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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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说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二OO三年十一月目录一、 森林资源连续清杳现状1二、“技术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2三、修订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3四、主要技术依据4五、主要修订内容51总则部分的修订52技术标准部分的修订53调杳方法部分的修订74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部分的修订85质量检杳部分的修订86调杳成果部分的修订97样地调杳记录表格的修订98成果统计表的修订9六、修订过程说明10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说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于 1994 年颁 布实施,用于规范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9 年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

2、清查开始 时,国家林业局又制定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其 后还多次以文件形式对“技术规定”陆续进行了部分补充。从2004 年起,第七次全 国森林资源清查即将全面展开。目前,我国林业已进入由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 为主的历史性重大转变,这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对新世纪林业 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决 定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现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调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 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抽样总体,利用固定样地进行

3、定期复查的 森林资源调查方法。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 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全国第一次森林资源清查(即“四五”清查)从1973 年开始,至1976 年结束。 本次森林资源清查采用的标准是农林部颁布的全国林业调查规划主要技术规定, 它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侧重于查清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全国第二次森林资源清查是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为基础开展的,从1977 年江西 试点开始,至 1981 年结束。通过本次清查,全国 27 个省份(西藏、上海、台湾除 外),先后建立了以省为总体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

4、全国共设置地面样地 16 万 余个,其中固定样地近 14 万个。本次清查采用的标准是农林部 1978 年颁布的全 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侧重于掌握全国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全国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一次连清复查)于19841988年开展。本次清查 采用的标准是林业部 1982 年颁布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在此期间,共调查了 25 万个样地,其中:14 万个为复位固定样地,11万个为本次新设的固定样地和临时样 地。全国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二次连清复查)于19891993年开展。在本次清 查开始之初,林业部下发了关于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有关问题的决定(即 1989 年第41

5、号文),明确规定:连清体系每 5 年复查一次,连清数据供国家和省两级共 享。从第四次清查开始,林业部设立了四个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各省连清的内 业统计分析工作分别由区域中心承担。在本次清查期间,西藏自治区于1991 年利用 遥感技术开展了首次森林资源清查。全国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三次连清复查)于 19941998 年开展。本次清查 采用的标准是林业部 1994 年颁布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该技 术规定主要将有林地郁闭度的标准从以前的0.3以上(不含0.3 )改为0.20以上(含 0.20),以与国际标准接轨。全国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从1999年开始,将于2003年底结束。在本次

6、清查期内, 按照国家林业局资源司下发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 行)和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试行)的要求,优化完善了各省连清体系,实现 了全覆盖的目标;积极应用3S (遥感、全球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提高 了连清体系的科技含量;适时增加了部分调查内容,丰富了连清成果信息。二、“技术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1994 年的“技术规定”对于规范全国第五次、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指导各省 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六大林业工程的 全面启动和五大转变的不断推进,林业已进入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 重大战略转变期。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原来的“技

7、术规定”也逐渐暴露出一些 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地类划分与国家林业局新近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 定中的地类不一致,也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所采用的标准不太一致。 这种地类划 分标准不一致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既造成林业系统内部的各种调查和统计结果不具备 可比性,也缺乏与其它部门统计数据之间的兼容性。未充分体现森林分类经营思想。原“技术规定”只有五大林种的划分,没有 公益林和商品林这两大森林类别的概念。修订后的技术规定应该将近几年在森林分 类区划、国家公益林核查等方面所作的大量开拓性工作体现出来。以地类面积和林木蓄积为主,未注重森林的生态因子。原“技术规定”主要 突出人工林、用材林、经济林

8、,对天然林、公益林(防护林、特用林)重视不够, 调查的重点是面积、蓄积,对森林的功能、健康、多样性等方面基本未考虑。具有补充规定效力的文件过于零散,不便贯彻实施。1994年以来,除了 1999 年的“补充规定”以外,还印发了许多具有补充规定效力的文件或连清会议纪要, 如:林资调便字1996第 10 号、林资调函字1999109 号、林资调字200015 号等, 其中经实践检验合适的一些新增加的内容,应该补充到新的技术规定中去。数据处理方法得到了不断完善,原统计分析部分应该及时予以充实。与 1994 年原“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基于DOS操作系统的连清统计程序已经被基于WindowsNT 操作系统的

9、“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系统”所取代。新的统计软件不仅丰富 了连清成果表的产出,而且在数据处理方法上也作了很多改进,相关的一些主要内 容应该在新的技术规定中得到反映。成果统计表缺乏系统整理,存在诸多不足。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统计表数 量已经从1994 年的 26 个逐渐增加到了目前的 66个,而且还要求统计过很多附加统 计表。由于增加的统计表都是在以前的基础上陆续补充的,未作过大的调整,因而 尚存在诸多不足。原“技术规定”还存在个别错误或不妥之处,也需要予以纠正。三、修订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林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 的决定确定的新时期林业定位和新时

