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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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既是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其社会责任运动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内容提要: 伴随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全球兴起,我国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也引起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大众的关注。在这种情势下,国内银行纷纷采取行动回应这个问题。不过,从实践来看,在这场已略显喧嚣;的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中,督促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始终制约着运动的实际效果。为此,建立硬法;与软法;并施、外部督促力量与内控督促制度相结合的督促机制;是提升国内商业银行践行

2、社会责任之效果的重要方面。关键词: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督促机制/行业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既是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它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无疑,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注释1:参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鉴于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

3、兴起都是一种必然,而督促机制的完善与否影响着这个运动的效果优劣。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以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等的高涨为背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于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逐渐兴起,并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各国政府以及众多重要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s)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推动,从而获得蓬勃发展。近年来这一思想得到进一步传播,西方社会在企业业绩评估时已经把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如财富和福布斯等也均在企业排名评比时加上了社会责任;作为评分标准之一。诸如SA8000标准;、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和多米尼道德指数;等一系列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企业标准相继推出,银行业也积极参与其

4、中。1(P75)在2003年6月,一些世界著名银行在华盛顿宣布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一套管理与开发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保问题的自愿指导准则),这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一个里程碑。作为软法;的赤道原则;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在国际层面开展的典范,对全球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问题起到了很大的推波助澜之作用。目前,包括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瑞穗银行等国际著名银行和部分新兴市场地区的银行在内的62家银行已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注释2:关于赤道原则;的资料整理是根据中国价值网与互动百科的两个网页介绍进行整理加工的。具体参见htt

5、p:/www.chinaval- titleid=229916; http:/www.hud- iki/%E8%B5%A4%E9%81%93%E5%8E%9F%E5%88%99,访问时间2009年9月16日。)。同时,包括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也在积极酝酿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而且,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甚至也成为媒体的关注焦点,如国际银行业中影响最大的杂志即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在每年度的全球最佳银行;评比中,也将社会责任;作为主要评分标准之一。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却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不过,近年来,由于以往商业银行只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而有损

6、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在全球范围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冲击下,要求国内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银行业在此问题上不得不面对着来自政府与社会的双重压力。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2007年4月,上海银监局制定与发布了我国银行业第一个社会责任指引,即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央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将建立绿色信贷;机制作为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2007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首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作出明确

7、要求。福建省银监局也把2008年定为福建省银行业社会责任年;,要求辖区内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公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在这一年,山西、四川等省份的银监局也纷纷出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首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在政府的推动和社会的压力下,国内商业银行也开始采取各种行动予以回应。2006年5月,上海浦发银行发布了国内首次的银行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发布了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首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2007年8月28日,交行在其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决定在董事会下增设社会责任委

8、员会,这在所有的上市中资公司中是首家,显示出交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刻理解,实现从公司治理架构上完善社会责任机制的实质跨越。在2008年,这一运动逐渐走向高潮,包括工行、中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也相继发布了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且,银行作为重要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也在国内获得零的突破。2008年3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了国内首只社会责任投资(SRI)产品——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并通过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八家银行及其他各大券商正式发行。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将集中投资于有社会责任感的上市公司。该基金除了考察传统的企业财务、业绩等指标外,还关注对企业环

9、境保护、社会道德及公共利益等事项,以便综合、全面地考察企业。2009年5月,东亚(中国)银行也发布了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开创了在华外资银行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之先河。同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宣示了整个银行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态势。最为引人瞩目的是,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这代表着中国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尤其是在发展绿色银行;领域实现了一项重大突破,有力支持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环境保护部共同倡导的绿色信贷政策;,是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二、商业银

10、行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原因分析(一)法律视角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国际背景20世纪7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滞涨;危机,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并把新自由主义;推上舞台。自此,国家权力不断从市场与社会中收缩,资本的权利实现史无前例的恶性膨胀。在立法方面,各国与国际社会陷入一场赋予资本权利的自由化;为中心的造法运动,放松管制;成为国内与国际经济立法的重点。这些立法所强调的内容几乎都是在尽可能与尽量多的取消对投资者、服务商与商品的限制与管制措施,最大限度地赋予资本广泛的权利,从而达到有助于它们攫取最大化利润之目标。在这种全球投资和贸易自由化背景下产生的包括单边、双边、区域及多边等层次的贸易、投

