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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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 第一部分 专利概述一、专利和专利法 “专利”,通常有三层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 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 三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专利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专利,是指专利权,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专利法。该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共八章69条,根据2000年8

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的特性1、专有性(1)唯一性 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在一国范围内或一个地区内,只授予一个专利权。 排斥“双重专利”,即有两方以上分别拥有同一专利权的可能性。 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授予最先申请人。(2)排他性 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权利。2、地域性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该国(该地区)法律管辖的范围,超出此范围,专利权对于非专利权人没有约束力。3、时间性 一项专利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有效存在。

3、 三、专利的主体1、发明人、设计人 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了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又可分为: (1)非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即成为专利权人。(2)职务发明人,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3)共同发明人,指共同研制成同一发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仅提供辅助性协作的人除外。 2、申请人 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4、的人。 现实生活中,发明人、设计人和申请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如下:(1)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合同或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2)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3、专利权人 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四、专利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可以分为:(1)产品发明 产品是指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制成品或者产品。产品可以分为制造品发明,如机器、设备、工具和生活用具的发明;材料物品的发明

5、,如化学物质、合成能够物质的发明;新用途的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可以是一项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个产品的部件。 产品专利只保护产品本身,不保护该产品的制造方法。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把一个对象或物质改变成另一个对象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的发明。 方法发明可以是一系列步骤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步骤。方法发明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发明,如制造纯碱工艺、机械工艺等;化学方法发明,如制造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生物方法的发明,如果树的杂交栽培方法等;还包括不改变物质状态的纯方法的发明,如测量方法、检验方法、通讯方法等。 (3)改进发明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的改进的新技术方案

6、。 改进发明针对首创发明而言,这种发明不是新的产品和新的制造方法的发明,而是对已有的产品和制造方法的重大改革,它没有突破给原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格局,但是给原有的发明带来新的特性,新的质变。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这种产品可以是机器、设备、日常生活用品等,也可以是物品的构成部分。(2)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具备一定的形态和构造的产品 产品的形态是指产品具有的能够从外部观察到的空间形态,也就是产品在物理上具有长、宽、高三维空间。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

7、外部机械构成,或者说是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态、构造的物质,比如气体、液体、粉状物,平面的文字、图形、标记等都不是实用新型。(3)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有直接的实用价值 不具有实用价值而仅仅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比如珠宝、首饰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3、外观设计 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8、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 一般地讲,产品形状的美感效果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产品形状的技术效果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有相当一部分产品的设计既有技术效果又有美感效果,这里,就要具体分析那一种效果是主要的。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明显的美感效果,而且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具有足够的制约作用,对于这种设计应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 思考: 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 两者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 第一,保护对象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

9、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二者的结合。这种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产品上,这就是它与绘画和工艺美术作品的区别所在;商标是一个具体的区别产品的标志图案,根本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形状和结构。 第二,侵权判定的基准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从这种意义上讲,更接近于著作权,而商标保护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 五、

10、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首要条件,也是最基本的条件。 包括三层意思:(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 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规定的标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

11、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或者未被公众所知,就是新技术,即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 (2)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 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符合新颖性条件。这里讲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这里所讲的“公开”包括: 出版物

12、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1)出版物公开 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出版物公开的地域范围是全世界,既包括国内,也包括国外。在申请日以前,只要世界上任何一个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出版物包括各种专利文献、杂志、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技术手册等等,还包括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对于一些标有“内部刊物”等字样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则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2)使用公开 是指由于该项技术的应用而

13、向公众公开了该项技术的内容,如新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和公开展示、表演等。使用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国内。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这主要是指能够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包括口头公开,如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2、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

14、求“突出”和“显著”。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如果通过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该发明,则该发明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包括: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

15、效果。(1)能够制造。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现的,即如果该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种产品,那么这一产品就必须能够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 (2)能够使用。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实施。如果发明是一种工艺方法,则这种工艺方法应当可以在工业生产中使用。 (3)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4)必须具有再现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当可以重复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6、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果是一种产品,应当可以重复制造出来,如果是一种方法,则应当可以反复使用。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相同)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 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 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 注意:相同的设计

17、,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 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避免权利的冲突,造成纠纷,损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 (三)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

18、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案例: 2000年12月3日,学者王某在国内召开的某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一项发明成果。2001年4月16日,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同样内容的专利申请。问:张某能否取得专利权?答案: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对于张某的专利申请而言,其内容已经以其他方式公开,丧失了新颖性。 但如果是王某于2001年4月16日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丧失新颖性。 (四)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19、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六、专利权人的权利1、专利权人在精神方面的权利 (1)署名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2)标记权 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上及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在物质方面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控制进口权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

20、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和用途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许可权 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但应订立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4)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七、专利权人的义务1、实施专利的义务 专利权人在专利期内必须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否则,超过法定期限,国家主管部门可强制许可有条件的他人实施其

21、专利。 2、缴纳年费的义务 不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将使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3、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或奖励的义务。 第二部分 专利的申请和实施许可一、专利的申请1、专利申请的原则(1)书面原则 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1)请求书;(2)说明书;(3)说明书摘要,摘要应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请求书;(2)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3)使用该外观设

22、计的产品名称及其所属的类别 (2)先申请原则 又称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例:甲、乙均于2000年1月5日提出同样内容的专利申请。甲是上午提出的,而乙是下午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谁可以获得专利申请权呢? 判断是否同时是以“日”为单位,而不是时刻。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3)单一性原则 又称一项发明一件专利原则,是指每一项专利权只保护一个具体的发明创造。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

23、应当在技术上有关联。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4)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提出的国际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

24、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专利的审批(1)对发明专利的审批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先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具体流程是: 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布申请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公告。 (1)申请受理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缺少上述必须提交的文件,或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不予受理。(2)初步审查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审查:对申请文件的审查;对与专利有关的其他文件的审查(如委托代理书、要求优先权声明书及撤回专利申请书等);对专利申

25、请内容进行审查,主要看申请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的范畴,是否需要保密等。 (3)公布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以填写、提交提前公开请求书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局在初审合格后,可以即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 (4)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

26、撤回。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5)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2)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采用“初审登记制度”,增加了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

27、批只有初步审查,没有实质审查,因此比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要简单。 其审批程序为:申请受理初步审查授权登记公告。 二、救济程序 国家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的实施许可 自愿许可:最常见的方式。 指定许可:国家主管部门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重要的发明创造专利指定推广应用的特殊实施许可方式。 强制许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国

28、家专利机关作出准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 为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不适当的过分垄断,促使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决定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了规定。我国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一是,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是,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由专利行政部门主动给予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29、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根据不同专利之间相互关系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即从属专利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四、专利权的期限、终止1、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均自实际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

30、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的终止,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三部分 专利侵权行为一、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

31、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包括3种具体: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2、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或冒充专利的行为假冒专利行为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

32、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使他人误认为是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 具体包括5种情形: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的区别在于: 冒充的专利是根本不存在的; 而假冒他人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不属于假冒人所有,而是他人的专利。 假冒或冒充专利行为的处罚: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

33、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1、收据证据,核查事实。2、分析证据,做出判断。3、解决纠纷的途径。(1)自行和解;(2)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处;(3)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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