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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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动 火 作 业 衔 接 是 否 紧 密 ?2、 动 火 作 业 准 备 是 否 充 分 ?3、 动 火 作 业 管 控 是 否 到 位 ?思考题 高 度 角 度 尺 度 速 度 1、 控 制 可 燃 物 , 消 除 燃 烧 爆 炸 的 物 质 条 件 切 断 隔 离 ; 控 制 参 数 ; 强 制 通 风 ; 惰 性 保 护 。动火作业安全控制原则 2、 控 制 点 火 源 , 消 除 燃 烧 爆 炸 的 能 量 条 件 消 除 点 火 源 ; 隔 离 点 火 源 , 使 之 不 能 与 可 燃 物 相 互 作用 ; 降 低 点 火 源 的 能 量 水 平 , 使

2、之 不 具 备 足够 的 点 火 能 量 。动火作业安全控制原则 点 火 源 : 电 火 源 主 要 有 电 热 设 备 、 电 光 源 、 短 路 过 流 发 热 、电 焊 电 弧 及 焊 渣 、 电 火 花 、 静 电 、 雷 电 等 。 化 学 火 源 主 要 有 明 火 和 化 学 反 应 生 成 热 。动火作业安全控制原则 热 火 源 主 要 有 高 温 物 体 ( 点 燃 的 烟 头 、 燃 烧 装 置 的排 烟 管 、 烟 道 、 蒸 汽 管 等 ) , 太 阳 热 辐 射 及 阳 光聚 焦 。 机 械 火 源 主 要 有 摩 擦 发 热 、 撞 击 火 花 、 绝 热 压 缩

3、。动火作业安全控制原则 燃气设施连接安全控制原则1、 在 建 新 建 燃 气 设 施 与 在 役 在 用 已 建燃 气 设 施 连 接 应 最 后 进 行 。 若 在 建 新 建 燃气 设 施 仍 有 部 分 施 工 , 施 工 部 分 的 燃 气 设施 必 须 与 在 役 在 用 已 建 燃 气 设 施 采 取 有效 的 切 断 措 施 。2、 在 建 新 建 燃 气 设 施 验 收 不 合 格 , 或 者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严 禁 实 施 连 接 作 业 。 3、 置 换 通 气 时 , 燃 气 设 施 与 用 气 设 施 必 须实 现 连 接 或 者 采 取 有 效 的 封 堵

4、措 施 。4、 在 建 新 建 天 然 气 设 施 与 在 役 在 用 已建 液 化 石 油 气 设 施 连 接 时 , 应 拆 除 液 化 石油 气 钢 瓶 , 严 禁 排 放 液 化 石 油 气 , 必 须 使用 氮 气 吹 扫 液 化 石 油 气 设 施 。燃气设施连接安全控制原则 1 目 的 为 加 强 动 火 作 业 的 受 控 管 理 , 规 范 作业 许 可 ,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根 据 CJJ51-2006 城 镇 燃 气 设 施 运 行 、 维 护 和 抢 修 安 全 技术 规 程 、 SY/T 5858-2004 石 油 工 业 动火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和

5、危 险 作 业 许 可 管 理规 定 等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目的 2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各 部 室 、 直 属 企 业 和 管 理 区 的动 火 作 业 。3 管 理 职 责3.1 动 火 作 业 组 织 单 位 和 实 施 单 位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3.2 公 司 HSE管 理 办 公 室 、 直 属 企 业 和 管 理 区 安全 科 负 责 对 动 火 作 业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适用范围 管理职责 4.1 动 火 作 业 在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及 场 站 内 或 其 他 爆 炸 危险 区 域 进 行 的 不 停 气 动 火 作

6、 业 、 停 气 动 火 作 业 、停 气 作 业 、 带 气 作 业 等 的 统 称 。4.2 不 停 气 动 火 作 业 在 运 行 的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 通 过 控 制 燃 气压 力 或 其 他 技 术 措 施 , 进 行 焊 接 、 切 割 等 产 生 明火 的 作 业 。术语 4.3停 气 动 火 作 业 在 运 行 的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 通 过 放 散 和 充入 隋 性 气 体 进 行 置 换 后 , 在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进行 产 生 明 火 的 作 业 。4.4停 气 作 业 在 运 行 的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

