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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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GF-94-100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关于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标准,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协议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依照本协议受让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余经济活动,其正当权益受到

2、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协议所使用特定词语定义以下:1“地块”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即本协议第五条界定范围。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同意_开发区域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经中国政府同意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详细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建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地块位于_。(见附件_地块地理

3、位置,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平方米。第七条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协议项下出让地块、按照同意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创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用地创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依照详细情况定)。第九条本协议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协议第八条要求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该取得甲方同意,依照关于要求重新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

4、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总额为_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共计_元人民币,作为推行协议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订立本协议后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日内,依照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年开始,按政府要

5、求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月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协议另有要求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要求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协议要求支付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银行_分行,帐号为_。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为甲方未及时通知这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发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余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成投资总额_,或建成面积达成设计总面积_,或依照详细情况定)后,有权将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

6、用权转让(包含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要求外,能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企业、其余组织和个人。双方订立转让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签字后_日内,应将转让协议及关于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关于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全部权分割转让,应该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依照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

7、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该依照要求办理关于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推行本协议。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协

8、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每一抵押所担保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协议项下地块所负担债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协议签字后_日内应将抵押协议,以及由此取得经公证期票(或贷款协议)及关于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关于要求处罚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受并负担协议要求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要求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余附着物

9、全部权。土地使用者应该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本协议要求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余条件后,订立续期出让协议,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协议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依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使用权,并依照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实际情况给予对应赔偿。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方法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第三十三条遇

10、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而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汇报。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假如一方未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应负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假如因为甲方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违约金。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_缴纳滞纳金。第三十八条假如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期限和

11、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要求完成日期最少_日前通知甲方。假如甲方认为必要,可依照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要求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一样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百分比与未开发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公用设施百分比相等。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特殊情况,乙方在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全部兴建项目,则应在要求日期最少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依照情况适当延长本协议要求建设期限,不然,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条本协议要求或允许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

12、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址应为:甲方:_乙方:_法人住所地_;法人住所地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电话号码_;电话号码_;电传_;电传_;传真_;传真_;电报挂号_;电报挂号_;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日内应将新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推行及争议处理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13、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协议采取中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汉字为准。协议汉字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订立。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 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乙方: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一、成立开发企业11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法规成立从

14、事土地开发经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要求取得开发区域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余企业关系是商务关系。开发企业经营活动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正当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二、界桩定点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正式订立后_日内,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表示座标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汇报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

15、,重新埋设界桩。三、土地利用要求31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协议要求土地用途。32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_以内。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同意后实施。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开发企业确定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关于要求报省级政府同意。严格按同意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同意机关同意。四、公用设施41开发区域内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成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

16、公用设施能力有充裕,需要供给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关于要求订立协议,按协议要求条件经营。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须与中国政府关于部门另签协议,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43开发区域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能够经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同意,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依照双方订立协议,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赔偿。44开发企业能够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包括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

17、,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45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标合资、合作企业。46开发企业必须依照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47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依照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相邻权,以及其余权利以确保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顺利进行。五、设计、施工、完工51开发区域内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包括交通、管线、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关于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52开发企业在订立本协议_日内按同意

18、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年_月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平方米标准或专业厂房。六、项目引进61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确保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全部建设项目,_年内全部建设项目全部完工投产。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关于要求报经中国政府关于部门同意。63在开发区域举行企业,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产业政策要求。属于以下情况项目不得兴建:(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要求环境保护方法项目;(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经典推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协议)【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

19、协议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关于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标准,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协议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依照本协议受让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余经济活动,其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

20、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协议所使用特定词语定义以下:“地块”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即本协议第五条界定范围。“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同意开发区域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经中国政府同意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详细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建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地块位于。(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

21、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协议项下出让地块、按照同意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创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创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依照详细情况定)。第九条本协议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协议第八条要求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该取得甲方同意,依照关于要求重新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

22、向第三方转让时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共计元人民币,作为推行协议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订立本协议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要求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协议另有要求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要求付款日

23、或付款日之前,将协议要求支付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为甲方未及时通知这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发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余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成投资总额,或建成面积达成设计总面积,或依照详细情况定)后,有权将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转让(包含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要求外,能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企业、其余组织和个人。双方订立转

24、让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协议及关于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关于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全部权分割转让,应该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依照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协议

25、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该依照要求办理关于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推行本协议。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每一抵押所担保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协议项下地块所负担债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

26、。乙方在抵押协议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协议,以及由此取得经公证期票(或贷款协议)及关于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关于要求处罚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受并负担协议要求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要求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余附着物全部权。土地使用者应该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本协议要求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天前向甲方提

27、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余条件后,订立续期出让协议,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协议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依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使用权,并依照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实际情况给予对应赔偿。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方法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而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

