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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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编 经 济 组 织 法 第 一 讲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第 一 节 公 司 法 概 述 第 二 节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节 公 司 股 权 的 转 让 第 四 节 公 司 债 券 第 五 节 公 司 财 务 、 会 计 第 六 节 公 司 的 合 并 与 分 立 、 解 散 与 清 算 第 七 节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 略 ) 第 八 节 违 反 公 司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 略 ) 第 一 节 公 司 法 概 述 一 、 公 司 与 公 司 法 ( 一 ) 公 司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1、 公 司 的 概 念 ( 1) 公

2、 司 是 企 业 的 一 种 组 织 形 式 ( 2) 公 司 是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3) 公 司 是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设 立 的 2、 公 司 的 种 类 公 司 种 类 的 划 分 ,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进行 。 ( 1) 根 据 股 东 对 公 司 所 负 责 任 的 不 同 划 分 ( 2) 根 据 出 资 的 所 有 制 属 性 的 不 同 划 分 ( 3) 根 据 公 司 国 籍 的 不 同 划 分 ( 4) 根 据 公 司 在 控 制 与 被 控 制 关 系 中 所 处地 位 的 不 同 划 分 ( 5) 根 据 公 司 在

3、 管 辖 与 被 管 辖 关 系 中 地 位的 不 同 划 分 ( 二 ) 公 司 法 的 概 念 1、 公 司 法 是 规 定 公 司 在 设 立 、 变 更 、 终止 过 程 中 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经 济 关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2、 广 义 的 公 司 法 与 狭 义 的 公 司 法 。 3、 公 司 法 既 是 组 织 法 , 也 是 行 为 法 ,但 主 要 是 组 织 法 。 二 、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和 适 用 范 围 三 、 公 司 法 的 原 则 第 二 节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构 一 、 有 限 责 任

4、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 一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设 立 1、 设 立 条 件 ( 1)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50人 以 下 ; ( 2) 达到 法 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 3万 元 ; ( 3) 制 定 公司 章 程 ; ( 4) 名 称 与 组 织 机 构 ; ( 5) 住 所 ; 2、 设 立 程 序 除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以 外 ,一 般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直 接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3、 股 东 出 资 ( 1) 股 东 出 资 的 方 式 和 比 例 出 资 方 式 :

5、货 币 、 实 物 、 知 识 产 权 、 土地 使 用 权 。 非 货 币 财 产 应 评 估 作 价 。 出 资 比 例 : 货 币 出 资 不 得 低 于 30%;( 对 无 形 资 产 比 例 不 再 作 出 20%的 限 制 ) ( 2) 按 规 定 缴 纳 出 资 , 不 得 抽 逃 出 资 首 次 出 资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20%及法 定 最 低 限 额 , 其 余 部 分 2年 内 缴 足 。 股 东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实 际 价 值 明 显 低 于 出资 数 额 的 , 应 补 足 ; 设 立 时 的 其 他 股 东 对此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6、。 ( 二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1、 股 东 会 ( 1) 性 质 和 职 权 ( 2) 议 事 规 则 : 定 期 会 议 ; 临 时 会 议( 注 意 应 当 召 开 的 条 件 ) ; 股 东 表 决 权 ;须 经 2/3以 上 表 决 权 才 能 通 过 的 事 项 ; 会 议记 录 ( 决 议 事 项 ) 的 签 名 ; 2、 董 事 会 或 执 行 董 事 ( 1) 性 质 和 职 权 ( 2) 董 事 ( 包 括 职 工 董 事 ) 的 产 生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的 产 生 办 法 ( 由 章 程 规定 ) ( 3) 议 事 规 则 :

7、 会 议 召 集 和 主 持 ; 议 事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除 公 司 法 规 定 外 , 由 章程 规 定 ) ; 董 事 表 决 权 ; 会 议 记 录 的 签 名 ; 3、 经 理 ( 1) 性 质 和 职 权 ( 2) 聘 任 与 解 聘 4、 监 事 会 或 监 事 ( 1) 性 质 和 组 成 ; 职 工 代 表 及 比 例 ( 2) 监 事 会 主 席 及 其 产 生 ( 3)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 4) 议 事 规 则 ( 三 ) 一 人 公 司 与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1、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意 特 别 规 定 : ( 1) 注 册 资