7、应 首 先 采 取 关闭 阀 门 的 措 施 , 然 后 采 取 加 盲 板 或 其 他 有 效 切 断燃 气 的 措 施 , 并 通 过 放 散 、 吹 扫 或 充 入 隋 性 气 体置 换 后 , 进 行 不 产 生 明 火 的 作 业 。术语 4.5 带 气 作 业 在 运 行 的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 采 取 关 闭 阀 门或 使 用 夹 管 器 等 隔 离 措 施 , 进 行 不 产 生 明 火 的 作业 。4.6 动 火 作 业 实 施 单 位 负 责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燃 气 工 程 /项 目 动 火作 业 施 工 管 理 的 单 位 。术语 4.7

8、动 火 作 业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燃 气 工 程 /项 目 动 火作 业 运 营 管 理 的 单 位 。4.8 动 火 作 业 有 效 期 限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从 签 发 时 间 到 作 业 结 束 的 时间 。4.9 “ 三 不 动 火 ” 原 则 作 业 许 可 证 没 有 批 准 不 动 火 , 安 全 监 护 人 员不 在 现 场 不 动 火 , 安 全 措 施 不 落 实 不 动 火 。术语 5.1 一 级 动 火 作 业5.1.1在 门 站 、 高 中 压 调 压 站 、 LNG储 配 站 和 CNG加 气 站 爆 炸 危 险 区

9、域 内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的 动 火作 业 ;5.1.2在 燃 气 高 压 管 道 、 燃 气 次 高 压 管 道 和 设 备上 的 动 火 作 业 。动火作业分类 5.2 二 级 动 火 作 业5.2.1在 门 站 、 高 中 压 调 压 站 、 LNG储 配 站 和 CNG加 气 站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内 非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的 动火 作 业 ;5.2.2在 燃 气 高 压 管 道 、 燃 气 次 高 压 管 道 的 阀 门井 和 阀 门 室 内 非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的 动 火 作 业 ;动火作业分类 5.2.3在 LNG瓶 组 站 和

10、LPG瓶 组 站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内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的 动 火 作 业 ;5.2.4在 市 政 /镇 区 燃 气 中 压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的 动 火作 业 。动火作业分类 5.3三 级 动 火 作 业5.3.1在 LNG瓶 组 站 和 LPG瓶 组 站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内非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上 的 动 火 作 业 ;5.3.2在 庭 院 /户 内 燃 气 中 压 管 道 、 燃 气 低 压 管 道和 设 备 上 的 动 火 作 业 。动火作业分类 6.1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燃 气 工 程 /项 目 动 火 作 业 ,应 由 施 工

11、 单 位 制 定 施 工 方 案 , 实 施 单 位 根 据 动 火作 业 类 别 , 填 写 相 应 级 别 的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连 同 施 工 方 案 一 并 提 交 组 织 单 位 ; 组 织 单 位 应 在动 火 作 业 前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和 实 际 状 况制 订 动 火 作 业 方 案 ( 包 括 安 全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气 源 保 障 措 施 和 作 业 时 间 等 ) , 动 火 作 业 许 可证 和 动 火 作 业 方 案 按 审 批 权 限 , 逐 级 上 报 , 分级 负 责 ,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动 火

12、作 业 。 动 火 作 业许 可 证 以 档 案 形 式 保 存 3年 以 上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6.2动 火 作 业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应 熟 悉 作 业 的 施 工 设计 资 料 、 施 工 方 案 和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等 对 健 康 安 全与 环 境 有 要 求 的 文 件 ; 查 看 作 业 现 场 , 进 行 作 业现 场 调 查 , 辨 识 危 害 因 素 和 评 估 风 险 ; 制 定 /确定 作 业 技 术 要 求 、 作 业 范 围 、 作 业 示 意 图 、 操 作方 法 ( 停 气 、 降 压 、 放 散 、 动 火 、 置 换 通 气 等 ) 、周

