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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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 简述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有着显著区别。(1) 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 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 行政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 为内容的合同。(2)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 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 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 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 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不平等。简述合同权利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 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合同权利具有两个主要内容: (1)受领给付的权能,即债务人向债

2、权人 基于债的履行而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受 领。(2)请求给付的权能,即债权人依据 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 的请求。简述合同权利的效力? (1)受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4、 处分力。5、保全力。简述附随义务的种类? 附随义务有如下两种: (1)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 的附随义务。(2)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 益的附随义务。前者表现为缔约时的忠诚 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以维护缔约相对 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 中辅助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义务,后者表现 为维护缔约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的财产 和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 简述不真正义务的特点? (1)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它

3、可以存在于缔 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合同成立生效 以后。(2)具有约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 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 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 权责任。(4)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 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 简述涉他合同的概念与意义? 涉他合同是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 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其可分为利他 合同与负担合同。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 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 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第三人给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 人向合同权利

4、人给付的合同。简述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 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 财产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 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 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作为一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 之含义,难以用其字面意思表达。其有两 个基本含义:(1)公正的调和或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利益,维护当事人的信用利益,使当事人 正当期待的利益得以实现。(2)公正的调 和或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或公众的 利益,维护一般公共信用利益。诚实信用 原则所要维护的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 人利益的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

5、利 益的平衡。简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 现?(1)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2)严格限制合 同不生效。(3)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4) 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5)提高缔 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6)尽可能认定 合同有效。(7)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8) 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 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要 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要约 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简述要约撤销的条件?(1)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尚未 到达受要约人的,可以通过要约的撤回阻 却要约的效力。(2)

6、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 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3)要约 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 不可撤销。简述承诺生效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2)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 立合同的意思。(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 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4)承 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 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承诺人未在 适当时间发出承诺而致承诺迟到的,当然 不生承诺效力,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 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 因而迟到的,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 知承诺人,此通知义务之成立,应具备如 下四个条件:承诺迟到。承

7、诺未迟发 而迟到。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诺 的迟到不是因承诺人迟发所致。要约人 能发送迟到通知。 试分类讨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由于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时 间与地点也不同。(1)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口头承诺的 发出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纵然声音 自发出到到达需要一定的时间,然而该段 时间只存在物理学上的意义,无法律上的 意义,可以忽略不计。同理,口头合同成 立的地点为声音到达的地点,对话人面对 面交谈的,以合同当事人交谈的地点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通过电话交谈的,以要约 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合 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以各方当事人共同 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

8、的时间, 以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作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约定的订立地点 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 约定的订立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 没有约定订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同理应该认 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的 时间。(3)采用信件方式订立合同的,以 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作为合同成 立时间,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4)以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指定特定收件 系统的,作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 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9、,要约人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以作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 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没有营业地的,以其经常 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5)实践性合 同自实施了特定性为后合同方能成立。(6)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订立确认 书,订立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 间,订立确认书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简述拍卖的特征? 与一般买卖合同的订立不同,拍卖具有如 下特征:(1)拍卖必须公开,出卖人应当将出卖特 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信息预先公布,允许 人们竞买;(2)拍卖必

10、须由出卖人委托拍 卖人(拍卖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 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3)拍卖必须有数人竞 买,竞买人是参加竞购标的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属定向拍卖的,竞买人应 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4) 除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外,拍 卖标的必须卖给最高应价的竞买人,易言 之,拍卖之买受人是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 标的的竞买人。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合同条款。这一定义表明格式条款具有如 下特征:(1)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 并提

11、供。所谓预先拟定并非仅仅是时间概 念。其实质在于,一方在拟定条款时,未 与对方协商,是一方意志的产物。(2)对 合同的内容无磋商的余地。不容对方就合 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是格式合同的本质特 征。合同的相对方只有是否同意签署合同 的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无 讨价还价的余地。简述悬赏广告撤销应遵循的规则? (1)悬赏广告的撤销应在指定行为完成以 前进行。(2)悬赏广告内容中明确表示不 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3)广告人在 广告内容中明确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 的,该悬赏广告不能撤销。简述因缔约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形? 因缔约过失导致缔约相对方损失属于信 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 益。实