8、 本 最 低 限额 为 10万 元 ; ( 2) 不 能 区 分 公 司 资 产 与 个人 资 产 时 ,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2、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1) 组 织 机 构 : 不 设 股 东 会 , 设 董 事会 ( 2) 监 管 机 构 及 董 事 会 的 职 权 ( 3) 董 事 、 董 事 长 及 副 董 事 长 的 产 生 ( 4) 监 事 会 成 员 、 主 席 的 产 生 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 一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1、 设 立 条 件 ( 1) 发 起 人 符 合 法 定

9、人 数 : 2 200人 ,半 数 以 上 在 我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2) 发 起 人 认 购 和 募 集 的 股 本 达 到 法 定资 本 最 低 限 额 500万 元 ( 3) 股 份 发 行 、 筹 办 事 项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4) 制 定 和 通 过 公 司 章 程 ( 5) 公 司 名 称 与 组 织 机 构 ( 6) 公 司 住 所 2、 设 立 方 式 发 起 设 立 ; 募 集 设 立 ; 3、 注 册 资 本 缴 纳 及 出 资 方 式 ( 1) 注 册 资 本 缴 纳 : 首 次 出 资 总 额 不 低于 注 册 资 本 20%, 其 余 部 分 2年

10、 内 缴 足 。 ( 2) 出 资 方 式 和 比 例 : 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发 起 设 立 的 程 序 发 起 人 认 购 股 份 、 选 举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 5、 募 集 设 立 的 程 序 ( 1) 发 起 人 认 购 股 份 , 不 少 于 35% ( 2)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申 请 核 准 ( 3) 公 告 招 股 说 明 书 、 制 作 认 股 书 ( 4) 股 票 销 售 、 股 款 收 取 、 依 法 验 资 ( 5)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 6)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6、 创 立 大 会

11、的 职 权 7、 发 起 人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1、 股 东 大 会 ( 1) 性 质 和 职 权 ( 2) 议 事 规 则 : 定 期 会 议 ; 应 当 召 开临 时 会 议 的 情 形 ; 会 议 的 召 集 ; 股 东 表 决权 ; 决 议 的 通 过 ; 须 经 2/3以 上 表 决 权 才 能通 过 的 事 项 ; 会 议 记 录 ( 决 议 事 项 ) 的 签名 ; 2、 董 事 会 ( 1) 性 质 和 职 权 ( 2) 董 事 ( 可 以 有 职 工 董 事 ) 的 产 生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的 产

12、 生 ; ( 3) 议 事 规 则 : 会 议 召 集 和 主 持 ; 定期 会 议 ; 可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的 情 形 ; 会议 的 有 效 举 行 ; 决 议 的 通 过 ; 董 事 的 出 席与 表 决 权 ; 会 议 记 录 的 签 名 ; 3、 经 理 ( 1) 性 质 和 职 权 ; ( 2) 聘 任 与 解 聘 ; 4、 监 事 会 ( 1) 性 质 和 组 成 ; 应 有 职 工 代 表 及 比 例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 2) 监 事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及 其 产 生 ( 3)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 4

13、) 议 事 规 则 : 定 期 会 议 ; 监 事 可 提 议召 开 临 时 会 议 ; 议 事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除公 司 法 规 定 外 , 由 章 程 规 定 ) ; 决 议 的 通过 ; 会 议 记 录 的 签 名 ; 5、 上 市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特 别 规 定 ( 1)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 2)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设 立 及 职 责 ( 3) 议 事 规 则 : 规 定 了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特别 决 议 的 重 大 事 务 。 三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义 务 和 责 任 ( 一 ) 任 职

14、 资 格 公 司 法 规 定 :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五 种 情 形 ; 国 家 公 务 员 不得 兼 任 董 事 、 经 理 、 监 事 ; ( 二 ) 义 务 和 责 任 1、 义 务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的行 为 ; 接 受 咨 询 、 提 供 情 况 的 义 务 ; 第 三 节 公 司 股 权 的 转 让 一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 一 ) 股 权 的 自 愿 转 让 和 强 制 转 让 1、 股 权 的 自 愿 转 让 : ( 1) 对 内 转 让 ; ( 2) 对