10、期林业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思想,为林业的 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此,“技术规定”在修订中要体现森林法、森林法实 施条例和决定的有关精神,尽量适应林业五大转变的要求,与森林资源规划、公益林核查、湿地资源调查、荒漠化调查等有关技术规定相一致,积极吸收先进 实用的技术和方法,提高调查效率,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技术规定的修订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连续性原则。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核心就是连续性,因此,“技术规定”的修订一定要坚持连续性原则,原有连清固定样地体系原则上不作调整,各省连清样 地数量、抽样方式、样地大小、形状、位置一般应保持现状不变,抽样方案和固定 样地的改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技术规定方面的改

11、变要尽可能考虑与前期的连续可 比性;扩充的生态状况监测内容以固定样地为基础进行调查。科学性原则。原技术规定中存在错误或不妥的地方应予以修正;其它相关技 术规定(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应充分借鉴, 不合适的也不全盘照搬;提倡和鼓励引进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和新工具,但不盲目 推崇“唯新论”;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可操作性原则。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的确定,一切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出发。 难以操作或操作性很差的调查因子基本不予考虑,新增加的反映生态状况的调查因 子,是从众多因子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主要技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

12、林业部,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通字 199442 号);(2)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2 号);(3)国家林业局资源和林政管理司,关于增加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统计分 析的通知(林资调便字1996第 10 号);(4)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 规定(试行)(林资调字199913 号和121 号);(5)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系统 技术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林资调函字1999109 号);(6)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地类变化原因与代码的通知(林 资调字200

13、015号);(7) 国家林业局,全国沙化和荒漠化监测技术规定,2003年11月;(8) 国家林业局湿地资源监测中心,全国湿地资源综合调查技术规程(试点 版),2003年7月;(9) 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10) 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11)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2002年7月;(12)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9月;(13) 中国林科院资信所森林经理研究室,森林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原则建议草案,2003年3月;(14) 国家林业

14、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综合监测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1998年;(15)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森林生态环境指标体系研究报告,2003年8月;(16) 其它具有补充规定效力的各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会议纪要。五、主要修订内容“技术规定”由原来的7章改为6章,将“总则”和“总体调查精度”两章合并 为“总则”一章,条款由原来的38条增加到48条,在篇幅上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原“技术规定”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总则部分的修订:(1) 增加条款:增加了一条“调查内容”(第二条),对调查内容进行了明确。(2) 精度指标:按照第六次清查的要求,将固定样地、样

15、木复位率要求提高,样 地复位率由原来的95%调整到98%,样木复位率由原来的90%调整到95%;将有林地 面积精度95%以上的条件从“森林覆盖率12%以上的省”调整为“10%以上的省”,一 方面相当于适当提高了精度要求,另一方面将覆盖率标准调整为5%的倍数。(3) 其它:目的与任务及其它条款都作了适当修改与补充。2 技术标准部分的修订:(1) 地类的修订:原则上采用 2003 年国家林业局新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 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以下简称“二类技术规定”)的地类分类标准,但也对个别不 合适的地方进行了完善。地类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二类技术规定”将“经济林”这个林种概念从地类中删除,将

16、经济林根据 树木形态分解到乔木林和灌木林中;将林分连同增加的乔木经济林统称为乔木林, 在有林地中增加了红树林;将灌木林地分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其它灌木林地 两类,将无林地分为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两类等,这些改动我们都采用了。“二类技术规定”在林业用地中增加“辅助生产林地”的做法没有采用,因 为这部分土地按以前的标准是属于非林地中的“其它地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的分类,“其它地类”是属“建设用地”的范畴,所以本次将“其它 地类”改名为“建设用地”,并分解为:林业辅助生产设施用地、工矿建设用地、城 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和其它用地五类。将“二类技术规定”中的“未成林造林地”

17、改称为“未成林地”,“人工造林 未成林地”改称为“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未成林地”改称为“未成林封育地”。这 样一方面可保持原“未成林造林地”的概念不变,并与“二类技术规定”一致,另 一方面使用词更为科学。参照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对非林地部分的地 类划分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使土地分类系统尽可能与国家有关部门接轨。农地 (改为耕地)中取消了按坡度的分类,而是按利用属性分为水田、旱地、菜地三类, 25 度以上和以下的分类数据可以利用“坡度”这一因子来产出。乔木和灌木的界定采用了不同于“二类技术规定”中界定方法,对乔木树种 自然矮化变成了灌木状,或乔木树种人工栽培矮化成灌

