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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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主要内容n审查方式n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追溯力n禁令申请错误的反赔一、审查方式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n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n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n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n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

2、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n民诉法180条:发送(受理通知书)vs 送达n民诉法184条:二年n审查中止n级别管辖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第三十一条 n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二、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追溯力n案例1月 法院对某专利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 告侵权成立侵权成立,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2月 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全部无效。3月 原告(专利权人)向申请法院强制

3、执行强制执行,被 告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提出异议。4月 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复审委的无效决定,当 事人未上诉,该行政判决生效。但是,原 告仍以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 定为由,坚持认为法院应强制执行。n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n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旧法:裁定旧法: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

4、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n“宣告无效的决定”n“已执行”已申请执行n已执行终结?已部分执行?n民诉法第民诉法第201条条执行依据执行依据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n民诉法第民诉法第233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

5、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n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救济途径救济途径nA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专利全部无效)和和/或或nB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后裁定终结执行因专利权无效产生的侵权诉讼中止n被告不侵权 不中止 复审委宣告专利有效n被告侵权 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三、申请禁令错误n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

6、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n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n专利权事后被宣告无效,是否属于申请错误?四、法律适用问题n1、技术特征分解n2、多余指定、技术变劣n3、为生产经营目的n“多余指定”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技术特征对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余的,在判定侵权时可以忽略该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即使不具有该特征,也可以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混凝土薄壁筒”案n权利要求: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和封

7、闭筒管两端管口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筒底以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所述的筒筒管以管以至少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n被控侵权产品:1)筒管一层一层玻璃纤维布;2)筒底无无玻璃纤维布。其余特征与专利相同。变劣发明n如果被告故意省略或者替换某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方案变劣,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仍构成专利侵权?n既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的技术特征或者功能效果已经变劣,则已不符合等同的认定条件。n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因缺少某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不应当是侵权判定时考虑的因素。(2008民提字第83号)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及新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专利法第三次修改n专利授

8、权条件(绝对新颖性、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n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n损害赔偿责任(确定顺序、定额上限)n现有技术(设计)抗辩nBolar例外n诉前证据保全措施n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授权条件n(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n(新)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明显区别。损害赔偿责任n(旧)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损失或者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n(01司解)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

9、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n(新)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实际损失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10、,参照该专利许可许可使用费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现有技术抗辩n(新)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中有关现有技术认定标准的跨时段适用问题n修改前:相对新颖性n修改后:绝对新颖性Bolar例外n(旧)第六十三条(旧)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

11、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n(新)第六十九条(新)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评价报告n法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n细则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

12、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n 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n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n确定保护范围的方法n捐献规则n禁止反悔规则n功能性特征n现有技术抗辩第一条(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n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

13、当准许。n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n当事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和和/或或从属权利要求)n独立之诉的基础(“一事”不再理):专利权利要求VS专利权n权利要求书技术方案(权利要求)n若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则必然不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n若落入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则不必然不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第二条(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n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

14、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n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电热毯”案n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一种安全电热毯,由电加热系统和包复层组成,其特征在于电加热系统是由电热丝、套在电热丝外并两端封闭的软套管、夹在电热丝与套管之间的传热液构成。n说明书:说明书:目前公知的电热毯,由于采用热水循环系统,还存在着水的密封不严易渗漏的弊端。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传热液采用防冻夜。采用防冻夜做热传导物质,克服了水在低温情况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n被控侵权产品:用水作为传热液。第四条(功能性限定的

15、技术特征)n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等同的实施方式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技术特征的内容。问题问题n功能性特征VS上位概念n“结合”n“等同”的实施方式审查指南n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定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n若若1)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n或者2)

16、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n则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第五条(捐献规则)n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心式开沟机”案n权利要求1:一种开沟机,其特征在于:机轴上带有一切土刀架,刀架的端面呈十字型,即圆周四等分设计,n说明书:刀架的端面呈十字型,即圆周四等分设计,也可以是六等分、八等分设计。第六条(禁止反悔规则)

17、n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葡萄糖酸锌口服液”案n申请公开文本权利要求:可溶性钙剂4-8份,可溶性钙剂包括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n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n授权文本权利要求:“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的药剂:活性钙4-8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n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葡萄糖酸钙

18、葡萄糖酸钙问题问题n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n禁止反悔原则与权利要求解释n是否以陈述或修改被审查员采信为适用前提?n即使被告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法院也可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适用禁止反悔规则。n无效程序 侵权程序第十四条(现有技术抗辩)n被诉落入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一项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无实质性差异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n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n理论基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

19、01专利司法解释第九条n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n(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技术已经公知的;n判断流程:先判断是否落入,再判断抗辩是否成立?直接判断抗辩是否成立?n抗辩方案:一项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一份对比文件记载的一个技术方案与公知公知常识常识的简单组合n判断标准:新颖性VS等同n相同侵权可以适用现有技术抗辩n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现有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现有技术n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的技术方案可参照适用。n现有设计抗辩n技术方案VS视觉效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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