15、外 转 让 ;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权 转 让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股 权 的 强 制 转 让 ( 略 ) 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转 让 ( 一 ) 一 般 股 东 可 自 由 转 让 ( 二 ) 对 有 关 人 员 转 让 股 份 的 限 制 ( 三 ) 对 本 公 司 股 份 收 购 和 质 押 的 限 制 1、 公 司 一 般 不 得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 四种 除 外 情 形 。 2、 公 司 不 得 接 受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作 为 质押 权 的 标 的 。 第 四 节 公 司 债 券 一 、 公 司 债 券 的 概

16、 念 二 、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 一 ) 须 申 请 核 准 ( 二 ) 发 行 条 件 ( 见 教 材 P295) 第 五 节 公 司 财 务 、 会 计 一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建 立 财 会 制 度 二 、 依 规 定 向 股 东 提 交 财 会 报 告 三 、 公 积 金 的 种 类 和 用 途 四 、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第 六 节 合 并 与 分 立 、 解 散 与清 算 一 、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及 注 册 资 本 的 增 减 ( 一 ) 公 司 的 合 并 1、 吸 收 合 并 、 新 设 合 并 2、 合 并 的 程 序 :

17、签 订 协 议 、 编 制 资 产 负债 表 及 资 产 清 单 、 通 知 债 权 人 ( 按 照 债 权 人要 求 清 偿 债 务 或 提 供 担 保 ) ( 二 ) 公 司 的 分 立 分 割 财 产 ;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资 产 清 单 ;通 知 债 权 人 ; 分 立 前 债 务 由 分 立 后 的 公 司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与 债 权 人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的 除 外 ) ( 三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增 减 1、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资 产 清 单 ; 作 出 决议 并 通 知 债 权 人 ; 债

18、权 人 有 权 要 求 清 偿 债务 或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不 得低 于 法 定 最 低 限 额 。 2、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 略 ) ( 四 ) 合 并 、 分 立 和 注 册 资 本 增 减 的 登 记 二 、 公 司 的 解 散 和 清 算 ( 一 ) 公 司 的 解 散 了 解 公 司 解 散 的 几 种 原 因 。 ( 二 ) 公 司 的 清 算 1、 清 算 组 的 成 立 和 组 成 2、 清 算 组 的 职 权 、 义 务 和 责 任 3、 债 权 申 报 4、 清 算 程 序 5、 破 产 申 请 、 宣 告 和 清 算

19、6、 公 司 注 销 登 记 第 二 讲 国 有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第 一 节 国 有 企 业 法 概 述 第 二 节 国 有 企 业 的 设 立 、 变 更 和 终 止 第 三 节 国 有 企 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四 节 国 有 企 业 的 内 部 领 导 制 度 第 五 节 国 有 企 业 与 政 府 的 关 系 第 六 节 违 反 国 有 企 业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一 节 国 有 企 业 法 概 述 一 、 国 有 企 业 法 的 概 念 二 、 国 有 企 业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三 、 国 有 企 业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节 国 有 企 业

20、 的 设 立 、 变 更和 终 止 一 、 国 有 企 业 的 设 立 ( 一 ) 国 有 企 业 的 设 立 条 件 注 意 设 立 国 有 企 业 的 特 有 条 件 。 ( 二 ) 国 有 企 业 的 设 立 程 序 1、 行 政 机 关 审 批 2、 工 商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国 家 、 省 、 市 县 ( 区 )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的 级别 管 辖 。 二 、 国 有 企 业 的 变 更 ( 一 ) 企 业 变 更 的 主 要 形 式 1、 企 业 的 合 并 企 业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兼 并 其 他 企 业 ; 企 业被 兼 并 须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21、 准 。 2、 企 业 的 分 立 须 经 政 府 批 准 ; 订 立 分 立 协 议 ; 明 确 财产 、 债 权 和 债 务 。 3、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的 变 更 ( 二 ) 企 业 变 更 应 重 视 的 事 项 1、 企 业 财 产 的 保 护 2、 企 业 权 利 、 义 务 的 处 理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原 先 的 债 权 债 务 由 合 并分 立 后 的 企 业 享 有 和 承 担 。 3、 审 批 和 变 更 登 记 三 、 国 有 企 业 的 终 止 ( 一 ) 企 业 终 止 的 原 因 ( 二 ) 企 业 终 止 的 清 算 解 散 或 破 产 时 ,