18、木状的都列入灌木部分不进 行检尺;乔木状的灌木树种都视为乔木进行检尺,并统计蓄积量。(2) 林种的修订:原则上采用“二类技术规定”的分类标准,在“防护林”中增 加了“其它防护林”,将“经济林”中的饮料林和调香料林合为“林化工业原料林”,但“用材林”只分为短轮伐期用材林和一般用材林两类,未单列速生丰产林。(3) 沙化/荒漠化和湿地的修订:类型划分采用了最新沙化土地、荒漠化土地和 湿地调查技术规定中的技术标准,但因为对“荒漠化程度”的评定涉及一些难以操作 或测量难度较大的调查因子,如作物产量下降率、有效土层厚度、砾石含量、土壤 质地、地表形态等,而且评定程序比较复杂,故只采纳了其中盐渍化和冻融荒漠

19、化 的分级标准,而水蚀、风蚀、石漠化的分类主要参照了西部办和环保局颁布的生态 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的有关标准。(4) 增加了与生态状况有关的调查内容:增加的主要调查内容包括:按照“二类技术规定”增加了“森林(林地)类别”;增加了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保护等级和商品林经营等级的调查; 增加了树冠脱叶、树叶褪色和灾害类型、灾害等级等森林健康状况调查,提 出了森林健康等级的划分标准;在林层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群落结构、树种结构、自然度的调查;增加了森林生态功能的调查,提出了生态功能等级的划分标准;增加了植被类型的调查,提出了生物多样性的有关评定指标; 增加了林区、气候带、工程类别等因子,扩充了流域调查范

20、围与代码; 扩充了树种(组)的分类标准,调整了相应的代码;丰富了土壤调查和植被调查的有关因子。(5) 其它:将整个技术标准部分的所有条款作了系统调整,代码大部分以原来的 为基础,部分代码(如:起源代码、立木类型代码)进行了重新设计。3 调查方法部分的修订:(1) 增加了“固定样地标志”(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明确规定了样地、样木和 引点标志的设置要求。(2) 在固定样地调查部分,增加了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其中对遥感的应用作 了一些具体规定;在相关内容中增加了应用 GPS 定位技术的有关要求。(3) 增加了跨角林的调查和处理方法,在外业调查表中增加了一个“跨角林调查 记录表”,第七次清查将可以彻

21、底解决跨角林处理的问题。(4) 对于有条件的调查因子都明确规定了具体调查条件,如林木权属的调查,明 确规定:“对于有林地、疏林地和其它有检尺样木的样地,要求调查林木权属,用代 码记载。”(5) 对样地每木检尺部分(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作了更明确细致的规定。(5) 关于遥感应用的问题。1999 年的连清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各省按双重抽样设 计增加第一重遥感判读样本,但成果数据仍只采用地面样地调查结果。根据第六次 清查的实践,遥感技术的应用为实现全覆盖的目标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对于已经用 地面样地全覆盖的省份,其应用方法和应用效率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遥感手 段在人力不可及的地方(如西藏、新疆、青海、内

22、蒙古等省区)应尽可能发挥作用, 而对于其它地方,本规定暂不做统一要求,只原则性提出“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遥 感与地面相结合的双重抽样方法”。4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部分的修订: 主要参照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系统研制报告提出的要求和方法进行 了修订。具体包括:(1) 调查记录检查部分按新的要求做了较多修改,增加了“逻辑检查”和“数据 预处理”的有关条款。(2) 对立木材积表的条款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3) 生长量与消耗量的处理完全采用了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系统研制 报告中提出的方法。(4) 统计方法部分删除了样地复位率达不到 95%和样木复位率达不到 90%要求时 的处理方法,增加了森

23、林资源现状统计的主要抽样估计公式,完善了蓄积净增量的 抽样精度计算式,增加了判断资源增减的统计量;(5) 增加了一条“统计数据汇总”(第四十条),提出了副总体汇总及区域汇总时 应采用的误差计算公式。(6) 成果统计表及其产出说明部分也作了相应修改。5 质量检查部分的修订:根据连清的工作流程,将“质量检查”一章提到“调查成果”之前,并将“检查”改为“质量检查”,突出质量。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管理部分。增加了第六次清查期间逐渐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包 括:持证上岗制度、技术质量责任制、跨期质量追究制度、定期汇报和通报制度、 改设和目测样地审核批准制度等。(2) 检查内容和质量评定标

