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范本(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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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合同范本买方:_ 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卖方:_ 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第三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第四条装运口岸:第五条目的口岸: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

2、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第七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

3、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第八条装运条件:a.离岸价条款:(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

4、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b.成本加运费

5、价条款: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或_附近地区。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

6、据_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第十三条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

7、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第十四条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于_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买方:_(盖章)代表人:_卖方:_(盖章)代表人:_签署日期:_年_月_日进口合同范本(二)买方: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

8、:_职务:_国籍:_卖方: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第三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第四条装运口岸:第五条目的口岸: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第七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E.

10、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第八条装运条件:A.离岸价条款:(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

11、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

12、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或_附近地区。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第十三条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

14、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第十四条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于_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买方:_(盖章)代表人:_卖方:_(盖章)代表人:_签署日期:_年_月_日进口合同范本(三)合同编号:_ 签约时间:_委托方(甲方):_ 签约地点:_受托方(乙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5、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合同号,数量,合同总金额达成如下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内容:一、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二、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1、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

16、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3、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4、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5、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6、商检和检疫

17、: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7、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受托方的主要义务: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

18、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五、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1、货款:合同金额8.29;2、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0.15%8.29+RMB600.00电报费;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4、税款: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5、代

19、理手续费:合同金额8.290.5%(开具代理费发票);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预付货款的_15_%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4.5%)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

20、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民法典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其他约定:1、在客户及外合

21、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

22、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委托方(签章):_ 受托方(签章):_名称:_ 名称:_地址:_ 地址: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电话、传真:_ 话、传真:_银行帐户:_ 银行帐户:_进口合同范本(四)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_卖方:_ 买方:_地址:_ 地址: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电传:_ 电传:_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_2.数量_3.单价_4.总值_(上述2、3、4条合计)5.交货条件FOBCFRCIF,_,_。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3、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6.原产地国别_7.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8.唛头_9.装运期_10.装运港_11.目的港_1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13.支付条款13.1信用证(L/C)支付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

24、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13.2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13.3汇付(TT或MT)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1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

25、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_份;()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品质证明书;()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份;()原产地证明书;()发货通知书。15.装运条件15.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15.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

26、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15.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15.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个工作

27、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15.5可以不得转船。15.6可以不得分运。15.7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16.检验和索赔条款16.1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6.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16.3卖方应在

28、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_日内回复买方。16.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17.品质保证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18.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9、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19.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20.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_授权代表:(签字)_买方:_授权代表:(签字)_进口

30、合同范本(五)买方:地址: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卖方:地址: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_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第三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第四条装运口岸:第五条目的口岸:第六条付款条件:_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

31、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第七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_审核查对: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

32、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第八条装运条件:A.离岸价条款:(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_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_以便_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_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_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_主动租订舱位。(c)_

33、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_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_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d)_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_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_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

34、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_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或附近地区。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_。第十条保险:自装船起由_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_。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_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_有权申请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_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

35、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_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_,并以挂号函向_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_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第十三条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_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_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_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

36、,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第十四条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第十五条本合同于年_月_日于_国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买方:(盖章)代表人:卖方:(盖章)代表人:签署日期:年_月_日进口合同范本(六)买方:_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卖方:_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

37、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_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第三条装运期限:_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第四条装运口岸:_第五条目的口岸:_第六条付款条件:_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第七条单据:_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_A.填写通知

38、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B发票:_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_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

39、,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第八条装运条件:_A.离岸价条款:_(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

40、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_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

41、岸前不得停靠或附近地区。第九条装运通知:_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保险:_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_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天内,根据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第十二条不可

42、抗力:_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第十三条延期交货及罚款:_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天者按1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第十四条仲裁:_一切因执行本合

43、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于_国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买方:_(盖章)代表人:_卖方:_(盖章)代表人:_签署日期:_年_月_日进口合同范本(七)买方: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卖方: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

44、列条款履行: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第三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第四条装运口岸:第五条目的口岸: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第七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

45、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第

46、八条装运条件:A.离岸价条款:(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

47、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或_附近地区。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

48、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

49、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第十三条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第十四条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

50、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于_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买方:_ (盖章)代表人:_卖方:_ (盖章)代表人:_签署日期:_年_月_日进口合同范本(八)买方:_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卖方:_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_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

51、工厂、包装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第三条装运期限:_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第四条装运口岸:_第五条目的口岸:_第六条付款条件:_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第七条单据:_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_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

52、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B发票:_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_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第八条装运条件:_A.离岸价条款:_(a)装

53、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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