11、资自由化立法、条约或国际文件,打上了强烈的维护公司利益的烙印。2然而,法律在扩大投资者权利的同时可能就是缩小一般民众的权利范围,从而造成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例如,立法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严重不足。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设置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立法的进展缓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没有努力推动这个议题。;3正如一位西方学者对这场自由化立法的实质作出的入木三分的总结:为了吸引投资者及资本,世界各国展开一场围绕低税率、消减社会福利和简化经济管理的无情竞争,这场竞争只对资本的拥有者有利,根本说不上全球民众富裕的源泉人类尊严生存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一个完好

12、无损的环境权利成为自由主义祭坛上的牺牲品。;4(P43-44)这种立法失衡最终导致全球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问题的激烈冲突,全球化与反全球化运动激烈对抗,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引起了全球民众的高度关注,这也使得在国内与国际层面构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体系具有了可能性。在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主导下陆续推出的赤道原则;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等正是迎合这种潮流的产物。(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法理基础从法理的角度看,包括法律经济学、个人利益;到社会利益;观念的变迁、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经济法权利论等,都为商业银行践行

13、社会责任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带来一些经济负外部性;的问题,包括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文化入侵、劳动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足等等。而商业银行的趋利本性决定它们总是想方设法逃避弥补经济负外部性;的责任,从而使负外部性的弥补成本社会化;,让社会机制处于无效率的状态。这时,需要法律机制来纠正这种矛盾,用法律干预的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经济负外部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最有效地节约社会成本。在传统上,私法坚持个人本位,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公法注重保护国家利益,它们对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利益持着消极不作为;之态度,这与高度一体化的现代风险社会

14、并不相容。这时,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社会责任立法,以主动作为、积极追求的姿态,以供给具体制度之方式,来维护与实现社会利益;。5(P20)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利益;的观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不用考虑其他问题。但在社会利益的观念下,商业银行在赚取利润之余还必须考虑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等,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自身的贡献。(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兴起的政策诱因商业银行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诱因来自它们所面临的内外双重压力。从内部来看,面对反全球化的趋势,银行高层逐渐认识到,践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形象的打造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并以此降低金融风险。由此,他

15、们逐渐将银行践行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发展战略乃至经营环节。从外部来说,压力主要来自于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多边金融组织、社会责任融资基金以及NGOs等,它们认为商业银行在向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时必须有责任评估、监督其对环境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至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政策诱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单个的银行来说,践行社会责任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注释3:详见赤道原则,http:/ 88%99,2009-09-16。)。当然,

16、从根本上说,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政策诱因源于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大气候。在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也跟近年执政党与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之战略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历经了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也积蓄了诸如环境恶化、生态危机、贫富分化、劳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问题,危及着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执政党和政府提出了创建和谐社会;之战略。无疑,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的践行。而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特殊企业,既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又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杠杆。这种行业

17、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应注重增强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充分利用其处于社会资金供应者的优势,承担起对其他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问题上进行引导、鼓励、约束的特殊功能,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风气的形成。无疑,通过发挥金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达到真正的和谐,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中制度;的角色定位与国内督促机制的不足从范围上讲,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雇员、消费者、环境、社区乃至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政策的责任。从性质上讲,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乃至道义责任等。无论何种性质以及哪个范围的社会责任,都与包括硬法;与

18、软法;在内的制度建设紧密相关。例如,经济责任的实现要求商业银行合法经营,努力创造利润与财富回报股东与社会;而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了商业银行对股东、雇员、消费者、环境、社区乃至对国家的金融调控与监管最低限度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同样,公司法、税法及相关政策所构建的激励机制的合理设计,对于商业银行承担道义责任的态度将起到根本性的作用。此外,行业自律、NGOs推行的民间立法;、银行本身的内控机制等,在督促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方面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按照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我们也可以看到包括硬法;与软法;在内的制度;的角色定位。包