12、践中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主要 表现为如下情形:(1)合同因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所造成 的损失。(2) 缔约过错行为虽未影响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但仍造成相对人损失。(3) 缔约中未对缔约相对人尽保护责任而造 成相对人损失。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 (1)赔偿损失。因缔约过失导致缔约相对 方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 害和所失利益。(2)解除合同。在缔约过 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缔 约相对方相关事实的,即便合同已成立生 效,合同的相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简述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对合同内容做了提示性规定, 依据该规定,合同的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

13、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 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 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简述合同解释的标准? (1)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2) 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3)运用任意规范 解释合同。(4)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 简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1)通谋虚伪表示。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 订立一个虚假合同,且不受该虚假合同约 束的,为通谋虚伪表示。(2)错误。即观 念与事实不一致。(3)意思表示瑕疵。 简述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意思表示瑕疵有三种情形:因欺诈而订 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显 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这四 种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点

14、,在他人的不当干 预下,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因此,这类合 同属于可变更、可报销的合同。 简述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的条件? (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2)双方的 给付利益不等价。(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 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 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 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4)显失 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简述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条件?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 是指使他人发生认识错误的行为。(2)另 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 合同。(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 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 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15、。(4)欺诈方有使 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 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简述因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条件? (1)一方实施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 指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2)另一 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 同。(3)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 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 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胁迫方有使另 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 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 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迫求的法律后果 (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

16、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 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 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 国家利益的合同。 简述双务合同的对待履行效力? 双务合同中双方义务具有对立性、牵连 性、对价性、因此双务合同应发生如下对 待履行效力: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的,另一方可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承担任何 责任。因不可规则于债务人的事由(如 不可抗力)致履行不能的,另一方亦可拒 绝履行义务。一方部分拒绝履行或履行 不能的,另一方可按比例相应的减少债务 的履行,如果部分履行对另一方毫无意 义,另一方可拒绝履行全部义务。一方 已经履行合同的

17、一部或全部,而另一方则 因履行不能而未作出相应给付,无论此种 履行不能是否为可规则于自己的事由所 致,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均有权依不当得利 之规定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利益。 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后果的内容? (1)债务人责任的减轻。(2)停付利息以及 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3)风险的转移。 (4)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 免除责任。(5)劳务提供的免除。(6)赔偿 有关费用。简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 利?(1)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 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对第三人的权利。(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 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权利。简述债权人撤销权

18、的客观构成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2)债务 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 行为须有害于债权。简述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包括:减少积极 财产,如物权的让与、物权的抛弃、债务 的免除等。增加消极财产,女口设定他物 权、新增债务负担等。简述合同变更的情形? 合同变更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合 同性质的变更。(2)合同标的物或报酬的 增加或减少。(3)合同标的物或标的物种 类的改变。(4)合同标的物质量、规格、 品种等条款的变更。(5)合同履行地、履 行期、履行方式的变更。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的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 提下,债权人

19、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 分债券的行为。债权的让与具有如下特 征: (1)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 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成 立,并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 债权的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3) 债权的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4)债权让 与发生债权转移的后果。 以下债权虽具有特殊性,但仍具有可让与 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人不明(如损 害赔偿之债中加害人不明)的债权;内 容尚不确定的债权;双务合同上的债 权;作为质权客体的债权;附取得条 件之他人的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 权;已 时效的债权;不可分之债权; (10)诉讼中的债权、扣押中的债权、进入 拍卖程序中的债权。简述

20、债权让与的条件? (1)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 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3)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简述法定抵充的使用原则? 法定抵充规则如下: (1)优先抵充已到期 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 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 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 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 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 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简述清偿代位的成立条件? 清偿代位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清偿人是就债的履行有厉害关系的第 三人;(2)满足债权人的债权;(3)有求偿 权

21、;对于债务人而言,清偿代位的生效要 件除以上三个外,还应当具备通知要件, 即第三人应将清偿情形通知债务人,否则 不能对抗善意的债务人。合同的解除与意思表示的撤回不同,两者 的主要区别为:(1)前者依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约 定而发生,后者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2) 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 根据,后者无需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存在 依据;(3)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 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4)前者 有溯及效力,后者因行为尚未生效故无须 有溯及效力,只产生阻却行为生效的效 力。简述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使 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 的

22、,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消灭后,按照如 下规则办理: (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 履行。(2)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的,应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 (3)采取补救措施。(4)合同因一方违约而 解除的,解除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 约方应当赔偿损失。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2)违约责 任具有补偿性。(3)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 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简述不完全履行的概念及类别?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行为不 符合债的本质的,为不完全履行。不完全 履行在形态上可以区分为如下两类: (1) 瑕疵给付。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

