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医疗安全主任医师律师刘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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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谈医疗安全主任医师律师刘志勤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法律的基本概念1、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2、法律普通法、专门法3、司法解释4、行政法规5、地方法规6、部门规章7、诊疗护理规范医患纠纷的表现形式1、非医疗事故争议-无过失医疗争议 非医疗争议两种 非医疗争议 侵犯病人名誉权引发的纠纷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

2、程中侵犯患者名誉权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病人的隐私权引发的纠纷 “高法200条”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病人的肖像权引发的纠纷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高法200条”第139条: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

3、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患者肖像权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公民的处分权引发的纠纷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相对应的就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处分权)。对于病人来说,病人对自己的脏器、肢体、组织等享有处分权;病人家属对病人的尸体享有处分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患者及家属处分权的,依法要

4、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非过失医疗争议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病人遭受不良后果,病人及病家不理解,从而发生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

5、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如下要件: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广义医务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行为,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病人必须有损害后果;病人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根据当时情

6、形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但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将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希望严重后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后果,而轻信该严重后果能够避免,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希望严重后果的发生。从法律角度谈医疗安全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部分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部分条款条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地点、执业预防、保健机

7、构中按照注册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措施,签医师实施医疗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

8、证明文件。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

9、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其家属同意。从管理角度谈医疗安全 1 1、保证医疗安全的重点是加强对医务人、保证医疗安全的重点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员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法律法规的培训、业务素质的培训、职业道包括法律法规的培训、业务素质的培训、职业道德的培训、服务理念的培训。德的培训、服务理念的培训。2、抓、抓保证医疗安全的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是重要环节,是医疗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工作人员的谈话艺术,提高工作人员的谈话艺术,加强医患沟通

10、。加强医患沟通。关于医患沟通的建议有以下几条:关于医患沟通的建议有以下几条:一个要求:医患沟通必须有诚信、尊重、同情、耐心。两个技巧:一是多听病人(家)说几名话,多对病人(家)说几名话;二是掌握患者病情、治疗情况、检查结果,掌握医疗费用情况及病人(家)的心理状态。四个留意:医务人员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留意沟通对象的感受,留意沟通对象对交流的期望,留意医生自己的情绪和态度。五个避免:避免强求沟通对象即时接受事实,避免用刺激性语言,避免过多使用对方听不懂的专业术语,避免刻意改变对方的观点,避免压抑对方的情绪。六个方式:针对预防医疗投诉为主的方针,采取针对性沟通、交换对象沟通、集体沟通、书面沟通、协

11、调统一沟通、实物对照讲解沟通。3 3、抓保证医疗安全的切入点是加强、抓保证医疗安全的切入点是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认识,让每一个医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认识,让每一个医务人员知道医疗纠纷对医院及其本人的声务人员知道医疗纠纷对医院及其本人的声誉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誉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4 4、抓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条件是提、抓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条件是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使每位职工高全院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使每位职工时刻警惕医疗过失行为。时刻警惕医疗过失行为。5 5、抓保证医疗安全的保证医疗安全的有效措施是强调医疗工作制度。从证据角度谈医疗安全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几种情况病

12、历丢失病历被证明为伪造病历内容有缺陷医疗行为本身有问题对方获得胜诉最稳妥的办法就是让医疗机构举证时出现前两种情况,出现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并不一定败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医疗纠纷贯穿于医疗护理行为的整个过程,做好医疗护理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处理好各种关系、保存好各种物品,既是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关键,也是医疗纠纷发生后依法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关键。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各种医学文献资料、卫生行政部门

13、及医疗机构制度的各种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各种器械、设备、药品的说明书、与医疗行为相关的其它记录-排班本、物品交接本、设备保养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所有病历资料等均属于书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包括各种一次性用品、医疗器械、药品、血液及其制品、检验设备、输液及输血器具等等都属于物证。所以一旦有医疗纠纷苗头,当班人员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物证。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它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卷、电脑软件、光盘等信息材料(法院审理案件时在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后方决定是否采信。)。包括病理切片、X线片、B超照片、MRI片,以及各种

14、X线资料存贮光盘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证人可是是病人家属或同室病友、或病友其家属,也可以是医务人员。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是可信性,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他们对案件情况了解的最全面、真切;二是虚假性,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利益,因此对其有利的,他可能夸大甚至虚构,对其不利的,则有可能隐瞒。当事人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应对各种可能的询问、追问。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的有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论。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是法官定案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伤残鉴定结论、尸体解剖结论、医疗用品及血液、药品的检验报告等都属于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记录。勘验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或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勘验资格的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勘验笔录使用的较少;但随着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勘验事宜将会增加。我的联系方式手 机:13586071955办公室:88526256 传真:0576- 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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