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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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五 章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经 济 运 行 了 解 :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体 制 的 内 含 及 特 点 ;市 场 经 济 具 有 的 共 性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具 有 的 个 性 ( 基 本 特 征 ) , 计 划 手 段 与 市场 手 段 的 区 别 。 重 点 : 建 立 与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体 系 的 主要 内 容 , 即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培 育 和 发展 市 场 体 系 ; 完 善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 建 立 合理 的 分 配 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等 。 目 录第 一 节 社 会

2、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第 二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微 观 基 础第 三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基 础第 四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宏 观 调 控 体 系第 五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保 障 体 系 第 一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一 、 社 会 资 源 配 置 方 式 社 会 资 源 配 置 的 两 种 方 式 : 一 种 是 由 一 个 社 会 代 表 有 意 识 的 直 接 配 置 ,即 计 划 经 济 , 就 是 通 过 中 央 计 划 直 接 调 节 资源 配 置 的 资 源 组 织

3、 形 式 。 计 划 经 济 具 有 自 觉性 、 事 前 性 和 宏 观 性 等 特 点 。 计 划 调 节 是 一 种 事 前 活 动 , 能 避 免 社 会 资 源的 巨 大 浪 费 , 其 优 势 范 围 集 中 在 宏 观 领 域 ,能 有 效 地 对 经 济 总 量 进 行 调 控 。 长 处 在 于 :在 宏 观 上 统 筹 规 划 经 济 总 量 、 重 大 经 济 结 构 、生 产 力 布 局 ; 在 社 会 范 围 内 集 中 必 要 的 人 、财 、 物 进 行 重 点 建 设 ; 进 行 经 济 预 测 , 制 定经 济 发 展 战 略 ; 合 理 调 节 收 入 分

4、配 , 防 止 两极 分 化 ; 兼 顾 经 济 、 社 会 和 环 境 的 关 系 等 。 计 划 调 节 的 不 足 : 对 微 观 经 济 活 动 、 复 杂 多变 的 社 会 需 求 难 以 发 挥 作 用 , 易 使 经 济 主 体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动 力 不 足 、 效 率 低 下 , 计 划脱 离 实 际 , 造 成 巨 大 的 浪 费 等 。 另 一 种 资 源 配 置 方 式 是 市 场 调 节 , 即 市 场 经济 , 是 以 市 场 机 制 为 基 础 , 调 节 资 源 配 置 的资 源 组 织 形 式 。 市 场 机 调 节 具 有 自 发 性 、 灵活 性

5、 、 事 后 性 和 微 观 性 等 特 点 。 市 场 调 节 是 一 种 事 后 调 节 , 是 通 过 经 济 活 动的 内 在 机 制 , 使 经 济 由 不 平 衡 到 重 新 恢 复 平衡 。 其 优 势 范 围 : 主 要 集 中 在 微 观 领 域 , 能有 效 地 激 发 经 济 主 体 的 活 力 。 长 处 在 于 : 能够 遵 循 价 值 规 律 的 要 求 , 适 应 供 求 关 系 的 变化 , 通 过 价 格 杠 杆 和 竞 争 机 制 的 功 能 , 把 资源 配 置 到 效 益 好 的 环 节 中 去 ; 同 时 能 给 企 业提 供 动 力 , 实 行 优

6、胜 劣 汰 , 促 进 技 术 进 步 和管 理 水 平 的 提 高 ; 对 经 济 信 号 反 映 灵 敏 等 。 市 场 经 济 的 不 足 : 比 如 对 经 济 总 量 、 重 大 的经 济 结 构 、 生 态 环 境 的 调 节 无 能 为 力 , 并 且容 易 产 生 盲 目 性 和 自 发 性 波 动 , 引 起 贫 富 两极 分 化 等 。 在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过 程 中 , 必 须 坚 持与 市 场 相 结 合 、 灵 活 运 用 两 种 调 节 手 段 。 全面 认 识 计 划 与 市 场 的 特 点 、 优 势 与 不 足 , 是运 用 好 两 种

7、 手 段 的 基 本 前 提 。 二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含 义 及 其 特 征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是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制 度 与 市场 的 结 合 , 其 有 两 层 含 义 : 一 是 指 市 场 经 济 本 身 不 具 有 社 会 制 度 的 属 性 ,它 可 以 和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结 合 , 也 可 以 和 社 会主 义 制 度 结 合 ; 二 是 指 我 们 建 立 的 市 场 经 济 , 是 同 我 国 社 会主 义 基 本 制 度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既 然 是 市 场 经 济 , 就 决 定 了 它

8、具 有 市 场 经 济 的 共 性 ; 市 场 经 济 经 济 是 与 社会 主 义 制 度 结 合 在 一 起 , 就 决 定 了 它 具 有 其他 市 场 经 济 不 同 的 个 性 市 场 经 济 的 共 性 : ( 1) 经 济 关 系 市 场 化 。 一 切 经 济 活 动 都 要通 过 市 场 解 决 , 由 市 场 形 成 价 格 , 保 证 各 种商 品 和 生 产 要 素 自 由 流 动 , 由 市 场 对 资 源 起基 础 配 置 作 用 。 ( 2) 企 业 和 个 人 行 为 的 自 主 化 。 企 业 和 个人 可 以 自 主 作 出 决 策 , 并 独 立 地 承

