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与筹划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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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管理与纳税筹划税务管理与纳税筹划税务管理与筹划左券文化左券文化中国古代称契约为券,以竹制作,分劈成左片、中国古代称契约为券,以竹制作,分劈成左片、右片,立约方各执一片,两片相合则为信。左片称左券,右片,立约方各执一片,两片相合则为信。左片称左券,由债权人收执,用作索偿的凭证,后引喻为成功之意,由债权人收执,用作索偿的凭证,后引喻为成功之意,常有常有“稳操胜券稳操胜券”之说。之说。史记史记云:执左券以责于秦韩。意为手执左券,云:执左券以责于秦韩。意为手执左券,可风云天下。可风云天下。老子老子云:执左券而不责于人。意为虽左券在云:执左券而不责于人。意为虽左券在握,但不苛责于人。握,但不苛责于人

2、。税务管理与筹划第一部分第一部分营业税营业税税务管理与筹划一、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营业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135号文形式发布,次年1月1日实施,历时14年之久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这个条例的修订予以通过,2009年1月1日实施税务管理与筹划二、纳税主体二、纳税主体非独立核算主体修订前细则修订前细则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修订后细则修订后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

3、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税务管理与筹划二、纳税主体二、纳税主体承包人、承租人承包人、承租人修订前细则修订前细则第十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修订后细则修订后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税务管理与筹划三、扣缴义务人三、扣缴义务人修改前条例修改前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

4、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修改后条例修改后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税务管理与筹划四、营业额之特别规定四、营业额之特别规定工程分包工程分包修订前条例修订前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5、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修订后条例修订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务管理与筹划四、营业额之特别规定四、营业额之特别规定建筑、装饰建筑、装饰修订前细则修订前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

6、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修订后细则修订后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比较比较新细则营业额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不含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税务管理与筹划四、营业额之特别规定四、营业额之特别规定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修订前细则修订前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

7、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修订后细则修订后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七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思考思考律师行业的差旅费及财政补贴税务管理与筹划五、营业额之核定五、营业额之核定条例新增条款条例新增条款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8、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商业地产项目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以下统称“税费”)。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应税劳务应税劳务修订前细则修订前细则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另

9、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修订后细则修订后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

10、内。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兼营与混合兼营与混合修订前细则修订前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修订后细则修订后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

11、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兼营与混合案例分析案例某管道燃气公司年一次性向居民收取“初装费”用于管线、基站建设,当地税务部门为支持企业发展,确保居民用气改造,经政府部门协调,同意暂缓征收税款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兼营与混合案例分析兼营与混合案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2002105号)号

1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兼营与混合案例分析兼营与混合案例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

13、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兼营与混合案例分析兼营与混合案例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

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视同应税行为视同应税行为修订前细则修订前细则第四条第三款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第四条第四款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修订后细则修订后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

15、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视同应税行为视同应税行为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视同应税行为视同应税行为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16、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28号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税务管理与筹划六、应税行为六、应税行为视同应税行为视同应税行为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

17、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28号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税务管理与筹划七、纳税

18、义务发生时间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旧细则旧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新细则新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务管理与筹划八、纳税地点八、纳税地点属人原则及例外属人原则及例外新旧条例比较,纳税地点有较大变化:新旧条例比较,纳税地点有较大变化:(1)提供应税劳务,原条例强调在劳务发生地,新条例明确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2)新增加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

19、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转让土地和不动产方面仍为不动产所在地,新旧条例没有实质变化。(4)新增“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纳税地点规定。(5)新增: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税务管理与筹划九、统一内外资九、统一内外资原条例原条例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外资企业营业税优惠: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

20、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条例新条例废除了这个条款,内外资在营业税政策上趋于一致。税务管理与筹划十、营业税涉税案例分析十、营业税涉税案例分析案例案例2002年,BJ在华子公司上海BJ在某银行贷款20亿元,然后从贷款中拨出巨资无息借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上海BJ既可以省去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又可以省去该利

