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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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票 据 法 概 述 第 一 节 票 据 第 二 节 票 据 法 第 三 节 票 据 行 为 第 四 节 票 据 权 利 第 五 节 票 据 法 上 的 其 他 问 题 第 一 节 票 据( 一 ) 票 据 的 概 念 票 据 一 词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的 票 据 , 是 指商 业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票 证 。 包 括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和 凭 证 。如 : 股 票 、 债 券 、 本 票 、 提 货 单 、 车 船 票 、 借 据 等 。狭 义 的 票 据 , 是 指 发 票 人 依 法 签 发 , 由 自 己 无 条 件 支付 或 委 托 他

2、 人 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的 有 价 证 券 。 根 据我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 票 据 包 括 汇 票 、 本 票 、 支 票 。本 章 所 指 票 据 仅 指 狭 义 的 票 据 。一 、 票 据 的 概 念 和 性 质 1、 票 据 是 设 权 证 券 2、 票 据 是 一 种 无 因 证 券 3、 票 据 是 文 义 证 券 4、 票 据 是 金 钱 债 权 证 券 5、 票 据 是 流 通 证 券 6、 票 据 是 要 式 证 券 7、 票 据 是 完 全 有 价 证 券 ( 二 ) 票 据 的 性 质 1、 票 据 法 上 的 分 类汇 票 、 本 票 和

3、 支 票2、 票 据 法 理 论 上 的 分 类( 1) 记 名 式 、 无 记 名 式 和 指 示 式( 2) 支 付 证 券 与 信 用 证 券( 3) 自 付 证 券 与 委 付 证 券二 、 票 据 的 种 类 1、 支 付 作 用 2、 流 通 作 用3、 信 用 作 用4、 融 资 作 用 三 、 票 据 的 作 用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由 出 票 人 依 法 发 出 票 据 、 收 款 人 取得 票 据 而 形 成 , 相 对 于 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 即 实 质 关 系 而言 , 它 是 一 种 形 式 关 系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关

4、系 的 形 成 是否 依 据 票 据 本 身 而 产 生 ,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可 分 为 票 据 关系 和 非 票 据 关 系 。 票 据 关 系 是 基 于 票 据 当 事 人 的 票 据 行 为 而 发 生 的票 据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由 于 票 据 行 为 有 出 票 、 背 书 、承 兑 、 保 证 、 付 款 等 多 种 票 据 行 为 , 票 据 关 系 也 就 有发 票 关 系 、 背 书 关 系 、 承 兑 关 系 、 保 证 关 系 、 付 款 关系 等 多 种 票 据 关 系 , 从 而 在 票 据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了 票据 上 的 权

5、 利 义 务 关 系 。 票 据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 是 指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 承 担 票据 义 务 的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根 据 我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票 据 当 事 人 是 指 在 票 据 上 签 章 并 承 担 责 任 的 人 和 享 有票 据 权 利 的 人 , 包 括 出 票 人 、 收 款 人 、 持 票 人 、 承 兑人 、 背 书 人 、 保 证 人 、 付 款 人 及 其 代 理 付 款 人 等 。 在这 些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中 , 他 们 既 可 以 是 个 人 , 也可 以 是 法 人 , 还 可 以 是 国 家

6、 。 票 据 当 事 人 可 分 为 基 本 当 事 人 和 非 基 本 当 事 人 。基 本 当 事 人 是 随 发 票 行 为 而 出 现 的 当 事 人 。 如 汇 票 与支 票 的 基 本 当 事 人 有 出 票 人 、 付 款 人 与 收 款 人 , 本 票基 本 当 事 人 有 出 票 人 与 收 款 人 。 基 本 当 事 人 是 构 成 票据 关 系 的 必 要 主 体 , 这 种 主 体 不 存 在 或 不 完 全 , 票 据上 的 法 律 关 系 就 不 能 成 立 , 票 据 也 就 无 效 。 非 基 本 当事 人 是 在 票 据 签 发 之 后 通 过 其 他 票 据