13、 边 环 境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应 急 物 资 、 安 全 措 施 、应 急 措 施 、 气 源 保 障 措 施 和 作 业 时 间 , 以 及 应 用设 备 设 施 、 工 用 具 的 作 业 流 程 、 作 业 方 法 和 现 场检 查 等 程 序 ; 明 确 作 业 指 挥 人 员 、 作 业 人 员 和 安全 监 护 人 员 等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6.3一 级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和 动 火 作 业 方 案 在作 业 前 3个 工 作 日 提 交 至 HSE管 理 办 公 室 , 二 级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和 动 火 作 业 方 案 在 作 业

14、前 2个 工 作 日 提 交 至 HSE管 理 办 公 室 , 三 级 动 火 作业 许 可 证 和 动 火 作 业 方 案 在 作 业 前 2个 工 作 日提 交 至 安 全 科 。 如 果 动 火 作 业 方 案 未 通 过 审 核 ,修 订 后 方 案 提 交 期 限 须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 如 果 动 火作 业 方 案 未 通 过 审 核 , 需 按 要 求 修 订 动 火 作 业 方案 , 同 时 相 应 调 整 动 火 作 业 时 间 , 并 满 足 上 述 要求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6.4在 紧 急 情 况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动 火 作 业 , 根

15、据 作 业 操 作 方 法 ( 连 接 方 法 、 切 割 与 焊 接 的 要 求 、停 气 、 降 压 、 放 散 、 动 火 、 置 换 通 气 等 ) 、 区 域点 位 、 周 边 环 境 , 必 须 经 动 火 作 业 指 挥 在 现 场 对其 动 火 作 业 进 行 危 险 因 素 识 别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应 急 措 施 、 气 源 保 障 措 施 和 作 业 时 间 。 确 认 所 有准 备 工 作 完 成 后 , 可 用 非 书 面 形 式 逐 级 上 报 。 经批 准 后 , 方 可 实 施 动 火 作 业 。 动 火 作 业 完 成 后 ,在 2个 工 作 日

16、内 补 办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6.5城 区 公 司 动 火 作 业 审 批 程 序 及 权 限6.5.1一 级 动 火 作 业 在 通 过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单 位 经理 审 核 , 以 及 HSE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核 后 , 报 公 司主 管 领 导 审 核 、 东 莞 新 奥 总 经 理 审 批 。6.5.2二 级 动 火 作 业 在 通 过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单 位 经理 审 核 , 报 HSE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批 。6.5.3三 级 动 火 作 业 在 通 过 实 施 单 位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组

17、织 单 位 经 理 审 批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6.6直 属 企 业 /管 理 区 动 火 作 业 审 批 程 序 及 权 限6.6.1一 级 动 火 作 业 在 通 过 直 属 企 业 /管 理 区 实 施单 位 /组 织 单 位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 安 全 科 科 长 审 核 ,直 属 企 业 /管 理 区 主 管 领 导 、 总 经 理 审 核 , 以 及HSE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核 后 , 报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东 莞 新 奥 总 经 理 审 批 。6.6.2二 级 动 火 作 业 在 通 过 直 属 企 业 /管 理 区 实 施单 位 /组

18、织 单 位 审 核 , 安 全 科 科 长 审 核 后 , 报 直 属企 业 /管 理 区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 并 报 HSE管 理 办 公 室备 案 。6.6.3三 级 动 火 作 业 在 通 过 直 属 企 业 /管 理 区 实 施单 位 /组 织 单 位 经 理 审 核 后 , 报 安 全 科 科 长 审 批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6.7动 火 作 业 有 效 期 限 一 级 动 火 作 业 有 效 期 限 不 超 过 2天 ; 二 级 动 火作 业 有 效 期 限 不 超 过 3天 ; 三 级 动 火 作 业 有 效 期 限不 超 过 5天 。 一 级 动 火 作 业 许

19、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由HSE管 理 办 公 室 填 写 ; 二 级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有 效期 限 由 HSE管 理 办 公 室 /安 全 科 科 长 填 写 ; 三 级 动火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由 安 全 科 科 长 /安 全 管 理人 员 填 写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7 动 火 作 业 延 期 审 批 程 序 及 权 限7.1一 级 动 火 作 业 在 确 认 安 全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和 气源 保 障 措 施 落 实 后 , 经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 安 全监 督 人 员 和 作 业 指 挥 在 动 火 作 业 许