21、息环节而应缴纳的营业税。2003年,税务机关依法稽查上海BJ,上海BJ因此除补缴企业所得税外,另补缴营业税近三千万元。营业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税务管理与筹划十、营业税涉税案例分析十、营业税涉税案例分析筹划方案筹划方案上海BJ与母公司BJ中国有限公司及母公司的子公司BJ纸品、BJ口腔等3个关联公司签订协议,由上海BJ为关联公司代收货款,再在一周内将资金划转给关联公司;同时,双方商定,上海BJ为关联公司提供预付货款以抵偿资金占用。但操作时,上海BJ预付货款的数量与其实际占用关联公司的代收货款数

22、额不吻合。上海BJ与BJ中国等4个关联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而成立共同办公室,协议约定各方发生的费用先由上海BJ垫付,月终再按照约定的分配原则,由上海BJ将费用分摊到各关联方并收回代垫的资金。为此,各关联企业应预付一定的资金给上海BJ,作为代垫费用的备用金。同样,预付的数额远远小于实际代垫的费用。税务管理与筹划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增值税增值税税务管理与筹划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允一、允许抵扣固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税额,即生,即生产型增型增值税向消税向消费型增型增值税的税的转变修改方式修改方式第十条第十条“下列下列项目的目的进项税税额不得从不得从销项税税额中抵扣中抵扣”的的规定中,取消

23、了定中,取消了“购进固固定定资产”的内容但是,若相的内容但是,若相应固定固定资产符合(一)非正常符合(一)非正常损失;(二)非正常失;(二)非正常损失的在失的在产品、品、产成品所耗用;(三)国成品所耗用;(三)国务院院财政、税政、税务主管部主管部门规定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税人自用消费品;等情形,品;等情形,则仍然不能仍然不能抵扣抵扣进项税税额。固定固定资产标准准(1 1)原增)原增值税法律关于固定税法律关于固定资产标准即准即“使用期限超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工具以及其他与生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工具、器具”和和“单位价位价值在在

24、2000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主要设备的物品。的物品。”(2 2)20082008年修年修订的增的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固定前款所称固定资 产,是指使用期限超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工具、器具等。等。”与新企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固定所得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的标准保持了一致性。准保持了一致性。(原可作原可作为低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易耗品一次性摊销的部分物品,将必的部分物品

25、,将必须作作为固定固定资产管理并按折旧管理并按折旧进行税前扣行税前扣除。除。)税务管理与筹划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二、明确与企二、明确与企业技技术改改进、生、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个人消费的自用消的自用消费品(指品(指应征消征消费税的小汽税的小汽车、摩托、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税额,不予抵扣,不予抵扣 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税人自用的应征消征消费税的摩托税的摩托车、汽、汽车、游艇,、游艇,其其进项税税额不得从不得从销项税税额中抵扣。中抵扣。”注意:注意:仅限于限于摩托摩托车、汽汽车和和游艇。游艇。

26、没有其他消没有其他消费品了。品了。税务管理与筹划三、三、统一并降低降低小一并降低降低小规模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税人的征收率。1 1、旧税法、旧税法(1 1)征收率)征收率 贸易型企易型企业,4%4%;生;生产性企性企业6%6%;(2 2)一般)一般纳税人税人标准准 贸易型企易型企业180180万元;生万元;生产性企性企业100100万元。万元。2 2、新税法、新税法(1 1)征收率)征收率 统一一为3%3%(2 2)一般)一般纳税人税人标准准 贸易型企易型企业8080万元;生万元;生产性企性企业5050万元;万元;(3 3)明确超)明确超过标准不申准不申请认定定为一般一般纳税人的企税人的企业,适

