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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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讲人主讲人主讲人主讲人:1此次讲座内容此次讲座内容我国担保制度介绍我国担保制度介绍1物权法物权法下的担保制度变化下的担保制度变化2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3仲裁的挖掘和创新仲裁的挖掘和创新442两则故事两则故事的启示的启示前言:如何认识风险前言:如何认识风险v正读:正读:1.1.看得见想得到的就不是风险,看不见想不到的也不是风看得见想得到的就不是风险,看不见想不到的也不是风险,风险是看见了想不到或看见了大意了。险,风险是看见了想不到或看见了大意了。2.2.风险控制的最好方风险控制的

2、最好方式是预防。式是预防。v反读:反读:1.1.想领略大美景就得冒险,想获取高收益也得冒险。过分想领略大美景就得冒险,想获取高收益也得冒险。过分注重安全,就会失去大美景和高收益。注重安全,就会失去大美景和高收益。2.2.预防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预防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险。3v所谓担保通俗说包括人保和物保,人保就是所谓担保通俗说包括人保和物保,人保就是担保法担保法所规所规定的保证,物保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定的保证,物保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就是说担保方式法律明文规定主要有保证、抵外还有定金,就是说担保方式法律明文规定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类

3、。主要法律有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类。主要法律有担保法担保法、担担保法司法解释保法司法解释和和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中担保物权部分中担保物权部分和和担保法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所规定的内容有相当多的地方冲中的担保物权所规定的内容有相当多的地方冲突,需要进行详细比对,才能全面掌握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突,需要进行详细比对,才能全面掌握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一、我国担保制度介绍一、我国担保制度介绍4v立法:最早先是在立法:最早先是在19861986年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989条分别用了四款对保证、条分别用了四款对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做了规定做了相关规定,抵押、定金和留置做了规定做了相关规定,1988

4、1988年年最高人民法院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意见若干问题意见从从106106条至条至117117条做了更加明确条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的规定,19951995年年担保法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先后出台,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日物权法物权法颁布,其担保物权部分较颁布,其担保物权部分较担保法担保法做了较大变动,做了较大变动,其第其第178178条做了明确规定,条做了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法”。因此,在。因此,在物权法物权法实施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实施后,根据新法

5、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基本适用担保物权的规定基本适用物权法物权法,仅保证和定金的相关规定目前,仅保证和定金的相关规定目前仍然适用仍然适用担保法担保法,在今后的立法中,会将该两个内容充实到新的,在今后的立法中,会将该两个内容充实到新的法律中,届时,法律中,届时,担保法担保法将因完成其光荣的历史使命而被废止。将因完成其光荣的历史使命而被废止。一、我国担保制度介绍一、我国担保制度介绍5v(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担保法担保法第第6 6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6、。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v(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v 1.1.谁可做保证人?谁可做保证人?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保证人。担保法担保法第第7 7条就保证人做了明确的规定:条就保证人做了明确的规定:A.A.法人,法人,B.B.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担担保法解释保法解释第第1515条),条),C.C.自然人。自然人。v 2.2.那些人不能做为保证人?那些人不能做为保证人?v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可以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可以但有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

7、务院批准但有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担保法第第8 8条)条)v 公益类法人一般不可以但也有例外。公益类法人一般不可以但也有例外。公益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公益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担保法第第9 9条)例外是条)例外是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616条对条对从事经营从事经营活动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做了相应

8、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定为有效。但私立学校和私立医院同样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仍然不能做但私立学校和私立医院同样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仍然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保证6v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vA.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的有效。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的有效。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0条第条第2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9、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权范围内提供保证。vB.法人书面授权不明的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法人书面授权不明的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

10、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vC.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担保法担保法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

11、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保证7v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绝对不能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绝对不能做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818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保证保证8案例案例vB向向A借款借款1000万元,

12、由湖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和厦门市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万元,由湖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和厦门市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作公司担保,湖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在与作公司担保,湖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在与A的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上注明上注明“本公司本公司已征得总公司同意,自愿提供担保已征得总公司同意,自愿提供担保”。同时。同时C作人个人保证人也与作人个人保证人也与A签署了签署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在该,在该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签字落款处后有以下内容:签字落款处后有以下内容:“配偶声明:已知晓本保证书内容,配偶声明:已知晓本保证书内容,并同意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保证书项下担保。声明人:并同意保证人

13、为借款人提供本保证书项下担保。声明人:D。”经查证,经查证,D确为确为C的妻子的妻子。因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各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发生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案件诉至厦门仲裁,故案件诉至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自己无权担保,应认定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自己无权担保,应认定担保无效;厦门市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无效;担保无效;厦门市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无效;D提出自己不是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提出自己不是保证人,

14、无需承担保证责任。v问题:问题:1.两家公司的保证有效吗?两家公司的保证有效吗?v2.C是保证人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是保证人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保证保证9v公司法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v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

15、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v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v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五

16、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保证10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17、(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

18、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形的除外。保证保证11v3.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当事人对保证担

19、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v4.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vA.一般保证一般保证v担保法担保法17条第条第1、2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20、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vB.连带保证连带保证v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8条: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v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9条:条:当事

21、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保证12LOGO保证为方便广准确理解这两种保证的区别用列表方式来说明一下为方便广准确理解这两种保证的区别用列表方式来说明一下 比较点比较点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的认保证方式的认定定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

22、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行使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执行

23、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款规定的权利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1)未约定的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个月;(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

24、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起6个月;(个月;(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为约定不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之日起2年年与一般保证相同与一般保证相同13LOGO比较点比较点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免除免除(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5、(除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应免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讼时效的计算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裁决

26、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断与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

27、止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当事人的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讼地位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任就会相应免除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下手手”14案例案例v某担保公司为甲公司出具一份工程投标保函,担保公司要求甲公司提某担保公司为甲公司出具一份工程投标保函,担保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甲公司无法