23、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诸如数 量不符、质量不佳、方法不当、地点不妥、 时间不宜等,均可构成瑕疵给付。此外, 义务人未能履行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的,也构成瑕疵给付。(2)加害给付。债 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行为本身含有瑕 疵,且因为该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害 的,构成所谓加害给付。简述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2)基于标的物原因的免责 事由;(3)基于债权人原因的免责事由; 简述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1)合同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适用继续 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要求合同债务人存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将该专利技术部分或全部地再次许可

24、给 第三人使用。被许可人在进行分许可时, 应事先或事后取得许可人的同意。违约行为。(2)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 行合同债务。守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仍有价值的,可以选择请求违约方继续 履行。(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简述定金责任的效力? 定金责任的效力体现为所谓的“定金罚 则”。担保法第89 条规定:“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责任的 法律效力表现为两类:丧失定金返还请求 权和双倍返还定金。这样的规定体现出定 金责任具有强烈的惩罚性色彩。无论违约 责任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以及造成多大的 损失,

25、定金罚则作为法定责任均需执行。 简述定金责任适用的限制规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22 条对定金罚则 的适用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因不 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 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 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简述我国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定? 我国既有具体的侵权责任规则,又有具体 的合同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没 有位阶上的区别,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 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第 122 条对于责任竞合做出了原则规定: “因但是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

26、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简述实验买卖的特征? (1)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买受人占有,但 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 卖人。在实验买卖中,标的物虽然交付, 但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买卖合同既然已 经附有停止条件,如果标的物因意外灭 失,而此时条件尚未成就,买卖合同无法 律效力可言。此时,即使规定由买受人负 担风险也毫无意义,因为买卖合同未生 效,买受人无论如何都不会承担支付价金 的义务。(2)在实验买卖中,决定标的物 瑕疵担保责任的时点在于买受人认可标 的物之时。(3)买受人对标的物认可与否, 得任意决定,且无解释其原因的义务。 简述附负担的

27、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 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 与,又称附义务的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 在附负担的赠与中,享受负担利益的人可 以是一下三种人:赠与人本人。特定 的第三人。不特定的多数人。对于附负 担的赠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履行 其负担。合同法第190条第2 款规定: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义务。”如果赠与物不足履行负担,则 受赠人仅在赠与物价值内履行义务。受赠 人接受赠与后,能履行负担而不履行时, 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者 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所赠财物。附负担的 赠与,其赠与物如有瑕疵,赠与人在受赠 人负担的限度内负于出卖人相同的

28、担保 责任。 简述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征? (1)实践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借 款交付时起生效,而非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2)不要式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 同并无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当事人 有特约,借款合同可采口头形式。(3)可 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自然人间 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 定无息。(4)单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 合同既为实践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 效,则自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已无给付义 务,仅借款人有给付义务(还款义务), 故为单务合同。 简述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1)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此权利,包括 出租人在内

29、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的义 务。若承租人租赁权之行使受到他人妨 碍,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妨碍,也可以 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2) 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被第三人有 效取得时,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所订的租赁 合同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直至原定租赁 期限届满为止。此即“买卖不破租赁”规 则,就其性质而言,乃属法定的合同承受。 (3)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在租赁期 间被第三人有效取得时,租赁权优先于他 物权。但在租赁关系成立之前就已在租赁 物上设立他物权的场合,承租人不得对抗 他物权人。 简述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 (1)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上永远不能产生 房屋所有权,且该违法建筑处于随时被强

30、 制拆除的法律状态。因此,出租人不能提 供违法建筑给他人租用。(2)不符合安全、 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3)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简述一房多租情形下确定履行合同承租 人的顺序的规则? 依房屋租赁解释第6 条之规定,出租 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 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 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 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 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 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

31、的主要权 利? (1)根据租赁物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 有权。(2)根据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3)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 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 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4)租赁 期限内,出租人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物。 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权 利? (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其出卖人。若因承 租人选择租赁物或出卖人不当而致租赁 物不适用,该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 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2)受领出卖人 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 的买受人的权利。(3)在租赁期限内,对 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排除任何人不 正

32、当的干涉和妨碍。(4)根据约定,于出 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向出卖人行 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协助。(5)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 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 但无力支付剩余资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 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 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 人有权要求部分返还。 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 (1)买卖合同均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内 容,而承揽合同并不必然包含有转移所有 权的内容。在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场合, 工作成果的交付并不伴以所有权的转移。 在修理、测试、检验等场合,亦不存在转 移财产所有权

