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备案有利于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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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标准备案有利于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 -访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会长黄仙堂 中国食品报社记者梁庆华邱德生 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一直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为加强标准管理,卫生部、质检总局在今年出台了“第6号公告”,规定“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会长黄仙堂认为,这一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标准备案,有利于产品质量控制和执法监管、促进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第6号公告”的全称为: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6号)。该公告第三条的内容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2、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黄仙堂会长认为,“第6号公告”的内容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第6号公告”的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因为食品安全法承认国家际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合法性。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二是不利于行业的进步。企业标准既然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那么,企业为了

3、达到这种标准的要求,必然要在科技开发、工艺改进、设备更新、人才培训等方面加以努力,这将有利于推动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科技创新、提高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的进步。但“第6号公告”却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不对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标准备案,这是很不妥当的措施。 三是不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准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很多食品添加剂产品还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指定标准的确定和采用日期也是遥遥无期。黄仙堂会长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再不制订企业标准,不仅企业自己无法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控制,行政执法机构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为监管缺

4、少判定标准。 我国大多数食品添加剂缺乏标准,而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准问题就显得更加复杂,因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无以计数。到目前为止,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即使这个国家标准将来正式实施,单凭一个国家标准,也很难包含所有种类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特征指标,这个未来的国标最多只能算作一个指导性标准。为了体现产品特性、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更应制订企业标准。 四是不利于公平竞争。在标准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因为缺乏科学的判别依据,而陷入混乱状态,科技含量高、质量好的食品添加剂和科技含量低、质量差的添加剂将混杂在一起,体现不出“优质优价”的特

5、性,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会出现劣质产品低价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要先有产品标准,才可申领生产许可证、投入生产;否则,生产企业将被按照“无证生产”查处。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只有具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指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才能申领生产许可证。黄仙堂会长人为,这种规定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不合理,因为,我国大多数食品添加利产品都不具备这几种标准,这就导致了我国大多数食品添加剂处于“被无证生产”的境地。按理,这是法规缺失带来的问题,责任不在企业,但有些地区的行政监管部门已经禁止这类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有些添加剂企业现处于停产或半停

6、产状态。 黄仙堂会长称,很多食品添加剂产品在我国尚未生产或刚刚投入生产,还没有形成规模,还缺乏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批量数据和经验。即使卫生部要制订某种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也要先允许这种添加剂生产,在获得批量生产的数据之后,再制订科学的产品标准。 为了保障食品添加剂质量、规范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鼓励食品添加剂企业制订合理的企业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这类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第二篇:天津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指南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t15323353996 天津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主体部门市卫生局 事项性质配套服务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

7、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需要专家认证 办理窗口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a厅021号窗口联系电话24538874 办公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名称条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企业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标准应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先进合理,数据是否可靠,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四)标准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符合gbt1要求; (五)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8、; (六)引用的标准资料应齐全有效; (七)计量单位应符合法定计量单位。 所需材料材料名称空表范本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4、验证机构出具的检验、验证报告和必要的评估报告 5、专家论证报告 6、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 7、新建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9、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系统 办理流程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t15323353996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卫生局第021号窗口领取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

9、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第一种: 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种: 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卫生局驻“中心”首席代表;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卫生

10、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三篇: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一、受理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受理范围 受理江西省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三、受理依据 参照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备案程序 4.1提交备案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式一份,打印填写,每页盖公章,另有要求的除外): (1)企业须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

11、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新办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保持一致。(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此项规定仅适用于由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标准备案。(4)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5)企业标准文本(6)产品检验报告 1)由江西省卫生厅法监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中任一家检验机构半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有效 2)已备案过的产品仅须提供一个批次的检验报告;未备案过的产品须提供3个批次的检验报告; 3)若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备案,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提交材料时必须携

12、带原件以备审核;若以原件备案,则可不必加盖公司公章。(7)企业标准编制说明(8)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承诺书; 2)企业标准公开同意书(仅需加盖公司公章,其余内容待备案后填写); 3)若产品曾经在我省质监部门备过案,企业应提供原先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4)若企业标准中某原、辅料或指标成分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江西省地方标准,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供应商的企业标准,并加盖公司公章; 5)保健食品标准备案时,企业需提交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6)六张空白纸加盖公司公章(盖章位置为企业标准文本封面的发布单位处)。 4.2备案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 当企

13、业提交备案资料时,办公室立即进行其形式审查,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或合理、合法。 (1)若提交的资料中缺4.1中任一项资料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办公室及时告知企业;(2)若资料不全时,企业应待资料补充完整时再次提交,办公室再次进行形式审查;(3)只有备案申请资料全部齐全时,办公室才进行正式受理备案资料。(4)对已正式受理的企业标准备案资料,企业可递交评审会的资料(企业标准文本、产品检验报 告、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各一式八份,注:保健食品除上述材料,另需准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八份),并将待评审的备案资料电子文本发送至办公室指定邮箱(主题:备案产品名称+备案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

14、话(注:待评审)。 4.3备案资料的技术审查(1)对已正式受理的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资料,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召开技术评审会;会期前12天,办公室人员会通知企业标准备案负责人前来参与评审会; (2)企业应根据专家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备案资料电子文本发送至办公室指定邮箱(主题:备案产品名称+备案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注:已评审),并以电话告知发送情况。 4.4企业标准的备案 办公室对修改后的企业标准文本和专家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汇总,报送省卫生厅审核并备案。省卫生厅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应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

15、业标准备案凭证。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企业。 4.5延续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应于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备案。 五、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14:3018:00(夏令) 六、联系方式 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555号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楼 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300876 电子邮箱:jxbzba 第四篇:企业标准备案企业标准备案 审批项目名称:企业标准(备案类)

16、审批项目编号:bjxsdzj003-2021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8年12月29日主席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9日批准) 审批收费依据:无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需单位盖章)、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表和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名单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三份) 3、企业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员资格证。 4、首次备案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北京

17、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业局、总公司)标准备案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必要时,到企 业检查其按标准组织生产情况及和检验能力。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标准格式符合gb/t1.1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与我国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和区、

1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栏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予以编号。注明受理时间和有效期。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企业备案标准三年到期或需要修改、补充的,申办人应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标准复审、确认、修改或废止手续。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19、承办处室:标准化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704 办公时间:8:30-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 第五篇:食品企业剔除33中添加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 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56号公告) 2021年第156号 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 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21919号,见附件),现就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

20、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33种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上述33种产品,企业已生产的上述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并注销已批准的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企业由总局注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企业由省局注销。2021年12月20日前应完成证书注销工作。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特此公告。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2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2021919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 13 页 共 1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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