20、 可 证 延 期栏 签 字 后 方 可 持 续 有 效 ; 二 级 和 三 级 动 火 作 业 在确 认 安 全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和 气 源 保 障 措 施 落 实 后 ,经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和 作 业 指 挥 在 动 火 作 业 许可 证 延 期 栏 签 字 后 方 可 持 续 有 效 。7.2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只 能 延 期 1次 。动火作业延期审批程序及权限 作 业 结 束 , 已 经 确 认 现 场 没 有 遗 留 任 何 安 全隐 患 , 并 已 恢 复 到 正 常 状 态 , 由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和 作 业

21、指 挥 签 署 动 火 作 业 关 闭 许可 证 。动火作业关闭 9.1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要 求9.1.1参 加 动 火 作 业 的 焊 工 、 电 工 、 起 重 工 等 特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教 育 , 具 备 相 应 的 有 效资 质 等 级 , 持 证 上 岗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出 现 异 常 状况 严 禁 作 业 。9.1.2动 火 作 业 人 员 是 动 火 作 业 具 体 操 作 者 , 对安 全 动 火 负 直 接 责 任 ,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 三 不 动 火 ” 原

22、则 , 以 及动 火 作 业 方 案 中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应 急 措 施 等 。 动火作业条件 9.1.3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在 动 火 作 业 前 , 必 须 核 准 动火 部 位 、 动 火 时 间 , 接 到 动 火 指 令 后 , 确 认 各 项安 全 措 施 已 落 实 , 在 动 火 作 业 指 挥 、 安 全 监 护 人员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均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 方 能 动 火 。9.1.4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在 动 火 过 程 中 , 发 现 不 能 保证 动 火 安 全 时 有 权 停 止 动 火 , 经 动 火 作 业 指 挥 、安 全 监

23、 护 人 员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确 认 隐 患 整 改 完 毕后 方 能 继 续 动 火 。9.1.5熟 悉 并 掌 握 应 急 预 案 。 9.1.6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应 正 确 穿 戴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动火作业条件 9.2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要 求9.2.1动 火 作 业 组 织 单 位 指 定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人 员 。9.2.2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有 责 任 守 护 动 火 作业 人 员 的 安 全 。9.2.3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教 育

24、 ,具 备 相 应 的 有 效 资 质 等 级 , 持 证 上 岗 。 9.2.4动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应 熟 悉 并 掌 握 常 用 的 急 救 方法 , 具 备 消 防 知 识 , 会 熟 练 使 用 消 防 器 材 , 熟 知应 急 预 案 。 动火作业条件 9.2.5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在 接 到 动 火 作 业 许 可证 后 , 应 逐 项 检 查 落 实 安 全 措 施 。9.2.6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动 火 作 业安 全 监 护 人 员 应 立 即 通 知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停 止 动 火 ,并 及

25、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9.2.7动 火 作 业 完 工 后 ,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应对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撤 离 。 动火作业条件 9.3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要 求9.3.1公 司 HSE管 理 办 公 室 指 定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督人 员 。9.3.2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应 熟 悉 动 火 区 域 或岗 位 的 生 产 过 程 、 工 艺 流 程 和 设 备 状 况 , 具 有 应对 突 发 事 故 的 能 力 。9.3.3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在 接

26、到 动 火 作 业 许可 证 后 , 应 逐 项 检 查 落 实 防 火 措 施 。 动火作业条件 9.3.4当 发 现 动 火 部 位 与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不 相 符合 、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不 落 实 、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不执 行 “ 三 不 动 火 ” 又 不 听 劝 阻 时 , 动 火 作 业 安 全监 督 人 员 有 权 制 止 动 火 作 业 。9.3.5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必 须 对 动 火 作 业 指挥 、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的 行为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发 现 有

