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税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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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农业产业税收调研报告 农业产业化(agricultureindustrialization)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1。它的实质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2、和龙头企业发展”,把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新一轮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突破口,作为实施富国强民战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了较快发展,并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作用。因此,从税收角度提出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加强税收政策调控,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 近年来,*省各地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建成东部沿海地区“三个基地

3、、一个后花园”的战略部署和实现*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指导方针,以建立十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发展20个优质农产品品牌、集中扶持100家龙头企业为主线,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明显加快,主导产业稳步发展,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提高,农户收入不断增长,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全省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了一个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增长点,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这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农业产业化规模增长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农民增收及农业增效的重要渠道;二是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成为*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

4、要力量;三是按产业化思路调整农业结构,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日趋明显;四是依靠组织化推动产业化,农产品基地生产向品牌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五是实施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农业产业化经营外向度逐步提高。也就是说,在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已初具规模,以“十大基地、20个品牌、100家龙头企业”为主线的发展战略正在付诸实施,以十大基地为依托的主导产业正在形成,并逐步向优势产业带和区域特色产业衍进,一批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群体正在发育壮大,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因此,对*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从总体看,*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在从低水平向高水平方向发展

5、,这集中表现在其发展方式所呈现出的三大变化上,即发展动力从单纯的行政推动转向行政推动和市场拉动相结合;资源配置从无序转向有序,突出表现在许多地方结合本地区域优势,抓好农业产业化布局规划,形成了产业链和优势企业群体,地区特色开始形成;增长方式从粗放式经营转向集约式经营,依靠提升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重视实施品牌战略,以及狠抓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加工档次和水平。 然而,纵观*农业产业化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可以看出,尽管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部分先进省份相比,与农业进入新阶段后的形势要求相比,与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激烈竞争相比,都还存有较大差距。仅就地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而言,*龙头企业平均固定

6、资产总值为443.7万元,仅为XX省的1/6,平均销售收入为786万元,不到XX省的1/6,平均利税总额88.25万元,则仅为XX省的1/3,XX省的1/2;同时,XX省平均每个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为1770户,农户户均增收2230元,而*平均每个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仅为688户,农户户均增收558.5元,差距明显2。而且这种差距还不仅只是表现在数量、规模及效益等方面,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创新意识不强、创新动力不足等诸多方面。 从近几年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实践来看,凡是注重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龙头企业,其活力都很大,后劲也很足,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反之,企业发展就不快,甚至陷入困境。在

7、这方面,*存有相当差距。大多农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不快,没有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改制、转制和重组未有实质性进展;有的企业虽已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了改制重组,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并没有完全按照其各自职责规范运作,以致形同虚设,因而使“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老问题在农口企业依然普遍存在,进而导致经营者、投资者、劳动者三者积极性都不高,改革效果不明显。由于体制不顺,机制不适应,部分国有企业债务沉重,步履维艰;部分民营企业仍沿袭家族式经营方式,“肥水不流外人田”,子承父业,管理方式较为落后,企业发展缺乏活力。另外,众多农业产业化经营

8、主体缺乏发展动力,包括龙头企业在内的各类产业化组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和依托力量,它们的发展状态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和效果。然而,与周边省份相比,*各类经营主体明显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带动能力较弱的缺陷与不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资本经营方式落后。*农业企业中自赣南果业上市以后,就再也没有一家农业生产与加工企业上市,而相邻的XX省迄今已有十多家农业上市公司。部分企业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资本经营,加快企业发展;二是企业发展环境不够宽松。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地方政府迫于财政增收压力,对企业不是“放水养鱼”,而是“竭泽而渔”;有的部

9、门恃权敛财,向企业乱伸手,吃拿卡要;同时,在产品科技含量、品牌培植、市场意识等方面,*与周边省份差距也呈现出逐步拉大的趋势。XX省近几年龙头企业每年投入科研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上亿元,打造出水果加工、牛奶、饮料、饲料等一大批产品知名品牌,浙江迄今已有104种省级名牌农产品,20余家企业农产品品牌获著名商标,有1000多家外向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有67家企业农产品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相比之下作为广东、浙江邻省的*,农业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则显得较少,自主开发能力较弱,基本上是搞“模仿秀”和实行“拿来主义”。龙头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为数不多,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意识不强,因此造成产