9、担 决 策 的经 营 风 险 。 守 法 经 营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无 权干 预 。 ( 3) 宏 观 调 控 间 接 化 。 政 府 一 般 不 直 接 于 企业 的 具 体 事 务 , 而 是 通 过 对 市 场 运 行 实 行 导向 和 监 控 措 施 , 弥 补 市 场 市 场 经 济 本 身 的 缺陷 。 ( 4) 经 营 管 理 的 法 制 化 。 从 企 业 的 建 立 、 经营 到 宣 告 解 体 , 法 律 都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 5) 保 障 制 度 的 社 会 化 。 市 场 经 济 的 规 则 要求 对 竞 争 破 产 者 , 失 业 者 、

10、老 幼 病 残 寡 者 给予 社 会 保 障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特 征 : ( 1) 在 所 有 制 结 构 上 ,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的 多种 所 有 制 形 式 。 ( 2) 在 分 配 制 度 上 , 以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其他 分 配 方 式 为 补 充 , 效 率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 ,逐 步 实 现 共 同 富 裕 的 原 则 。 ( 3) 在 宏 观 调 控 上 , 政 府 能 够 把 人 民 的 当 前利 益 与 长 远 利 益 、 局 部 利 益 与 整 体 利 益 结 合起 来 , 更 好 地 发 挥 计 划 与 市 场

11、 两 种 调 节 手 段的 长 处 。 第 二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微 观 基 础一 、 企 业 是 重 要 的 微 观 经 济 活 动 基 础 企 业 是 以 盈 利 为 主 要 目 标 而 从 事 生 产 经 营活 动 , 向 社 会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 实 行 独 立经 济 核 算 的 经 济 组 织 。 在 市 场 条 件 下 , 企 业 是 市 场 中 的 基 本 经 济单 元 , 是 最 基 本 、 最 主 要 的 竞 争 主 体 , 是市 场 的 微 观 基 础 和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一 个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综 合 国

12、 力 和 人 民生 活 质 量 如 何 , 主 要 取 决 于 企 业 这 个 细 胞是 否 有 活 力 。 企 业 的 价 值 就 在 于 通 过 追 求利 润 来 推 动 技 术 进 步 和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繁 荣 。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企 业 一 般 特 征 : 第 一 , 企 业 是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最 基 本的 经 济 组 织 , 直 接 为 社 会 生 产 产 品 和 提 供服 务 , 以 满 足 人 们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的 需 要 。 第 二 , 企 业 以 追 求 盈 利 为 目 标 , 不 同 于 政府 机 关 、 事 业 单

13、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组 织 。 盈 利不 仅 是 企 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基 本 条 件 , 也 是其 动 力 和 目 的 。 。 第 三 , 企 业 是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的 经 济实 体 , 享 有 独 立 的 经 济 利 益 , 并 独 立 承 担经 营 风 险 。 二 、 企 业 性 质 与 组 织 形 式 ( 一 ) 个 人 业 主 制 企 业 个 人 业 主 制 企 业 是 由 业 主 个 人 出 资 兴 办 ,由 业 主 自 己 直 接 经 营 的 企 业 , 业 主 对 企 业有 绝 对 的 控 制 权 。 享 有 企 业 的 全 部 经 营 所

14、得 , 同 时 也 承 担 企 业 的 全 部 债 务 。 合 伙 制 企 业 是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个 人 把 不 同 人资 本 、 技 术 、 能 力 聚 合 起 来 , 联 合 经 营 的企 业 , 合 伙 人 共 同 分 享 企 业 所 得 , 并 对 营业 亏 损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制 企 业 是 由 两 个 及 以 上 出 资 者 , 依 法集 资 组 建 的 法 人 企 业 。 这 里 所 说 的 出 资 者可 以 是 法 人 , 也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 只 有 少 数国 家 的 公 司 法 允 许 一 人 存 在 。 公 司 的 性 质 : 公 司 是

15、企 业 的 一 种 形 式 , 具有 企 业 的 全 部 特 征 ;公 司 是 法 人 , 依 法 独立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和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其 他 任何 组 织 个 人 不 能 盗 用 公 司 的 名 义 从 事 活 动 ;公 司 是 作 为 一 个 企 业 整 体 的 联 合 体 , 出 资者 不 代 表 公 司 整 体 。 公 司 制 企 业 实 现 了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的 分 离 ,这 种 分 离 ,表 现 为 两 个 层 次 : 一 是 出 资 人 所 有 权 与 法 人 财 产 权 的 分 离 。股 东 以 股 份 为 凭 证 成 为 公 司 的 所

16、 有 者 , 公司 作 为 独 立 的 法 人 拥 有 出 资 人 投 资 而 形 成的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权 。 二 是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 公 司是 法 人 财 产 拥 有 者 , 而 财 产 经 营 者 是 经 理层 ,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权 与 经 营 权 是 两 个 概 念 。 在 公 司 制 企 业 中 存 在 三 个 层 次 关 系 : 投 资人 、 企 业 法 人 、 企 业 经 营 者 。 股 东 与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与 经 营 者 是 委 托 与把 委 托 的 关 系 。 公 司 制 企 业 的 特 点 : 第 一

17、 , 公 司 制 企 业 是 通 过 特 定 的 财 产 组 织形 式 , 使 企 业 成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人 实 体 和市 场 主 体 , 出 资 者 不 能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独 立运 行 。 第 二 , 公 司 制 企 业 实 行 的 是 有 限 责 任 制 度 。投 资 者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法 人 财 产 为 限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第 三 , 公 司 制 企 业 实 行 的 是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公 司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出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 董事 会 再 聘 请 总 经