24、准的修订。检查项目由原来的两类改为三类,将原来 的主要项目和其它项目改为重要、次要和一般项目三类,合格样地的评定标准改为 重要项目不能有错,次要项目允许错 1 项,一般项目允许错 3 项。这种改进有利于 检查员具体操作,也更加具有合理性。(3) 检查数量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而且按第六次清查的要求将区域森林资源监测 中心的检查比例从 1%提高到了 1.5%。(4) 质量等级划分标准略有修改,按5%的间距划分,“优”级的标准提高了 1%, 其它三级的标准略有降低。6 调查成果部分的修订: 将“调查成果”一章放到“质量检查”之后,并将“调查成果”改为“成果与使 用”。修订的内容包括:将“上报成果”改为

25、“调查成果” ,明确规定了成果的内容 及要求(包括印刷要求);增加“成果使用”条款,对森林资源连清成果的使用作了 原则规定。7 样地调查记录表格的修订: 增加了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森林灾害情况调查记录表及 GPS 坐标的调查记 录;取消了野生经济植物调查表,扩充了每木检尺记录表备注栏的记录内容;在表 格设计上尽可能整凑、美观和合理。8 成果统计表的修订: 成果统计表的修订是的重点内容之一。归纳起来,目前的成果统计表主要存在 以下问题:(1)各表大小不一,结构设计失当;(2)陆续补充增加的统计表与以前的 表缺乏足够的协调;(2)某些重要信息没有产出相应的统计表;(4)全部成果统计表 缺乏科学的

26、分类。本次针对这些问题,对统计表进行了系统修订,适当减少了反映 用材林的统计表,增加了反映资源消耗(尤其是采伐消耗)和新增生态状况调查内目前共设计了70个统计表,包括40个核心统计表(表一到表四十)和30个其它统 计表(表四十一到表七十)。其中:(一)核心统计表表一到表三是主要面积蓄积统计表; 表四到表十四为乔木林(及分天然林和人工林)的主要面积蓄积统计表; 表十五到表十八为竹林、经济林、疏林地、灌木林地统计表;表十九到表三十为主要面积、蓄积动态统计表和乔木林(及分天然林和人工 林)的资源动态统计表;表三十一到表三十三为主要的资源生长量消耗量统计表;表三十四到表三十九为反映森林生态状况的主要统

27、计表; 表四十为总体特征数计算表,反映主要面积、蓄积估计值的抽样精度; (二)其它统计表表四十一到表四十六为反映乔木林有关质量和结构的统计表;表四十七、四十八为反映公益林、商品林的统计表;表四十九、五十为反映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的统计表;表五十一到表五十三为反映森林健康因子的统计表;表五十四到表五十七为反映有关采伐消耗量的统计表;表五十八到表六十一为反映有关林地情况的统计表;表六十二为反映植被类型的统计表;表六十三到表七十为反映有关地类转移情况的的统计表(主要供分析用)。修订后的成果统计表还具有如下三大特点:尽可能进行了科学归类,主次比较分明;没有超大和超宽的成果统计表,多数表只需1页,最大不超过

28、2页;统计表的命名进行了统一规范,从名称基本可确定统计表的格式。六、修订过程说明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讨论稿阶段和征 求意见稿阶段。(一)准备阶段(2003年4月6月)2003 年 4 月国家林业局资源司非正式下达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 规定”修订任务(7 月正式下达任务,见林资发2003104 号文)。该任务由国家林 业局中南院牵头承担,其它三个直属院协助。接受任务后,中南院及时成立了项目 组,制定了项目工作计划和技术规定修订的技术方案,并重点收集整理了自1994年 “技术规定”颁布以来国家林业局有关连清方面的补充规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二)讨论稿

29、阶段(2003 年7月9月)根据已确定的“技术规定”修订思路和修订内容,对原“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 查主要技术规定(1994)”进行修订,于2003年9月底完成了修订稿的第一个版本, 即讨论稿。同时协助国家林业局资源司给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资调 函200348 号,广泛征求对优化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的意见。(三)征求意见稿阶段(2001年10月11月)讨论稿完成后,经请示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同意,于 2003 年 10 月 15 日在国家 林业局中南院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国家林业局资源司、中国林科院、北林大、南林 大、四个直属院和六个省院(处)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针对提

30、 交的修订稿进行广泛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不少具体建议。与此同时,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也按48号函的要求陆续提出了有关优化连清体系的意 见和建议(截止 11 月 15 日,已收到 23 个单位的意见)。项目组根据专家咨询会和 各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有关问题(尤其是生态状况监测)又作了补充调研, 还征求了部分专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讨论稿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于11月中 旬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照工作计划,将征求意见稿提交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后,将及时发至各省(区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然后再作补充和完善形成送审稿,于 12 月 底之前提交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再最后完善形成报批稿,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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