27、用一般,适用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增税人税率征收增值税,税,但但该企企业无无论是否取得增是否取得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其票,其进项税税额均不得抵扣。均不得抵扣。故,一般故,一般营业额超超过标准,准,务必主必主动申申请一般一般纳税人税人认定手定手续。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税务管理与筹划四、将四、将总局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法局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法规化。比如化。比如农产品和运品和运输费用用进项税税额抵扣抵扣问题;取消;取消进口口设备免税以及采免税以及采购国国产设备退税等若干退税等若干优惠政策。如:惠政策。如:1 1、农产品收品收购发票按票按买价和价和13%13%的扣除率的扣除率计算算进项税税额。2

28、 2、运、运输费用按用按发票金票金额和和7%7%的扣除率的扣除率计算算进项税税额(不包括装卸(不包括装卸费、保、保险费等其他等其他杂费)3 3、增、增值税税纳税税义务发生生时间的的严格格规定。主要定。主要对委托代委托代销作了明确。即作了明确。即发出代出代销货物物满180180天的当天即天的当天即应当当缴纳增增值税,而无税,而无论是否已是否已实际销售或者与受托方售或者与受托方进行行结算,算,这需要企需要企业严格控制格控制经销商的商的库存,以免在未取得存,以免在未取得销售收入(售收入(该部分部分销售收入甚至售收入甚至可能最可能最终没有取得,比如没有取得,比如经销商最商最终未能未能销售出去商品而退回

29、售出去商品而退回货物)的情况下,先物)的情况下,先行行缴纳增增值税。税。另需注意的一点是:若采取另需注意的一点是:若采取赊销方式方式销售售货物,物,则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面合同,并在书面合同面合同中明确中明确约定收款日期,否定收款日期,否则即即应当在当在货物物发出的当天出的当天缴纳增增值税。税。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税务管理与筹划五、延五、延长纳税期限,即从每月税期限,即从每月1010日延日延长至至1515日日 明确明确规定(增定(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第三十九条)以施第三十九条)以1 1个季度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税期限的规定定仅适用于小适用于小规模模纳税人。即只有小税人。

30、即只有小规模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申税人可以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增值税,税,一般一般纳税人均按月申税人均按月申报纳税。税。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税务管理与筹划六、价外六、价外费用涵盖范用涵盖范围的限制的限制 增加以下两增加以下两项不属于价外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收代付款用的代收代付款项,即:,即:1 1、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性收费:(1 1)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性收费;(;(2 2)开具省)开具省级以上以上财政部政部门印制的印制的财政票据;(政票据;(3 3)所收款)所收款项全全额上上缴财政。政

31、。2 2、销售售货物的同物的同时代代办保保险等而向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方收取的保保险费,以及向,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方收取的代购买方方缴纳的的车辆购置税、置税、车辆牌照牌照费(专门针对汽汽车销售代理公司)。售代理公司)。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税务管理与筹划七、七、“非正常非正常损失失”界定的界定的变化化 因技因技术进步而价步而价值贬损构成非正常构成非正常损失失吗?因存?因存货等等资产长期不使用造成价期不使用造成价值贬损构成非正常构成非正常损失失吗?1 1、原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所称非正常损

32、失,是指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程中正常损耗外的耗外的损失,包括失,包括:(:(一一)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损失;失;(二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物被盗窃、发生霉生霉烂变质等等损失;失;(三三)其他非正常其他非正常损失。失。”税收税收执法法实践中,践中,对此的理解一般此的理解一般为:非正常: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失是指正常损耗之外的耗之外的一切一切损失。也就是失。也就是说,对于增于增值税税纳税税义务人而言,人而言,损失失仅包括正常包括正常损失与非正常失与非正常损失,除正常失,除正常损失(即失(即损耗)之外的耗)之外的损失均失均为非正常非正常损失。失。由此,由此,导致主管税致主管

33、税务机关机关认定,前述因技定,前述因技术进步、步、长期不使用造成的价期不使用造成的价值贬损认为构成非正常构成非正常损失,并要求作失,并要求作进项税税额转出出处理。理。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税务管理与筹划七、七、“非正常非正常损失失”界定的界定的变化化2 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施细则(20082008年修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条例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失、霉烂变质的的损失。失。”仅限于三种情况:(限于三种情况:(1 1)被盗;()被盗;(2