7、 行 为 而 参 加 到 票据 关 系 中 的 当 事 人 。 如 承 兑 人 、 保 证 人 、 背 书 人 等 。 非 票 据 关 系 , 是 相 对 于 票 据 关 系 而 言 的 一 种 法 律关 系 , 这 种 关 系 与 票 据 有 联 系 , 但 非 票 据 行 为 本 身 所产 生 的 , 而 是 因 法 律 规 定 所 发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人 们 通常 称 为 非 票 据 关 系 。 例 如 : 因 票 据 时 效 期 满 或 手 续 欠缺 而 丧 失 票 据 上 权 利 的 持 票 人 , 对 于 出 票 人 或 承 兑 人有 利 益 偿 还 请 求 权 。 这

8、 一 权 利 与 票 据 有 联 系 , 但 并 非票 据 行 为 所 产 生 , 而 是 基 于 法 律 的 规 定 产 生 的 。 票 据法 之 所 以 要 设 立 这 样 一 种 关 系 ,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护 票 据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当 债 权 人 在 某 种 原 因 下 丧 失 票 据 上 的权 利 时 , 法 律 作 出 一 些 规 定 对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予 以 补 救 。 根 据 产 生 的 法 律 基 础 不 同 , 非 票 据 关 系 又 分 为 票据 法 上 的 非 票 据 关 系 与 民 法 上 的 非 票 据 关 系 。 票 据 法 上 的

9、非 票 据 关 系 是 由 票 据 法 直 接 规 定 的 , 与票 据 行 为 相 联 系 , 但 又 不 是 由 票 据 行 为 本 身 所 发 生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 。 票 据 法 上 的 非 票 据 关 系 与 票 据 关 系 的 主 要 区 别 :一 是 前 者 直 接 由 法 律 规 定 而 发 生 , 后 者 由 当 事 人 的 票据 行 为 所 引 起 ; 二 是 前 者 权 利 的 行 使 不 以 持 有 票 据 为必 要 , 而 后 者 则 以 持 有 票 据 为 前 提 。 票 据 法 上 的 非 票 据 关 系 主 要 包 括 : ( 1) 对 于 因 恶 意

10、或 重 大 过 失 而 取 得 票 据 的 持 票 人 , 真 正 权利 人 向 其 行 使 票 据 返 还 请 求 权 的 关 系 ; ( 2) 因 时 效 或 手 续 的 欠缺 , 丧 失 票 据 上 权 利 的 执 票 人 , 对 发 票 人 或 承 兑 人 在 其 所 受 利 益限 度 内 行 使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 的 关 系 ; ( 3) 付 款 人 付 款 后 , 对 执票 人 行 使 交 出 票 据 请 求 权 而 发 生 的 关 系 ; ( 4) 汇 票 的 持 票 人 向 发 票 人 行 使 给 予 复 本 请 求 权 而 发 生 的 关 系 等 。 票 据 法 律

11、 关 系 是 一 种 形 式 关 系 , 即 仅 由 出 票 人 依法 发 出 票 据 、 收 款 人 取 得 票 据 而 形 成 。 但 是 , 票 据 的作 成 是 有 很 多 原 因 和 条 件 的 , 如 买 卖 、 赠 与 、 继 承 、存 款 、 欠 债 等 , 这 就 形 成 了 许 多 与 票 据 有 密 切 联 系 的法 律 关 系 。 这 类 作 为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的 事 实 和 前 提 条 件而 存 在 的 法 律 关 系 , 则 称 为 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 或 实 质 关系 。 它 是 基 于 产 生 和 接 受 票 据 的 原 因 或 实 质 而 形

12、 成 的关 系 , 不 属 于 票 据 关 系 的 范 围 , 也 不 属 于 票 据 法 规 范的 对 象 。 这 类 关 系 是 由 民 法 来 调 整 的 , 因 而 也 称 之 为民 法 上 的 非 票 据 关 系 。 一 是 原 因 性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 它 是 指 票 据 当 事 人 之间 由 接 受 某 种 票 据 的 原 因 所 生 的 基 础 关 系 。 也 就 是 说 ,某 种 关 系 之 所 以 出 现 , 在 经 济 上 和 法 律 上 必 定 有 着 客观 的 原 因 。 例 如 , 票 据 当 事 人 间 存 在 一 种 购 销 合 同 关系 , 那 么