19、括:其一,商业银行对投资者的责任:相关立法与政策必须对商业银行的经济责任做出良好的界定;其二,商业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劳工、人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政策必须构建出一个良好的用工制度,保护雇员的权益;其三,商业银行对环境、社区的社会责任:环保及其相关方面的立法与政策必须引导资金使用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既要关注经济指标,也要关注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用;其四,商业银行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必须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立法以及政策能够承担起必要的监管责任;其五,商业银行对股东与政府的社会责任:立法与相关政策必须引导商业银行转换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严格按照市场原则开展经营活

20、动,以及保持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致性,遵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等。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由相关立法与政策所构建出的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的不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都没有把社会责任嵌入到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与经营流程之中,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不明确。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其所作的界定是: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将践行社会责任当做商业银行的一种法律义务。虽然2005年修订

21、的公司法中增加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性条款,即其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的,才使用后法。而且,新公司法除了规定这个宣示性条款外,并没有把这个义务条款嵌入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经营流程之中,更不用说推至商业银行。在实践中,除了交通银行在董事会下成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之外,其他银行在公司治理架构上尚未对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障。同时,除一些银行已建立绿色信贷机制;外,其他社会责任方面并没有成为银行经营流程中的一个考虑环节。第二,

22、缺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监管体系,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标准,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无序状态。虽然国内银行监管机构与行业组织制定或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引或意见。然而,这些指引或意见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这些指引或意见内容相对简单,基本停留在抽象意义上的道义呼唤,很少涉及详细的操作指引。它们一般都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也对其背景与意义进行了大书特书,但对如何落实之问题却往往缺乏具体规定,包括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融资指引、社会和环境绩效标准等关键性的东西,尚告阙如。例如,目前作为这些指引或意见中最权威的,即由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分为

23、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为履行社会责任是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这跟具体操作都毫无关系;第三部分为切实采取措施履行社会责任;,除罗列了银行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外,也无任何操作指引或标准等(注释4:参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另一方面,这些指引或意见的强制力不够,它们均没有对违反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做出制裁性的规定,即使是在目前最权威的、由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除了倡导与呼吁的语句外,也找不到任何构成法律义务或法律责任的规

24、定。这样,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履行这些指引或意见所强调的社会责任变成一种选择性与随意性的行为。从实际情况看,面对日益激烈的业务竞争之压力,大多数银行都将践行社会责任视为一种功利性的、赶时髦的东西。多数践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内容,追求广告与公关之效果,却忽视它们能否产生真正的社会效应。第三,定期公布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行为尚不普遍,选择性披露动机强烈,立法对此问题尚处于盲区,缺乏有效的引导与监督。虽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和社会压力下,建行、工行、中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相继发布了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法人机构5634家(注释5:参见中

25、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报,第32页。),已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数与这个庞大数字相比是微乎其微的。从报告的内容来看,诸如汇丰、花旗等国际知名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都是非常详尽,一般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每一方面还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子栏目。例如,在汇丰银行2006年公布的银行社会责任报告中,分成纳税、雇员、企业慈善捐款、雇员参与义务工作小时、环境保护等多个栏目。而且,在每一个具体栏目又进一步细分,如环境保护;栏目又分成废气排放和资源耗费的业务占全球业务的比例;、每名员工耗用能源和公干旅游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子栏目(注释6:HSBC Corporate Social Respon

26、sibility Report 2005. r_report_ 2005.pdf, 2008-07-16。)。在各个栏目中,不仅有当年的详细数字,也列出与往年的变化比较,有的栏目还比较全球排名等。相对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则简化得多,内容极其简单,选择性披露的动机明显。例如中国工商银行首次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分为经济转型的推动者;、价值银行;、绿色银行;、爱心银行;、和谐银行;、诚信银行;、品牌银行;等七个部分,这不得不让人感觉其不是在披露事实;,而是变相广告;。无疑,以上对比也透露出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缺乏对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视,更多只是在敷衍监管部门或银行协会、社会民