22、清 算 组 的 成 立 。 ( 三 )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第 三 节 国 有 企 业 的 权 利 和 义务 一 、 国 有 企 业 权 利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产 、 供 、 销 方 面 的 权 利 ( 二 ) 人 、 财 、 物 方 面 的 权 利 注 意 : 1、 国 有 企 业 权 利 的 特 点 2、 权 利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限 制 二 、 国 有 企 业 义 务 的 主 要 内 容 国 有 企 业 义 务 的 特 点 ( 对 国 家 的 义 务 ) 第 四 节 国 有 企 业 的 内 部 领 导制 度 一 、 国 有 企 业 的 厂 长 ( 经 理 ) 负

23、责 制 ( 一 ) 厂 长 负 责 制 的 概 念 ( 二 ) 厂 长 的 产 生 及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三 ) 厂 长 的 职 责 注 意 : 厂 长 职 权 与 职 代 会 职 权 的 区 别 ; ( 四 ) 企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了 解 企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与 职 能 。 二 、 国 有 企 业 的 民 主 管 理 ( 一 )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性 质 和 职 权 1、 性 质 : 企 业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式 ; 职 工 行 使 民 主 管 理 权 力 的 机 构 。 2、 职 权 熟 悉 职 权 内 容 ; 注 意 职

24、 权 的 性 质 及 其 与厂 长 职 权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 三 、 企 业 党 委 的 核 心 作 用 了 解 党 的 核 心 作 用 的 具 体 体 现 方 式 。 第 五 节 国 有 企 业 与 政 府 的 关系 一 、 国 有 企 业 与 政 府 的 特 殊 关 系 国 有 企 业 因 其 产 权 性 质 , 与 政 府 及 其 主 管部 门 有 着 不 同 于 其 他 企 业 的 关 系 。 二 、 政 府 机 构 对 企 业 的 职 责 ( 一 ) 确 保 企 业 财 产 的 国 家 所 有 权 ( 二 )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 三 ) 培 育 和 完 善 市 场

25、体 系 ( 四 )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五 ) 为 企 业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第 六 节 违 反 国 有 企 业 法 的 法 律责 任 一 、 政 府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违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 国 有 企 业 违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三 、 企 业 与 政 府 部 门 的 领 导 干 部 违 法 的 法律 责 任 四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讲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第 一 节 合 伙 企 业 法 概 述 第 二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第 三 节 普 通 合 伙

26、企 业 的 财 产 第 四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事 务 执 行 第 五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与 第 三 人 的 关 系 第 六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入 伙 、 退 伙 第 七 节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第 八 节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第 九 节 合 伙 企 业 的 解 散 、 清 算 第 一 节 合 伙 企 业 法 概 述 一 、 合 伙 企 业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 一 ) 概 念 指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照 合 伙 企业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和 有限 合 伙 企 业

27、。 ( 二 ) 特 征 ( 1)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 2) 合 伙 人 对 企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 3) 企 业 设 立 及内 部 管 理 , 以 合 伙 协 议 为 基 础 ; ( 4) 合 伙 人共 同 出 资 、 合 伙 经 营 、 共 享 收 益 、 共 担 风 险 ;( 5) 经 营 成 本 较 低 。 二 、 合 伙 企 业 法 概 念 、 适 用 范 围 ( 一 ) 概 念 指 调 整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 组 织 、 活 动 和解 散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总 称 。 ( 二 ) 适

28、 用 范 围 1、 适 用 于 以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为 合 伙 人 的 合 伙 企 业 。 2、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国 有 企 业 、 上 市 公司 以 及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不 得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 第 二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一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条 件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是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组 成 的 ,合 伙 人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均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设 立 条 件 : 合 伙 人 ; 合 伙 协 议 ; 出 资 ;企

