为过失犯相对于故意犯罪总体上危害不大,并且过失犯绝大多数都积极认罪悔改,其以后并没有社会危险性。对于免于处罚和单处附加刑的其犯罪清洁卡都很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于非刑罚处罚方式也

38、更有利于犯罪人悔改,单处附加更是对轻罪而言,所以对这些最实用三到六个月的考验期更为合适,同时也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管制、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可以相应设置为六个月至一年,对于判处这些刑罚的人其犯罪情节一般都比较轻,犯罪后一般都会积极悔改,剥夺自由或者限制自由的时间都比较短,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比较合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察期是一年到两年之间,三年以下徒刑是徒刑中相对较轻的,一至三年考察期满正是未成年人成年之时或者之多二十一之时,其品格逐渐定性,是成长中的重要阶段。在考验期内更有利于观察未成年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可以将考察期设置为三到五年。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文上文提出可

39、以由法官酌定予以前科消灭,对于此情形的考察期可以设置为五年以上不超过八年。八年是一个很长的时间,如果八年内品行良好,这就更有利于发挥前科的作用。总之,本文认为考察期间不宜过长,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才更为恰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程序条件申请国外对前科消灭的申请主体规定的一般都比较宽泛,法官可以依职权提出,检察官也可以提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所以说申请范围的扩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以及民政部门都承担着一定的保护未成年的责任,在设定申请主体是,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否能成为申请主体是值得考虑的,村委会和居委会对其辖区内

40、的居民和村民,但一定程度上会扩大对未成年人前科的知情,不利于保密工作,而在现实中歧视才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最大的障碍。所以本文认为申请主体包括,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必须提交相关的材料,这些材料就是自己在平时学习、工作上的表现以证明自己改过自新,不具有重新犯罪的危险。一切可以正经其品行的材料都可以提交。还有就是公安机关开具的无再次犯罪的证明,当然法院也可以像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明。受理对于受理主体,法院是非常合适的,对这一点的争议不大。法院是审判机关其作出的裁定具有权威性,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又比较了解,这样受理的时候非常方便了解情况,又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利于高效推进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对

41、于受理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只要有前科的人在法定期间内无犯罪法院就应当受理。审查审查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环节,应该有严格的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应有法院组成专门的评议小组,人数在1或者3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人可以由一人进行评议,三年以上刑罚的由三人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不同意见记录在评议笔录上。对于审判检察院应派员参加,因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于审判有关的机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相关单位、监护人等。裁定对于裁定符合条件的应对前科予以消灭,审查中应对其学习生活中的表现予以全面审查,如果相关单位、个人有其

42、否定性的评价经查证属实并影响其品格的应裁定不予前科消灭。前科消灭的裁定应送达申请人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按照要求对前科制度予以销毁,但案件中涉及其他犯罪人员的可以对卷宗进行保留,但应当对前科人的资料予以适当的处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后果与配套措施法律后果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就是犯罪记录予以消除,与无前科的人法律地位相同,对外也可以宣称自己是无前科的人,有的学说称前科应当相对消灭,就是在行为人再次犯罪时其前科应当恢复,本文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只要当前科绝对消灭,不因以后的事实而恢复前科时,这样才能体现前科消灭的意义,毕竟消灭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才能仍有前科的人无后

43、顾之忧,重新融入社会。前科消灭之后自然也就不存在前科报告的义务,但没有前科消灭的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有前科报告的义务。前科对一个人重要的影响就是民事、行政方面的权利,有前科的人有相关的从业禁止的限制,对其后代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在有一些考试的政审中。有前科的不得录取为公务员,无法获得教师证、律师证,不得成为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员。前科的人在其升学、就业方面的受到的歧视也是很大的。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是就时可以以无前科的身份参加任何考试,不受从业禁止的限制。前科消灭之后法律评价得到改变,犯罪“标签”应被撕下,社会评价应该和正常人一样,但我国目前对犯罪的容忍度还是很低的,一个人一旦但最,社会就

44、始终认为其是罪犯,对其改观性不大,前科的人再怎么努力,这种“标签”的影响还是如影随从的,这样行为人可能还会以后再次犯罪,这是我们所不愿看见的。所以根本上还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使其对此项制度有更好的认识。总以,对一个人的评价是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变化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社会整体的力量。配套措施本文认为配套措施对于一个制度的构建尤为重要,如果一个制度没有配套措施,那么就相当于架空了此项制度,像美国、日本,它们国家的配套措施就非常健全,使得制度构建也非常顺利。美国、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专门的法律以及司法制度。保密工作是配套措施中的重点,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于前科的相关的资料在其消灭之前予以保

45、密,保密工作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档案管理机关,对涉及户籍、档案等内容统一管理、统一记录。在法院裁定前科消灭时对其前科的相关资料予以消灭。社会在不断进步发展,建立起对前科档案的保密管理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任何一项制度在其运行中都需要监督,司法更需要接受监督,才能保持司法不腐败。评议小组在审查中应当有内部监督机制,来保证法官不会徇私枉法,评议小组成员应随机选取,然后保证其与行为人无利害关系,在对有前科的人进行调查的时候应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检察院也更应发挥好其法律监督的职能,对前科消灭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进行全面的监督,全过程的派员参加。预防是防止犯罪的重要举措,预防的效果

46、好使得犯罪几率大大减少,为此必须加强预防措施,同时要改善社会对待犯罪的心理态度,让未成年人不因犯罪而受到歧视15。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对缓刑和管制适用社区矫正,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犯轻罪的未成年人积极悔改以及回归社会,从而更好地适用前科消灭制度,法院在对前科做出审查时也要社区矫正机关的积极配合。结 论前科制度既有好处又有弊端,但对于未成年来说弊端很大,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对待社会一些事物的认识还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一旦犯罪就会产生前科,这种犯罪“标签”对其以后的学习生活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并且不容易被社会接受。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结合我国近些年的立法和司法上的时间,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都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文也提出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总之,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现,这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构建符合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参考文献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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