18、理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工 作 , 这些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是 各 方 面 的 专 家 , 比 股 东自 己 经 营 更 有 效 。 而 监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责 ,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公 司 种 类 : 公 司 制 企 业 在 我 国 是 指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是 由 两 人 以 上 一 定 人 数 以下 的 出 资 者 共 同 出 资 组 成 , 股 东 仅 就 以 自己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负 责 , 公 司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19、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一 种 最 为 大 量 的 主 要 的 公 司组 织 形 式 。 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股 东 出 资 达 到 法 定 资本 最 低 限 额 ; 由 股 东 共 同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需 要 对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并 在 公 司章 程 上 签 名 、 盖 章 ; 有 公 司 名 称 , 建 立 符合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有 固 定的 生 产 经 营

20、场 所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采 取 准 则 主 义 。 符 合 设立 条 件 的 ,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不 符 合条 件 的 , 不 准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指 由 法 定 最 低 数 目 以 上 的股 东 共 同 出 资 组 成 , 把 全 部 资 本 分 为 等 额股 份 , 股 东 只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有 限 责 任 的 一种 股 份 公 司 。 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 : 发 起 人 符 合 法 定 人

21、 数 。 应 有 5人 以 上 发 起人 , 其 中 , 要 有 半 数 以 上 发 起 人 在 国 内 有住 所 ; 国 内 企 业 改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 发起 人 可 以 少 于 5人 , 但 应 采 取 募 集 的 方 式 ;法 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是 ¥ 1000万 元 ; 股 份 发行 、 筹 办 事 项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包 括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配 套 法 规 。 股 份 发 行 、 筹 办 事 项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包 括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及 配 套 法 规 ; 发 起 人 制 订公 司 章 程 , 对 章 程

22、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意 见 一 致 ;募 集 设 立 的 公 司 要 经 创 立 大 会 通 过 。 公 司 名 称 必 须 有 “ 股 份 有 限 ” 字 样 ; 并 建立 合 法 的 组 织 机 构 ,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 选 举 董 事 长 , 聘 任 经 理 等 。 有 固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三 、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是 国 有 企 业的 改 革 方 向 ( 一 )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所 谓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是 以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和 市场 经 济 发 展 的

23、 要 求 为 依 据 , 以 规 范 和 完 善的 法 人 制 度 为 主 体 , 以 有 限 责 任 制 度 为 核心 的 新 型 企 业 制 度 。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基 本 特 征 : ( 1) 产 权 清 晰 , 是 指 用 法 律 形 式 来 界 定出 资 者 和 企 业 法 人 的 关 系 。 现 代 企 业 依 法集 资 组 建 的 法 人 企 业 。 产 权 是 财 产 权 的 简 称 , 它 是 法 定 体 对 财 产所 拥 有 的 各 项 权 利 的 总 和 。 产 权 可 以 分 解为 所 有 权 、 经 营 权 、 使 用 权 、 收 益 权 、 处分 权 等 。

24、 建 立 归 属 清 晰 、 权 责 明 确 、 保 护 严 格 、 流转 顺 畅 的 现 代 产 权 制 度 , 有 利 于 维 护 公 有财 产 权 , 巩 固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主 体 地 位 ; 有利 于 保 护 私 有 财 产 权 , 促 进 非 公 有 制 经 济发 展 ; 有 利 于 各 类 资 本 的 流 动 和 重 组 , 推动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 产 权 清 晰 是 建 立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 ( 2) 权 责 明 确 , 企 业 以 其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 照 章

25、 纳 税 , 对出 资 者 承 担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责 任 。 ( 3) 政 企 分 开 ,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市 场 需 要组 织 生 产 经 营 , 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为 目 的 ,政 府 不 直 接 干 预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 3) 政 企 分 开 ,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市 场 需 要组 织 生 产 经 营 , 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为 目 的 ,政 府 不 直 接 干 预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 4) 管 理 科 学 , 建 立 科 学 的 企 业 领 导 体制 和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 调 节 所

26、有 者 、 经 营 者和 员 工 之 间 的 关 系 , 形 成 有 效 的 激 励 和 约束 机 制 。 如 下 图 股 东 大 会总 经 理执 行 部 门 监事会董 事 会 在 企 业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方 面 , 要 建 立 科 学 、民 主 和 严 格 的 经 济 核 算 制 度 , 有 利 于 调 动员 工 积 极 进 去 的 工 作 环 境 。 公 司 制 企 业 是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典 型 形 式 ,其 核 心 是 法 人 制 度 。 国 有 企 业 实 行 公 司 制 ,是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有 益 探 索 。 但 在 改造 过 程 中 要

27、区 别 不 同 的 情 况 加 以 对 待 : ( 1) 生 产 某 些 特 殊 产 品 的 公 司 或 军 工 企 业 ,应 该 由 国 家 独 资 经 营 。( 2) 如 果 是 支 柱 产 业 或 基 础 产 业 中 的 骨 干国 有 企 业 , 可 以 改 组 成 国 家 控 股 型 公 司 ,以 吸 收 其 他 投 资 主 体 , 扩 大 国 有 经 济 的 主导 作 用 和 影 响 力 。 ( 3) 多 数 国 有 企 业 要 依 法 改 造 组 成 多 元 化投 资 主 体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但 是 , 具 备 上 市 的 股 份 有 限