29、业 名 称 及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 二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程 序 1、 一 般 不 须 审 批 , 直 接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2、 企 业 经 营 项 目 需 要 依 法 批 准 、 许 可的 , 在 登 记 注 册 时 应 提 交 批 准 文 件 。 第 三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一 、 财 产 构 成 ( 1) 合 伙 人 出 资 ; ( 2) 合 伙 企 业 收 益 ;( 3)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取 得 的 其 他 财 产 。 二 、 财 产 的 分 割 、 转 让 与 出 质 1、 企

30、 业 清 算 前 , 不 得 请 求 分 割 ; 合 伙 人私 自 分 割 或 处 分 的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2、 对 外 转 让 出 资 , 须 经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内 部 转 让 出 资 , 应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 合 伙 协议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3、 以 合 伙 财 产 出 质 , 须 经 合 伙 人 一 致 同意 。 第 四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事 务执 行 一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执 行 方 式 由 合 伙 人 约 定 或 共 同 决 定 。 一 般 有 : ( 1)共 同 执 行 ; (

31、2) 分 别 执 行 ; ( 3) 委 托 一 名合 伙 人 执 行 ; ( 4) 委 托 数 名 合 伙 人 执 行 。 二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执 行 及 监 督 1、 不 按 委 托 要 求 执 行 事 务 的 , 可 撤 销 委托 。 2、 委 托 方 的 监 督 权 ; 执 行 方 的 报 告 义 务 。 3、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的 事 务 。 三 、 合 伙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与 亏 损 分 担 ( 一 ) 执 行 比 例 1、 有 约 定 的 , 按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办 理 。 2、 无 约 定 或

32、 约 定 不 明 确 , 由 合 伙 人 协商 ; 3、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出 资 比 例 执 行 。 4、 无 法 确 定 出 资 比 例 的 , 合 伙 人 平 摊 。 ( 二 ) 禁 止 性 规 定 合 伙 协 议 不 得 约 定 : 将 全 部 利 润 分 配 给部 分 合 伙 人 , 或 者 由 部 分 合 伙 人 承 担 全 部亏 损 。 四 、 合 伙 人 及 其 他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义 务 ( 一 ) 合 伙 人 的 竞 业 禁 止 ( 二 ) 合 伙 人 不 得 与 本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除 非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或 全 体 合 伙

33、 人 一 致同 意 。 ( 三 ) 将 合 伙 财 产 据 为 己 有 的 , 应 当 退还 。 造 成 损 失 的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罪 的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五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与 第 三 人的 关 系 一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与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关 系 1、 合 伙 企 业 对 合 伙 人 职 权 的 限 制 , 不 得 对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2、 合 伙 人 未 及 时 办 理 企 业 变 更 登 记 , 造 成善 意 第 三 人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 二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与 其 债

34、 权 人 的 关 系 1、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 应 首 先 以 企 业 财 产 清 偿 。 2、 不 足 清 偿 的 ,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3、 合 伙 人 对 内 承 担 按 份 责 任 的 确 定 依 据 。 三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与 合 伙 人 个 人 的 债 权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一 ) 划 清 个 人 债 务 与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的界 限 合 伙 人 个 人 的 债 权 人 不 得 代 位 行 使 合 伙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权 利 。 ( 二 ) 合 伙 人 个 人 债 务 的 处 理 1、 以 该 合 伙

35、人 自 有 财 产 清 偿 ; 2、 不 足 部 分 , 可 用 企 业 分 得 收 益 清 偿 ; 3、 债 权 人 可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合 伙 人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 偿 。 第 六 节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入 伙 、退 伙 一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入 伙 1、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新 合 伙 人 入伙 应 征 得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 2、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新 合 伙 人 与其 它 合 伙 人 权 利 义 务 应 当 相 同 。 3、 新 合 伙 人 对 入