28、行理由汇报。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假如一方未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应负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假如因为甲方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违约金。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缴纳滞纳金。第三十八条假如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要求完成日期最少日前通知甲方。假如甲方认为必要,可依照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要求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

29、成立并不一样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百分比与未开发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公用设施百分比相等。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全部兴建项目,则应在要求日期最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依照情况适当延长本协议要求建设期限,不然,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条本协议要求或允许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

30、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推行及争议处理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协议采取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汉字为准。协议汉字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省(

31、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订立。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一、成立开发企业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要求取得开发区域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余企业关系是商务关系。开发企业经营活动应恪

32、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正当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二、界桩定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正式订立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表示座标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汇报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三、土地利用要求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协议要求土地用途。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以内。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同意后实施。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开发企业确定成片开发规划必须

33、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关于要求报省级政府同意。严格按同意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同意机关同意。四、公用设施开发区域内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建成并使其达成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充裕,需要供给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关于要求订立协议,按协议要求条件经营。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须与中国政府关于部门另签协议,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开发区域邮电通信事业,

34、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能够经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同意,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依照双方订立协议,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赔偿。开发企业能够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包括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标合资、合作企业。开发企业必须依照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依照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相邻

35、权,以及其余他项权利以确保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顺利进行。五、设计、施工、完工开发区域内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包括交通、管线、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关于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开发企业在订立本协议日内按同意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标准或专业厂房。六、项目引进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确保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全部建设项目,年内全部建设项目全部完工投产。在开发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关于要

36、求报经中国政府关于部门同意。在开发区域举行企业,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产业政策要求。属于以下情况项目不得兴建:()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要求环境保护方法项目;()为中国政府所禁止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关于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标准,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协议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全部

37、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依照本协议受让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余经济活动,其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协议所使用特定词语定义以下:1.“地块”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即本协议第五条界定范围。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同意开发区域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经中国政府同意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详细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依照

38、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建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地块位于。(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协议项下出让地块、按照同意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创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创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依照详细情况定)。第九条本协议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39、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协议第八条要求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该取得甲方同意,依照关于要求重新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共计元人民币,作为推行协议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订立本协议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

4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要求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协议另有要求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要求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协议要求支付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为甲方未及时通知这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发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余建设用地条件(

41、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成投资总额,或建成面积达成设计总面积,或依照详细情况定)后,有权将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转让(包含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要求外,能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企业、其余组织和个人。双方订立转让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协议及关于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关于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

42、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全部权分割转让,应该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依照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余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该依照要求办理关于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推行本协议。第八章土地使用权

43、抵押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每一抵押所担保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协议项下地块所负担债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协议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协议,以及由此取得经公证期票(或贷款协议)及关于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关于要求处罚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受并负担协议要求权利和义

44、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要求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余附着物全部权。土地使用者应该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本协议要求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余条件后,订立续期出让协议,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协议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依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使用权,并依照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实际情况给予对应赔偿。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因为不可

45、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方法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而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汇报。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假如一方未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应负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假如因为甲方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违约金。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

46、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缴纳滞纳金。第三十八条假如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要求完成日期最少日前通知甲方。假如甲方认为必要,可依照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要求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一样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百分比与未开发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公用设施百分比相等。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全部兴建项目,则应在要求日期最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依照情况适当延长本协议要求建设期限,不然,甲方有权

47、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条本协议要求或允许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推行及争议处理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能够向人

48、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协议采取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汉字为准。协议汉字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订立。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一、成立开发企业1.1土地使用者须依

49、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要求取得开发区域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余企业关系是商务关系。开发企业经营活动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正当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二、界桩定点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正式订立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表示座标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汇报市(

50、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三、土地利用要求3.1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协议要求土地用途。3.2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以内。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同意后实施。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开发企业确定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关于要求报省级政府同意。严格按同意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同意机关同意。四、公用设施4.1开发区域内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建成并使其达成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可由开发企业

51、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充裕,需要供给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关于要求订立协议,按协议要求条件经营。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须与中国政府关于部门另签协议,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4.3开发区域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能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同意,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依照双方订立协议,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赔偿。4.4开发企业能够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

52、区域地块范围包括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4.5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标合资、合作企业。4.6开发企业必须依照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4.7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依照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相邻权,以及其余权利以确保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顺利进行。五、设计、施工、完工5.1开发区域内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包括交通、管线、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关于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5.2开发企业在订立本协议日内按同意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标准或专业厂房。六、项目引进6.1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确保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全部建设项目,年内全部建设项目全部完工投产。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关于要求报经中国政府关于部门同意。6.3在开发区域举行企业,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产业政策要求。属于以下情况项目不得兴建:(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要求环境保护方法项目;(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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