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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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节事故报告一、事故报告程序(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1、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必须在_小时内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_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时,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五)已经采取

3、的措施(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七)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八)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_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_次。第二节事故处理一、矿长接到事故报

4、告后,应迅速作出判断,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在上级主管部门未到达事故现场前,应按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_救援,待上级主管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时,再决定是否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三、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四、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节事故分析调查一、每一次事故煤矿必须_“事故调查小组”,矿长任“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事故

5、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确定故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处罚。二、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事故调查报告。6、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政府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事故调查小组”和干部职工积极协调配合,有义务为上一级“事故调查组”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数据及其他讯息。7、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

6、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责任追究制度一、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公司行政处罚条例进行。若与上级部门处罚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部门标准执行。二、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煤矿考核办法”执行。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上_月工资总额的罚金:1、不立即_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4、拒绝_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上_月工资总额的罚金,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

7、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2、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五节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二)一、事故分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

8、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分析,顶板事故由

9、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分析。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元,对个人罚_元。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1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元,并重新_分析。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

10、作规程中进行落实。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元。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1、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_元;(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并各罚_元;(3)、对事故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免职处分,并各罚_元;对安全副队长、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罚_元;(4)、对主管部门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科长免职处分,并各罚_元,写出书面检查;对安

11、全检查员罚_元,写出检查。2(5)、对安全质量检查科科长记过处分、分管副科长记大过处分,并各罚_元。2、发生重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并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大过处分,并各罚_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记过处分,并各罚_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并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过处分,并各罚_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_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

12、接责任人各罚_元。4、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单位罚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_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警告处分,并各罚_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5、发生侥幸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按责任单位罚款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罚款_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6、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单位罚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三、

13、相关说明1、经分析对负全部责任单位按相应数额_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_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_进行罚款。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2、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如果采掘一线不低于_元,辅助单位不低于_元,平地单位不低于_元,事故罚一次扣清。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可分月扣除,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3、上级部门检查时,除上级部门罚款外,矿以等额进行罚款,当上级的处理意见和本矿处理意见发生冲突时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4、节日期间和安全活动月期间,凡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加倍。5、属特殊情况的

14、,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四、本制度由安全质量检查科、政工科、劳动社保科监督执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三)(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

15、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

16、的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

17、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第八条事故分级(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_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_人;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_人及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_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_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4、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5、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四)

18、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元及以上,_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9、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3、违_、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

20、章可循;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

2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_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明知自己

22、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

23、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_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

24、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重大事故: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25、究刑事责任。(三)一级事故: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四)二级事故: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26、,并给予经济处罚。(五)三级事故: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四级事故: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

27、: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_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_元。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_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_元。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_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_元。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_元。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_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_元。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

28、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_元、分管领导_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四)一、事故报告制度(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29、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干部报告;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1、出现死亡事故必须在_小时内上报县安监局及杉矿公司。2、出现工伤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必须在_小时内上报公司。3、一般事故在_小时内上报公司。(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地点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

30、况。二、责任追究制度1、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公司行政处罚条例进行。若与上级政府处罚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政府标准执行。2、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煤矿考核办法”执行。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_月工资总额的罚金:不立即_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拒绝_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_月工资总额的罚金,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31、资料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五)(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二)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32、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三)事故抢救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_医疗单位。2.矿长接到事故报

33、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四)事故调查分析1.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2.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3.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4.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负责配合。(五)事故责任追究1.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第24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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