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威海市国税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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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 规避税收风险 威海市国税局税政科 2009.12 2 主要介绍内容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 二、增值税方面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四、征收管理方面 3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 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主要包括两方面: 1.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 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2.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 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4 二、增值税方面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

2、规定 (三)销项税额计算的风险点 (四)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特殊规定 (七)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5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1994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目前仍 继续执行。 实施修订后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后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暂按一下原则办理(国税函 2008 1079号 ): 1、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 6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2、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向主

3、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 3、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7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完税凭证 3、农产品

4、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 13) 4、运输发票( 7) 8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61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 1月 1日以 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 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5、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海 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 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 10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 1月 1日以 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 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 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 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 税额抵扣。

6、11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 知 (国税发 2006 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 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 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 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 12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5、本通知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 2009年 12 月 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

7、原规定执行。 原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90 日 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 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 90天 内 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应当自开具之日起 90天 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13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半成品所耗用

8、的购进 货物或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 用消费品; 5、上述第 1项至第 4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 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4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 通知 (财税 2009 1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所称 建筑物 ,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 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 固定资 产分类与代码 (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 位为“ 02”的房屋;所称 构筑物 ,是指人们不在其 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 固定资产分 类与代码 ( GB

9、/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 “ 03”的构筑物;所称 其他土地附着物 ,是指矿产 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15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 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 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 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 套设施。 16 (三)销项税额计算的风险点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 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

10、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 性质的价外收费。 17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 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18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

11、发出的当 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 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 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 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 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9 (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 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8 170号)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

12、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 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 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 12 月 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 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 (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 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在本

13、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 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1 (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 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 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170号)和财税 2009 9号文件等 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

1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4%);应纳税额 = 销售额 4%/2 23 (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 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应纳税额 = 销售额 2% 24 (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特殊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

15、为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 1994 186号):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 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 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 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5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要求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规定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六) 2008年度申报特别规定 (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 26 (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 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

16、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 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条例第 9条) 27 (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875号) 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 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 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 品时确认收入。 28 (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 (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 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 认收入。 (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的,在收到代

17、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9 (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 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 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 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 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 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 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0 (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 4、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 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 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

18、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 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 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 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 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 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 售商品收入。 31 (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 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 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32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 1、主体

19、资格有要求。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于财务核 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 此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非居民企 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 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对居民企业而言,凡财务核算不健全、费用归集不 准确的,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因此纳税人应 当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设立专账簿管理;对有多 个研发项目的,要分别进行归集,保留相关的证据 和资料;对共同合作开发的,要分别进行核算,从 而力求达到相关要求。 33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 2、研发活动范围有要求。政策规定,只有企业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 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

20、术、工艺、产品 (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 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才可享受优惠,这里有三点 要求:一是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开发,不属 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34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 二是只有在研发过程中,通过研究开发活动 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 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 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进行常规性升级或直接应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等不属于税收优惠 的范围。 35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 三是在上述范围内,研发活动还要同时符合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21、域 和国家发 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 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年度) 规定的项目。因此,纳税人应当研究吃透政 策扶持的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研发投入的 方向,用足加计扣除优惠。 36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 3、研发费用的优惠范围有要求。只有政策所 列举的设计费、资料翻译费、直接消耗的材 料、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等八 种项目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研发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支出以及划分 不清的相关支出不能列入加计扣除的计算基 数。因此,纳税人应准确理解研发费用优惠 的范围,科学进行研发费用的结构投入,不 能将所有的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全部加

22、计扣除。 37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 4、研发费用的纳税申报有要求。第一,政策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在年度申报和汇算 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在季度(或月度) 申报时,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不允许加计扣除。 第二,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资料 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未进行备案或超过申报 期再备案的均可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因此,纳税 人应在年度申报时,及时关注税收管理事项,按规 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8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87号) ( 1)对企业

23、在 2008年 1月 1日至 2010年 12月 31日期间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 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 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核算。 39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 (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 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 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的部分,应

24、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 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40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 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 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 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

25、款为目的。 41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不包括“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 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 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 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42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3、职工福利费支出有关规定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 企 2009 242号 ) 一、企业职工

26、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 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 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 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 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43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 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 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 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 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 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44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

27、定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 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 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 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 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 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45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 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 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 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 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 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 2009117号

28、) 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 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 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 中的其他支出。 47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 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 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 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 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 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

29、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 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48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 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 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 企 业财务通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 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 开支。 49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 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 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 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

30、业 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 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 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50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 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 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 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 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 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 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51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5、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与以前的财务规定的 比较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 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 直

31、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 2)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 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 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 医疗费用、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 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52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 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 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 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 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 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通知 印发后,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

32、贴和补贴”, 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 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 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 职工福利费管理。 53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 5 )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 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 入工资总额管理。 54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6、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的处理 ( 1)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 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 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 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 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

33、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 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 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 定是一致的。 55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 2)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 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 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 下几点: 一是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 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 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

34、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 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 成本(费用)。 56 (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 7、 通知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 既往。企业在 2009年 10月底以前开支的 工资和福利费,不需要按 通知 作调 整。企业自 2009年 11月开始,应当严格 按 通知 执行,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 管理。 57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 发 200988号) 1、资产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 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

35、、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 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 投资。 58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2、扣除原则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 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 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 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 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 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59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3、扣除方法 :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 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

36、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 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 自行计算扣除 的资产损失: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 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 损失; (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 废清理的损失; 60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 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 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 (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 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

37、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 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 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 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61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4、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 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 层层审批,企业可 直接 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500万元。 5、受理期限: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 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 本年度终了后第 45日 。企业因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 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62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6、 确

38、认证据: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 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 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 内部证据。 63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 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 文件,主要包括: (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 5)行政机关的公文; (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 7)具有法定

39、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64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 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 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 2)资产盘点表; (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 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40、及有关情况说明; (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 明; (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65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7、存货损失增值税处理的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 10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24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 指因

41、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66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8、投资损失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损失。 债权性投资主要指购买债券、债权的投资,投资企 业到期收回投资本金和利息。 股权(权益)性投资是指以购买被投资企业股票、 股份、股权等类似形式进行的投资,投资企业有权 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股息、红 利)。 67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金额的确认:企业 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 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 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 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

42、为 账面余额的 5%。 68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方法 :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 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 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 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 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超过部分可向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 向后结转 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 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 6年一次性扣除。(国税函 【 2008】 264号) 69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9、不得扣除的投资损失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 1)债务

43、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 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 悬空的企业债权; (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 借而发生的损失; (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70 (六) 2008年度申报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286号) 对于 2009年 5月 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 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

44、款的,纳税人可 以在 2009年 12月 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 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仅适用于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1 (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 应采取核定征收管理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办法 ( 国税发 2008 30号):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 账薄的; 3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 72 (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 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7

45、3 (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 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1、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 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 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74 (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 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 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

46、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75 四、征收管理方面 征管法 第 60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 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 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 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76 四、征收管理方面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

47、者损毁或 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 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7 四、征收管理方面 征管法 第 6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78 四、征收管理方面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征管法 第 63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 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 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 第 68条) 79 四、征收管理方面

49、 征管法 第 64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 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 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 第 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 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四、征收管理方面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

50、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 管法 第 32条) 10000*0.0005*360=1800(元) 10000 *2.25%=225(元) 10000/1800=5.5(年) 1800/225=8(倍) 81 四、征收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 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82 四、征收管理方面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 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83 四、征收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 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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