36、 伙 前 的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连带 无 限 责 任 。 二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退 伙 ( 一 ) 退 伙 的 种 类 1、 自 愿 退 伙 : 两 种 法 定 条 件 2、 法 定 退 伙 ( 又 称 当 然 退 伙 ) 法 定 退 伙 的 五 种 情 形 。 3、 除 名 退 伙 合 伙 人 可 以 一 致 决 议 对 某 合 伙 人 予 以 除名 的 四 种 法 定 情 形 。 ( 二 ) 退 伙 的 法 律 后 果 注 意 : ( 1) 合 伙 人 退 出 合 伙 企 业 后 ,对 退 伙 前 发 生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 仍 应 承 担无 限 连 带 责

37、 任 ; ( 2) 因 退 伙 或 入 伙 所 引 起的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的 变 化 , 须 及 时 办 理 变 更登 记 。 第 七 节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一 、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概 述 又 称 有 限 责 任 合 伙 企 业 , 指 各 合 伙 人 在 对合 伙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基 本 前 提 下 ,对 因 其 他 合 伙 人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合 伙债 务 不 负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企 业 。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应 当 公 示 , 并 应 在 名称 中 标 明 字

38、样 。 对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除 法 律 有 特 殊 规定 外 , 均 适 用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规 定 。 二 、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责 任 承担 严 格 限 定 了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人 免 除 连 带 责任 的 法 定 情 形 ( 限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 。 三 、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风 险 基 金 在 免 除 合 伙 人 的 某 些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时 ,必 须 同 时 加 大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权 人 的 补 充 保护 。 法 律 规 定 ,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39、 企 业 应 当 建立 执 业 风 险 基 金 , 办 理 职 业 保 险 。 第 八 节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一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指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 , 普通 合 伙 人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有限 合 伙 人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为 限 对 合 伙 企 业 债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企 业 形 式 。 注 意 : ( 1) 有 限 合 伙 人 与 普 通 合 伙 人 的区 别 ( 对 经 营 管 理 是 否 负 责 、 承 担 责 任 的 性质 ) ; ( 2)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与 普

40、 通 合 伙 企 业 ; 二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条 件 ( 一 ) 合 伙 人 数 量 : 2-50人 。 至 少 有 一个 普 通 合 伙 人 。 法 律 对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限 制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国 有 企 业 、 上 市 公 司 以 及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成 为 普 通合 伙 人 。 ( 二 ) 有 书 面 合 伙 协 议 注 意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额 外 需 要 载 明 的 事 项 。 ( 三 ) 合 伙 人 缴 付 出 资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得 以 劳 务 出 资 ; 各 合 伙 人的 出

41、资 应 当 公 示 。 ( 四 ) 有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应 标 明 “ 有 限 合 伙 ” 字 样 。 ( 五 ) 经 营 场 所 及 必 要 的 经 营 条 件 三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事 务 执 行 ( 一 ) 企 业 事 务 执 行 企 业 事 务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 ( 二 ) 利 润 分 配 及 亏 损 分 担 不 得 将 全 部 利 润 分 配 给 部 分 合 伙 人 ,但 ,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三 )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权 利 可 以 同 本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 另 有 约 定

42、 除外 。 四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有 限 合 伙 人 : ( 1) 可 将 其 财 产 份 额 出质 , 无 须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 另 有 约 定 除外 ; ( 2) 有 权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财产 份 额 , 无 须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 但 应 提前 通 知 。 五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与 第 三 人 关 系 有 限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法 定 情形 。 六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变 更 新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入 伙 , 须 经 全 体

43、 合 伙 人同 意 ; 对 入 伙 前 的 合 伙 债 务 , 以 出 资 额 为限 承 担 责 任 。 第 九 节 合 伙 企 业 的 解 散 、 清算 一 、 合 伙 企 业 解 散 的 事 由 七 种 法 定 解 散 事 由 。 另 外 , 不 能 清 偿 到 期债 务 , 债 权 人 可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或 要 求 普 通 合伙 人 清 偿 。 二 、 合 伙 企 业 的 清 算 ( 一 ) 清 算 人 的 确 定 ( 二 ) 清 算 人 的 职 责 和 法 律 责 任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公 告 ; 债 权 登 记 ; 执 行 清 算事 务 ; ( 三 ) 财 产 分 配