34、 2)丢失;(失;(3 3)霉)霉烂变质;并且其;并且其损失的原因在失的原因在于管理不善于管理不善。除此之外的。除此之外的货物物损失,均不属于非正常失,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失。问题:(:(1 1)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被盗、致被盗、丢失是否构成非正常失是否构成非正常损失?(失?(2 2)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霉致霉烂变质是否构成非正常是否构成非正常损失。比如水灾造成失。比如水灾造成货物受潮等,造成霉物受潮等,造成霉烂变质。即自。即自然灾害造成的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否已排除在失,是否已排除在“非正常非正常损失失”之外?(之外?(3 3)管理有序仍存在)管理有序仍存在损失属失属于何种于何种

35、损失?失?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税务管理与筹划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计征增值税?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计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6155号号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

36、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财税字号)号)单位以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抵偿债务,视同销售行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号)(国税函发号)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税务管理与筹划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计征增值税

37、?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计征增值税?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229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

38、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税务管理与筹划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计征增值税?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计征增值税?江西省国税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江西省国税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3号)号)(2003年年3月月11日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39、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发200296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范围划分问题,理解上出现分歧,要求省局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财税200229号文件中所称“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40、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纳税人销售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税务管理与筹划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计征增值税?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计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09)9号文“纳税

41、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个人(个体工商户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三、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根据纳税人及物品的不同情形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政策(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未经抵扣,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该固定资产已经抵扣,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务管理与筹划1 1、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货物移送就构

42、成物移送就构成视同同销售售吗?某制某制药公司公司为了便于了便于销售,在各地售,在各地设立了立了仓库,有几个人,有几个人负责管理并管理并销售售这些些货物,所有物,所有这些人些人员的的费用开支以及用开支以及销售售发票的开具和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款的回收均由某公司收均由某公司负责。按照。按照增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行统一核算的一核算的纳税人,将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售的,应当当视同同销售,按售,按规定定计算算缴纳增增值税。但某公司税。但某公司认为其在外地租其在外地租用的用的仓库不属于机构,

43、而且与不属于机构,而且与该货物相关的物相关的风险和和报酬并没有从某公司酬并没有从某公司转移,在移,在产品品发往各地往各地仓库时,货物能否售出、售物能否售出、售给谁、售价是多少均不能、售价是多少均不能确定,所以在确定,所以在货物移送物移送时没做没做销售售处理。但当地税理。但当地税务稽稽查局局认为,货物在物在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间的移送的移送应视同同销售售缴纳增增值税,并要求某公司税,并要求某公司对上述移送的上述移送的货物物补缴税款并要税款并要处以以罚款。款。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税务管理与筹划(1 1)货物移

44、送构成物移送构成“视同同销售售”的条件的条件 必必须具具备两条件:一是两条件:一是“统一核算一核算”,二是,二是“用于用于销售售”。如。如果是果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机构与分支机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问,二者在会,二者在会计上上应当分当分别确确认收入,分收入,分别计算算纳税。税。这属于正常属于正常销售,而不售,而不是是视同同销售。在售。在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用用于于销售售”。如果。如果“用于用于销售售”则视同同销售,反之售,反之则不不应视同同销售。售。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税务管理与筹划(2

45、 2)货物移送构成物移送构成“视同同销售售”的例外的例外A A、国税、国税发19981371998137号号关于企关于企业所属机构所属机构间移送移送货物征收增物征收增值税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以下简称称“通知通知”)规定: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施细则第四第四条条视同同销售售货物行物行为的第(三)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售,是指受货机构机构发生以下情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形之一的经营行行为:一、向:一、向购货方开具方开具发票;二、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方收取货款。受款。受货机机构的构的货物移送行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情形之