27、众的要求而已。第四,银行信贷投向盲目,只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得不到有效执行。在国家环保总局、央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将建立绿色信贷机制作为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后,一些银行在此方面做出了表率作用。如兴业银行以绿色金融;打造了独具特色的市场品牌形象,服务范畴也由最初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升华到绿色信贷,直至当今与国际接轨的碳金融服务。不过,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绿色信贷;更多是停留在一种口号,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动机远超出其社会责任之意识。例如,在国家环保总局所掀起的一场场环保风暴;中所指的企业与项目建设,其资金来源多是来自银行贷款,但

28、即使在曝光这些项目后,并没有看到来自银行监管部门对违背绿色信贷;的银行任何处罚或引导措施。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与环保执法方面的软弱性是相关部门不得不面临的尴尬。第五,侵害雇员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相关劳工保护立法可操作性差、执行力度差。单从立法技术与标准来说,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工保护立法已经处于比较先进的状态,但它们的执行力度与效果却不得不让人担忧。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夜,国内几家大型国有银行甚至发生多起大规模辞退员工并将他们强行转成派遣制等事件。而在当前经济困难时期,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与执行不仅没有嵌入多数银行运转的内在意识,却往往成为它们努力规避之对象。在目前国内银行业,长时间的强制加

29、班,加班不付加班费,同工不同酬,性别歧视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使得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与政策处于空置之状态。第六,支持慈善事业力度不够,现有税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政策都没有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支持慈善事业在中国银行业一直没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更多是一种充满功利色彩的作秀;行为。从资产规模来讲,在中国企业500强中,几大国有银行始终都排在前十名,但远如胡润百富在中国大陆推出的2005年中国慈善企业排行榜;、2006中国慈善企业排行榜;的前十名慈善企业名次,近如新近公布的2009年中国慈善排行榜十大慈善企业等,始终都没有这些中资银行的身影(注释7:2009年中国慈善排行榜十大慈善企业,

30、 http:/ bw23 16.html,2009-09-16。)。在号称全球市值第一;与亚洲最赚钱的银行;的中国工商银行2008年度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显示,该银行自1984年成立以来,共向国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3089亿元,并累计向各类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款物近2.5亿元(注释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度), http:/big5. icbc. com. cn/icbc/html/download/nb/2008/she-huizerenbaogao_2007.pdf,2009年9月16日访问。)。以上数据表明,中资商业银行仅就支持慈善事业这个方面

31、的表现,与其自身实力极不相称,与其它行业的企业相比更是远远落在后面。当然,中资银行慈善捐助的积极性缺乏,跟当前公司法与税法及其相关政策所提供的激励机制不足也有很大的关系。当前立法对企业捐助的减免比例偏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且目前只有对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半官方性质慈善公益组织捐赠,才允许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这种不合理的激励机构严重地影响了商业银行捐赠的积极性。当然,在同样的激励机制之下,为什么商业银行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捐赠额如此之低,那就不得不追究中资银行在社会责任文化建设方

32、面的问题了。最后,与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紧密相关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增长不如人意。实际上,银行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创建、发行以及运作是国外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社会投资基金在海外资本市场已经蔚然成风,在过去十年,美国社会责任投资资产的增长速度比整个管理资产发展速度高4%,目前美国市场已有近70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在过去三年共有18只新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发行(注释9:梁锐汉:如何构建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组合,http:/四、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之完善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在内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推行,一些方面需要法律与政策的强制力保障,另一些方面却只能通过法律或政

33、策的引导,靠其自律进行。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之完善,不仅需要修改硬性;的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完善软性;的政策指引、行业自律、NGOs推行的民间立法;等;不仅需要提高官方监管的有效性,也要来自行业组织、NGOs等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更是需要完善银行本身的内控机制来配合。因此,只有硬法;与软法;的相互配合,官方渠道与民间渠道的分工协调,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以提高其履行社会责任之能力,才能建立一个高效、持久的推动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首先,必须关注法律层面的制度完善。立法先行;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推动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首要动力。具体包括:第一,必须修改商业

34、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界定,明确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为法律上的义务,并将商业银行的性质界定为追求经济效益,同时兼顾社会责任;的独立法人实体。第二,必须修改公司法的相应条款,将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嵌入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经营流程,缔造良好的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环境。这些条款涉及:建立与完善董事会结构与监事会制度、明确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尽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明确社会责任目标、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严格的问责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设立内部的企业社会责任部门、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第三,为了促使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还必须考虑