10、品竞争力较弱、市场占有率不高,出口创汇能力不强。 从*农业产业化发展状况分析,导致其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专家就认为,“我省农业产业化的整体水平之所以还处于初级水平,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小,竞争力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是由于小农经济思想根深蒂固,农业只是局限于对土地进行耕作以索取食物,从事狭窄的农业经济活动,没有对农业进行横向的和纵向的以及深度的扩展,以致使现代科技要素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含量不高,农产品粗加工多,精加工少,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二是土地经营权的平均分配制度和生产要素市场的缺乏,使农户生产只能以家庭为单位,经营规模长期凝固化,从而形成

11、农业生产中农户分散形式的小规模经营。三是农民的市场意识较差,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不高,没有真正认识到加入wto以后的竞争的激烈和严峻的形势,因而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数量较少。四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建立起来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缓慢,功能不健全。一方面不能有效的协调农民内部以及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向政府及时反映涉及农业发展、农民福利、生产经营等共同要求的信息,同时与来自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损害农民利益的贸易保护势力相抗衡;另一方面,它在发挥连接政府和农户的过度性桥梁和组织载体的作用上出现缺陷。”的确,分析非常中肯。但笔者以为,除上述之外,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发生

12、偏向,相关政策措施当然也包括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存在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也同样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就*区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情况看,我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在其设计与安排方面,对推动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究竟反映出哪些方面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呢。 二、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除东北地区外,农产品加工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均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的进项价款从销项价款中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资本金投入要计入产品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因企业对农产品的加工程度不同而不同,对从事农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业,

13、其税率为13%,对从事深加工的企业,其税率则为17%,但其购进的初级农产品仍然按13%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初级加工是指企业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仍然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农业产品,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认定为深加工。对于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其它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适用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规定,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实行免税,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中购进的农业产品,分别按收购凭证、销售发票所列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其它一

14、般纳税人中购进农产品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另外,在现行增值税制中,专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三是对部分饲料产品给予免税或减税,如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等。在所得税方面,现行政策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所得予以免税;对列入

15、名单的边境贫困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它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乡镇企业可按应征税款减征10%,对从事工业生产的乡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技术开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

16、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资企业除享受其他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规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3。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国家也规定有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农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并专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等。显然,上述政策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也不难看出,现行政策反映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这些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农业的支持方面,而且优惠对象较为单一,对农业产业化生产以鼓励和支持的税收优惠力度同实践要求还

17、相距较大等。具体而言,反映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生产型增值税要求企业将用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资本金投入计入产品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税。尽管这一制度规定针对的是所有类型企业,但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由于其增值率本来就较低,在剔除资本品投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之后,农产品加工的实际增值率就变得更低,因而企业对生产型增值税所导致税负增加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不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农产品加工领域流动。同时,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也形成障碍,因而也必然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含量的提升,不利于农产品的市场竞争。 (二)对农产品深加工

18、企业“高征低扣”,不利于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产成品,如果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举的产品,则均被视为工业品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如棉花加工成棉纱,黄豆加工成豆酱或酱油。由于这些产品的加工原材料均属于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出现近4%的差异。表面上看,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享受了初级农产品的抵扣优惠,但实际上却由于“高征低扣”,使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企业,显然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要依靠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带动,深化农产品的加工程度,提高农

19、产品的科技含量及附加值,因此“高征低扣”对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十分不利。而且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税务管理部门难以准确区分和界定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从而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执行政策的不一致,因而也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规范执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法定征收率超出了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但实际上,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是初加工企业的利润率均较低,平均在3-4%之间。因此,如果按照6%的法定征收率征税,企业无法承受。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大多地方均采取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核定征收的办法

20、,因而使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远低于法定征收率。但这一做法有违依法治税原则,不仅给基层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执法风险,也有损税法的严肃性。 (四)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鼓励与引导作用发挥不明显。这不仅反映在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上,同时也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安排等方面。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我国就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优惠除对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对以“三剩物”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对部分饲料产品给予免税和减税之外,没有其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尽管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及国务院认定的

2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予以免税,并规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允许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对新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但从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看,对来源于农业企业的投资分红收益,却没有作出相应的税收优惠安排;同时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农业龙头企业的限定也非常明确,只对国家认定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

22、公司给予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对省级及以下政府确认的重点龙头企业则不予承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对于农口企业规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但相比较国外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宽度和力度方面还显得很不够。 此外,我国加工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或13%,这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甚至比国内其他行业出口产品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都要低;而且由于农产品加工中所含的大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等因素,客观上也造成了出口农产品实际承担税款,降低了出口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极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