28、提供足额的实物反担保,担保公司要求列甲公供反担保,甲公司无法提供足额的实物反担保,担保公司要求列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某及其妻子丙某为保证人,两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函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某及其妻子丙某为保证人,两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函承诺内容如下:若甲公司不履行债务,则我们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承诺内容如下:若甲公司不履行债务,则我们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厦门仲裁委员会。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厦门仲裁委员会。v问题:问题:1.乙某及丙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乙某及丙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v2.保证期间为多长?保证期间为多长?保证保证15v1.定金概念:定金概念:担保法担保法第

29、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v2.罚则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发生主合同债务人之间)发生主合同债务人之间)v3.实践性实践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v4.限额:限额:20%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31、,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无效,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分无效,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定金定金16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 不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意定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 质 权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 一般留置权 留置权 特别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 特别法上 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17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抵押权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

32、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书面要式3.流质禁止条款流质禁止条款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18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

33、置留置抵押权抵押权4.抵押权的登记登记抵押权的登记登记A.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括: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

34、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B.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例外:例外: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

35、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19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5.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所有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

36、进行抵押。我国所有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我国物权法物权法从正反两个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A.不可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4条)条)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

37、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荒用地)押;(四荒用地)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38、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

39、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1)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抵押;)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抵押;(2)共同共有物设定抵押的,应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共同共有物设定抵押的,应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4)以共有船舶设定抵押的,须经过)以共有船舶设定抵押的,须经过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5)依法被查

40、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20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B.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以

41、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对于上述对于上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0条所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条所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其一并抵押。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依据上述规定,

42、并非只有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第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第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4条(参见不可抵押财产一块内容)条(参见不可抵押财产一块内容)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21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6.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权的效力范围(1)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

43、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3)原则上不及于孳息;)原则上不及于孳息;(4)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的关系A.与执行权的关系与执行权的关系抵押权抵押权执行权执行权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B.与出租权的关系与出租权的关系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

44、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合同。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特别提醒: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不动产如房屋租赁中才能享有的权利,特别提醒: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不动产如房屋租赁中才能享有的权利,

45、在其他租赁合同中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享有在其他租赁合同中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享有“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C.与所有权的关系与所有权的关系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22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质质权权1.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特征:A.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

46、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B.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金钱优先受偿

47、。C.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2.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交付)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23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3.权利质权权利质权(1)权利质权的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

48、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知识产权出质知识产权出质应收帐款出质(债权)应收帐款出质(债权)不动产收益权出质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97条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四)项的规定处理。(2)权利质权的公示权利质权的公示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4条条A.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49、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登记时设立。背书作为背书作为“对抗要件对抗要件”: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出质出质”字样,否则不得对抗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24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B.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6条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

50、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是股东名册)(不是股东名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可

51、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7条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

52、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D.应收帐款出质(债权):登记应收帐款出质(债权):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8条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5LOGO担

53、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E.权利质权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效力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54、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4)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

55、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6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案例案例某大学的厦门工学院向甲某借款某大学的厦门工学院向甲某借款1亿元,双方签订亿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在。在借借款合同款合同中约定该工学院提供学院所有的五辆轿车作为抵押,并以五年的学中约定该工学院提供学院所有的五辆轿车作为抵押,并以五年的学费收费权设定质权。前述两项担保权均未办理登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五费收费权设定质权。前述两项担保权均未办理登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五辆轿车中的三辆被工学院出售给他人。因工学院到期未

56、偿还债务,甲某申请辆轿车中的三辆被工学院出售给他人。因工学院到期未偿还债务,甲某申请仲裁要求工学院还款,并要求以五辆车拍卖所得优先受偿和工学院未来三年仲裁要求工学院还款,并要求以五辆车拍卖所得优先受偿和工学院未来三年的学费优先受偿。的学费优先受偿。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质权登记的难度,如何破解?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质权登记的难度,如何破解?27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留留置置权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

57、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二)特征(二)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二、

58、留置权的取得二、留置权的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所谓牵连关系: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所谓牵连关系: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企业间留置权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企业间留置权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59、,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不适用于反担保不适用于反担保28LOGO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质权质权留置留置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就留置物优先受偿。(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

60、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3)宽限期过后,债权人无须通知,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若没有给予宽限期而直)宽限期过后,债权人无须通知,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若没有给予宽限期而直接变现留置物的,应负赔偿责任。接变现留置物的,应负赔偿责任。(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5)虽然未到宽限期届满,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虽然未到宽限期届满,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变现留置物。留置权;留置权人

61、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变现留置物。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29v一、一、物权法物权法明确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效力区分明确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效力区分v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1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第64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v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5条规定:条规定:“当

62、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第187条规定: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第212条规定:条规定:“质

63、权自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v过去几十年中,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过去几十年中,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义务,合同反而无效,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义务,合同反而无效,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

64、,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二、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之对比分析二、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之对比分析30v2007年的年的物权法物权法一举废除了一举废除了1995年年担保法担保法中错误的规定,从此担中错误的规定,从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担保物权是否成立。至此,我国债权行为的独立保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担保物权是否成立。至此,我国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全面实现。性得到了全面实现。v通过对比可知,我国通过对比可知,我国物权法物权法摒弃了摒弃了担保法担保法将将“基础关系(合同)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

65、,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另一方生效。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二、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之对比分析二、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之对比分析31v二、二、物权法物权法关于抵押物范围的扩张关于抵押物范围的扩张担保法担保法第第34条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就是说,条采取列举

66、加概括方式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才能办理抵押。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才能办理抵押。v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0条则采取列举加排除的方式:条则采取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所列财产一并抵押。”v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较之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较之担保法担保法,物权法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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