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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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2015年年4 4月月24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全法公布,自20152015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 2015年年4 4月月2424日日目目 录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

2、章食品安全风险监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和测和 评估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十章附则第九章第九章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第二款)(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

3、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4、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

5、日以下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拘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6、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

7、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第三款)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

8、予拘留。给予拘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9、并处货值金额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

10、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

11、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

12、召回或者停(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款)(第三款)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

13、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14、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

15、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6、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一)

1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四

1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19、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

20、运(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

21、过程控制要求。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给予处罚。(第三款)(第三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22、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四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3、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违反本法

24、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5、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第二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6、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

27、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员。(第二款)(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三款)(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由县

28、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四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

29、监督管理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款)(第五款)

30、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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