28、公 司 , 也 只 能是 少 数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该 占 多 数 。 实 行 公 司 制 不 是 简 单 的 更 换 名 称 , 也 不 是单 纯 为 了 筹 集 资 金 , 重 点 是 要 转 换 企 业 经营 机 制 , 提 高 运 营 效 率 。 深 化 企 业 改 革 还 要 对 国 有 经 济 进 行 战 略 性调 整 , 以 解 决 好 国 有 经 济 过 于 分 散 问 题 ,增 强 国 有 经 济 的 主 导 作 用 和 影 响 力 。 通 过 重 组 , 适 当 收 缩 某 些 领 域 , 把 一 部 分国 有 资 产 和 资 金 转 移 到 更 重 要 、

29、更 需 要 的方 面 上 去 , 发 挥 国 有 经 济 的 主 导 作 用 和 扩大 国 有 资 产 的 影 响 范 围 。 同 时 , 建 立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分 别 代 表 国 家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 使 权 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相统 一 , 管 资 产 和 管 人 、 管 事 相 结 合 的 国 有资 产 管 理 体 制 , 以 改 变 过 去 那 种 对 国 有 资产 “ 多 头 管 理 ” 、 “ 互 相 扯 皮 ” 和 “ 无 人负 责 ” 的 管 理 体 制 。 第 三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运 行 基 础一 、 市 场 在 资 源

30、 配 置 中 的 功 能 与 作 用 市 场 是 市 场 机 制 发 生 作 用 的 载 体 , 它 主 要有 三 层 含 义 : 首 先 , 它 是 交 换 的 场 所 , 是 人 们 相 互 交 换活 动 和 经 济 联 系 的 场 所 ; 其 次 , 它 是 交 换 关 系 , 市 场 主 体 利 益 关 系是 通 过 市 场 交 换 实 现 的 ; 再 次 , 它 是 调 节 机 制 , 因 为 市 场 交 换 直 接涉 及 到 人 们 的 经 济 利 益 , 必 然 会 对 人 们 的经 济 行 为 产 生 调 节 作 用 。 市 场 最 基 本 的 功 能 : 聚 集 、 扩 散

31、。 市 场 的 基 本 功 能 决 定 了 市 场 在 经 济 生 活 中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一 是 配 置 资 源 , 二 是 调 节 经 济 活 动 作 用 。 二 、 市 场 体 系 的 性 质 与 内 容 市 场 体 系 的 性 质 是 指 符 合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 要 求 , 市 场 体 系 的 内 容 是 指 经 济 活 动中 的 一 切 资 源 。 ( 一 ) 市 场 体 系 特 征 现 代 市 场 体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 统 一 、 开 放 、 竞 争 、 有 序 。 市 场 统 一 性 : 是 指 各 类 市 场 在 国 内 是 一 个整 体

32、, 没 有 行 政 上 的 分 割 与 地 区 上 的 封 锁 。 开 放 性 : 是 指 市 场 不 仅 对 内 开 放 , 而 且 要对 外 开 放 , 把 国 内 市 场 与 国 际 市 场 的 联 系统 一 起 来 , 有 利 于 市 场 主 体 直 接 参 与 国 际市 场 的 分 工 与 竞 争 , 发 挥 其 优 势 。 市 场 体 系 开 放 性 : 是 指 市 场 不 仅 对 内 开 放 ,而 且 要 对 外 开 放 , 把 国 内 市 场 与 国 际 市 场的 联 系 统 一 起 来 , 有 利 于 市 场 主 体 直 接 参与 国 际 市 场 的 分 工 与 竞 争 ,

33、发 挥 其 优 势 。 市 场 体 系 是 竞 争 性 : 是 指 要 保 护 市 场 主 体的 合 法 竟 争 。 市 场 体 系 有 序 性 : 是 指 构 成 市 场 体 系 运 行的 各 经 济 活 动 主 体 在 市 场 中 的 行 为 的 标 准化 、 规 范 化 、 合 理 化 。 有 序 的 市 场 体 系 具 有 两 个 特 征 : 一 是 市 场体 系 环 境 规 范 化 、 条 理 化 、 完 善 化 ; 二 是市 场 主 体 能 够 对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和 市 场 规 范准 则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反 应 。 ( 二 ) 培 育 和 发 展 市 场 体 系

34、市 场 体 系 是 指 相 互 联 系 的 各 类 市 场 的 有 机统 一 体 , 它 不 仅 包 括 商 品 市 场 , 而 且 包 括资 本 、 劳 动 力 、 土 地 、 技 术 、 信 息 、 房 地产 等 要 素 市 场 。 除 了 消 费 品 市 场 外 , 其 他 都 属 于 生 产 要 素市 场 。 因 此 , 培 育 和 发 展 市 场 体 系 完 善 市场 体 系 , 主 要 是 指 生 产 要 素 市 场 的 建 设 。 消 费 品 市 场 , 也 称 最 终 产 品 市 场 。 因 为 消费 品 不 需 要 经 过 再 加 工 即 可 供 人 们 直 接 使用 和 消

