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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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 com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解读:该条的意义不在于何种类型适用本规定,而在于何种类型不适 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 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 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告对原 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 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解读:本条的重点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 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持有人持有债权凭证的行为本 身便意味着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若债务人能够提出反证, 证明真正权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许推翻原推定,在不存在债权转让 等债权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裁定原告之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 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解读:本条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3、合同履行地” 的说法,虽然在理解之时存在着差异,但笔者理解在民间借贷案件 中,接受货币一方应为以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 地。这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 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从合同履行过程看,起诉到法院的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 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 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所以,笔者作出如上理解。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 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 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

4、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 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 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解读:本条规定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进行区分,对于仅起诉借款人 的,两者处理结果一样,均为可以不追加保证人,对于仅起诉保证人 的,连带保证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的做法 是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如此规定是因为一般保证人享受先诉 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方才承担责任,故 而,在未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若不追 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贝【J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

5、犯罪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 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 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 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本条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罪时,注意 特定为非法集资罪,而非其他罪,应该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为优先选 择,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二是经过审查, 若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则走刑事程序,不符合的,当事人有权再 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此时并不违反“一事不再 理”原则。第六条人

6、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 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 检察机关。解读:本条与第五条之间存在关联,即第五条规范的对象是同一事实, 而本条规范的是虽有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况,对于本条规定 的情形,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此时不适用“先刑后民” 原则。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大量滥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情况, 主要体现在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民庭法官去送达或开庭时会遭遇“先刑后民”原则的搪塞和阻碍。对于此种情况,实践中也是无可奈 何,讲理讲不通,讲法听不了。本条的

7、规定从立法方向上确定了基调, 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 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解读:本条没有争议,中止民事案件是审理案件的需要,因为有些前 提问题,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确定,这需要由承办法官具体掌握。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 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因为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担保的法 律关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不 意味着胜诉,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无效,那么担保人自然不必承担 担保责任,除非在存在过错的时候承担

8、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 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解读:本条的基本宗旨是基于借贷的要物性,只有实际给付了借款, 借贷合同才算生效。具体的方式也是根据这个原则来变换的。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

9、同成立时 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根据本规定,要物契约主要限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对于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还是按照传统合同法的规定为准,以合同成立 时生效。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 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 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 定的情形,当事人

10、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与第十一条相对应,只要是为了单位的生产、经营,无论是向 单位以外借款,还是向单位以内的职工借款,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受 法律保护的。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 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 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 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 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 的民事责任。解读:并非借贷行

11、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就意味着无效,此时还要考 察债权人一方是否知情或者存在过错。如果债权人一方并无过错,则 应该明确区分犯罪行为和民事行为,根据不同的效力进行处理,保护 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担保人,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借贷行 为无效,则担保行为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应当依照合同无效后如 何处理的规则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 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

12、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 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解读:债权人存在严重过错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借贷合同无效。第 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 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 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 定。解读:本条依据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查明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 并非借贷关系,则应当按照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13、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 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 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 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解读:本条是对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适用的具体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 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 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

14、的成立承担举证 证明责任。解读:本条是典型的借贷案件没有借条如何处理的情形,如果被告提 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那么原告仍应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民间借 贷成立。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仅凭转账凭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 若被告不予认可,一般难以获得支持,此时原告一般选择不当得利案 由再次起诉,此时能否获得支持,则结果各异。依照本条规定,被告 并非否认就可以,其还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予以反驳,若被告提供的 证据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则原告仍应提供证据证实民间借贷关系的 存在,否则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 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

15、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 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解读: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在借贷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进行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 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 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

16、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 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解读:虚假诉讼,危害甚矣。对于虚假诉讼,具有现实的投机性,但 是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法官认为可能存在虚 假诉讼,但是因为证据认定上的困难,法官很难认定存在虚假诉讼, 故此使得虚假诉讼成风,且纠正困难。本条规定虽是一种努力,但是 成果如何,有待观察。第二十

17、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 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18、, 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 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读:本条规定的前提是,是债务关系的明确性,若仅仅是书写姓名, 未标明身份,则存在多种可能,未必一定是保证人,有可能是介绍人、 关系人等等,而且若是保证人,可能涉及到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 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成立,遂如此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 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 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

19、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 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是针对网络贷款平台的具体作用而进行的划分,如果仅仅 是提供媒介,自然没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其前期的行为表 明其自愿成为担保人的话,则另当别论。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 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 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 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适用企业和

20、法定代表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根据 具体的借款适用情况确定起诉的主体,并非谁签订借款协议谁偿还借 款。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 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 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 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 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解读:万变不离其宗。假设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借贷合同的担保,那么 买

21、卖合同就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双方签订的形式上的买卖合 同,但是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 处理。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 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解读: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的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对于此时的 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企业间的借贷纠纷,则与自然人不同,应 当按照具体的交易习惯确定

22、,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 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 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规定实质上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如果约定利率在24%以内 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 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36%,法院 绝对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 先在本金中扣

23、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 金。解读:本条争议不大,应当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本金,对于预先克 扣利息的行为不予认可。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 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 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 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 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 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 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24、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解读:本条规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过24%,超过部分,如果 债务人不予认可,则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 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 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解读:若未约定借款内利息,贝I逾期利息有权按照6%支付,

25、若约定 借款内利息,可以按照借款内利息主张逾期利息。当然,该利息不能 超过24%。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 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读: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可以并存,但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 24%。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 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 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 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解读:本条是对第26条的绝好注解。第三十

26、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解读:本条与传统理解不符,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会 侵害债权人的期限利益,最明显的是利息权利,但是本条的规定是可 以提前还款,并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期间主张利息,值得注意。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 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解读:新法优于旧法。断 绝 亲 子 关 系 的程序 htt p:/ tml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2017 最新) ht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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