44、 经 清 算 后 的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 应 优 先 用 于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职 工 工 资 、 社 保 费 用 和 法定 补 偿 金 、 税 款 以 及 债 务 清 偿 。 尚 有 剩 余财 产 的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办 法 对 合 伙 人 进行 分 配 。 特 别 注 意 : 合 伙 企 业 注 销 以 后 , 原 普 通合 伙 人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仍 应 承 担 无 限 连 带责 任 。 ( 四 )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第 四 讲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律 制度 第 一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概 述 第 二 节 个 人 独

45、资 企 业 的 设 立 第 三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四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 与 事 务 管 理 第 五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解 散 和 清 算 第 一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概 述 一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 一 ) 概 念 ( 二 ) 特 征 ( 注 意 与 公 司 、 合 伙 企 业 比 较 ) 1、 投 资 人 : 1个 自 然 人 2、 产 权 关 系 和 组 织 管 理 : 财 产 归 投 资 人个 人 所 有 、 自 主 管 理 3、 法 律 地 位 : 不 具 有 法

46、 人 资 格 4、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 无 限 责 任 此 外 , 设 立 条 件 、 注 册 资 本 、 登 记 程 序 、管 理 方 式 也 具 有 比 较 灵 活 的 特 点 。 二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的 制 定 和 立 法 宗 旨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2000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该 法 第 一 条 表 明 了 立 法 宗 旨 。 三 、 适 用 范 围 ( 一 ) 只 适 用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二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不 适 用 本 法 第 二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一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47、 条 件 注 意 与 其 他 企 业 的 设 立 条 件 作 比 较 , 如 出资 等 。 二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程 序 申 请 、 受 理 、 审 查 、 登 记 ; 注 意 与 其 他 企 业 的 设 立 程 序 作 比 较 。 第 三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权 利 和义 务 一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权 利 二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义 务 注 意 : 与 其 他 企 业 的 权 利 义 务 作 比 较 ; 个人 独 资 企 业 义 务 的 侧 重 方 面 。 第 四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与 事务 管 理 一 、 投

48、 资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权 利 :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享 有 所 有 权 , 可 以 依法 转 让 或 继 承 。 责 任 :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明 确 以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出 资 的 , 应 以 家 庭 共 有财 产 对 企 业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 二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事 务 管 理 自 主 选 择 管 理 方 式 : 自 行 管 理 或 委 托 他 人管 理 。 第 五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解 散 和清 算 一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解 散 条 件 法 律 规 定 的 几 种 解

49、散 情 形 。 二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清 算 清 算 的 主 要 内 容 : 通 知 债 权 人 或 公 告 ; 债权 申 报 、 登 记 与 审 查 ; 财 产 清 理 与 分 配 等 。 特 别 注 意 : 企 业 注 销 后 5年 内 , 债 权 人 要 求偿 债 的 , 投 资 人 对 原 企 业 的 债 务 仍 应 承 担 偿还 责 任 。 三 、 财 产 分 配 财 产 分 配 与 清 偿 顺 序 : ( 1) 职 工 工 资 及 社保 费 用 ; ( 2) 税 款 ; ( 3) 其 他 债 务 。 经 济 法 书 面 作 业 ( 二 ) 思 考 题 : 个 人 独

50、资 企 业 有 哪 些 特 点 ? 请 具体 分 析 鼓 励 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立 法表 现 。 经 济 法 书 面 作 业 ( 三 ) 思 考 题 : 请 全 面 分 析 三 种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区 别 , 并 根 据 你 的 理 解 , 简 要 说 明 这些 区 别 的 立 法 理 由 。 注 : 此 作 业 将 作 为 课 堂 发 言 的 准 备 。 第 五 讲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度 第 一 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概 述 第 二 节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三 节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四 节 外 资

51、 企 业 法 第 一 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概 述 一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 一 ) 概 念 注 意 : 中 方 包 括 中 国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外 方 包 括 外 国 企 业 、 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 。 ( 二 ) 种 类 二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立 法 三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和 保 护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均 属 中 国 企 业 , 故 受 中 国 法律 管 辖 ; 同 时 , 企 业 及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也受 我 国 法 律 保 护 。 第 二 节