35、 费 。 消 费 品 市 场 的 特 点 : 直 接 受 人 们 收 入 、 价格 水 平 、 消 费 偏 好 、 文 化 素 养 、 心 理 因 素的 影 响 ; 交 易 额 小 , 次 数 频 繁 , 分 布 广 泛 ,流 动 性 强 , 易 受 广 告 宣 传 的 影 响 , 具 有 明显 的 层 次 性 ( 生 理 需 求 、 社 会 需 求 、 精 神文 化 需 求 等 ) 。 金 融 市 场 金 融 市 场 包 括 : 长 期 资 本 市 场 , 即 指 专 门融 通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中 长 期 资 金 市 场 、短 期 资 金 融 通 的 货 币 市 场 、 还

36、有 外 汇 市 场及 期 货 市 场 。 所 谓 短 期 是 指 一 年 以 内 , 主 要 解 决 市 场 主体 短 期 性 、 临 时 性 的 资 金 需 求 ; 还 有 外 汇市 场 及 期 货 市 场 。 未 来 发 展 金 融 市 场 的 核 心 是 : 实 现 资 金 商品 化 ; 利 率 市 场 化 , 即 由 供 求 关 系 决 定 ;商 业 银 行 企 业 化 ; 银 行 业 务 国 际 化 。 金 融 市 场 体 制 改 革 中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专 业 银 行 企 业 化 , 建 立 风 险 机 制 。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所 谓 产 权 即 财 产

37、权 的 简 称 , 它 是 法 定 主 体对 财 产 所 拥 有 的 各 项 权 能 的 总 和 。 产 权 可以 分 解 为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 收 益 权 和 处 分权 。 产 权 市 场 包 括 :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 股 权 转 让 ,还 包 括 技 术 产 权 。 劳 动 力 市 场 劳 动 力 市 场 是 指 劳 动 力 进 行 交 流 和 交 流 的场 所 。 其 作 用 是 运 用 市 场 机 调 节 劳 动 力 的需 求 关 系 , 实 现 劳 动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 房 土 地 市 场 地 产 市 场 是 进 行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38、交 易 和 转 让 。它 同 一 般 商 品 的 区 别 在 于 : 一 般 商 品 交 易是 所 有 权 的 交 易 ; 地 产 则 是 使 用 权 的 交 易 ,而 且 是 有 期 限 的 。 目 前 房 地 产 市 场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许 多 地 方 土 地 管 理 机 关 、 土 地 开 发 公 司 是代 表 政 府 管 理 土 地 和 收 取 土 地 使 用 费 的 ,但 实 际 上 收 取 的 费 用 没 有 收 归 国 库 , 造 成大 量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房 产 市 场 机 制 运 转 不 灵 , 缺 乏 弹 性 , 主 要表 现 在 : 城 市 住

39、 宅 的 需 求 远 远 超 过 供 给 ;房 产 市 场 价 格 长 期 偏 离 价 值 , 价 格 信 号 失灵 ; 中 低 标 准 的 住 房 不 能 满 足 需 求 , 而 高标 准 的 度 假 村 和 花 园 洋 房 等 超 前 过 渡 发 展 ;对 外 资 项 目 缺 乏 严 格 管 理 和 必 要 的 引 导 。 另 外 , 还 有 技 术 市 场 、 信 息 市 场 等 。 三 、 完 善 价 格 体 系 和 价 格 管 理 制 度 在 市 场 机 制 中 , 最 重 要 的 是 价 格 机 制 。 因为 , 一 切 商 品 的 价 值 都 是 通 过 价 格 表 现 的 ,价

40、 格 与 价 值 是 否 统 一 , 关 系 到 所 有 者 的 切身 经 济 利 益 。 一 旦 价 格 发 生 变 动 , 会 直 接影 响 生 产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行 为 , 进 而 影 响 社会 的 经 济 活 动 。 离 开 价 格 要 素 , 市 场 机 制就 丧 失 其 功 能 和 作 用 。 所 谓 价 格 体 系 , 就 是 各 种 商 品 价 格 之 间 的关 系 , 不 同 商 品 之 间 存 在 比 价 关 系 , 同 类商 品 存 在 差 价 关 系 。 价 格 体 系 是 否 合 理 , 是 指 各 种 商 品 价 格 关系 是 否 合 理 。 因 此 ,

41、建 立 合 理 的 价 格 体 系 ,是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调 节 作 用 的 关 键 。 市 场 价 格 的 形 成 是 价 格 体 系 合 理 化 的 前 提 ,合 理 的 价 格 体 系 应 该 是 能 够 灵 活 反 映 市 场供 求 关 系 和 部 门 生 产 费 用 。 有 两 类 商 品 价 格 要 区 别 对 待 : 一 类 是 竞 争性 商 品 的 价 格 , 它 是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自 然 形成 , 随 着 供 求 关 系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另 一 类是 垄 断 性 商 品 的 价 格 是 在 国 家 管 理 下 , 尽可 能 反 映 价 值 和 供

