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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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一、用工单位(一)劳务派遣岗位使用范围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 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 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 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 岗位。因此,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时候,只能在上述“三性” 岗位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重点提示:1、关于辅助性岗位的界定,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界定需履 行一定的民主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步,用工单位决

2、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制定辅助性 岗位目录清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辅助性岗位;第三步,在本单位内公示。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重大事项,如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一旦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将承 担不利的法律风险。2、根据有关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事关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重点行业及涉密、核心技术等岗位,用工单位要按照要求采用直接用工方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如 专职消防员等安全生产岗位,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岗位,化工生产岗位等。3、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规定使

3、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权限由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给被派遣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的,可能会存在用工单位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 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重点提示:1、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比如集团公司应按 照所属的企业单独核算用工比例,不可以整个集团公司

4、打包核算。2、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 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 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 纳入本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三)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 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 式。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 位的指挥管理

5、。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 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 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 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 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 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1、主体方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外包的项目 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无需

6、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2、岗位要求方面: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 位上实施;劳务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3、法律关系方面: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劳务外包涉及两方 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 同关系。4、支配与管理方面: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 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 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7、5、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方面: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 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 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 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 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6、法律适用方面: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外包主要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提示:1、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避免 出现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比如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 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

8、指挥管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 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2、发包单位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 的外包单位,并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用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3、外包单位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 之间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两个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 任何单

9、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用工单位在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首先查看其是否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其次应 关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 场所、办公设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重点提示:1、如果用工单位与从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合作,签 订劳务派遣协议,则会导致用工单位可能被认定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 动关系的法律风险。2、用工单位如果管理不规范,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未与劳务派遣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会导致用工单位被认定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 系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

10、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视同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谈妥劳务派遣业务后,应当签订劳务派遣 协议对双方合作事宜进行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至少 载明下列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

11、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重点提示:1、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尽量就有 关内容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防止在履约过程中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如关于稳岗返还等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当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 协议约定支付工资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因此产生争议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及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下的追偿权利等。2、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 合同,避免

12、未及时订立、续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 视被派遣劳动者;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相应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社会保险方面: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

13、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 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 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 助做好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 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 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3、劳动条件、培训和损害赔偿等方面: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

14、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选择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点提示: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等。3、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建议主动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工作岗 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协商。

15、4、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 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 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在 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条件,用工单位未代劳务派 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派遣劳动 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七)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因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因导致退回: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

16、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2、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回: 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17、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用工单位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 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因派遣协议期满退回: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重点提示: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列举了用工单位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因此,不建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上述可退回情形之 外再约定其他退回情形,否则由此产生争议诉诸法律,可

18、能会得不到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八)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派遣期 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按照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 项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提示:1、派

19、遣期限届满的,上述六种情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方可 退回。2、用工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本单位用工10%的比例上限、超出“三性”岗位范围用 工等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3、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 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用工单位的其他限制性规定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 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

20、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重点提示: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 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本条第2项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 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二、劳务派遣单位(十)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首先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劳动合同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重点提示: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2、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

21、当妥善保管,不 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将会被处以一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点提示: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7号)明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是实缴资本而非认缴资本。因此,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实缴不少 于二百万元注册资本的

22、验资报告等证明,否则将无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2、实缴资本已达到二百万元但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符,申请办理劳 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不予许可;申请人应按登记的注册资 本缴足资本金,或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 再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3、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 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并建议配备人力资 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十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或延续申 请: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

23、改变的;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 效期的。重点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 政许可。(十三)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重点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

24、交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否则许可机关将不 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重新申请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十四)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提交 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事项包括: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 情况;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 情况;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

25、况。重点提示: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进行核验,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 告。(十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需注意以下几点:1、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2、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4、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

26、者;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重点提示:1、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后,应当 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十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

27、单位;10、派遣期限;11、工作岗位;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重点提示:上述的必备条款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很容易被遗漏,劳务派遣单位需格外注意。(十七)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告知方面: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 内容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培训方面: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 育等培训。3、报酬支付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 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4、社会保障方面

28、: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 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申请工伤认定。5、督促责任方面: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6、协助处理和提供证明、材料方面: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 位的纠纷;在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提供被派遣劳 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重点提示: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 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执行用工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标准。(十

29、八)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的,可细分为三个 方面,即: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 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务派遣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劳务派遣单位 造成重大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

30、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劳务派遣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

31、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 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1款第项原因被用工单位 依法退回的; 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项、第3款原因被 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髙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3、被派遣劳动者单方提出: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

33、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重点提示: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 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 届满;除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派遣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务派遣 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十九)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的;2、被派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被派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

34、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提示: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 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形下,劳务派遣单 位可以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协 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二十)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35、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36、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 劳务派遣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劳务派遣单位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

37、同到期,除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髙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 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的。5、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 项、第3款原因被 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髙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因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重点提示:1、经济补偿按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38、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六个月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月工资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 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 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被派 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三、劳

39、动纠纷处理(二十一)劳动争议仲裁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依法应为共同当事人。劳动 争议案件仲裁处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环节:提交申请书、仲裁受理、开庭 审理、仲裁调解、仲裁裁决。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书面仲 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的来源、 证人的姓名和住所等。2、仲裁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 条

40、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3、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 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 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 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 解书送达前,一方当

41、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 当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点提示:1、做好应诉准备。无论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到仲裁申请书 副本后,要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书等,委托律师或者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仲裁活动的,还要准备好授权 委托书,并根据要求积极准备好答辩书,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

42、本后十日内 提交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积极准备证据材料。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 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 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派遣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 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 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任何组 织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等个人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 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处

43、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案 件处理。1、立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 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应决定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等发现 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 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 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 个工作日。3、案

44、件处理: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重点提示:1、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 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无论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计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或予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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