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如何签定劳动合同刘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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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生 如 何 签 订劳 动 合 同 2013年 4月 讲 座 内 容v 一 、 毕 业 生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存 在 的 问 题v 二 、 怎 样 指 导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v 三 、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毕 业 生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存 在 的 问 题v错 误 地 认 为 就 业 协 议 书 就 是 劳 动 合 同 。v越 过 就 业 协 议 书 直 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v对 自 己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不 了 解 。v对 合 同 中 存 在 的 不 合 理 条 款

2、 敢 怒 不 敢 言 。 v签 订 合 同 时 出 现 的 自 身 诚 信 问 题 。 怎 样 指 导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v掌 握 劳 动 合 同 适 用 法 律 法 规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1 劳 动 法 第 十 九 条 :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以 书 面 形式 订 立 ,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v(一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v(二 )工 作 内 容 ;v(三 )劳 动 保 护 和

3、劳 动 条 件 ;v(四 )劳 动 报 酬 ;v(五 )劳 动 纪 律 ;v(六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v(七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 广 东 省 劳 动 合 同 样 式 2v双 方 基 本 情 况v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v二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v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v四 、 劳 动 报 酬v五 、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v六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v七 、 合 同 的 变 更v八 、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v九 、 调 解 与 仲 裁v十 、

4、服 务 期 与 竞 业 限 制v十 一 、 其 他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3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七 条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v (一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v (二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v (三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v (四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v (五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v (六 )劳 动 报 酬 ;v (七 )社 会 保 险

5、 ;v (八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v (九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纳 入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 v 劳 动 合 同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外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试 用 期 、 培 训 、 保 守 秘 密 、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其 他 事 项 。 ( 一 、 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的 情 况劳 动 者姓 名 住 址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用 人 单 位名 称 住 址 法 定 代 表 人或

6、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1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分 为v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v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v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2v 第 十 三 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劳 动 者 约 定 合 同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订 立 固 定期 限 劳 动 合 同 。v 第 十 四 条 无 固 定 期 限

7、 劳 动 合 同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劳 动 者 提 出或 者 同 意 续 订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除 劳 动 者 提 出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 :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3v(一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v(二 )用 人 单

8、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v(三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 续 订 劳 动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同 的 ,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9、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4v第 十 五 条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是 指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订 立 以 完 成 一 定 工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v第 十 六 条 劳 动 合 同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并 经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上 签

10、 字 或 者 盖 章 生 效 。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5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六 个 月二 个 月一 个 月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6 以

11、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 不 得 约 定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 劳 动 合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 该 期 限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试 用 期 工 资 不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80%,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 四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1

12、即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和 工 作 岗 位 。 应 当 尽 量明 确 地 书 写 工 作 和 岗 位 , 做 到 定 岗 定 位 。 因为 岗 位 的 设 定 直 接 关 系 到 劳 动 者 是 否 能 够 胜任 工 作 、 是 否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 ( 四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2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工 作 条 件工 作 地 点职 业 危 害安 全 生 产 状 况劳 动 报 酬 其 他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用

13、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 应 当 如 实 告 知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1v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v 劳 动 法 规 定 :v 第 三 十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劳 动 者 每 日 工 作 时 间不 超 过 八 小 时 、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四 十 四小 时 的 工 时 制 度 。v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实 行 计 件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 用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工 时 制 度合 理 确 定 其 劳 动 定 额 和 计 件

14、报 酬 标 准 。v 第 三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周至 少 休 息 一 日 。 (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2v第 四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在 下 列 节 日 期 间 应 当 依 法 安 排劳 动 者 休 假 :v ( 一 ) 元 旦 ;v ( 二 ) 春 节 ;v ( 三 ) 国 际 劳 动 节 ;v ( 四 ) 国 庆 节 ;v( 2009年 起 新 增 加 清 明 、 端 午 、 中 秋 三 大 节 日 )v ( 五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休 假 节 日 。 (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15、假 3v 第 四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由 于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经 与工 会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得超 过 一 小 时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在 保 障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三小 时 , 但 是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六 小 时 。v 第 四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不受 本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限 制 :v ( 一 ) 发 生

16、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或 者 因 其 他 原 因 , 威 胁劳 动 者 生 命 健 康 和 财 产 安 全 , 需 要 紧 急 处 理 的 ;v ( 二 ) 生 产 设 备 、 交 通 运 输 线 路 、 公 共 设 施 发 生 故障 , 影 响 生 产 和 公 众 利 益 , 必 须 及 时 抢 修 的 ;v ( 三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4v 第 四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延 长 劳 动者 的 工 作 时 间 。v 第 四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17、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下 列 标 准 支 付 高 于 劳 动 者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的 工 资 报 酬 :v ( 一 ) 安 排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的 百 分 之 一 百 五 十 的 工 资 报 酬 ;v ( 二 ) 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 支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二 百 的 工 资 报 酬 ;v ( 三 ) 法 定 休 假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 支 付 不 低 于 工资 的 百 分 之 三 百 的 工 资 报 酬 。v

