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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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资质管理办法 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信部信(信部信20031422003142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征求各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联系人:徐耀明 010-68208219

2、白利东 010-66068504 谢渡婴 010-68208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 00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 30 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1 个 5000 万元以上或者 6 个 1000 万元以上项目)。(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5 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9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4、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1000 万元以上或者 5 个 400 万元以上项目)。(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 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6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300 万元以上或者 4 个 150 万元以上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

5、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第六条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第八条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二)对申请单位进行

6、现场审查;(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第九条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资料;(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四章第四章 资质管理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7、乙级:投资规模 1500 万元以下。丙级:投资规模 500 万元以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 30 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第十七条第十七

8、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 30 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4 月 1

9、 日起实施。附(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蓝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资格取得资格取得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0、:(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第五条第五条 培训。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一)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第六条第六条 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七条第七条 审批。考试合格后,填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

11、准,颁发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三章第三章 资格管理资格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第九条第九条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四)所在单位同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后,

12、由登记机构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向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 60 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 60 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二)受刑事处分;(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四)被聘用单位解聘;(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注销登记后,由登

13、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附(略)。信息产业部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

14、了做好监理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工作,部资质办发布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以下简称 评定条件)。鉴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与评定条件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为使这项工作稳步推进,经部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进行过渡。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临时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原则上依据评定条件,对其中部分条件在评审时适当放宽;二、基本符合评定条件中丙级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部备案后,颁发加盖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印章的临时资质证书。部分条件放宽如下:(一)有相应数量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及工作

15、经历的技术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二)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和监理合同总额、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比例暂不考核;(三)企业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三、基本符合评定条件中乙级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审批,颁发加盖信息产业部印章的临时资质证书。部分条件放宽如下:(一)有相应数量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及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二)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和监理合同总额、监理收入总额分别超过 1 亿元、400 万元、300 万元;(三)原则上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四、申请省市临时资质,按照丙级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申请部临时资质,按照甲、乙级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五、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予临时资质的,可以承接监理工程投资规模在 1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信息产业部授予临时资质的,可以承接的监理工程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六、获得临时资质一年后,达到评定条件相应标准的监理企业,可以按照评定条件的标准申请正式资质。七、过渡期暂定一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二年。二年内达不到评定条件相应等级资质的,其临时资质失效。八、临时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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