27、违 反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动 火 作 业 方 案 的 行 为 ,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有权 制 止 动 火 作 业 , 并 逐 级 上 报 。 待 隐 患 整 改 并 具备 动 火 作 业 条 件 后 , 方 可 继 续 动 火 作 业 。 动火作业条件 9.3.6 当 动 火 作 业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 动 火 作 业 安全 监 督 人 员 有 权 停 止 动 火 作 业 。9.3.7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在 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不 得 离 开 现 场 。 动 火 作 业 完 工 后 , 动 火 作 业 安 全监 督 人 员

28、 应 对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撤离 。 动火作业条件 9.4.3动 火 作 业 前 , 动 火 作 业 指 挥 必 须 对 所 有 参与 动 火 作 业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并 对 施 工 方 案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和 气 源 保 障 措 施 进行 技 术 及 任 务 交 底 。9.4.4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 , 动 火 作 业 指 挥 对 所 有 现场 施 工 人 员 的 “ 三 违 ” 行 为 , 均 有 批 评 教 育 、 制止 或 处 罚 的 权 力 。 发 现 不 能 保 证 动 火 作

29、 业 安 全 时 ,有 权 停 止 施 工 ,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重 新 动 火 。 动火作业条件 9.4动 火 作 业 指 挥 要 求9.4.1动 火 作 业 指 挥 是 动 火 作 业 的 直 接 组 织 者 ,对 动 火 作 业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一 级 动 火 作 业 由 组织 单 位 经 理 指 挥 ; 二 级 动 火 作 业 由 组 织 单 位 经 理/主 管 指 挥 ; 三 级 动 火 作 业 由 组 织 单 位 主 管 指 挥 。9.4.2督 导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监 护 人 员 和 动 火 作 业 人员 等 履 行 职 责 , 落 实 动 火 作

30、 业 许 可 证 、 动 火 作 业方 案 和 应 急 预 案 中 各 自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 并 互 相检 查 , 确 认 落 实 后 方 准 动 火 。 动火作业条件 9.4.5动 火 作 业 指 挥 在 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 不 得 离 开现 场 。 动 火 作 业 完 工 后 , 动 火 作 业 指 挥 应 对 现 场进 行 检 查 ,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撤 离 。 动火作业条件 9.5 机 具 要 求9.5.1 采 用 电 焊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施 工 的 燃 气 管 道 及设 备 应 在 焊 点 附 近 安 装 接 地 线 , 其 接 地 电 阻

31、应 小于 10 。 施 工 现 场 电 气 线 路 布 局 与 要 求 应 符 合 GB 50257-1996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的 要 求 。动火作业条件 9.5.2 电 焊 机 等 电 器 设 备 应 有 良 好 的 接 地 装 置 ,并 安 装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9.5.3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安 装 牢 固 。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工 具 、 材 料 及 消 防 器 材 应 摆 放 在 指 定 安 全 区 域内 。 动火作业条件 10.1 动 火 作 业 隔 离 要 求10.1

32、.1动 火 作 业 现 场 , 应 划 出 作 业 区 , 并 应 设 置警 示 标 志 和 警 戒 区 域 , 严 禁 与 动 火 作 业 无 关 人 员或 车 辆 进 入 动 火 作 业 区 域 。10.1.2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在 动 火 点 的 上 风 作 业 , 应 位于 避 开 气 流 可 能 喷 射 和 封 堵 物 射 出 的 方 位 。 但 在特 殊 情 况 下 , 可 采 取 围 隔 作 业 并 控 制 火 花 飞 溅 。 动火作业要求 10.1.3动 火 作 业 施 工 的 燃 气 管 道 、 设 备 和 与 动 火直 接 有 关 阀 门 的 控 制 由 组 织 单 位

33、 安 排 专 人 操 作 ,作 业 未 完 工 前 不 得 擅 离 岗 位 ; 其 他 人 员 严 禁 操 作燃 气 管 道 、 设 备 和 与 动 火 直 接 有 关 阀 门 。10.1.4动 火 作 业 区 内 应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 在 通 风 不良 的 空 间 内 作 业 时 , 应 采 用 防 爆 风 机 进 行 强 制 通风 。 动火作业要求 10.1.5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严 密 监 测 作 业 区 域 内 可燃 气 体 浓 度 及 管 道 内 压 力 的 变 化 , 动 火 作 业 区 域内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应 小 于 其 爆 炸 下 限 的 20