42、 求 的 变 化 。 合 理 的 价 格 体 系 的 形 成 , 离 不 开 完 善 的 市场 体 系 和 有 效 的 竞 争 机 制 , 两 者 互 相 联 系 。 完 善 价 格 管 理 制 度 , 目 的 在 于 使 价 格 机 制的 功 能 得 到 充 分 有 效 的 实 现 。 合 理 的 价 格 体 系 的 形 成 , 离 不 开 完善 的 市 场 体 系 和 有 效 的 竞 争 机 制 ,两 者 互 相 联 系 。 完 善 价 格 管 理 制 度 , 目 的 在 于 使 价格 机 制 的 功 能 得 到 充 分 有 效 的 实 现 。 第 四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43、的 宏 观 调 控一 、 宏 观 调 控 的 必 要 性 宏 观 调 控 是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发 展 的 客观 要 求 。 弥 补 市 场 缺 陷 的 需 要 。 宏 观 调 控 是 政 府 经 济 职 能 实 现 的 形式 。 二 、 宏 观 调 控 的 主 要 目 标 从 严 格 意 义 上 说 , 宏 观 调 控 是 指 政 府 为 了实 现 宏 观 经 济 总 量 平 衡 , 保 证 经 济 持 续 、稳 定 、 协 调 增 长 , 而 对 货 币 收 支 总 量 、 财政 收 支 总 量 和 外 汇 收 支 总 量 的 调 节 和 控 制 。 各 国 政 府 通 常 把 实

44、现 充 分 就 业 , 物 价 稳 定 ,经 济 稳 定 增 长 和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作 为 宏 观 调控 的 四 大 目 标 。 第 一 ,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 经 济 增 长 是 经 济 全面 发 展 的 主 要 指 标 , 它 既 体 现 经 济 总 量 的增 加 , 又 体 现 人 均 收 入 的 增 长 和 生 活 质 量的 改 善 ; 同 时 , 总 量 增 长 是 建 立 在 比 例 协调 、 结 构 优 化 和 效 率 提 升 的 基 础 之 上 的 。 第 二 , 增 加 就 业 。 增 加 就 业 既 是 经 济 健 康发 展 的 标 志 , 也 是 社 会

45、 公 平 和 稳 定 的 体 现 。 第 三 , 稳 定 物 价 。 物 价 稳 定 是 经 济 健 康 、平 稳 发 展 的 保 证 。 第 四 , 保 持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 国 际 收 支 是 在一 定 时 期 内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与 其 它 国 家 或地 区 之 间 进 行 的 全 部 经 济 交 易 的 系 统 记 录 。 三 、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的 效 果 取 决 于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宏 观 调 控 制 度 是 否 合 理 与 健 全 ; 二 是 调 控 手 段 是 否 有 力 。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的主 要 内

46、 容 是 指 调 控 手 段 。 宏 观 调 控 主 要 手 段 : 经 济 手 段 、 经 济 政 策 、法 律 手 段 和 必 要 行 政 手 段 , 其 中 , 最 主 要的 是 经 济 手 段 。 ( 一 ) 经 济 手 段 经 济 手 段 是 政 府 根 据 客 观 经 济 规 律 ,运 用 各 种 价 值 形 式 对 经 济 主 体 之 间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调 整 , 引 导 其 经 济活 动 满 足 宏 观 目 标 的 要 求 。 经 济 杠 杆 的 灵 魂 , 在 于 利 益 调 节 而 形 成 的内 在 驱 动 力 , 使 经 济 活 动 合 理 化 和 实 现 预

47、期 目 标 。 最 常 用 的 是 价 格 杠 杆 、 税 收 杠 杆 、信 贷 杠 杆 等 。 价 格 杠 杆 : 价 格 杠 杆 的 作 用 范 围 应 该 是 竞争 难 以 存 在 的 领 域 , 对 其 价 格 实 行 政 府 指导 价 格 管 理 。 利 用 价 格 变 动 诱 导 企 业 调 整 生 产 规 模 , 改变 供 求 关 系 。 税 收 杠 杆 : 通 过 制 定 不 同 的 税 种 、 税 目 和税 率 , 可 以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调 节 企 业 和 个 人生 产 成 本 和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引 导 资 源 的 流向 或 重 组 , 以 实 现 国

48、 家 调 控 总 目 标 。 对 税收 政 策 的 调 整 和 变 更 , 对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有着 重 大 的 影 响 。 信 贷 杠 杆 : 政 府 通 过 中 央 银 行 制 定 和 变 更贷 款 投 向 、 条 件 、 数 额 及 偿 还 期 限 , 从 而引 导 资 本 流 向 。 ( 二 ) 法 律 手 段 是 通 过 国 家 立 法 和 司 法 等 手 段 对 社 会 经 济生 活 进 行 干 预 , 达 到 宏 观 调 控 目 标 的 一 种手 段 。 建 立 和 维 护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 有 两 种 不 同 的调 节 机 制 : 一 是 市 场 主 体 的

49、自 我 调 节 机 制 ,依 法 实 现 自 身 的 利 益 ; 另 一 种 社 会 调 节 机制 , 因 为 市 场 主 体 有 其 独 立 的 经 济 利 益 ,出 于 自 身 利 益 的 目 的 , 它 们 有 时 会 走 向 法律 的 反 面 。 ( 三 ) 行 政 手 段 所 谓 行 政 手 段 , 是 政 府 凭 借 政 权 力 量 通 过颁 布 命 令 、 指 示 、 规 定 、 指 标 等 形 式 , 直接 干 预 和 控 制 经 济 活 动 的 方 式 。 这 种 手 段具 有 强 制 、 简 捷 、 高 效 的 特 点 。 ( 四 ) 经 济 政 策 经 济 政 策 是 一