13、购 货 人 收 到 货 物 后 , 它 应 依 合 同 付 款 给 供 货人 , 如 果 他 们 的 结 算 采 取 票 据 方 式 , 这 种 购 销 关 系 必定 产 生 票 据 关 系 。 购 销 关 系 是 票 据 关 系 产 生 的 原 因 。我 们 称 这 类 购 销 关 系 为 原 因 性 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 。 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 主 要 有 三 类 : 二 是 资 金 性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 简 称 资 金 关 系 。 它 是 指汇 票 或 支 票 的 出 票 人 与 付 款 人 之 间 的 基 础 关 系 。 例 如 ,付 款 人 ( 银 行 ) 处

14、 存 有 出 票 人 ( 存 款 人 ) 的 资 金 时 , 出票 人 因 某 项 支 出 开 出 一 张 支 票 , 这 样 就 会 在 付 款 人 与 存款 人 之 间 产 生 票 据 关 系 。 可 见 , 因 资 金 的 存 贷 关 系 也 能产 生 票 据 关 系 , 我 们 称 这 种 资 金 的 存 贷 关 系 是 一 种 资 金性 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 。 三 是 票 据 预 约 。 票 据 当 事 人 间 虽 然 有 原 因 关 系 存在 , 但 是 在 为 票 据 行 为 之 前 , 通 常 要 对 票 据 行 为 的 内容 有 所 约 定 , 如 在 发 出 票 据

15、 之 前 , 出 票 人 与 收 款 人 之间 就 票 据 的 种 类 、 金 额 、 到 期 日 、 付 款 地 等 事 项 达 成协 议 , 这 种 协 议 就 是 一 种 票 据 预 约 , 它 本 身 不 是 票 据关 系 。 在 票 据 当 事 人 间 , 首 先 有 原 因 关 系 , 其 次 有 票据 预 约 , 尔 后 才 有 根 据 预 约 发 出 票 据 之 后 所 产 生 的 票据 关 系 。 票 据 预 约 是 居 于 票 据 原 因 与 票 据 行 为 之 间 的中 间 行 为 , 是 票 据 原 因 的 结 果 , 票 据 行 为 的 基 础 , 它使 当 事 人

16、一 方 负 有 为 票 据 行 为 的 义 务 , 如 出 票 。 票 据行 为 是 票 据 预 约 的 实 现 , 但 票 据 预 约 与 票 据 行 为 是 分离 的 。 当 事 人 间 若 不 履 行 票 据 预 约 是 民 法 上 的 违 约 问题 , 与 票 据 的 效 力 无 关 。 票 据 关 系 与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票 据 关 系 与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存 在 着 既 相 分 离 又 相 联系 的 双 重 关 系 。 一 方 面 票 据 关 系 与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相 分离 , 即 票 据 关 系 一 经 成 立 , 便 与 基 础 关 系 相 脱 离 ,

17、 不受 基 础 关 系 的 影 响 。 无 论 基 础 关 系 是 否 成 立 , 都 不 影响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使 , 这 是 作 为 无 因 证 券 的 票 据 流 通 所必 需 的 , 否 则 票 据 难 以 广 泛 流 通 。 另 一 方 面 票 据 关 系 与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仍 有 相 联 系 的 地方 ,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票 据 的 原 因 关 系 中 。 一 种 情 况 是 , 当原 因 关 系 与 票 据 关 系 存 在 于 同 一 当 事 人 之 间 时 , 债 务 人可 用 原 因 关 系 对 抗 票 据 关 系 。 如 甲 因 向 乙 购 货 而

18、 交 付 汇票 于 乙 , 之 后 , 甲 乙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 乙 持 票 向 甲 请求 付 款 时 , 甲 可 以 主 张 原 因 关 系 不 存 在 而 拒 绝 付 款 。 但是 , 这 种 以 原 因 关 系 对 抗 票 据 关 系 的 情 形 只 能 发 生 在 直接 当 事 人 之 间 , 对 第 三 人 不 生 效 力 。 如 在 上 例 中 , 乙 已将 汇 票 背 书 于 丙 , 则 甲 不 能 以 原 因 关 系 不 存 在 而 对 抗 丙的 票 据 权 利 。 另 一 种 情 况 是 , 当 持 票 人 取 得 票 据 无 对 价或 无 相 当 对 价