33、之内容。(2)承揽合同的工 作成果若表现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 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 种类物。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一方以 自己的材料制作成新物供给他方的场合, 若该物为特定物,且当事人未就合同性质 做出明确约定的,应属于合同法所规 定的定做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 定;若该物为种类物,且该合同属于何种 性质的合同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合同 法亦未置明文的,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与转包的区 别? (1)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经 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 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2)建设工程的转 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

34、建设工程后,不履行 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 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最大 区别在于,在分包场合,分包人依然是原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依然要承担大部 分建设工程工作,并就全部工作成果向发 包方承担合同责任;但在转包场合,转包 人将所有建设工作交由他人完成,从而从 原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由于建设工程转 包危害极大,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在内) 均对其予以禁止。 简述客运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客运合同成立后,在发运时间到来前, 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 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 间

35、内变更或解除合同。于此场合,承运人 除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外,应按 旅客的要求变更客运合同的内容或退票, 承运人不得拒绝变更或解除。如乘客逾期 办理变更客票或退票手续,承运人可以不 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2)客运 合同也会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导致变更或 解除。在承运人迟延运输场合,应当根据 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此时发生 客运合同的变更。承运人迟延运输场合, 旅客也可以选择解除运输合同,由承运人 原价退还旅客支付的票款,且不得另外收 取手续费。如果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工具 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 者减收票款;如改变运输工具而提高服务 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简述

36、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包装义务? 合同法第306条第1 款规定:“托运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 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法第 156 条的规定。”依次,托运人的包 装义务依一下规则确定: (1)对于运输货 物的包装方式,合同中有约定的,托运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2) 货物运输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时,首先由当事人签订补充协 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的,应当按照通 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依 合同法第306条第2 款的规定,托运 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的,或者不

37、按通用 的包装方式或足以保护运输货物的包装 方式而交付运输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 输。 简述多式联运合同单据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多 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2) 托运人的名称;(3)收货人的名称;(4) 货物的种类、件数、重量、货物的标志, 货物的危险特征;(5)货物的外表状况;(6)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货物的时间和 地点;(7)交接货物的时间和地点;(8) 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可以转让的声明;(9)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时间和地点;(10) 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运费支付方式,支 付运费的货币种类;(11)运费由收货人 支付的声明;(12)航线、运输方式和转 运地

38、点;(13)关于多式联运遵守特定规 定的声明;(1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简述委托人转委托的情形? 转委托的情形包括:(1)事先征得委托人 同意;(2)虽在转委托之时未征得委托人 同意,但事后得到委托人追认,转委托亦 属有效;(3)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 托人的利益进行的转委托,所谓紧急情况 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意外原因受有 阻碍,若不及时将该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将 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简述行纪与间接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行纪人与间接代理人都以自己的名义对 外为法律行为,在这一点上两者完全一 致。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差异。其一, 就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言,行纪 人是合同主体,委托人与

39、该合同没有直接 关系,不是该合同债权债务的承受者,其 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 能直接请求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而在间 接代理场合,委托人一旦行使介入权或发 生自动介入,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 利;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直接要求委托 人承担责任。换言之,在间接代理场合, 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在许多情形下能直 接发生请求关系,而这是行纪关系中绝不 会发生的。其二,在特定情形下,行纪人 可以自买自卖,该行为不违反忠实义务, 且在完成行纪业务后还能请求委托人支 付报酬。而间接代理作为代理之一种,严 格遵循代理的基本原则,绝对禁止自买自 卖,否则将构成代理权滥用。 简述旅游纠纷诉讼中的主体? 因

40、旅游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 一旦涉讼,诉讼主体的确定便是一个首当 其冲的问题。 若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 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的,除集体以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 游者也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旅游合同纠 纷诉讼。 若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 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旅游辅助服务者 追加为第三人。 若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 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 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 第三人。此处的追加系人民法院依当事人 申请追加。 简述专利许可根据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 技术的主体的数量不同的分类? 依据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主体数 量不同,专利许可可分为以下类型:(1)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 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 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 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 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 行实施该专利。(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 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 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同时让与人也可以自 行实施该专利或另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 利。(4)分许可合同。在上述三种合同中, 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除有权自 己使用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外,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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