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供水调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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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也谈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供水调度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职责,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21】 13号),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国调办建管【2021】 149号,nsbd10-2021),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施工合同验收和根据需要项目法人增加的其他验收,如临时通水项目法人验收、保修责任终止验

2、收。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未经政府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法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3、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第六条验收的成果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 1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各类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局)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验收工作负总责。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对验收工作负责。 第九条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运行管理单位(相应项目的项目直管建管部)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第十条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

4、程验收所需要的职称(或执业资格),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或现场机构)的书面授权确认书。 第十一条对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现场机构已撤销的,在参加政府验收时,参建单位的代表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对于技术复杂(如pccp管道工程、西四环暗涵工程、漕河渡槽工程、惠南庄泵站工程、穿黄工程、沙河渡槽工程等)的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邀请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并及时通知项目直管建管部和中线局。其他类别的法人验收由

5、中线局决定。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验收管理体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验收组织机构,落实验收工作人员,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在合同工程开工后60天内将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包括验收组织机构、人员及有关职责等)报中线局备案。 2第十五条中线局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整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负总责;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建立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制定中线干线工

6、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直管、委托、代建项目的验收工作计划;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验收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验收工作检查,开展验收培训,协调验收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开展中线干线工程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其他类别的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所管范围内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 (二)建立所管范围内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制定所管理的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工作计划,批

7、准直管、委托、代建项目的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所管辖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督、指导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示范性工作; (五)组织开展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政府验收应由项目法人完成的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六)编写各类验收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七)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应有项目法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八)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接受南水北调办、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监督机构和中线局的检查。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

8、职责 (一)建立所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二)根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明确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的质量及验收标准,适时提出验收的相应技术要求; (三)根据需要对重大设计变更提交专题报告; (四)参加验收工作,编写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五)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对涉及工程运行安全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价; (六)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应有设计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 (七)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评估工作,配合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八)完

9、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监理人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承包人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批; (二)建立健全监理机构的验收管理体系,制定监理验收管理办法、细则,并 4监督检查承包人验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验收办法、细则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所监理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其他验收,并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 (四)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应有监理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 (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做好相关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和其他验收; (六)审核各类验收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0、(七)协助承包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完成合同工程交接工作; (八)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承包人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合同验收的管理体系; (二)编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后送项目管理单位审批; (三)做好各类验收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整理(清理),资料准备; (四)提交各类验收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报监理人审核; (五)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应有承包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施工合同项目完成并经验收通过后移交给项目管理单位; (六)参加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类工程验收活动; (七)完成验收规范、

11、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材料、设备供应商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规范和合同规定提交相应的材质证明文件; (二)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三)提交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书; (四)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五)参加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有关验收。 第三章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验收导则要求的格式及内容,以设计单元为单位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开工后56天内报送项目法人,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在报

12、送实施年度计划的同时,将需调整的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送项目法人,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第四章法人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主持人应是监理机构的总(副)监理工程师。每次组织验收的同类分部工程不宜超过5个;对委托、代建项目,直管建管部不作为验收工作组成员参加,但可视情况派人了解情况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主持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每次组织验收的同类单位工程不宜超过3个。 第二十五条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每次组织验收的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不宜超过1个。当合同项目仅包含1个单位工程时,宜

13、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形成相应的验收成果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委托、代建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应的直管建管部,由直管建管部委派专人作为运行 6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验收。直管项目的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直管建管部委派专人作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随同建设管理月报报送当月的施工合同验收计划,并应在每项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计划安排抄报项目法人,以便项目法人随时检查、指导。 第五章政府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专项验收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单位进行。项目管

14、理单位应按照验收导则附录1的要求,根据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专项验收准备工作方案和计划,包括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概况,各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验收计划安排等。该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与设计单元工程工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一并报送。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保持联系,按照其相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准备工作,其他参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征地移民)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设计单元工程的各专项验收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参与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具备验收条

15、件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有关申请文件应同时抄报中线局和南水北调办,相关单位须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专项验收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根据安全评估导则对南水北调办确定的工程项目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选择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格、能力和经历,并向中线局和南水北调办备案。 7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土建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安全评估纳入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中,并按照安全评估导则的要求提供自检报告及资料,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

16、拟评估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验收导则和安全评估导则的要求,提出安全评估工作方案、计划和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负责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报告报中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竣工验收工作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天通知中线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竣工验收自查的内容参照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单位经自查认为具

17、备条件后,应在验收前30天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八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三十九条项目管理单位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政府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主持单位完成政府验收。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验收前10天按照验收规程、验收导则和验收工作方案要求将有关验收报告和资料报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中线局根据验收规范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相关要求,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协助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和协调各参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

18、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项目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组织专人负责完成工程的交接工作;同时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按验收导则的规定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二条实行委托或代建的项目,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30天内,由中线局与项目管理单位按验收导则的要求以及代建合同或委托合同的约定,组织专人负责完成工程及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天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

19、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四十四条验收遗留问题(包括尾工项目)是未达到规范和合同规定的标准,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项目或工作。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所需资金原则上不应超过验收项目投资的3%,且在下一阶段验收之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在施工合同项目的保修期结束前处理完成,并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十六条工程保修期结束前不能处理的遗留问题,须分清合同责任,由项目管理单位报中线局备案;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遗留问题按合同规定处

20、理。 第七章验收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中线局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 9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对设计单元工程验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验收工作行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验收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施工合同验收的有关示范性工作。 第四十九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合同项目验收计划或设计单元工程验收计划核准后30天内将示范性验收工作总体计划报中线局备案,并在示范性验收工作开展前10天通知中线局,以便中线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 第五十条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单位按照验收规范和合同赋予的职

21、责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前的配合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对于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适时的邀请行业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验收工作进行咨询、指导。 第八章验收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工程验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其考核与奖惩按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投资控制考评及奖惩管理办法(暂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优秀建设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以及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制造等单位对验收中提交报告、评价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验收成员在验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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