19、时 , 不 能 享 有 优 于 其 前 手 的 权 利 。 如 甲 签发 票 据 给 乙 , 丙 窃 得 后 将 票 据 以 低 于 票 据 面 额 的 价 格 转让 给 丁 。 丙 为 丁 的 前 手 , 丙 不 能 取 得 票 据 权 利 , 丁 也 就不 能 取 得 票 据 权 利 。 第 二 节 票 据 法 票 据 法 是 规 定 票 据 的 种 类 、 签 发 、 转 让 及 票 据 当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内 容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票 据 法的 概 念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的 之 分 。 广 义 的 票 据 法 , 是 指 各 种 法 律 中 有

20、 关 票 据 规 定 的总 和 。 如 民 法 中 有 关 法 律 行 为 、 代 理 等 规 定 ; 刑 法 中关 于 伪 造 有 价 证 券 罪 的 规 定 ;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关 于 票 据诉 讼 及 公 示 催 告 制 度 的 规 定 等 。 狭 义 的 票 据 法 , 是 指 关 于 票 据 的 专 门 立 法 。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本 章 主 要 讲 的 是 狭 义 票据 法 。一 、 票 据 法 的 概 念 二 、 两 大 票 据 法 法 系 和 票 据 法 的 国 际 统 一三 、 我 国 的 票 据 立 法 第 三 节 票 据 行 为 票

21、 据 行 为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的 票 据 行 为是 指 以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票 据 上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为 目的 法 律 行 为 。 狭 义 的 票 据 行 为 是 仅 指 承 担 票 据 债 务的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 根 据 我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 票据 行 为 包 括 出 票 、 背 书 、 承 兑 、 保 证 、 付 款 。 其 中出 票 是 基 本 票 据 行 为 ; 其 余 均 为 附 属 票 据 行 为 。一 、 票 据 行 为 的 概 念 ( 一 ) 票 据 行 为 的 特 点1、 要 式 性 2、 无 因

22、性 3、 独 立 性 4、 文 义 性 二 、 票 据 行 为 的 特 点 和 性 质 ( 二 ) 票 据 行 为 的 性 质 我 国 票 据 法 对 票 据 行 为 的 法 律 性 质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本 书 观 点 认 为 , 我 国 现 行 票 据 法 采 纳 的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说 , 而 且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说 中 的 发 行 说 ( 一 ) 实 质 要 件1、 票 据 能 力2、 意 思 表 示( 二 ) 形 式 要 件1、 书 面2、 签 名3、 记 载 事 项 4、 交 付三 、 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 ( 一 ) 票 据 行 为 代 理 的

23、 概 念 和 要 件1、 概 念 指 代 理 人 在 其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 在 票 据 上 载 明 被代 理 人 的 名 称 及 为 被 代 理 人 代 理 的 意 思 , 并 在 票 据 上签 章 的 行 为 。四 、 票 据 行 为 的 代 理 2、 要 件( 1) 必 须 存 在 票 据 行 为 ;( 2) 代 理 人 必 须 具 有 票 据 代 理 权 限 ;( 3)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票 据 上 表 明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 4)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票 据 上 明 确 记 载 为 本 人 代 理 的 意思 ;( 5)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票

24、据 上 签 章 。 ( 二 ) 票 据 行 为 代 理 的 特 殊 规 定 第 五 条 票 据 当 事 人 可 以 委 托 其 代 理 人 在 票 据 上签 章 , 并 应 当 在 票 据 上 表 明 其 代 理 关 系 。 没 有 代 理 权 而 以 代 理 人 名 义 在 票 据 上 签 章 的 , 应当 由 签 章 人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 代 理 人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的 ,应 当 就 其 超 越 权 限 的 部 分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 第 四 节 票 据 权 利 票 据 权 利 , 是 指 持 票 人 向 票 据 债 务 人 请 求 支 付 票据 金 额 的 权

25、利 。 票 据 权 利 是 一 种 金 钱 债 权 , 包 括 两 种权 利 , 付 款 请 求 权 和 追 索 权 。一 、 票 据 权 利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1、 是 一 种 金 钱 证 券2、 是 一 种 证 券 化 权 利3、 是 一 种 无 因 性 权 利4、 是 一 种 两 次 性 权 利特 征 ( 一 ) 原 始 取 得1、 出 票 取 得2、 善 意 取 得二 、 票 据 权 利 的 取 得( 二 ) 继 受 取 得履 行 保 证 义 务 、 清 偿 票 据 债 务 而 取 得 等 ; 继 承 、赠 与 或 公 司 合 并 等 方 式 取 得 。 ( 一 ) 概 念 指