46、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机关缴纳增增值税;税;未未发生上述两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情形的,则应由由总机构机构统一一缴纳增增值税。税。”B B、国税函、国税函20028022002802号号“纳税人以税人以总机构的名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在各地开立账户,通,通过资金金结算网算网络在各地向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方收取销货款,由款,由总机构直接向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方开具发票的行票的行为,不具,不具备国税国税发19981371998137号文件号文件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所属机构间移送移送货物征收物征收增增值税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受定的受货机构向机构向购货方开具方开具发票

47、、向票、向购货方收取方收取货款两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税收入应当在当在总机构所在地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增值税。税。”即:如果分支机构不开即:如果分支机构不开发票或不向票或不向购货方收取方收取货款,款,则不具不具备“用于用于销售售”的条件。的条件。既然不是既然不是“用于用于销售售”,因此,因此总机构也就不可能机构也就不可能“视同同销售售”。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二、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一)税务管理与筹划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案情案情浙江桐浙江桐庐某公司某公司A A为一般一般纳

48、税人。税人。经客客户介介绍认识河北某公司河北某公司B B在上海直在上海直销处的李某,后的李某,后A A与与B B通通过李某李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购入原料一批,取得河北省增票入原料一批,取得河北省增票1818份,税份,税额约3030万元。万元。该增票通增票通过认证后予以了抵扣。后予以了抵扣。货物由李某物由李某负责组织发送送给A A,货款款则通通过银行行结算。后桐算。后桐庐税税务查明明该发票系虚开,并票系虚开,并认定定A A公司公司系与李某个人系与李某个人进行行货物交易,却取得了物交易,却取得了B B公司的增票,公司的增票,为从第三方取得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票,构成取得虚开的增构成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49、税专用用发票。票。认定其行定其行为为偷税,据此作出税,据此作出处理和理和处罚决定,追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税款、加收滞纳金并金并处罚款款0.50.5倍,同倍,同时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税务管理与筹划分析分析 1 1、恶意取得虚开的增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国税票(国税发19971341997134号)(国税号)(国税发20001822000182号)号)(1 1)从第三方取得开具的)从第三方取得开具的专用用发票,即票,即购货方取得的增方取得的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所注明的票所注明的销售售方名称、印章与其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行实际交易的交易的销售方或提供售方或提

50、供劳务方名称、印章不相符合;方名称、印章不相符合;(2 2)从)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用发票,即票,即购货方取得的增方取得的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系票系为销售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和计划划单列市)以外地区;列市)以外地区;(3 3)购货方明知取得的方明知取得的专用用发票系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如系盗窃、得的,如系盗窃、骗取等手取等手段段获得的,得的,则无无论购货方与方与销售方是否售方是否进行了行了实际的交易,的交易,专用用发票所注明的数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量、金额与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方向税务机关申机关申请抵

51、扣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均构成税的,均构成恶意取得。意取得。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税务管理与筹划分析分析 1 1、恶意取得虚开的增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国税票(国税发19971341997134号)(国税号)(国税发20001822000182号)号)(4 4)无任何交易而开具或者取得增票,或者取得大)无任何交易而开具或者取得增票,或者取得大头小尾的增票;小尾的增票;(5 5)代开增)代开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票;(6 6)对开或者循开或者循环开具增票。开具增票。恶意取得虚开增票,并且以抵扣意取得虚开增票,并且以抵扣进项税税额,或者

52、作,或者作为所得税成本列支的,所得税成本列支的,在税法上构成在税法上构成“偷税税”;刑法上;刑法上则可能构成可能构成偷税罪,或者构成虚开增税罪,或者构成虚开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罪。票罪。未抵扣税款且未作未抵扣税款且未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法上属未按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法上属未按规定取得定取得发票,刑法上仍然可能构成虚开增票,刑法上仍然可能构成虚开增值专用用发票罪。票罪。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税务管理与筹划分析分析 2 2、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国税票(国税发20001872000187号)号)存在真存在真实的交易;的交易;