50、 个 大 的 系 统 , 由 许 多 分 支 构成 。 其 中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策 和 收 入 政 策 是 经 济 政 策 的 四 大 支 柱 。 1、 财 政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是 政 府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时 期 发 展 目标 , 而 制 定 的 处 理 财 政 分 配 和 指 导 财 政 工作 的 基 本 方 针 及 基 本 准 则 , 由 财 政 收 入 和财 政 支 出 政 策 组 成 。 2、 货 币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是 指 中 央 银 行 代 表 政 府 , 为 实 现宏 观 经 济 调 控 目 标 而 制 定 的 各 种

51、 管 理 和 调控 货 币 供 应 量 及 其 措 施 的 总 称 , 由 信 贷 政策 和 利 率 政 策 等 组 成 。 通 常 使 用 的 工 具 主要 有 三 个 : 法 定 准 备 金 率 、 公 开 市 场 业 务 、再 贴 现 率 。 3、 产 业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 是 指 国 家 为 实 现 产 业 升 级 和 结构 合 理 化 , 提 高 国 民 经 济 的 整 体 素 质 , 以扶 持 、 鼓 励 、 优 先 发 展 或 抑 制 、 削 弱 、 减少 发 展 的 一 些 产 业 部 门 , 而 制 定 、 变 更 和执 行 有 关 政 策 及 其 措 施 的 总

52、和 。 产 业 结 构 是 指 各 个 产 业 部 门 之 间 和 每 个 产业 部 门 内 部 的 组 织 与 构 成 情 况 , 以 及 它 们之 间 存 在 的 相 互 联 结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判 断 一 个 国 家 的 产 业 结 构 是 否 合 理 的 标 志 :看 各 种 产 业 的 产 出 是 否 平 衡 , 是 否 存 在“ 瓶 颈 ” 现 象 ; 自 然 资 源 是 否 得 到 了 充 分的 利 用 ; 劳 动 力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就 业 ; 从 市场 上 获 得 的 成 熟 技 术 是 否 得 到 广 泛 推 广 及应 用 ; 是 否 获 得 了 较

53、 高 的 结 构 性 效 益 等 。 4、 收 入 政 策 收 入 政 策 是 政 府 根 据 既 定 的 目 标 而 规 定 的个 人 收 入 总 量 及 结 构 的 变 动 方 向 , 以 及 政府 调 节 收 入 分 配 的 基 本 方 针 及 原 则 。 收 入政 策 是 由 目 标 选 择 及 措 施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 四 、 深 化 财 税 和 金 融 体 制 的 改 革 要 充 分 发 挥 经 济 手 段 的 调 节 作 用 , 重 要 的是 深 化 财 税 和 金 融 体 制 的 改 革 。 财 税 体 制改 革 的 主 要 任 务 : ( 1) 建 立 规 范 的

54、分 税 制 , 理 顺 中 央 与 地方 的 分 配 关 系 ; ( 2) 理 顺 国 家 与 企 业 的利 润 分 配 关 系 ; ( 3) 理 顺 国 家 财 政 内 部的 收 支 关 系 。 金 融 体 制 的 主 要 任 务 : ( 1) 完 善 中 央 银 行 的 职 能 , 负 责 制 定 和实 施 货 币 政 策 , 保 持 币 值 稳 定 ; 对 金 融 机构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保 证 金 融 体 系 安 全 稳 定运 行 ; ( 2) 商 业 银 行 ( 包 括 信 托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现 代 企业 制 度 要

55、求 , 稳 步 推 进 利 率 市 场 化 改 革 )办 成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银 行 。 ( 3) 加 强 金 融 立 法 。 ( 4) 加 强 和 规 范 政府 投 资 的 管 理 ; 扩 大 企 业 投 资 决 策 权 , 规范 企 业 投 资 行 为 ,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 综合 运 用 经 济 、 法 律 、 行 政 等 手 段 进 行 监 管 。 第 五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保 障 体 系一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及 其 功 能 ( 一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社 会 保 障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为 缺 乏

56、劳 动 能 力 或 失 去 就 业 机 会 的 社 会 成 员 提 供一 定 的 经 济 资 助 和 服 务 , 以 确 保 他 们 基 本生 活 权 利 的 社 会 安 全 制 度 。 其 基 本 目 标 : 是 保 证 劳 动 力 再 成 生 产 及 社 会 再 生 产 得 以顺 利 进 行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社 会 保险 、 社 会 救 助 、 社 会 福 利 和 社 会 优 抚 四 个方 面 内 容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运 行 是 以 社 会 发 展的 根 本 利 益 为 前 提 的 。 它 体 现 了 国 民 收 入再 分 配 的 一

57、 种 关 系 , 专 指 由 政 府 负 责 , 通过 国 家 立 法 形 式 , 聚 集 众 多 经 济 力 量 , 配合 政 府 财 力 , 共 同 分 担 少 数 人 因 遭 受 意 外事 件 所 致 的 收 入 中 断 或 减 少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实 质 : 是 国 家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的 一 种 职 责 , 是 公 民维 持 生 活 的 一 种 权 利 。 作 为 一 种 社 会 制 度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以 社 会安 定 为 目 标 ; 以 社 会 立 法 为 手 段 ; 以 社 会公 平 为 原 则 ; 以 人 道 主 义 为 本 色 。 ( 三

58、 ) 建 立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必 要 性 第 一 ,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客 观 需 要 。 第 二 , 是 转 换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 搞 活 企 业 的 需 要 。 第 三 , 是 社 会 全 面 进 步 的 需 要 。 ( 三 ) 建 立 、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必 须 与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相 结 合 其 一 ,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要 与 我 国 社 会 生 产 力 水 平 相 适 应 。 其 二 ,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统 一 。 其 三 , 公 平 与 效 率 相 结 合 。 其 四 , 管 理 要