18、 第 四 十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带 薪 年 休 假 制 度 。v 劳 动 者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 六 ) 劳 动 报 酬 1v应 写 明 劳 动 报 酬 的 具 体 数 额 或 计 算 方 法 及支 付 日 期 , 并 明 确 该 劳 动 报 酬 是 税 前 还 是税 后 。 ( 六 ) 劳 动 报 酬 2v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v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v 国 家 实 行 最 低 工 资 保 障 制 度 。 最 低 工 资 的 具体 标 准 由 省 、 自 治 区

19、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报国 务 院 备 案 。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工 资 标 准 。 广 州 市 2003年 -2013年 最 底 工 资 标 准 ( 六 ) 劳 动 报 酬 3v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v 第 二 十 条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 七 ) 社 会 保 险 1 何 谓

20、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是 通 过 行 政 立 法 建 立 的 一 种 社 会 保障 制 度 , 目 的 是 使 劳 动 者 因 生 、 老 、 病 、 死 、 伤残 、 失 业 等 原 因 , 暂 时 或 永 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可 劳动 机 会 , 使 本 人 或 家 属 减 少 或 失 去 生 活 来 源 的 时候 , 能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和 物 质 帮 助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 社 会 保 险“ 五 险 ”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 七 ) 社 会 保 险 2v “

21、五 险 ” 的 征 缴 范 围v 我 省 境 内 所 有 企 业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团 体 以 及 城 镇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职 工 。v 没 有 单 位 的 自 由 职 业 者 也 可 向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 ( 八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很 多 人 在 阅 读 劳 动 合 同 时 往 往 不 太 注 意 这 部 分 ,实 际 上 一 般 来 说 这 部 分 恰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最 大 板 块 ,其 内 容 几 乎 涵 盖 了 半 部 劳 动 法 , 劳 动 法 第 六 章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22、 、 第 七 章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特 殊 保 护 、 第 八 章 职 业 培 训 、 第 九 章 社 会 保 险 和福 利 等 规 定 都 具 体 反 映 在 这 一 部 分 。 (九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 劳 动 合 同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外 ,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 培 训 、 保守 秘 密 、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其 他 事 项 。 发 生 劳 动 纠 纷 的 问 题 现 在 劳 动 法 提 供 了 四 种 解 决 的 途 径

23、:v1、 协 商v2、 调 解v3、 劳 动 争 议 仲 裁v4、 起 诉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次 会 议 于 2007年 12月 29日 通 过 , 自 2008年 5月 1日 起 施 行 。 该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与劳 动 者 发 生 的 下 列 劳 动 争 议 , 适 用 本 法 : ( 一 ) 因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发 生 的 争 议 ; ( 二 ) 因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24、 除 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的争 议 ; ( 三 ) 因 除 名 、 辞 退 和 辞 职 、 离 职 发 生 的 争 议 ; ( 四 ) 因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社 会 保 险 、 福 利 、 培 训 以及 劳 动 保 护 发 生 的 争 议 ; ( 五 ) 因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医 疗 费 、 经 济 补 偿 或 者 赔 偿 金 等发 生 的 争 议 ;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劳 动 争 议 。 ( 十 ) 合 同 的 解 除 与 终 止v 合 同 的 解 除 :v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六 至 四 十 二

25、条 都 作 了 规 定 。v 合 同 的 终 止v(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的 ;v( 二 )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的 ;v( 三 ) 劳 动 者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条 件 的 ; v( 四 ) 劳 动 者 死 亡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失 踪 、 死 亡 的 ; v( 五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破 产 、 解 散 的 。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可 能 引 发 的 “ 三 金 ”v经 济 补 偿 金v赔 偿 金v违 约 金 经 济 补 偿 问 题v经 济 补 偿 金 是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26、 , 给 予 劳 动 者 的 经济 补 偿 。 经 济 补 偿 金 是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 用 人 单位 依 法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上 的 补 助 。 v用 人 单 位 提 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需 支 付 经济 补 偿 金 。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 六 个 月 以 上 未满 一 年 的 ,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按 半 个 月 计 算

27、 。月 工 资 标 准 为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前 十 二 个 月 的平 均 工 资 。 但 高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 以三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十 二 年 。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规 定集 中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章 的 相 关 条 款 中 , 可 分 成 了 三 类 : 第 一 类 , 法 律 对 赔 偿 金 的 数 额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的 , 有 五 种 情 况 : 1、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28、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2、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而 不 与 劳 动 者 订立 的 , 自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资 ; 3、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违 法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 违 法 约 定 的 试 用 期 已 经 履行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试 用 期 满 月 工 资 为 标 准 ,

29、按 已 经 履 行 的 超 过 法定 试 用 期 的 期 间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 4、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加 班 费 或 者 经 济 补 偿 的 , 或 劳 动 报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应 当 支 付 其 差 额 部 分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 用 人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 5、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据 法 定 经 济 补 偿 标准