34、。10.1.6 城 镇 燃 气 设 施 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 , 操 作 人员 严 禁 正 对 管 道 开 口 处 。10.1.7应 清 除 距 动 火 作 业 区 域 周 围 5m之 内 的 可 燃物 质 或 用 阻 燃 物 品 隔 离 。 动火作业要求 10.1.8停 气 动 火 作 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动 火 作业 前 置 换 作 业 管 段 或 设 备 内 的 燃 气 时 ,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 :1)采 用 直 接 置 换 法 时 , 应 取 样 检 测 混 合 气 体 中 燃气 的 浓 度 , 应 连 续 3次 测 定 燃 气 浓 度 , 每 次 间 隔

35、时 间 为 5min, 测 定 值 均 在 爆 炸 下 限 的 20 以 下 时 ,方 可 动 火 作 业 ; 动火作业要求 2)采 用 间 接 置 换 法 时 , 应 取 样 检 测 混 合 气 体 中 燃气 或 氧 的 含 量 , 应 连 续 3次 测 定 燃 气 浓 度 , 每 次间 隔 时 间 为 5min, 测 定 值 均 符 合 要 求 时 , 方 可 动火 作 业 ;3)燃 气 管 道 内 积 有 燃 气 杂 质 时 , 应 采 取 其 他 有 效措 施 进 行 隔 离 。 动火作业要求 10.1.9不 停 气 动 火 作 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大 于 DN50的

36、钢 管 严 禁 采 取 不 停 气 动 火 作 业 。 对 新 、 旧 钢 管 连 接 动 火 作 业 时 , 应 先 采 取 措 施使 新 、 旧 管 道 电 位 平 衡 ; 不 停 气 动 火 作 业 时 , 管 道 内 必 须 保 持 正 压 , 其压 力 宜 控 制 在 300 800Pa, 应 有 专 人 监 控 压 力 ; 动 火 作 业 引 燃 的 火 焰 , 必 须 有 可 靠 、 有 效 的 方法 将 其 扑 灭 。 动火作业要求 10.2 动 火 作 业 气 体 检 测 要 求10.2.1 凡 需 要 动 火 的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应 进 行 内部 和 周 围 环

37、 境 气 体 分 析 , 气 体 检 测 应 包 括 可 燃 气体 浓 度 、 氧 气 和 氮 气 浓 度 检 测 等 。 作 业 前 , 必 须填 写 气 体 监 测 记 录 表 。10.2.2 动 火 作 业 施 工 中 , 动 火 点 及 操 作 区 域 空气 中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应 低 于 其 爆 炸 下 限 的 20 。 若采 取 强 制 通 风 措 施 , 其 风 向 应 与 自 然 风 向 一 致 。10.2.3 在 动 火 作 业 施 工 全 过 程 中 , 动 火 作 业 安全 监 护 人 员 应 跟 踪 检 测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 动火作业要求 10.3 动

38、 火 作 业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要 求10.3.1进 人 燃 气 设 施 、 阀 门 井 和 阀 门 室 内 部 动 火作 业 时 , 应 进 行 气 体 检 测 和 复 查 , 合 格 后 方 可 入内 。10.3.2 所 有 可 能 影 响 该 有 限 空 间 的 燃 气 、 水 等物 料 来 源 都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切 断 措 施 。10.3.3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 并 设 置 专 人 监 护 。 动火作业要求 10.4 高 处 动 火 作 业 要 求10.4.1 场 站 高 处 动 火 作 业 在 其 基 准 面 2m以 上( 含 2m) , 应 在 具 有 围

39、栏 和 扶 手 的 固 定 作 业 平 台 ,并 经 安 全 监 护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确 认 ;设 立 防 落 物 设施 ;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应 佩 戴 安 全 帽 、 全 身 安 全 带 ,使 用 自 动 锁 定 连 接 、 人 造 纤 维 绳 索 , 或 者 采 取 其他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 。 动火作业要求 10.4.2架 空 燃 气 管 道 和 脚 手 架 上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应佩 戴 安 全 帽 、 全 身 安 全 带 。 使 用 吊 篮 的 高 处 动 火作 业 , 应 符 合 GB 19155-2003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要 求 , 并 经