23、业的国际化进程。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极为重视,明确要求“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同时强调,“要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稍

24、后又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屠宰税暂行规定,同时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措施。但尽管如此,从上述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分析过程中,我们还是可以做出一个基本判断,那就是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或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引导、推动和促进作用是有限的,力度是不够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均对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业实行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欧盟,大多国家除对农产品免税,以及对食品加工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均对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业适用特别税率。比如德国,其增值税的普通税率为16%,而农林产品增值税税率则分别为林业5%、农业11%;意大利增值税税率分为4%、1

25、0%、20%三档,对农产品则适用4%的低税率。对食品加工业也一般都规定有较低的税率,比如法国,其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9.6%,但食品业的增值税税率则为5.5%;荷兰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5%,食品业的税率为6%;而且在有些国家,为克服销售农产品进项税金得不到抵扣的问题,还允许农民按销售价格向购买者收取一定的补偿金,如西班牙的税法规定,在采取比例税率的方式下,农民有权按农产品销售价的4%收取补偿金。因此,相对于我国而言,这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明显较轻。 那么,就目前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状况而言,针对我国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发达国家

26、的成熟经验,我们应当如何进一步调整和改革现行税收政策,以更切实而有效的税收政策手段来推动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呢。 总体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其基本手段则应该是:“坚持科技先导,创新体制机制,重点发展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培育和壮大农产品加工业的龙头企业,同时以完善带动农户的组织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为基础,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扶持、政府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组织化、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政策手段和优化管理服务,以引导和促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

27、,重视和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进而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同时通过扶持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完善其利益联结机制和经营机制,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因此,作为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各种经济调控和行政管理手段,加强宏观和微观调控,增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就税收而言,笔者以为,按照上述目标要求,调整与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在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中,除中国外很少有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实际上,生产型

28、增值税也只是我国在税制改革之初国家财力较为薄弱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权宜选择。多年来,其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明显的和巨大的,它不仅对企业的创新投资起着极大的抑制作用,而且还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及市场竞争。因此,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应尽快在东北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其中尤其是应对农产品加工业等弱势和需大力扶持的行业或企业率先实行增值税转型,允许其购进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更新机器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

29、;同时降低农产品加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以彻底解决征收率超出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问题。 (二)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高征低扣”问题,扶持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形成与发展。 农产品加工业尤其是其深加工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实现形式。因此,目前税收政策中出现的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高征低扣”现象,是人们难以理解的。为此,我们有必要扩大和统一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制订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增加农产品的注释品种,最大限度地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同时适当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不论其规模大小,

30、也不论其对农产品的加工程度,均将其增值税销项税率降为13%。以此不仅解决增值税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而且从根本上降低农产品的经营、生产加工行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支持和鼓励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 (三)完善和改进出口退税政策及按收购凭证抵扣税款的操作办法。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2%的部分即征即退,同时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恢复出口产品零税率,即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征多少退多少,以避免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征多退少、退税不足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改进按收购凭证抵扣税款的操作办法,允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个体农产品经纪人手中收购的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款

31、,这样就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企业利用收购凭证偷逃税款的问题,减少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划分农业生产者与农产品经纪人的困难,而且有利于促进农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民收入的最大化。 (四)拓宽税收优惠领域,将税收减免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企业向科技加工型转化,提高产业及产品的附加值。 具体而言,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一是适度调减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中小型企业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利润水平,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产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延伸;二是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农产品加

32、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并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鼓励高新技术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渗透,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三是把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展到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其在创业初期或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同时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比例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四是研究制定鼓励大学生到农业产业化生产与经营企业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

33、所得税减免政策,为农产品加工和生产企业吸纳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创造条件;同时比照下岗职工政策鼓励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以帮助国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的问题。在地方税制度安排方面,应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对凡是向农业产业化企业转让房产、土地的单位均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对于改善农村和农业产业化水、电、路、通讯工程等生产条件的,亦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以改善农业生产与加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另外,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地区发展实际的不同,为吸引城市企业向农业产业化投资,以及发达地区产业向内地及西部地区转移,在税收政策安排上应对内陆及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内陆及西部地区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内陆及西部的区域发展。 内容总结(1)二是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2)对国有农口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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