30、的 二 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 劳 动 者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规 定v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 第 九 十 条 之 规 定 , 劳 动 者 应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仅 限 于 以 下 四 种 情 况 :v1、 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 劳 动 者 有 过 错 的 , 且 给 用 人 单位 造 成 损 害 的 ;v2、 劳 动 者 没 有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劳 动 合 同 的 , 或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劳 动 者 没 有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人 单 位 的 ,

31、 劳 动 者 的 前 述 行 为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v3、 劳 动 者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或 保 密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v4、 劳 动 者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或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竞 业 限制 义 务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 违 约 金 问 题v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由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的 情 况 仅 限 于 两 种 :v1( 第 二 十 二 条 ) 用 人 单

32、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约 定 服 务 期 的 ,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期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v2 ( 第 二 十 三 条 ) 用 人 单 位 与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约 定竞 业 限 制 条 款 的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v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违 约 金 的 情 况 , 劳 动 合 同

33、 法 对 此 并 没 有 限 制 。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注 意 事 项 大 学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是取 得 的 阶 段 性 成 绩 , 但 大 学 生 与 用 人 单位 在 经 验 和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程 度 等 方 面 的不 对 称 性 , 使 他 们 明 显 处 于 劣 势 , 因 此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一 定 要 慎 之 又 慎 , 不 可大 意 。 通 常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注 意 下 面 的 事项 。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合 法 v主 体 必 须 合 法v内 容 必 须 合 法v程 序 、 形

34、式 必 须 合 法 关 注 内 容 应 仔 细 1v1、 签 约 单 位 的 合 法 性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仔 细 察 看企 业 是 否 经 过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以 及 企 业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限 。否 则 , 所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一 份 无 效 合 同 。 v2、 劳 动 合 同 应 依 法 订 立 只 有 主 体 合 法 、 内 容 合 法 、 形式 合 法 、 程 序 合 法 的 劳 动 合 同 才 能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不 合法 的 劳 动 合 同 ,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 不 受 法 律 承 认 和 保 护 。v3

35、、 合 同 双 方 地 位 的 平 等 性 在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的 过 程 中 ,劳 动 者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平 等 的 。 只 有 做 到 地 位平 等 , 才 能 使 所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具 有 公 正 性 。 关 注 内 容 应 仔 细 2v4、 合 同 的 订 立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劳 动 合 同 都 有 一定 的 期 限 , 而 且 劳 动 关 系 非 常 复 杂 , 涉 及 诸 多 内容 。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使 权 利 义 务 明 确 具 体 , 有 利 于合 同 的 履 行 。 一 旦 发 生 争 议 , 也

36、有 据 可 查 , 便 于争 议 的 解 决 。v5、 合 同 的 具 体 性 劳 动 合 同 字 句 要 准 确 、 清 楚 、 完整 、 明 白 易 懂 , 不 能 用 缩 写 、 替 代 或 含 糊 的 文 字表 达 , 否 则 就 可 能 在 劳 动 执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误 解 或曲 解 , 从 而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争 议 , 给 用 人 单 位 和 劳动 者 双 方 造 成 损 失 , 也 为 合 同 争 议 的 处 理 带 来 困难 。 关 注 内 容 应 仔 细 3v6、 根 据 劳 动 部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第 四 条 规 定 ,

37、 用 人 单 位 在 与 劳 动 者 签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定金 , 保 证 金 或 抵 押 金 。 违 反 规 定 的 , 应 由 公 安 部门 和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立 即 退 还 劳 动 者本 人 。v7、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问 题 ( 劳 动 合 同 法 39、 40条 ) 相 关 知 识 不 能 少 v 求 职 者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之 前 , 最 好 应 该认 真 学 习 和 了 解 一 些 劳 动 法 律 和 法 规 方 面 的知 识 。v 掌 握 了 用 人 单 位 违

38、 反 有 关 规 定 后 , 求 职 者有 权 利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改 正 。v 劳 动 合 同 应 在 求 职 者 上 岗 、 试 用 前 与 用人 单 位 签 订 , 而 不 是 试 用 合 格 后 。 警 惕 变 相 的 劳 务 派 遣 行 为 v 劳 务 派 遣 又 称 人 才 派 遣 、 人 才 租 赁 、 劳动 派 遣 、 劳 动 力 租 赁 , 是 指 由 劳 务 派 遣 机 构与 派 遣 劳 工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由 派 遣 劳 工 向 要派 企 业 ( 实 际 用 工 单 位 ) 给 付 劳 务 , 劳 动 合同 关 系 存 在 于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与 派 遣 劳 工 之 间, 但 劳 动 力 给 付 的 事 实 则 发 生 于 派 遣 劳 工 与要 派 企 业 ( 实 际 用 工 单 位 ) 之 间 。 你 的 就 业 , 我 的 事 业 !你 的 未 来 , 有 我 关 怀 !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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