53、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用发票;票;专用用发票注票注明的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物数量、金额及税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相符;没有证据表明据表明购货方知道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售方提供的专用用发票是以非法手票是以非法手段段获得的。得的。(1 1)不构成)不构成偷税;(税;(2 2)不允)不允许抵扣抵扣进项税税额,即作,即作进项税税额转出出及追及追缴增增值税;(税;(3 3)是否加收滞)是否加收滞纳金(原不明确,国税函金(原不明确,国税函2007124020071240号明确号明确规定,不加收);(定,不加收);(4 4)是否可

54、以在所得税前列)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地方可以,如浙江省明确;但部分地方支?(部分地方可以,如浙江省明确;但部分地方认为不可以,除不可以,除非重新取得合法有效非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票)。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二)税务管理与筹划案情案情 浙江某公司将其浙江某公司将其货物物销售售给其上海的全其上海的全资子公司,然后由上海全子公司,然后由上海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再将货物物销售售给最最终客客户。浙江某公司向其子公司。浙江某公司向其子公司销售售货物物时的合同明确的合同明确约定,交定,交货地点地点为浙江某公司

55、工厂所在地。而子公司与最浙江某公司工厂所在地。而子公司与最终客客户销售合同售合同则明明确确规定,最定,最终客客户委托子公司代委托子公司代办运运输,将,将货物运送至最物运送至最终客客户的指定地点,的指定地点,相相应费用由最用由最终客客户承担,运承担,运费发票票则开具开具给最最终客客户。在。在实际结算运算运费款款项时,由浙江某公司先行,由浙江某公司先行垫付运付运费,然后由其子公司向最,然后由其子公司向最终客客户收回后,再收回后,再由子公司支付由子公司支付给浙江某公司。主管税浙江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以浙江某公司机关以浙江某公司垫付然后再收回的付然后再收回的款款项,不符合代,不符合代垫运运费的二个条件

56、的二个条件为由,由,认为该等款等款项构成浙江某公司的增构成浙江某公司的增值税价外税价外费用,用,应作作视同同销售售缴纳增增值税,税,仅20072007年度就要求年度就要求补缴税款税款800800多万元,同多万元,同时加收滞加收滞纳金金。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税务管理与筹划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务向向购买方收取的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2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7、第十二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是指价外向购买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三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费:1.: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承运部

58、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的;2.2.纳税人纳税人将该项发票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的。”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税务管理与筹划分析分析价外费用的构成要件价外费用的构成要件A A、收费事实:系销售价款之外,另行收取了费用;、收费事实:系销售价款之外,另行收取了费用;B B、收费对象:系直接向购买方即交易相对方另行收取费用。若系向、收费对象:系直接向购买方即交易相对方另行收取费用。若系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费用,则并不构成价外费用;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费用,则并不构成价外费用;C C、收收

59、费关关联:所另行收取之费用与交易行为直接相关联。若销货方所另行收取之费用与交易行为直接相关联。若销货方尽管向购货方另行收取了相关费用,但该等费用与购销交易并不尽管向购货方另行收取了相关费用,但该等费用与购销交易并不相关的,则该等费用同样不应认定构成价外费用相关的,则该等费用同样不应认定构成价外费用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税务管理与筹划文件文件财政部、国家税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税20051652005165号)第八条号)第八条“对从事从事热力、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的增增值税税

60、纳税人收取的税人收取的一次性一次性费用用,凡与,凡与货物的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征收增值税税;凡;凡与与货物的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不征收增增值税税”;国国家税家税务总局关于局关于铁路支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征收增值税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19965611996561号)号)“按照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的有关的有关规定,定,纳税人税人销售售货物或者物或者应税税劳务的的销售售额包括向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企业用自用自备铁路路专用用线运