59、 法 制 化 , 政 策 的 统 一 。 其 五 , 正 事 分 开 。 其 六 , 服 务 社 会 化 。 其 七 , 城 乡 有 别 。 二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社 会 保 险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以 社 会 保 险 为 主 , 以 社会 福 利 、 社 会 救 济 及 社 会 优 抚 为 辅 。 社 会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中 最 基 本 的 内 容 , 包 括 失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伤 残 保 险 、 养 老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 社 会 保 险 有 以 下 特 征 : 普 遍 性 ,

60、 即 社 会 保 险 的 对 象 是 全 体 劳 动 者 。 强 制 性 , 社 会 保 险 一 般 经 过 政 府 立 法 予 以强 制 推 行 。 互 济 性 , 社 会 保 险 的 多 项 内 容 可 以 相 互 调剂 、 补 充 。 储 蓄 性 和 补 偿 性 , 社 会 保 险 往 往 采 取 储 蓄补 偿 的 形 式 , 即 劳 动 者 应 要 预 先 缴 纳 一 定的 保 险 金 , 在 出 现 工 伤 、 年 老 、 失 业 等 困难 时 , 有 权 获 得 社 会 保 险 部 门 的 经 济 补 偿 。 1、 养 老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是 国 家 为 保 障 劳 动 者

61、 年 老 丧 失 劳动 能 力 后 的 生 活 而 制 定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政策 , 是 社 会 保 险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2、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是 劳 动 者 因 疾 病 、 受 伤 或 生 育 需要 治 疗 时 , 由 国 家 或 社 会 提 供 必 须 的 医 疗服 务 的 制 度 。 3、 失 业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是 通 过 建 立 专 项 基 金 的 方 式 , 使暂 时 失 去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在 失 业 期 间 获 得 必要 的 物 质 帮 助 ,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 并 通 过职 业 培 训 、 职 业 介

62、绍 等 手 段 为 他 们 重 新 就业 创 造 条 件 。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构 成 了 社会 保 险 的 主 体 。 从 中 可 以 看 出 , 社 会 保 险的 权 利 是 双 向 的 , 社 会 成 员 在 享 受 社 会 保险 之 前 , 需 要 缴 纳 一 定 数 量 的 保 险 费 , 这些 保 险 费 聚 集 成 社 会 保 险 金 , 为 社 会 保 障提 供 了 经 费 支 持 。 社 会 保 险 , 特 别 是 其 中 商 业 性 保 险 的 部 分 ,是 实 行 “ 谁 投 保 谁 受 益 , 多 投 保 多 受 益 ”的 原 则

63、, 市 场 规 则 起 着 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另 外 , 社 会 保 险 的 资 金 来 源 多 样 , 强 调 国家 、 企 业 、 个 人 三 方 面 合 理 负 担 , 这 几 方面 决 定 了 社 会 保 险 是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先 进 保 障 手 段 ,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要 组成 部 分 。 ( 二 )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福 利 表 现 为 国 家 及 各 种 社 会 团 体 举 办的 多 种 福 利 设 施 , 提 供 的 社 会 服 务 以 及 举办 的 各 种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 具 体 有 公 共 医 疗卫 生

64、和 环 保 设 施 、 公 共 住 房 、 集 体 福 利 、财 政 补 贴 、 社 区 福 利 、 居 民 个 人 福 利 等 项目 。 ( 三 ) 社 会 救 济 社 会 救 济 是 作 为 公 民 应 当 享 受 的 权 利 。 对于 遭 到 不 可 抗 拒 的 天 灾 人 祸 、 失 业 待 业 、鳏 寡 孤 独 、 生 老 病 痛 、 身 心 障 碍 丧 失 劳 动自 救 能 力 的 , 以 及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最 低 生 活标 准 的 社 会 成 员 , 国 家 和 社 会 应 向 其 提 供满 足 基 本 需 求 的 物 质 帮 助 。 与 社 会 保 险 不 同 , 社

65、 会 福 利 和 救 济 的 权 利义 务 的 关 系 是 单 向 的 , 一 般 只 强 调 国 家 和社 会 对 个 人 及 家 庭 的 责 任 , 并 且 更 多 地 是一 种 被 动 性 的 措 施 , 待 出 现 了 贫 困 现 象 和社 会 问 题 时 才 采 取 。 社 会 福 利 、 社 会 救 济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遵 守 市场 原 则 运 行 , 但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 稳定 器 ” , 又 是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不 可 缺 少 的 。 ( 四 ) 社 会 优 抚 社 会 优 抚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按 照 规 定 , 对 法 定的 优

66、抚 对 象 , 如 对 现 役 军 人 及 其 家 属 、 退休 和 退 伍 军 人 及 烈 属 等 , 为 保 证 其 一 定 生活 水 平 而 提 供 的 资 助 和 服 务 , 是 一 种 带 有褒 扬 、 优 待 和 抚 恤 性 质 的 特 殊 制 度 。 当 前 主 要 任 务 : 完 善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险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 全 面 落实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 积 极 推 进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改 革 ; 探 索 建 立 农 村 养 老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和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 合理 确 定 社 会 保 障 范 围 、 标 准 和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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