26、票 据 债 务 人 根 据 本 法 规 定 对 票 据 债 权 人 拒 绝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三 、 票 据 抗 辩 1、 物 的 抗 辩 基 于 票 据 本 身 的 内 容 ( 票 据 上 记 载 的 事 项 以 及 票 据的 性 质 ) 发 生 的 事 由 而 为 的 抗 辩 。 2、 人 的 抗 辩 物 的 抗 辩 以 外 的 抗 辩 , 主 要 由 于 票 据 债 务 人 与 特 定的 票 据 债 权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抗 辩 , 因 而 只 能 向特 定 的 债 权 人 行 使 。 ( 二 ) 票 据 抗 辩 的 种 类 ( 三 ) 票 据 抗 辩 的

27、 限 制1、 票 据 抗 辩 限 制 的 内 容 综 合 一 般 票 据 法 理 论 和 各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 票 据债 务 人 在 行 使 抗 辩 权 方 面 所 受 的 限 制 与 其 有 关 规 定 如下 : 1.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所 有 的基 于 人 的 关 系 的 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 。 2.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之 间所 有 的 基 于 人 的 关 系 的 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 。 3. 但 持 票 人 取 得 票 据 出 于 恶 意 ( 明 知 对 债 务

28、人有 损 害 ) 时 不 适 用 前 两 项 规 定 。 4. 持 票 人 取 得 票 据 是 无 代 价 或 以 不 相 当 的 代 价的 , 也 不 适 用 前 两 项 的 规 定 。 2、 票 据 抗 辩 限 制 的 例 外( 1) 持 票 人 与 票 据 债 务 人 之 间 存 在 直 接 的 债 权 债 务 关系 , 而 持 票 人 未 履 行 该 约 定 的 义 务 。( 2) 持 票 人 以 欺 诈 、 偷 盗 或 者 胁 迫 等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票据 , 或 者 明 知 有 前 列 情 形 , 出 于 恶 意 取 得 票 据 。( 3) 持 票 人 明 知 票 据 债

29、务 人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或 者 与 出 票人 的 前 手 之 间 存 在 抗 辩 事 由 而 取 得 票 据 。( 4) 持 票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取 得 票 据 以 及 因 其 他 原 因 依 法不 得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 第 五 节 票 据 法 上 的 其 他 问 题( 一 ) 票 据 的 伪 造 所 谓 票 据 伪 造 , 是 指 行 为 人 假 冒 他 人 的 名 义 在 票据 上 为 一 定 的 票 据 行 为 , 包 括 票 据 本 身 的 伪 造 和 票 据上 签 名 的 伪 造 。 一 、 票 据 的 伪 造 与 变 造 所 谓 变 造 是 指 无 权 而

30、 擅 自 变 更 票 据 文 义 的 行 为 ,即 改 变 签 名 以 外 的 票 据 上 的 其 他 记 载 事 项 的 行 为 。 ( 二 ) 票 据 的 变 造 票 据 丧 失 : 是 指 持 票 人 并 非 出 于 自 己 的 本 意 而丧 失 对 票 据 的 占 有 , 也 就 是 说 票 据 在 没 有 持 票 人 放弃 占 有 之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 脱 离 持 票 人 的 占 有 。补 救 方 法 :1、 挂 失 止 付2、 公 示 催 告3、 诉 讼二 、 票 据 的 丧 失 与 补 救 票 据 时 效 , 也 称 票 据 权 利 的 消 灭 时 效 , 是 指 票据

31、 权 利 人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不 行 使 其 权 利 , 票 据 权 利 就归 于 消 灭 , 票 据 债 务 人 就 可 以 票 据 权 利 已 超 过 时 效为 由 拒 绝 履 行 票 据 义 务 。三 、 票 据 时 效 与 利 益 偿 还 请 求 权 构 成 要 件 :1、 票 据 上 的 权 利 必 须 曾 有 效 存 在 过 ;2、 票 据 上 的 权 利 因 超 过 时 效 期 限 或 欠 缺 保 全 手 续 而丧 失 ;3、 利 益 偿 还 请 求 权 的 权 利 人 是 丧 失 票 据 权 利 的 持 票人 ;4、 持 票 人 或 承 兑 人 必 须 因 此 受 益 。利 益 偿 还 请 求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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