52、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一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的 概 念 共 同 投 资 、 共 同 经 营 , 并 按 投 资 比 例 分享 利 润 、 分 担 风 险 及 亏 损 。 属 于 股 权 式 合 营 。 二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设 立 ( 一 ) 设 立 条 件 注 意 不 予 批 准 的 条 件 。 ( 二 ) 设 立 程 序 1、 申 请 :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2、 审 批 : 审 批 机 构 3、 工 商 登 记 三 、 中 外 合 营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与 注 册 资 本 ( 一 )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53、公 司 ; 各 方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有 限 责 任 。 ( 二 ) 注 册 资 本 1、 注 册 资 本 即 各 方 出 资 额 之 和 。 2、 一 般 不 得 减 少 ; 确 需 减 少 , 须 经 审 批 。 3、 外 方 一 般 不 得 低 于 25%。 4、 合 营 一 方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股 权 , 须 经 对方 同 意 , 并 报 批 及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四 、 合 营 各 方 的 出 资 方 式 与 出 资 缴 付 ( 一 ) 出 资 方 式 1、 合 营 各 方 均 可 采 用 的 出 资 方 式 2、 只 有 中 方 可 采 用 的 出 资

54、 方 式 : 场 地使 用 权 3、 对 外 方 出 资 的 专 门 规 定 : ( 1) 对 机器 设 备 及 其 他 物 料 的 要 求 ; ( 2) 对 工 业 产权 和 专 有 技 术 的 要 求 ; ( 3) 均 须 报 经 审 批 。 ( 二 ) 出 资 缴 付 各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缴 付 出 资 , 经 验 资后 取 得 出 资 证 明 书 。 五 、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力 机 构 与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 一 )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力 机 构 1、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力 机 构 是 董 事 会 2、 董 事 名 额 : 参 照 出 资 比

55、 例 协 商 确 定 3、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的 产 生 办 法 4、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 2/3以 上 董 事 出 席 方能 举 行 5、 须 由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董 事 一 致 通过 方 可 作 出 决 议 的 事 项 ( 二 ) 合 营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1、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执 行 董 事 会 决 议 2、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和解 聘 3、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由 合 营 各 方 分 别担 任 4、 有 关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六 、 合 营 企 业 的 经

56、 营 管 理 工 作 ( 一 ) 合 营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自 主 权 ( 二 ) 合 营 企 业 的 物 资 购 买 ( 三 ) 合 营 企 业 的 产 品 销 售 ( 四 ) 合 营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 必 须 以 合营 各 方 出 资 比 例 作 为 分 配 依 据 ( 五 ) 合 营 企 业 的 劳 动 管 理 这 些 规 定 , 总 体 上 说 , 与 内 资 企 业 无 明显 差 别 。 即 , 合 营 企 业 作 为 我 国 企 业 , 同样 可 以 获 得 国 民 待 遇 。 七 、 合 营 企 业 的 合 营 期 限 、 解 散 与 清 算 ( 一 )

57、合 营 企 业 的 合 营 期 限 合 营 企 业 可 分 两 种 情 况 : 1、 应 当 约 定 合 营 期 限 2、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约 定 合 营 期 限 ( 二 ) 合 营 企 业 的 解 散 合 营 企 业 的 解 散 的 六 种 情 况 。 ( 三 ) 合 营 企 业 的 清 算 依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清 算 办 法 ; 债 务清 偿 后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 法 律 允 许 另 行 约定 。 第 三 节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第 四 节 外 资 企 业 法 教 学 安 排 : 在 进 行 课 堂 讲 解 、 分 析 “ 外商 投 资 企 业 法 概 述 ” 、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法 ” 的 基 础 上 , 由 学 生 独 立 完 成 对 “ 中 外 合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和 “ 外 资 企 业 法 ” 这 两 节 内容 的 自 行 研 读 和 分 析 , 完 成 书 面 作 业 , 并 做好 课 堂 交 流 准 备 。 课 堂 发 言 的 具 体 规 则 , 另 行 宣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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