61、运输煤炭取得的煤炭取得的铁路支路支线维护费是是在在销售煤炭售煤炭环节收取收取的,的,属于属于增增值税条例税条例规定的定的价外价外费用用”。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三、增值税涉税风险案例(三)税务管理与筹划 某公司是某公司是专门从事从事电梯的生梯的生产、销售及安装的外售及安装的外资企企业,销售售电梯梯的同的同时提供安装服提供安装服务。根据增。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税相关法律规定,定,该行行为属混合属混合销售行售行为,应当就取得的当就取得的销售款及安装款,全售款及安装款,全额缴纳17%17%的增的增值税。税。公司每年的公司每年的销售收入售收入

62、约为3 3亿元元(合同价),其安装收入合同价),其安装收入约为销售收售收入的入的10%10%,即,即3 3千万元(合同价)。每年提供安装服千万元(合同价)。每年提供安装服务所所缴纳的增的增值税税约436436万元。万元。问题:混合:混合销售行售行为?还是兼是兼营行行为?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税务管理与筹划(1 1)什么是混合)什么是混合销售行售行为?增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条“一一项销售行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物又涉及非非应税税劳务,为混合混合销售行售行为”之之规定,判断一定,判断一项行行为是否属于是否属于“混合混合销售行售行为”在于其提

63、供的非在于其提供的非应税税劳务和涉及的和涉及的货物是物是针对一一项销售行售行为而言的。比如,而言的。比如,销售售货物并自物并自备车辆运运输。生生产性或者性或者贸易性企易性企业的混合的混合销售行售行为,视为销售售货物,征收增物,征收增值税;前述税;前述企企业之外其他企之外其他企业的混合的混合销售行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售非应税税劳务,不征收增,不征收增值税。比税。比如如 技技术服服务企企业,在提供技,在提供技术维护的同的同时,销售售软件或者其他件或者其他产品等品等。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税务管理与筹划(2 2)什么是兼)什么是兼营行行

64、为?增增值税税暂行条例行条例实施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条规定,定,“纳税人兼税人兼营非非应税税劳务的,的,应分分别核算核算货物或物或应税税劳务和非和非应税税劳务的的销售售额”。即两个独。即两个独立的立的经营行行为,一个行,一个行为涉及涉及货物,一个行物,一个行为涉及非涉及非应税税劳务。比如,。比如,纳税人既税人既销售售货物,又向其他企物,又向其他企业提供技提供技术转让、技、技术服服务。对于兼于兼营行行为,应分分别核算相核算相应的的销售售额,并分,并分别独立独立缴纳增增值税或者税或者营业税。税。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税务管理与筹划(3

65、3)纳税主体与独立民事主体的税主体与独立民事主体的标准差异准差异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任由公司承担”,即分公司或者法人,即分公司或者法人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的民立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事主体,不能单独独对外承担民事外承担民事责任;就一定意任;就一定意义而言,分公司与而言,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民公司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事主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企企业,企,企业在外地在外地设

66、立的分支机构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的场所所(以下(以下统称称从事生从事生产、经营的的纳税人税人)向税向税务机关申机关申报办理税理税务登登记”,税税务登登记管理管理办法法第十条第十条 等等规定,尤其是定,尤其是现行流行流转税法律的税法律的规定,定,分公司或者企分公司或者企业法人法人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属于税法上独立的立的其他分支机构,属于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比如税主体。比如总分支机分支机构之构之间货物的移送,物的移送,视同同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机构向分支机构销售售货物。故,就混合物。故,就混合销售的构成看,其是售的构成看,其是针对一个一个纳税主体的一个税主体的一个经营行行为而言的;若两个而言的;若两个纳税主体分税主体分别实施两个行施两个行为,则显然然不能不能认定构成所定构成所谓的混合的混合销售行售行为或者兼或者兼营行行为。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四、增值税税收筹划专题税务管理与筹划可能的可能的选择方案方案1 1、在企、在企业内部内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安装部立独立核算的安装部门2 2、设立安装子公司立安装子公司3 3、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考需要考虑的的问题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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