40、 安 全 监 护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确 认 。10.4.3 遇 有 五 级 以 上 (含 五 级 )大 风 不 应 进 行 高处 动 火 作 业 , 遇 有 六 级 以 上 (含 六 级 )大 风 不 应 进行 地 面 动 火 作 业 。 动火作业要求 10.5动 火 作 业 动 土 作 业 要 求10.5.1动 土 作 业 前 应 对 所 有 地 下 管 道 、 电 缆 、 光缆 进 行 排 查 ;地 面 堆 土 、 堆 物 应 加 以 控 制 , 进 行必 要 的 支 撑 以 防 滑 坡 。10.5.2 埋 地 管 线 动 火 施 工 , 操 作 坑 大 小 应 根 据管 径 、

41、埋 深 等 实 际 情 况 来 确 定 , 操 作 坑 必 须 牢 固可 靠 , 符 合 强 度 和 稳 定 性 要 求 , 操 作 坑 的 深 度 、坡 度 应 方 便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逃 生 。10.5.3 在 埋 地 管 线 操 作 坑 内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的 人员 应 系 不 燃 材 料 的 安 全 绳 。 动火作业要求 11.1二 级 、 三 级 动 火 作 业 组 织 单 位 至 少 指 派 一 名安 全 监 护 人 员 。 一 级 动 火 作 业 HSE管 理 办 公 室 至少 指 定 一 名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11.2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随

42、时 检 查 动 火 作 业 现 场 。如 发 现 违 反 动 火 制 度 或 继 续 动 火 有 危 险 时 , 有 权停 止 动 火 , 并 根 据 违 章 情 节 处 理 有 关 责 任 者 。 现场管理 11.3在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区 域 内 , 应 严 格 限 制 动 火 ,凡 能 拆 下 来 的 设 备 、 管 道 应 移 到 安 全 区 域 动 火 。11.4燃 气 管 道 和 设 备 进 行 多 处 动 火 时 , 相 连 通的 各 个 动 火 部 位 不 应 同 时 进 行 。 上 一 处 动 火 部位 的 施 工 作 业 完 成 后 , 方 可 进 行 下 一 个 部

43、 位 的施 工 作 业 。11.5 在 动 火 作 业 准 备 过 程 中 , 实 施 单 位 /施 工单 位 应 与 组 织 单 位 密 切 配 合 , 进 行 危 害 识 别 和制 定 动 火 作 业 方 案 。 现场管理 11.6实 施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安 全管 理 人 员 应 在 动 火 作 业 现 场 负 责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11.7动 火 作 业 现 场 应 按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和 动 火作 业 方 案 中 安 全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和 气 源 保 障 措施 要 求 , 配 备 足 够 的 消 防 器 材 、

44、消 防 及 医 疗 救护 设 备 和 车 辆 等 。 现场管理 11.8实 施 动 火 作 业 现 场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安 全 操作 条 件 , 并 应 达 到 下 列 要 求 :11.8.1有 相 应 且 醒 目 的 警 告 、 禁 止 和 提 示 标 志 、标 牌 或 者 标 识 。11.8.2施 工 区 域 设 立 醒 目 的 隔 离 、 圈 闭 设 施 。11.8.3无 雷 雨 , 附 近 无 明 火 , 无 易 燃 易 爆 和 有毒 有 害 物 质 , 或 者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危 害 和 影 响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现场管理 11.8.4没 有 与 作 业 无 关 的 人 员 。11.8.5有 保 证 应 急 疏 散 的 通 道 。11.9凡 动 火 作 业 涉 及 其 他 危 险 作 业 的 , 必 须 办理 相 应 的 作 业 许 可 , 严 禁 以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代 替 。 现场管理 12 附 则12.1本 管 理 规 定 由 HSE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修订 。12.2本 管 理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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