35、将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纳入立法体系,尤其是对于环境保护、反洗钱、配合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等基础责任,对于股东、员工、消费者等利益攸关者的权益保护的具体责任,须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对于更高层次的道义责任,包括慈善捐赠、帮助社区建设等,也可以以倡导性条款形式纳入其中。同时,为了不流于形式,能促使商业银行将社会责任的履行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对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的执行与监督、奖励与惩罚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第四,除修改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外,包括竞争法、税法、财税法、破产法、劳动法、环保法、证券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形成以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系列保障

36、与激励措施。例如,在税收立法中设计出一套合理的激励商业银行从事慈善事业的有效机制,对于改变目前商业银行在这个问题上的消极状态将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践行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关系重大,其推进过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的革新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为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外部督促渠道。从完善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督促渠道来讲,政府、行业组织所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尤为突出。一方面,在促进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方面,政府责无旁贷。政府及其相关监管机构必须尽早制定与完善相关政策规章和监管体系,并严格

37、执行相关法律与政策;同时也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地、主动地、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比如,政府部门在评价商业银行的实际经营业绩时,不仅要关注经营业绩,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关注对社会福利的贡献,将劳动保护、公平用工制度、环境保护和支持慈善事业等纳入评价范围;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引导商业银行为社会多做贡献;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商业银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社会责任指数或可持续发展指数,发挥市场机制调解作用,调动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1(P77)另一方面,与银行业有关的各种行业组织必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里的行业组织主要是指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行为可以产生制约和影响或提供服务的一些组

38、织,如银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国际多边社会责任协会、消费者组织等。例如,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9年1月制定和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积极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对于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无疑,要使行业组织真正发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作用,就应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机构的督导作用,包括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指数或可持续发展指数,对银行高管与从业人员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与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以及加入诸如赤道原则;般的国际社会责任组织等。再次,在推动商业银行践

39、行社会责任中,NGOs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实际上,对全球产生广泛影响的SA8000标准、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和多米尼道德指数;等一系列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企业标准基本上是NGOs的贡献。对全球银行业产生广泛影响的赤道原则;,也是一个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有关环保指导方针起草、确立的民间标准;。对这个民间标准产生极大影响的又是非政府组织在2003年1月所发布的另一个民间标准;——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该宣言提出了NGOs希望金融机构遵守的6条原则,即可持续性、不伤害、负责任、问责制、透明度以及可持续市场和管理等,这个宣言实际上成了NGOs衡量金融

40、机构环境与社会问题的一个参考标准(注释10:详见赤道原则;,http:/ 9F%E5% 88%99,2009-09-16.)。无疑,NGOs积极倡导的民间立法;,弥补了国家公权力以及硬法;的不足,对于包含着很大的伦理、道德色彩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维护劳工权利、环境与生态保护、消除贫困等方面,NGOs不仅是各种民间标准的倡导者,也是这些领域具体的身体力行者,同时还是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企业践行相关法律与政策的监督者。即使在国内,胡润百富;以及南方周末等报刊定期推出的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慈善排名等,也已极大地调动了国内企业与个人践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最后,除完善外部督促

41、机制外,包括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董事会结构以及发挥监事会的功效,加强对股东利益与员工权利的保护;将社会责任的内容嵌入经营环节,强化其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提升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认识,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建立倡导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推广与完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等内部督促机制;,提高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也是完善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内部督促机制的完善甚至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外部督促机制的价值正在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督促机制,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自主、积极、能动地践行社会责任。注释:1朱文忠.国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良好表现与借鉴

42、J.国际经贸探索, 2006,(4).2ALVAREZ, JOSE E, Critical Theory and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s Chapter Eleven,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American Law Review, 1996, Vol.28,p.308.3KOEN DE FEYTER, World Development Law: Sharing Responsibility for Development, Antwerp: Intersentia,2001,p.207.4德格拉德•博克斯贝格,哈拉德•克里门塔.全球化的十大谎言M.胡善君,许建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5李昌麒,陈治.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J.现代法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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